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經(jīng)濟糾紛案件范文
時間:2023-08-10 17:33:05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常見的經(jīng)濟糾紛案件,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先刑后民,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公權私權
一、先刑后民基本原理
先刑后民是指在同一案件中既涉及刑事責任又涉及到經(jīng)濟糾紛時,應先解決刑事責任問題,待刑事責任問題確定和解決后,再解決該案涉及到的民事責任問題。先刑后民的理論依據(jù)是:犯罪侵犯的是國家利益、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法律的首要功能在于維護國家公權力的正常運行,而民事訴訟的功能在于維護民事主體的私權益,優(yōu)先保護國家利益之后,再保護個體利益。以及,刑事訴訟中實行國家偵查,偵查人員有豐富的偵查經(jīng)驗和先進的偵查技術,可以搜集到涉及全案的相關證據(jù),既可以作為處理刑事案件的依據(jù),也可以作為處理民事案件的依據(jù),免去了民事訴訟當事人舉證的困難。
《刑事訴訟法》第78條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xù)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9條規(guī)定:對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被告人的賠償能力一時難以確定,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xù)審理。
上述規(guī)定體現(xiàn)了先刑后民的原理。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發(fā)現(xiàn)存在犯罪嫌疑時,相關規(guī)定同樣要求先刑后民,先處理刑事案件,然后再處理經(jīng)濟糾紛。
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及時查處在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發(fā)現(xiàn)的經(jīng)濟犯罪的通知》中指出,為了保證及時、合法、準確地打擊這些犯罪活動,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如發(fā)現(xiàn)有經(jīng)濟犯罪,應將經(jīng)濟犯罪的有關材料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均應及時予以受理。以及,1998年4月9日,最高法院《關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1998]7號)第12條也規(guī)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jīng)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jīng)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jīng)過審查,認為確有經(jīng)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jīng)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xù)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二、先刑后民規(guī)則的不足
先刑后民規(guī)則適用以來,在懲罰犯罪、保護公權力運行、維護統(tǒng)治階級利益方面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法律理論和司法實踐的差異性,先刑后民規(guī)則的適用在實踐中也暴露了一些問題。
第一,現(xiàn)行先刑后民規(guī)則的適用主要側重訴訟程序方面,忽視了實體責任方面的刑事民事先后問題。從現(xiàn)行有關先刑后民的相關規(guī)定來看,主要側重解決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哪個在先處理。但程序的設置和運行最終要解決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被害人的民事賠償問題,所以先刑后民規(guī)則的不僅應立足于解決程序領域的刑民先后問題,也應當著眼于實體領域的刑民先后問題。。
第二,刑事訴訟過分延長的情況下,當事人民事權利的救濟處于等待狀態(tài),不利于民事權利的保護和實現(xiàn)。刑事訴訟法之所以規(guī)定為了防止刑事訴訟的過分遲延,可以先就刑事部分判決,然后再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xù)處理民事訴訟,是因為刑事訴訟貫徹訴訟及時原則,在英美法中將刑事訴訟稱為“外科醫(yī)師的手術”,案件的審理期限比較短,一般情況下為立案之后一個月宣判,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論文大全。實踐中因為種種原因,刑事訴訟一般都很難在一個半月宣判,如果中間有補充偵查或鑒定的,相應期限并不計入審理期限,司法實踐中刑事訴訟的期限遠遠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以死刑案件為例,死刑案件要經(jīng)過一審、二審、死刑復核,兩三年之內一個死刑案件沒有最終結果是常見的。根據(jù)先刑后民的規(guī)則,被害人一方必須等到刑事部分完結之后才可以實現(xiàn)民事權益,被害人也處于漫長的訴訟等待過程中,即使被告人一方愿意賠償,也是先將賠償款交給法院,法院結案后將該賠償金支付給被害人一方,被害人權利保護因此受到了限制。英國有一句法諺語: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當被害人權益因為刑事訴訟的進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實現(xiàn)時,法律的正義也無從談起。
第三、實踐中存在濫用先刑后民規(guī)則的現(xiàn)象
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同時存在時,二者的功能是不同的。刑事訴訟的目的在于國家刑罰權的實現(xiàn),懲罰犯罪,民事訴訟的目的在于救濟被害人的民事權益。先刑后民的理論依據(jù)之一是國家利益高于私人利益,所以應當先刑后民,即使在一些私權制度發(fā)達的國家,也適用這一規(guī)則。但先刑后民規(guī)則有時候會被當事人濫用,規(guī)避自己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筆者辦理某合同詐騙案件,某公司以開發(fā)樓盤為幌子,吸收了大量的個人資金,合同履行期到來時,既不能交付房產(chǎn),也不能退還購房款。廣大購房者就將該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購房款并承擔違約責任。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經(jīng)偵部分接到舉報,按照合同詐騙罪立案,并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強制措施。法院知曉公安立案的情況后,按照先刑后民的規(guī)定,中止案件的民事訴訟,等待刑事部分的處理。該法定代表人由于身體原因,申請取保候審,偵查機關批準該申請,辦理了一年的取保候審,之后案件進入了漫長的偵查階段。到本文撰稿之時,刑事案件還未進入審判程序,廣大購房住戶只能無助地等待。本案屬于典型的先刑后民規(guī)則的濫用,該公司以刑事案件的存在為前提,暫時成功地規(guī)避了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三、先刑后民規(guī)則的完善
針對先刑后民規(guī)則的不足之處,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三方面完善。論文大全。
第一、應當完善先刑后民規(guī)則的內涵和外延,先刑后民規(guī)則僅適用于訴訟程序方面,實體責任方面適用先民后刑。先刑后民規(guī)則在司法實踐中已經(jīng)適用已久,但主要側重程序的運行,即民事糾紛和經(jīng)濟犯罪交叉時,刑事案件審理在先,民事案件審理在后。筆者認為,法律概念的確定應當是準確而完整的,為防止對先刑后民規(guī)則的誤解,應當明確先刑后民的適用范圍僅限于程序領域。其一,良好程序的設置最終也是為了保障實體責任的準確確定;其二,現(xiàn)行相關法律中已經(jīng)體現(xiàn)出實體上的先民后刑。如刑法第36條規(guī)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chǎn)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chǎn)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公司法215條規(guī)定:公司違反本法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chǎn)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guī)定: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財產(chǎn)不足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理論界和立法層面需要做的是,將現(xiàn)行關于先刑后民的程序性規(guī)定和實體性規(guī)定進行有效的梳理,將先刑后民的概念予以明確和完善。
