德國社會民主經驗交流
時間:2022-10-17 1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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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社會是歐洲社會黨陣營中的主要力量之一。從1949年迄今的德國政黨執(zhí)政記錄中,社會雖然幾經起伏,但總體上呈現出組織力量和政治影響由蟄伏到強勢的上升態(tài)勢,其治國理政的一系列做法,如依法實施必要的宏觀調整、實行財富的再分配、完善社會保障的法律和制度、加強經濟民主等,順應了經濟社會發(fā)展的要求,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從總結執(zhí)政規(guī)律的角度分析,德國社會不斷完善執(zhí)政方略,不斷提高依法執(zhí)政能力的經驗,尤其具有啟發(fā)意義。
法治化的政黨活動環(huán)境
在民主和法治的環(huán)境中,按固定的“游戲規(guī)則”開展平等競爭,是政黨能夠長期、平穩(wěn)執(zhí)政的前提條件。在實行多黨制且政黨政治比較成熟的德國,政黨的地位、政黨的運作、政黨間的競爭以及政黨的施政都由相關的法律乃至憲法給予了明確限定,政黨無論強弱都必須在國家法律的框架內活動,政黨之間的利益爭奪大都是通過民主的手段來解決,政黨同其他機構與利益集團的關系乃至政黨內部的組織關系,一般通過法律方式予以調節(jié)。比如德國《憲法》第21條第1款明確規(guī)定:政黨內部組織必須符合民主原則;政黨必須公開說明其經費來源和使用及其資產情況。同條第2款規(guī)定:處于自身的目的或由于其擁護者的行為,試圖破壞或廢除民主自由的基本秩序或危害聯邦共和國存在的黨派是不符合憲法章程的。除此之外,德國還是世界上比較早地制定頒布《政黨法》的國家。德國《政黨法》于1967年7月24日首次公布,其后經過了多次修改,最后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6月28日。德國《政黨法》有8章41條,另外還有一個附則,可以說是一部比較成熟的關于政黨的立法。
依法執(zhí)政的方略
在這樣一個法治環(huán)境下,政黨依法活動、依法執(zhí)政的能力就顯得尤其重要。在德國政黨活動史上,法律曾多次制裁過逾越法律界限的政黨。德國憲法法院在1952年10月取締了極右的社會帝國黨,其理由是該黨的活動和言論違背了憲法的規(guī)定。社會從這些事件中汲取了教訓,提高了依法活動和依法執(zhí)政的能力。
1、依法運作公共權力。在資本主義政黨體制中,從政黨本身的社會屬性來看,它僅僅是社會上部分人的利益代表。因此,政黨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并不總是一致的。這一屬性決定了政黨代表的只是次級的公共利益,政黨本身并不是公共權力,即使政黨成為執(zhí)政黨從而掌握社會公共權力,也必須經過一定的合法程序。
德國社會把依法處理黨政關系作為完善執(zhí)政方略的重要內容,因為執(zhí)政模式實際上就是黨執(zhí)掌政權、主導公共權力部門的模式。
德國社會執(zhí)掌政權的模式的主要特點是:政黨既不直接領導政府,本身也不具有政府職能。黨提出自己的政策主張,組織選舉,參與社區(qū)活動,聯系公眾和社會組織,以影響公眾的政策選擇,達到爭取選民、取得政權并鞏固執(zhí)政地位的目的,其控制公共權力主要通過組織控制、政治約束和政策協調等方法來實現。具體而言,社民黨是通過在該黨中上層的“三個中心”或“兩駕馬車”來實現對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有效控制的。
所謂“三個中心”是指黨的聯邦理事會、聯邦議會黨團和各州領導機構三個“權力中心”。黨的聯邦理事會的協調性強于權威性,象征性優(yōu)于實體性,在實際運作中由聯邦議會黨團作為黨的喉舌在聯邦議院中表達黨的政策主張,因而議會黨團成為實質性的權力中心。同時,由于該黨在多數聯邦州居于執(zhí)政或參政地位,這些州級領導在參議院中也有決策性的發(fā)言權,從而成為黨控制政府的另一個實質性的權力中心。
所謂“兩駕馬車”就是指上述兩個實體性的權力中心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對公共權力的駕馭和掌控。社民黨在依法處理黨政關系方面,做到了既要對公共權力施加影響,又要在權力運行過程中保持相對超脫的地位。