第二,為了民事權利的及時救濟,應當允許先刑后民規(guī)則的例外
由于刑事案件期限比較長,刑事案件的過分遲延有時候延誤了被告人民事權利的救濟,因此當符合條件時應當允許先刑后民規(guī)則的例外。如民事訴訟部分并沒有太大爭議,當事人愿意就民事部分先行解決時,法院可以靈活變通,先就民事部分處理,民事部分的處理結果作為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據(jù),部分法院也在進行相關的探索。筆者辦理某一交通肇事罪案件,當被告人在羈押期間時,被害人向法院單獨提起民事賠償?shù)脑V訟,法院經(jīng)征求被告人意見,被告人愿意賠償,于是法院先就民事部分進行調解,并且達成調解意見,被害人一方先行支付了賠償款。刑事部分審理時,法院基于被告人積極支付賠償款的事實,對被告人從輕量刑,判處緩刑,案件圓滿處理。這種做法可以作為法院處理類似案件的參考和借鑒。
第三,應當有效防止先刑后民規(guī)則的濫用
在合同詐騙、集資詐騙等經(jīng)濟類案件中,究竟屬于刑事犯罪還是經(jīng)濟糾紛有時候很難界定,偵查機關謹慎起見,立案后對被告人一般先采取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但被害人此時即使持有民事關系非常明確的證據(jù)也由于先刑后民規(guī)則的阻卻而不能進行民事訴訟。被告人一方也以先刑后民為由,主張中止民事訴訟,導致先刑后民規(guī)則被濫用,被害人民事權益無法得到及時救濟。為此,先刑后民規(guī)則的內容之一應當是有效防止該規(guī)則被濫用,應當允許在一定條件下私權優(yōu)先。具體來講,如果相關證據(jù)缺失,案件事實不清,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偵查和處理作為民事訴訟的前提和基礎時,堅持先刑后民并無異議。如果民事法律關系事實清楚,當事人也能夠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時,不乏先就民事部分進行處理,優(yōu)先保護當事人的私權,再進行刑事訴訟的程序。
總之,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堅持國家公權力行使,追求刑罰權實現(xiàn)的過程中,不應當忽視當事人民事權益的保護。應當準確厘清先刑后民規(guī)則的內涵和外延,明確先刑后民規(guī)則的適用范圍。論文大全。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著眼防止先刑后民規(guī)則的濫用,允許一定條件下先刑后民規(guī)則的例外,優(yōu)先保護被害人的民事權益。
【參考文獻】
1.龍總智:《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1
2.王利民:《人身損害賠償疑難問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2.1
3.房保國:《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護》.法律出版社.2007.5
4.趙秉志:《中國疑難刑事名案法理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1
5.陳瑞華:《刑事訴訟的中國模式》.法律出版社.2010.3
6.奚曉明:《中國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1
篇2
民并舉”、“先刑后民”還是“先民后刑”,在一定的語境中,根據(jù)司法活動對公正和效益的追求,都具有各自的適用范圍。在這些范圍之內,還可以通過賦予被害人程序選擇權,進一步完善和補充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模式。
關鍵詞:刑民交叉;刑民并舉;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被害人選擇權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1101(2015)05-0004-05
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是司法實務中較為常見、較為復雜和較為棘手的疑難問題。首先,對于何為“刑民交叉”這一前提性概念便有多種理解方式,其中也不乏誤解;其次,對于刑民交叉案件應如何適用訴訟程序,理論界和實務界也是莫衷一是,難以達成共識;最后,刑民交叉案件常見于一些具有經(jīng)濟犯罪嫌疑的情形中,涉案金額大、涉案人數(shù)多,審判意見又多分化為民事違法和刑事犯罪的兩極對立,對被告(人)往往具有較大的影響。因此,探尋一種處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模式就不無理論和實踐意義。本文首先對刑民交叉案件進行語義分析和類型分析,剔除“假問題”,破解“真問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考察對“刑民并舉”、“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這幾種處理模式,以期能對學界的討論和實務的進展有所助益。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語義分析
(一)“刑民交叉”一詞的語義理解
“刑民交叉”是一個因熟悉而陌生的詞匯。無論是學者、司法工作人員還是普通大眾,對“刑民交叉”一詞都無理解上的障礙,且能信手拈來地用它來表述一些同時具有民事法要素和刑事法要素的案件,故而顯得很“熟悉”。但是,正由于該詞被不同人員在不同情形下廣泛地使用,才使得人們易于忽視不同語境下該詞意指的細微區(qū)別。這些“陌生”的細微區(qū)別正是剔除“假問題”、破解“真問題”的“題眼”所在。
概而言之,根據(jù)語境的不同,“刑民交叉”一詞可以在三種語義上進行使用。(1)“案件事實”層面。所謂“事實”層面,是指當人們表述一個案件屬于刑民交叉的類型時,是針對案件事實既有民事的成分又有刑事的成分而言的。這種“法感覺”層面的理解是最為普遍的用法,同時也暗合了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特征,圈定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外延范圍,為進一步的類型化劃分奠定了基礎。(2)“法律糾紛”層面本文從廣義上使用“法律糾紛”一詞,將其作為民事糾紛和刑事指控的上位概念。。“案件事實”不等于“法律糾紛”。二者的關系可以這樣簡述:一個案件事實可以產(chǎn)生多個法律糾紛,一個法律糾紛亦可以由多個案件事實導致。司法活動的對象雖是案件事實,但其最終目的卻是要裁決作為當事人訴請和檢察機關刑事指控的法律糾紛。因此,“刑民交叉”的最終指向應是“法律糾紛”而非“案件事實”。當人們在“法律糾紛”層面使用“刑民交叉”一詞時,是指某一刑民交叉案件事實產(chǎn)生了何種性質的法律糾紛,進而應當選擇何種訴訟程序加以解決。我們可以說某一事實既有民事屬性又有刑事屬性,但不宜說某一糾紛既是民事糾紛又是刑事糾紛。只有在這種糾紛的法律屬性確定之前,可以言某一糾紛為“刑民交叉”。(3)“法律關系”層面?!鞍讣聦崱辈坏扔凇胺杉m紛”,“法律關系”亦不與二者等同。分析案件事實、解決法律糾紛,其核心的工具性概念就是“法律關系”。法律關系是運用法律規(guī)范涵攝案件事實的結果,某一糾紛的解決,經(jīng)常需要在事實和邏輯上理清多個或多重法律關系。因此,當人們在“法律關系”層面來使用“刑民交叉”一詞時,主要是從思維過程的角度來研究如何解決一個具體的法律糾紛。值得說明的是,由于刑法具有“二次規(guī)范性”,民事分析在思維的邏輯進程中要先于刑事分析。而且,這種分析并不限于“法律事實”層面的刑民交叉案件。在一個確定無疑的刑事案件中,有時亦需要首先進行民事上的分析;在一個定性達成共識的侵權案件中,有時還需要接著進行刑事上的審查。兩種層次的分析并不因刑庭和民庭的劃分而由各自獨占,只不過這種分析在一些簡單的案件中經(jīng)常被忽略或忽視罷了。
在“刑民交叉”的這三個層面的語義中,“法律事實”層面劃定了問題的范圍;“法律糾紛”層面提出了根據(jù)糾紛的屬性選擇訴訟程序的要求,“法律關系”層面提示了認定糾紛屬性和解決糾紛的思維路徑。由于“法律事實”層面不能為人左右,“法律關系”層面又可存在于幾乎所有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因此,刑民交叉案件的“真問題”僅存在于“法律糾紛”層面,即某一事實層面的刑民交叉案件應當選擇何種訴訟程序進行解決。但在解決這個“真問題”之前,還要考察一下學界對刑民交叉案件的類型化劃分。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類型劃分
討論這一問題首先需要確定的是劃分類型的標準,主要有三種觀點,分別為法律事實說[1]、法律關系說[2]和將二者結合起來的綜合說[3]。從上文的“法律糾紛”層面來看,這三種劃分標準其實均可統(tǒng)一于法律事實說。即使是楊興培教授所主張的法律關系說,也是“法律事實中蘊含的法律關系”。而且,以“法律關系”為標準的劃分結果不僅僅涵蓋了解決糾紛的訴訟程序選擇問題,也涉及到了解決糾紛的實體法思維路徑問題,是一種跨語境的使用,不利于問題域的統(tǒng)一。至于毛立新博士主張的綜合說亦是在將“法律事實”限定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再與法律關系進行綜合的意義上理解的,而客觀事實和法律關系的綜合正是法律事實。另外,后兩種分類標準得出的結論,在外延上也與法律事實說大同小異。因此,本文將法律事實說作為考察對象。
根據(jù)法律事實說,刑民交叉案件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法律事實之間具有一定的牽連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第二類是因同一法律事實涉及的法律關系一時難以確定是刑事法律關系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第三類是因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1]31-36。其中,第一類可對應于“案件事實”層面的刑民交叉案件。這類案件雖然同時具有刑事法要素和民事法要素,但由于是從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分化出的不同糾紛,而這些糾紛之間既不存在定性上的疑問,也不存在程序選擇上的沖突,所以,對這類案件采取刑民并舉、分別審理的模式即可。第二類是“法律關系”層面的刑民交叉的定性疑難案件,其主要問題是如何從實體法上對法律糾紛進行最終的定性,本不應涉及訴訟程序的選擇,但由于當事人和司法機關對案件事實和定性理解不同,往往會武斷地選擇訴訟程序而造成問題值得補充的是,“法律關系”層面的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是思維方式上的觀念問題。如有學者對“先刑觀念”的反思與批評就屬于這一層次的問題,而不屬于是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問題。參見:楊興培:《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觀念”的反思與批評》載《法治研究》2014年第9期:64-74。。第三類即為“法律糾紛”層面的刑民交叉案件,涉及的是糾紛解決的程序選擇問題。結合上文對刑民交叉“真問題”的理解,值得進行討論的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有兩種類型,分別是同一法律事實導致的法律糾紛難以定性的案件(定性疑難案件)和同一法律事實導致了多種不同屬性法律糾紛的案件(多重糾紛案件)。以下就結合這兩種案件類型試著對刑民交叉案件的訴訟程序的選擇進行逆向考察。
二、“刑民并舉”模式的考察
(一)被動型的“刑民并舉”
所謂“刑民并舉”,其核心特征就是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分別進行,二者不具有事實認定和法律評價方面的制約關系。針對以上兩類刑民交叉案件,刑民并舉模式可分別對應為被動型和主動型。這里的“被動”是指在定性疑難案件中,問題的本身原本是實體法上的法律定性問題,無涉程序法意義上的“刑民并舉”。但由于當事人和司法機關對案件事實理解不同,致使有的以民事糾紛提訟,有的以刑事犯罪提起控訴。若這種不同的理解還處于觀念層面而并未訴諸司法程序,則問題仍是實體法上的問題。這時,可以通過聯(lián)席討論、召開專家論證會等方式來盡量達成某種共識,還不至于使“刑民并舉”現(xiàn)實化。若不同主體已經(jīng)啟動了相應的訴訟程序,則就會造成訴訟程序上的并行和實體認定上的沖突。
這種被動型的“刑民并舉”有三個特征:其一,其存在的范圍僅限于對單一法律糾紛定性疑難的案件中;其二,其本質問題仍是糾紛的實體法定性;其三,“刑民并舉”的程序現(xiàn)實化是問題的根源而非答案。以某一經(jīng)濟糾紛為例,這種被動型的“刑民并舉”在實踐中可以下述幾種方式表現(xiàn)出來:(1)當事人和公訴機關分別提起民事訴訟和刑事指控;(2)在當事人提起的民事訴訟進行過程中,司法機關等發(fā)現(xiàn)該案件應屬于經(jīng)濟犯罪,而由公訴機關另行提起刑事控訴;(3)在法院審理經(jīng)濟犯罪案件時,當事人出于某種目的又提起民事訴訟。在第一種情形中,由于民事訴訟和刑事指控在事實上均以當事人的參與或知曉為前提,所以,這種情形在實踐中比較罕見。倒是后兩種情形在實務中較為常見,我國亦出臺了多部司法解釋,針對這兩種情形產(chǎn)生的問題進行了規(guī)范和指導。代表的有1998年4月印發(fā)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1998年規(guī)定》)第1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印發(fā)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2014年意見》)第7條
《1998年規(guī)定》第11條:人民法院作為經(jīng)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jīng)審理認為不屬經(jīng)濟糾紛案件而有經(jīng)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014年意見》第7條: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zhí)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或者中止執(zhí)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fā)現(xiàn)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zhí)行的財物屬于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根據(jù)這兩條司法解釋,在第二種情形中,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并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在第三種情形中,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如何評價這兩條司法解釋,關鍵是如何看待民法評價和刑法評價的關系。至于能否將這兩條司法解釋解釋為“先刑后民”,本文將在第三部分詳述。
無論是將刑法的任務理解為“輔的法益保護”,還是將刑法本身理解為“二次性規(guī)范”,其均說明刑法是一種后置法、保障法。刑法的這種謙抑性雖然說明了刑法評價的介入時點是在前置規(guī)范評價失效的基礎上,但沒有直接說明刑法評價與民法評價的不同性質,刑法評價是否從縱向上在更高程度上包含了民法評價,以及刑法評價與民法評價能否并行?一般來說,當民事違法超過一定的界限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時,就構成了犯罪,而不再認定為是單純的民事違法。但即使是這樣,也難以確定一條涇渭分明地劃分民事違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二者之間總是存在一些模糊地帶,而定性疑難案件恰恰就發(fā)生在這些兩可之中。因此,若簡單的認為刑法評價包含民法評價,則不能為上述司法解釋提供有效的辯護。換個角度,從功能論的視角來說,民事訴訟裁決的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注重當事人之間關系的修復和損害賠償;刑事訴訟裁決的是代表國家的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注重的是對犯罪人的懲罰和預防。這種比較似乎也不能直接回答問題,但卻包含了一條重要的啟示:無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其所處理對象均包含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只不過傳統(tǒng)的刑事法和刑事訴訟法在界定犯罪和設置訴訟主體時對被害人有所忽視罷了。我國《刑法》第36條規(guī)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jù)情況判處賠償經(jīng)濟損失。這條就說明了,雖然理論上可以認為刑法評價所代表的社會危害程度包含了民法評價,但民事訴訟的功能卻不能被刑事訴訟所替代。從這一點來說,上述兩條司法解釋所體現(xiàn)的刑法評價在訴訟程序上優(yōu)先于民法評價是值得肯定的,但刑法評價在思維方式上并不能優(yōu)先于民法評價,而且單純的刑法評價也并不意味著解決了全部的問題。
(二)主動型的“刑民并舉”
所謂主動型的“刑民并舉”,是指對同一法律事實導致了多種不同屬性法律糾紛的案件,依據(jù)糾紛的不同性質,同時提起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之所以謂其是“主動”的,是希望能同時發(fā)揮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不同功能,全面處理公訴方、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間的問題。這種主動型“刑民并舉”的適用范圍相當于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適用范圍。那么,我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制度能達到這種全面處理的要求嗎?