2、依法處理黨際關系。在德國,各政黨之間是一種相互競爭關系,主流政黨為排擠競爭對手,采用多種策略:抓住對手弱點竭力排擠、丑化和孤立競爭對手;與其他政黨討價還價,吸收對手的合理主張;拉攏、分化、瓦解其他政黨。但所有這一切都有一個“底線”,那就是《憲法》和《政黨法》的有關規(guī)定。社民黨推動形成的有關法律文件對黨際關系的協調形成了規(guī)范。法律規(guī)定:政黨之間出現的矛盾可以進入法律程序,政黨及其區(qū)域性的組織可以作為原告或被告進入訴訟程序,這實際上賦予了政黨法人的地位,明確在處理黨際關系中,執(zhí)政黨與在野黨、大黨與小黨在法律關系中的平等地位。也就是說,依法執(zhí)政離不開對政黨活動的依法調節(jié),政黨本身也不能超越于法律程序之外。
3、依法處理黨與民眾的關系。在西方國家,選民的支持構成了政黨執(zhí)政的合法性基礎??梢哉f,民眾的支持是一切政黨生存和發(fā)展的前提條件,因而各國執(zhí)政黨都十分重視加強黨與民眾的聯系。政黨為了贏得大選,必須加強與民眾的聯系。其方法主要有:重視與選民的互動和溝通,注意與群眾團體、利益集團的互動。德國社會,在黨民關系方面,成功地建立起一套法制化溝通民眾的制度和機制。比如,社民黨在執(zhí)政后,本著利益均衡的原則,通過立法建立起一系列勞資協調的法律制度。倡導在勞資伙伴關系上加強“法律基礎上的共識”,既要維護職工業(yè)已獲得的經濟、社會權益,也要動員企業(yè)主為投資、革新和增加就業(yè)作出努力,依法保護職工和業(yè)主雙方的合法利益。這一法律制度的實施,深得廣大中小企業(yè)主、科技界知識分子和工人的支持,從而使該黨以向中間社會階層開放的形象活躍于德國政壇。
4、依法運作媒體。當前高度發(fā)達的信息社會,媒體對政治的影響越來越大,處理好同新聞媒體的關系已成為各國執(zhí)政黨的重要課題。德國標榜新聞自由和媒體獨立,新聞媒體號稱是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種權力”。尤其是網絡傳播的興起使社民黨在宣傳上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網絡技術不僅打破了政黨對政治信息的壟斷,而且打破了國界對信息擴散的限制,實際上在許多方面取代了過去由社民黨來體現的傳播功能。
社民黨在組織上有結構嚴密、層次較多的特點,過去在動員黨員和選民方面存在巨大的優(yōu)勢,現在也因決策程序多、信息傳遞漫長而變成了劣勢。德國社民黨在1999年的黨代會上專門把依法運作媒體作為一個議題,提出了改變金字塔結構,建設“網絡黨”的策略:一是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直接占有或間接控制新聞媒體;二是重視對媒體的公關,化解媒體對執(zhí)政黨的消極報道,積極引導輿論導向;三是重視更新宣傳觀念和宣傳方法,成立了新的法人團體社民黨“服務中心”,為全國12500多個基層組織提供信息和宣傳方面的服務;同時改進宣傳機制,樹立社民黨良好的政黨形象。
5、推動黨內活動的法制化。按照政黨法的有關規(guī)定,社民黨形成了政黨內部建設的一系列法規(guī)和制度,比如,黨的章程和綱領以及黨的基本信息的報告、公開制度。規(guī)定任何人都可以在聯邦選舉委員會查閱社民黨的有關信息并免費獲得復印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社民黨把黨內民主同社會民主一道納入法治的軌道。社民黨提出不應該把黨內民主僅僅看作是一個政黨內部的事情,而是關乎國家自由民主的大局,在其章程中對選舉、任期的規(guī)定不僅有黨內的制約措施,同時還有法律的制裁措施。特別是關于黨內仲裁的一些法律規(guī)定,不失為較好地解決執(zhí)政黨的自我監(jiān)督的有效措施。
為了保證執(zhí)政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公開、公平和公正,社民黨的章程以較多的篇幅、較多的條款規(guī)定了政黨的財務制度,包括如何獲得國家資助、如何接受捐贈、如何計算收支、如何提交財務報表、如何檢查政黨的財務,規(guī)定之周詳、細密,給人以深刻的印象。在西方,政黨的財務問題,尤其是執(zhí)政黨的財務問題,容易授人話柄,社民黨以法律形式提供的解決之道,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