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4],其主要的追求之一就是同時實現(xiàn)司法審判的全面性和訴訟效率的提高。但實踐中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卻偏離了這個初衷。首先,“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民事和刑事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顯然違背了訴訟的內在規(guī)律”[1]31-36;其次,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9條和2000年印發(fā)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以遭受物質損失為條件,賠償范圍亦以物質損失為限,不包括精神損失。此外,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進一步規(guī)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的,無論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在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shù)拿袷略V訟,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但是,根據(jù)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若一個侵犯人身權但并未造成其他物質損失的民事侵權案件,在民事訴訟中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shù)脑V請;而若該侵權案件達到了構成犯罪的程度,無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審結后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均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并未實現(xiàn)全面審判的初衷。
然而,以上論述并不能得出否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結論,問題的本質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不完善而不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應該存在。若合理地確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即可揚長避短。在一些事實和定性爭議不大、案件處理結果的公正性易于保證的涉及民事賠償?shù)男淌掳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能節(jié)約訴訟資源,提高訴訟效率。而對于一些實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能有效地兼顧效益和公正的案件,應當堅持公正優(yōu)先,采用“刑民并舉”模式來解決。但這也并不意味著“刑民并舉”能解決全部的剩余問題,對于一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刑民并舉”也會失效。比如,對于一些需要“先進行確權判斷,再進行侵權和犯罪判斷”的案件,就不能“刑民并舉”,而應當突出刑民的次序性。這就是所謂的“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模式了。
三、“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模式的考察
本文第二部分留下了兩個問題,分別是:(1)對于定性疑難案件,司法解釋所開出的處方能否理解為“先刑后民”;(2)對于一些類似于需要先進行民事確權的案件,如何安排刑民的次序性。所謂“次序性”,是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不同方式,由于糾紛具有邏輯上的層次性,需要在訴訟程序的安排上分出先后。
(一)對兩個司法解釋的理解
《1998年規(guī)定》和《2014年意見》中的兩條司法解釋能否理解為“先刑后民”首先取決于對“先刑后民”本身作何理解。這兩個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兩種情形,一是民事訴訟進行中發(fā)現(xiàn)定性錯誤而移交刑事管轄;二是,刑事訴訟進行中完全排除民事管轄。若將“先刑后民”中理解為一種實體法上解決法律糾紛的訴訟程序,該第一種情形就不能被認為符合這種語義,不能被認為屬于“先刑后民”。因為,對于定性疑難案件,本應只適用一種訴訟程序即可解決糾紛,而之所以出現(xiàn)被動型的“刑民并舉”和所謂的“先刑后民”,均是由于一方訴訟主體理解錯誤所致,介入第二種訴訟程序不過是該錯誤的表現(xiàn),或是糾正錯誤的手段。第二種情形之所以完全排除民事訴訟,也有其合理性。首先,在法律定性層面,它契合了對刑法評價與民法評價關系的理解。對于一個法律糾紛,若屬于刑事管轄的范圍,則當然排除民事管轄,這是由刑法保障法的屬性決定的。其次,在事實認定層面,它也符合了關于兩大訴訟證明標準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中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5],刑事訴訟中證明標準是“證據(jù)確實、充分”??梢?,后者要嚴于前者。從這個角度而言,案件事實若通過了刑訴證明標準的檢測,則在民訴中可當然認定;反之,則否。因此,即使是從糾正錯誤的角度,在刑事訴訟之后提起的民事訴訟中,也可以直接將刑事訴訟中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免證事實。從這種刑法評價與民法評價的關系角度和訴訟效益的角度,第二種情形可以理解為是一種“權宜”意義上的“先刑后民”。
需要補充的是,該司法解釋所規(guī)制的情形并不周延,其僅限于前一訴訟程序進行中的發(fā)生的情況,對于前一訴訟程序審結后發(fā)生的情況則沒有明確表態(tài)。例如,在民事訴訟審結之后,發(fā)現(xiàn)該民事糾紛應屬于刑事犯罪;或者,在刑事訴訟審結之后,發(fā)現(xiàn)該刑事指控應為民事糾紛,甚至并不違法。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和《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當出現(xiàn)這兩種情形時,應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來重新審理。
(二)刑民次序的確定
關于刑民次序性的確定,其主要存在于一些需要先進行民事確權,然后才能進行民事侵權和犯罪認定的案件中。比如對于知識產(chǎn)權犯罪案件的處理,就需要先確定具體的權利人的歸屬才能進一步判斷是否構成侵權和犯罪。而且,知識產(chǎn)權案件的專業(yè)化,也不是普通的刑事訴訟程序所能涵蓋的,因此,應當先通過民事訴訟(知識產(chǎn)權訴訟)進行確權和侵權的審理。此外,還有另一種極為特殊的“先民后刑”,規(guī)定在200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4項:“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該項是交通肇事罪的“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一種情形。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若交通肇事單純造成財產(chǎn)損失時,需要首先進行民事賠償,才能具體確定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之所以此種“先民后刑”較為特殊,是因為該民事賠償?shù)膬?yōu)先與否取決于被告人的賠償能力,既不需要由被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也不需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被害人程序選擇權
被害人程序選擇權是處理刑民交叉案件一種合理而有效的制度。所謂被害人程序選擇權,是指在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中,當事人有權利參與案件并對案件依何種程序處理所行使的一定程度的決定權[6]。實際上,刑民交叉案件爭論的癥結就在于如何充分地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在刑事和解和恢復性司法等理念背景下,對于一些定性疑難的案件,可由被害人選擇是進行民事救濟還是以刑事案件向公檢報案。這些案件本身就屬于刑民交界地帶,只要其沒有給其他人造成損害,就不妨將國家追訴讓位于私權救濟。對于一些多重糾紛案件,亦可以讓被害人選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刑民并舉”。通過把選擇權和風險交給被害人,不僅是對被害人處分權的尊重,同時也利于被害人對審判結果的可接受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guī)定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為這種情況下的被害人選擇權提供了法律依據(jù)。
但被害人的選擇權也不是毫無約束,對于一些民事確權和刑事裁決間具有邏輯先后關系的案件或者是對于一些還有其他被害人或者是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并不能由被害人或部分被害人來選擇訴訟程序,否則就會導致程序錯誤和程序混亂。事實上,出于審判公正和效益的考慮,這種選擇權已經(jīng)超出了被害人享有或單獨享有的范圍。
根據(jù)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對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進行考察的結論:(1)對于一些不具有邏輯先后關系的多重法律糾紛應當適用“刑民并舉”模式,在兼顧案件全面、公正處理和訴訟效益的情況下,亦可以采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2)對于一些定性疑難案件,若刑事訴訟已經(jīng)進行,根據(jù)刑法評價與民法評價的關系以及兩大訴訟制度證明標準的規(guī)定,可以排除民事管轄,實行一種權宜性的“先刑后民”模式。同時,在某些情況下,還需要不吝于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3)對于一些需要先確權再判斷侵權和犯罪的案件和主要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交通肇事行為,可以采用“先民后刑”的模式;(4)在不違背以上原則的基礎上,可適當賦予被害人程序選擇權,以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權益。
參考文獻:
[1] 江偉,范躍如.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機制研究[J].法商研究,2005(4):31-36.
[2] 楊興培.刑民交叉案件的類型分析和破解方法[J].東方法學,2014(4):2-9.
[3] 毛立新.刑民交叉案件分案審理的標準[J].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09(4):86-90.
[4] 陳光中.刑事訴訟法(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233.
篇3
一、我國農村糾紛的類型
由于我國農村社會的特點和生產(chǎn)中的一些特點,農村糾紛大多源于與農業(yè)生產(chǎn)有關的生產(chǎn)資料、農民生活資料方面。之外更多的農村糾紛如繼承、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計劃生育、合同、侵權、相鄰關系以及婚姻、土地征用補償和村民安置、村務管理等糾紛,這些都是我國農村多樣的糾紛形式。糾紛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土地糾紛
眼下社會的不斷發(fā)展,農村土地流轉規(guī)模逐步擴大、流轉速度加快、農民有關土地上的權利意識也產(chǎn)生了變化,涉及土地承包經(jīng)營產(chǎn)生的糾紛越發(fā)多見,形式也呈多樣性發(fā)展,有些甚至會引發(fā)群體性糾紛,增加了農村社會矛盾的復雜性,這些不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發(fā)展。
(二)鄰里糾紛
社會的發(fā)展導致鄰里糾紛的產(chǎn)生,在之前鄰里間的溝通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產(chǎn)生,現(xiàn)在鄰里之間的交往頻率的減少對原有的鄰里關系受到強烈的沖擊,鄰里之間的利益沖突不斷加劇,這是農村糾紛中占很大比例的糾紛。
(三)婚姻家庭糾紛
家庭是社會的小單元,婚姻家庭糾紛主要涉及家庭的成立、家庭的結束、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婚姻家庭的糾紛是農村最常見也是最多發(fā)的糾紛類型。
(四)勞務(雇傭)糾紛、勞動爭議糾紛
國家工業(yè)化、城市化、現(xiàn)代化的不斷發(fā)展,農民工已經(jīng)成為城市中占有很大比重的人群,近年來,農民工因用工方面的問題不斷凸顯,涉及方方面面如勞動報酬的追索、社會保險權益、福利待遇等問題,日益成為熱點問題。
(五)其他類型糾紛。
除上述類型外,涉農糾紛還包括民間借貸、人身損害賠償、合同糾紛等。
二、農村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形式及缺陷
在我國現(xiàn)代農村社會,傳統(tǒng)的糾紛解決機制還存在并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村民自治組織的村委會、基層政府以及法院都越來越多地參與到鄉(xiāng)村社會的糾紛解決中去。由此,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應運而生。在農村糾紛所呈現(xiàn)的變化中導致了在現(xiàn)實中發(fā)生糾紛,人民采用不同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當前糾紛的解決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和解
和解所具有的優(yōu)勢有三方面,第一,和解與訴訟相比較時間成本和經(jīng)濟成本較低,通過和解解決問題是最方便的。第二,和解的糾紛解決沒有固定的規(guī)則,具有較強的靈活性。第三,和解的糾紛解決基礎是在自愿的情形下,談判的最終達成是在當事人雙方利弊權衡后自愿做出的讓步,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更容易被接受,對協(xié)議的執(zhí)行具有積極作用。
和解所具有的缺陷主要也有三方面,第一,和解的范圍是狹隘的,民眾缺乏對和解的理念認識。第二,和解的運用形式單一化,沒有與其他農村糾紛解決機制進行對接。第三,和解還未形成系統(tǒng)的基層糾紛解決組織,缺乏協(xié)商解決的合理方式。
(二)調解
我國目前的農村社會中存在三種調解方式民間調節(jié)、政府調節(jié)和訴訟中的調解,調解靠依托權力機關,才能使糾紛得以解決。由法院解決的訴訟調解案件,也是依托法官的身份促進糾紛的解決。
(三)行政解決機制
我國的行政機關承擔著糾紛各種案件申訴的職責,農村糾紛的形式中多種多樣涉及的部門眾多有工商管理機關、公安派出所、鄉(xiāng)司法所等多部門,大量案件的解決積累下有許多經(jīng)驗。但從20世紀90年代以后,行政權力的不斷壓縮,行政機關對案件糾紛的處理逐漸減少。
(四)仲裁
仲裁是解決農村糾紛的重要方式,適合解決較為復雜的財產(chǎn)權益糾紛、經(jīng)濟合同糾紛、勞動合同糾紛和承包合同糾紛等多種糾紛。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發(fā)展,在農村各行業(yè)中組成了一些行業(yè)組織,依據(jù)行業(yè)自治,仲裁對農村行業(yè)內的農業(yè)經(jīng)濟糾紛解能起到積極作用,但仲裁這種方式在農村還未普及,農村的一部分農民并不了解仲裁。因而在農村發(fā)生糾紛,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問題的人很少,但隨著不斷地發(fā)展仲裁這種方式終究會成為主流的糾紛解決方式,被大多數(shù)人多認可。
(五)訴訟
訴訟作為公權力的介入解決問題的一種辦法,在當代農村社會中,較受人們的關注,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在于人們對司法權威的尊重、對司法工作人員的信任。相信司法部門能夠給客觀、公正的解決。在現(xiàn)代農村社會中糾紛的解決形式多種多樣,但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占糾紛解決的很大一部分比例。
三、糾紛調解機制的完善
在非訴中農村糾紛調解制度是典型代表,農村糾紛調解制度的發(fā)展是至關重要的,對于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應從實際出發(fā),從制度從自身建設、具體的制度實施和政府監(jiān)督管理等各個方面進行解決并不斷地完善。調解過程中有三對重要的關系,一是農民和社會的關系,社會的穩(wěn)定發(fā)展離不開農民,農民的權利和社會的穩(wěn)定具有緊密的聯(lián)系,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二是農村糾紛的調解離不開監(jiān)督,強有力的監(jiān)督體制可以更好地促進農村糾紛的解決。三是提高農村調解干部的專業(yè)素質,業(yè)務水平的不斷提高可以提高效率。
行政調解在糾紛的解決方面具有專業(yè)性、綜合性、快捷性、權威性等特有的功能和優(yōu)勢。完善我國農村的糾紛行政調解制度,充分發(fā)揮其特有的優(yōu)勢,是完善我國農村糾紛解決機制發(fā)展的一條道路。首先,要把具體的規(guī)范和立法進行統(tǒng)一,我國是制定法國家,構建農村糾紛行政調解制度就要充分發(fā)揮其作用,增強立法的完善是第一步。其次,需要把法律效力明確化,提高行政調解協(xié)議的效力,不斷加強行政調解與訴訟的連接,這樣可以更好的發(fā)揮我國農村糾紛行政調解制度對糾紛的解決能力。
仲裁作為農村糾紛眾多糾紛解決中的一種,自身具有簡便靈活、快速經(jīng)濟、節(jié)省時間的優(yōu)勢,但在我國農村,仲裁這種便捷的糾紛解決方式并不能發(fā)揮其優(yōu)勢,近乎處于有而不用的狀態(tài)。面對這種情況可以在宣傳力度上、適用范圍進行改革,只有讓大多數(shù)人了解到仲裁的優(yōu)勢才能讓仲裁這種制度真正的在農村大范圍普及。
篇4
關鍵詞:朱墨時序 特征 鑒定方法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7)04(c)-0229-02
隨著時代經(jīng)濟的發(fā)展,人民法院受理的經(jīng)濟糾紛案件大大增加,很多經(jīng)濟糾紛都涉及到文書的糾紛,而在文書的糾紛中,又經(jīng)常涉及到文書朱墨時序的糾紛――即文字與印文形成的先后順序的糾紛。正常的情況下,在交叉處的形成順序應該是:先在紙張上書寫或者打印復印文字,再在文字上進行蓋章。但實際中存在造假的情況,也就是形成順序發(fā)生改變:先在紙張上進行蓋章,再在印文上書寫或者打印復印文字。形成的順序不同,在交叉處的形態(tài)特征也會不同,這為朱墨時序的鑒定提供了條件。但是朱墨時序的鑒定有著較大的難度,這是因為朱墨時序的鑒定中涉及印文、文字、紙張三大元素。
1 朱墨時序的特征
不同的形成方式及形成條件都會有不同的朱墨時序特征,該實驗采用同一品種橡膠章、A4紙、簽字筆和鋼筆書寫所得文字與由印油印泥蓋章所得印文的朱墨時序特征。
1.1 印泥蓋印,鋼筆書寫的朱墨時序特征
鋼筆墨水為水溶性物質,而印泥為油溶性物質。兩者不相溶,朱墨時序特征較易觀察。
1.1.1 先字后章的特征
(1)整體色彩通常較淡,交叉部位通??擅黠@觀察到印文的形態(tài),交叉部位顏色不同于筆畫其余部位,交叉部位邊緣輪廓明顯。
(2)先字后章的情況下,墨水的濃度較大,墨跡通常較密。
(3)交叉部位通常全部有印泥的痕跡(白色部位出現(xiàn)紅色,黑色部位顏色改變)。
1.1.2 先章后字的特征
(1)整體通常較先字后章更有光澤。
(2)先章后字的情況下,墨水的濃度小,黑色較稀疏,甚至出現(xiàn)筆畫中斷的現(xiàn)象,這是因為鋼筆墨水遇到印泥印文時,油水相拒。
(3)在交叉部位,有黑色墨水的部位,印泥痕跡通常不明顯,但白色部位(沒有墨水的部位)印泥痕跡通常較明顯。
1.2 印油蓋印,簽字筆書寫的朱墨時序特征
因為印油為水溶性物質,其性質與印泥有所差異,故交叉部位的特征與印泥所蓋印文有所不同。
1.2.1 先字后章的特征
在交叉部位的筆畫與其他地方的筆畫的顏色通常幾乎沒有差別,交叉部位通常幾乎看不到印油的痕跡。字跡整體通常較有光澤,筆畫墨水濃度較先章后字大。
1.2.2 先章后字的特征
在交叉部位的筆畫與其他地方的筆畫的顏色幾乎沒有差別,交叉部位幾乎看不到印油的痕跡。但是在筆畫中間的漏白部位,會存在紅色印油痕跡。字跡整體較有光澤,但筆畫墨水濃度通常較先字后章小。
2 朱墨時序的檢驗方法
利用光學顯微鏡觀察朱墨時序時的側重點。
根據(jù)上述實驗可以得出利用光學顯微鏡觀察朱墨時序時的相關側重點。
2.1 交叉部位字跡筆畫的連斷特征
交叉部位的字跡筆畫的連斷特征是指字跡筆畫是否完整,是否有中斷、殘缺,呈點狀等特征的出現(xiàn)。在先用印泥蓋印再進行書寫時,這種特征表現(xiàn)最明顯,出現(xiàn)幾率最高。印泥為油溶性物質,若先用印泥進行蓋印,再用鋼筆進行書寫,當墨水(水溶性物質)遇到紙面上的印泥時,由于墨水和印泥化學極性不同,會產(chǎn)生油水相拒的現(xiàn)象,從而墨水不能完全粘附在印泥表面,導致筆畫的中斷或者缺失或者呈點狀分布。若先用印泥進行蓋印,再用簽字筆進行書寫,則筆畫的連斷特征表現(xiàn)不明顯。
2.2 筆畫凹陷處的印油印泥的痕跡特征
若先書寫再蓋印,在用簽字筆,鋼筆等硬筆書寫時,由于書寫壓力的作用,會使紙面發(fā)生凹凸變化,從而留下筆畫凹痕(即上述實驗中的漏白)。在蓋印時,“上層”的紙張會對印章起到支撐作用,若印油印泥的量不多,蓋印力不大,那么印章印面上的印油或印泥就無法到達筆畫凹陷處,導致在凹陷處既沒有筆墨,又沒有印油或印泥,而產(chǎn)生漏白痕跡。該特征對于鑒定印章蓋印比較有效,但對于手指捺印沒有明顯作用,因為手指較柔軟,易變形,會“陷入”筆畫凹陷處,使凹陷處產(chǎn)生印油或印泥痕跡。
若先蓋印再書寫,在書寫前,印泥或印油已蓋印在紙面上,書寫時,依舊可能產(chǎn)生凹陷,但是在紙面凹陷的同時,紙面上的印泥或印油也會隨之凹陷,所以在凹陷處會有紅色的印泥或印油痕跡。
2.3 拖帶痕跡
若先蓋印再書寫,當印染物為印泥,且印泥量較多或書寫時印泥未干時,可能會產(chǎn)生拖帶痕跡。這可能是因為筆尖將未干的印泥沿行筆方向帶出,也可能是因為書寫工具的筆尖將被蓋印的紙張表面的纖維劃開,并將被劃開的纖維沿著行筆方向帶出。
若先書寫再蓋印,則印泥不存在被“拖帶”的機會,故不會產(chǎn)生拖帶痕跡。
2.4 筆畫的洇散特征
筆畫的洇散現(xiàn)象分為兩種情況。最常見最主要的用印油w印,再用簽字筆或鋼筆書寫時形成的洇散現(xiàn)象。發(fā)生洇散的原因在于印油本身為水溶性物質,當用印油蓋印在紙面上后,紙面就相當于被“水”浸潤,導致紙面施膠被破壞,然后再用水溶性的墨水書寫,就會出現(xiàn)明顯的洇散現(xiàn)象。另外的一種情況是用印泥蓋印,再用簽字筆或鋼筆書寫時形成的洇散現(xiàn)象。發(fā)生洇散的原因在于墨水在印泥的兩側聚集而產(chǎn)生洇散現(xiàn)象。
2.5 字跡筆畫的變色特征
字跡筆畫的變色特征多發(fā)生在先使用藍色墨水書寫,再進行蓋章時,因為先使用藍色墨水書寫,墨水層處在印文層之下,所以光先通過印文層,印文相當于一個紅色濾鏡,印文層為紅色,會吸收其他顏色的光,只透過紅光,而紅光又被藍色墨水吸收,所以觀察到的交叉處的墨水為黑色。若進行蓋章,再用藍色墨水書寫,則墨水層在印文之上,由于藍色墨水的遮光性較強,故較難觀察到印文痕跡,而且下層的印文痕跡很難甚至不能對上層的墨水層產(chǎn)生影響,所以不會觀察到先字后章中產(chǎn)生的現(xiàn)象。
2.6 字跡與印文清晰的先后特征
字跡與印文出現(xiàn)先后特征指的是在顯微鏡下觀察時,當調焦使圖像從模糊到清晰時,字跡和印文清晰的先后順序。字跡與印文清晰的先后特征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物鏡從上往下調時清晰的順序,一種是物鏡從下往上調時清晰的順序。對于物鏡從上往下調的情況,先清晰的圖像就是在上層的圖像,后清晰的就是在下層的圖像。對于物鏡從下往上調的情況,同理,先清晰的圖像就是在下層的圖像,后清晰的就是在上層的圖像。利用這種方法,可以判斷字跡與印文的層次關系,從而判斷形成的先后順序。
3 結語
朱墨時序的情況繁多,影響朱墨時序特征的因素也非常多,如水、高溫、油等都會對朱墨時序的特征造成影響。 所以在實際鑒定中,必須先了解字跡和印文的形成條件及保存條件等具體案情,充分把握各種朱墨時序的特征,結合各種鑒定方法綜合分析,以保證鑒定結果的準確性。
參考文獻
[1] 賈治輝.文書檢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 謝朋,李彪,羅瓊.朱墨時序的表觀特征及其判定[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12(2):16-21.
[3] 胡向陽,姚慧芳.運用高倍顯微鏡判斷朱墨時序的方法[J].刑事技術,2008(3):29-31.
[4] 李彪,馮明帥.朱墨時序檢驗方法綜述[J].廣東公安科技,2012(1):10-16.
[5] 朱墨時序鑒定規(guī)范[Z].司法鑒定管理局,2010-04-07.
[6] 賈治輝.文書檢驗[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10.
[7] 金毅華,陳曉紅.打印復印文件朱墨時序表觀特征初探[J].中國司法鑒定,2007(5):40-42.
篇5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它是普通程序的簡化,是第一審程序中的一種獨立的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簡易程序在手續(xù)、傳喚當事人的方式、審理程序以及審限等方面都作了簡化,它是一種簡化了的普通程序。簡易程序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為適應解決簡單的民事案件的需要,在保證案件能夠得到正確處理的前提下而設立的一種與普通程序并立的訴訟程序。隨著形勢的發(fā)展及時間的推移,我國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規(guī)定越發(fā)顯得過于原則、籠統(tǒng)、操作性不強,隨著近年來民事案件的大幅度增加,簡易程序的功能難以發(fā)揮,甚至影響了整個訴訟程序對于私權領域的調節(jié)作用。為此,重新構建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嚴格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化的條件;簡化裁判文書、調解書的制作;改革簡易程序訴訟收費制度等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實現(xiàn)“公正與效率”的司法主題。
二、引言
在我國,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時適用的一種獨立的訴訟程序,它以訴訟成本較低、審理周期較短、訴訟方式簡便、適用范圍廣作為其特征。我國自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專章規(guī)定簡易訴訟程序至今,20多年的司法實踐無可辯駁地說明,這一制度對于迅速和快捷地處理大量民事糾紛,減輕當事人訴累以及節(jié)省司法成本等都發(fā)揮了十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不過,近年來,隨著各類民事糾紛大幅度的增加,根據(jù)自身特點,本應發(fā)揮更大作用以緩解法院人少案多矛盾的民事簡易程序,卻反而暴露出其本身在法理基礎、立法技術和司法實踐中的諸多缺陷。對此,我們應當進行理性的思考。
三、關鍵詞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 立法評價 應用現(xiàn)狀 重構設想
四、我國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立法評價
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規(guī)定,以現(xiàn)在的視角進行審視,應該說,還存在以下不足:
(一)立法規(guī)定過于原則、籠統(tǒng),操作性差
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雖然對簡易程序作了專章規(guī)定,但立法上遵循的是“宜粗不宜細”的原則,整個章節(jié)只有5個條文,與其他國家相比實在是相距甚遠。從其內容上看,這5個條文,僅就訴訟階段進行了簡化,而其他方面未作規(guī)定的,仍然依照普通程序的規(guī)定執(zhí)行。盡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所的司法解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1993年所的《經(jīng)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guī)定》及2003年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對簡易程序立法規(guī)定的不足進行了細化和補救,但司法解釋的效力畢竟弱于立法,不足以體現(xiàn)簡易程序的重要地位,對于實踐操作來說,仍顯得有些單薄,難以倚重。立法上的粗放和原則化,在司法實踐中就表現(xiàn)為具體處理案件時較強的隨意性,這在簡易程序的適用問題上更為明顯。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將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定性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對此的界定為:“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行的證據(jù),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簡單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zhí)無原則分歧。從實務層面上看,這一規(guī)定缺乏具體的落腳點,不具有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也僅規(guī)定了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幾種案件類型,對于如何界定簡單的民事案件還是未予明確。而且由于司法解釋是從便于法院審理的角度出發(fā)的,決定案件是否適用簡單程序的權力就被賦予了法院,當事人喪失了對程序的選擇權和處分權。實踐中,由于案件數(shù)量激增,法官承辦案件的壓力很大,有相當數(shù)量的法官在發(fā)現(xiàn)3個月無法審結的情況下,將案件又隨意轉為普通程序,損害了私權自治原則。
(二)程序不簡便,簡易程序的功能難以發(fā)揮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相比最大的特點應該是簡便,但從目前簡易程序的具體實施來看,尚未完全突出這個特性。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送達程序不簡便。盡管我國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在簡易程序的規(guī)定中,對送達方法進行了明確,即“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也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提供準確、詳細的郵編、通迅地址或電話, 以便有利于及時通知當事人開庭和送達法律文書。但事實上很難操作,原告往往不能準確的提供被告的住址,對于通知開庭和法律文書的送達造成了相當大的難度,致使一部分案件最后只能通過公告送達,案件又不得不重新從簡易程序轉入普通程序,使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因送達而使整個程序的價值目標難以實現(xiàn)。從《民事訴訟法》到有關司法解釋,仿佛立法上對故意拖延訴訟、逃避訴訟的當事人似乎一直沒什么有效地制約。
2、制作裁判文書不簡便。由于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的裁判文書應如何制作沒有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因此實踐中也只能套用普通程序有關裁判文書的規(guī)定。由此,在審判實踐中常常會出現(xiàn)這樣的現(xiàn)象:一起按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往往開庭審理在30分鐘內就可完成,而判決書的制作卻需要花上幾個小時甚至幾天,有本末倒置之嫌。
3、沒有設置專門適用簡易程序的機構和人員。在我國目前的審判制度下,法院并沒有抽調專門人員從事簡易案件的審理,法官在審理一個簡易案件的時候,往往同時還要審理按普通程序處理的案件,就容易導致兩種程序的混用。有的地方甚至在審理過程中出現(xiàn)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不分的現(xiàn)象,最終造成“簡易程序不簡化,普通程序不規(guī)范”。
五、我國民事訴訟程序在實踐中的應用現(xiàn)狀
1、普通程序已經(jīng)處在程序公正的底線
目前,我國三大訴訟法都規(guī)定了普通程序,但無論訴訟法本身還是其司法解釋,對于普通程序庭審內容的規(guī)定非常簡單。不僅條文數(shù)量相當少,而且對于審判實踐中常見的一些問題沒有規(guī)定或者規(guī)定得不具體,難以操作。作為程序法,可操作性是其生命力之所在。以三部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來說,對于普通程序中極為關鍵的舉證、質證、認證和辯論等一系列程序,要么根本沒有規(guī)定(如認證),要么規(guī)定得極為粗糙(如舉證、質證、辯論),充其量只有一兩個條文。就是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對于證據(jù)本身的要求規(guī)定了不少,但對舉證、質證和認證的具體程序規(guī)定,仍然非常粗糙,許多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仍沒有解決。
再來看司法實踐,盡管普通程序已經(jīng)很粗糙,但實踐中就是這些粗糙的規(guī)定往往也得不到切實遵守:合議庭只有主審法官在臺上唱獨角戲,其他合議庭成員要么在一邊忙著寫自己案件的材料,要么僅為陪襯;如果是人民陪審員則更是如此;庭審后對案件的合議,一部分案件是走過場,有的是主審人拿出自己的意見后,其他成員隨聲附和;更有甚者,對案件根本不在一起評議,而是由主審人寫好合議筆錄后,合議庭成員僅在筆錄上簽名而已。普通程序尚且如此,如果還進一步簡化程序,其后果可想而知,只能是茍且得到了訴訟效率而喪失了訴訟公正。
2、簡易程序應用模糊,兩種極端并存
從法律規(guī)定的角度看,我國現(xiàn)行民訴法關于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相比,其簡易之處主要應該體現(xiàn)在方式簡便、受理案件程序簡便、傳喚方式簡便、獨任審判、開庭審理程序簡便及審理期限較短六個方面。但從目前簡易程序的實施適用狀況來看,這種優(yōu)勢沒有得到徹底體現(xiàn),表現(xiàn)為兩個極端:一種情況是“名簡易,實普通”,表現(xiàn)為不過是將審限由六個月減為三個月,由合議庭審理變?yōu)楠毴螌徟兄猓渌h(huán)節(jié)可謂與普通程序并無二致:必須有書面訴狀,沒有書面訴狀的,讓當事人找人,否則,當事人只能在法院門口徘徊;庭審仍受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辨論的拘束,不能將法庭調查、法庭辨論融為一體,真正做到庭審的快捷、簡便;送達地址確認書沒有很好的發(fā)揮作用,“送達難”仍是制約訴訟效率的關鍵所在。另一種情況是濫用簡易程序。也許是受“精審判”的影響,不少法院將辦案的法官“精減再精減”,使具體辦案人員越來越少,相對的加重了法官的負擔,在“公正與效率”已成為世紀永恒主題的今天,面對大量案件不能得到及時審理、訴訟效率難以提高的現(xiàn)狀,一些法官無奈之下只好“開拓創(chuàng)新”,在實踐中進行“大膽嘗試”,不顧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以犧牲訴訟參加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公正為代價,誤用、濫用簡易程序,以探索所謂提高訴訟效率的“新路子”,實踐中不應缺席判決的缺席判決;應當告知和保障的訴訟權利不告知或者不保障;不愿調解的強制調解;有些案件立案后不到十五天就開庭審理,卷宗內卻沒有被告同意不要答辯期的材料顯示,對被告行使答辯權的法律手續(xù)本來不該簡化卻簡化了,造成了“該簡的不簡,不該簡的亂簡”。不僅案件質量難以保證,最終的結果就是損害了整體的司法公正。
事實上,按照“學者眼里無法律,法官心中無法理”的法諺,法官只有忠實地執(zhí)行法律的義務,對于制度創(chuàng)新的探索,根本不是法官的職責,應當交由學者和立法者來進行。那種自作主張拿當事人的利益作為試驗品,在司法實踐中探索所謂的簡易程序的“新做法”,應當予以禁止。
六、民事簡易程序重構設想
簡易程序在民事審判中所應發(fā)揮的重要作用,與其在立法和司法實踐領域中不斷暴露出的諸多弊端,越來越顯得格格不入,甚至嚴重影響了整個民事訴訟程序對于私權領域的調節(jié)作用。客觀形勢要求必須變革簡易程序,從而達到簡易程序審判模式的全面優(yōu)化。由此,可對簡易程序的操作方式進行以下改革與完善:
1、重新構建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結合我國訴訟制度傳統(tǒng)和現(xiàn)狀,借鑒世界通行慣例,我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應采取由法律設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類型,其中一種以當事人爭議的標的額確定;另一種則以明確的案件種類確定。對于這兩類案件,必須依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對于該兩類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除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中列舉的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幾類案件外,則由當事人以協(xié)議形式約定。
2、嚴格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化的條件?!睹裨V法若干意見》規(guī)定,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情復雜,需要轉化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但該規(guī)定對于“案情復雜”沒有界定,使之過于寬泛,缺乏可操作性,容易造成審判人員轉換程序的隨意性。應當明確界定轉化的條件,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或提起反訴,追加訴訟主體等,使案件明顯不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等等。同時,要嚴格轉化報批程序,防止承辦人員在法定期限內不能結案而隨意轉換適用程序,變相超審限結案,從而確保簡易程序的安定。
3、簡化裁判文書、調解書的制作??梢源竽懡梃b國外作法,根據(jù)不同各類案件的特點,事先制作格式化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以備庭審后當即填定適用,進一步簡化裁判文書,提高訴訟效率。
4、改革簡易程序訴訟收費制度。我國目前無論是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收費標準都是一致的,都是按件或者訴訟標的額收費。為了鼓勵當事人適用簡易程序,應當確立一種較普通程序收費低一些的標準,這既能維護當事人利益,又能節(jié)約司法資源。
七、結論
總之,筆者無意反對簡易程序本身,但反對在不能完全確保訴訟公正的前提下,為追求訴訟效率而簡單地簡化訴訟程序,隨意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筆者認為,法院領導和審判人員都要全面提高對簡易程序存在價值和獨立地位的認識,進一步強化對簡易程序方便當事人訴訟、快速審理案件、節(jié)約訴訟成本等立法本意的認識,從當事人利益出發(fā),從節(jié)約訴訟資源出發(fā),通過自身的科學動作,充分體現(xiàn)簡易程序簡便、快捷的優(yōu)勢,切實保護當事人的程序利益。這不僅是實現(xiàn)“公正與效率”永恒主題的客觀要求,也是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充分保障市場經(jīng)濟主體合法權益,實現(xiàn)與國際法律體系接軌的必然結果。
八、參考文獻
柴發(fā)邦主編 民事訴訟法學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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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復函以及在此之后的法釋[1997]10號、法釋[1998]13號都未能澄清驗資訴訟中的一些基本法律問題,同時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審判人員對驗資單位承擔驗資不實責任的性質、條件、順序等問題把握不準。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準確界定虛假驗資中的若干法律問題。
一、虛假驗資的認定問題
虛假驗資訴訟的前提條件是會計師出具了虛假的驗資報告,因此,驗資報告是否虛假就成了訴訟的關鍵。在這個問題上,有兩種不同的立場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對公眾而言需要了解的是來自驗資部門真實的、據(jù)以決策的信息,而不是驗資部門是如何工作的,因此,無論報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只要結論與事實不符,就是虛假報告。虛假驗資報告即指驗資報告與實際出資情況不相符,包括根本沒有出資以及出資額少于報告證明的數(shù)額。這種觀點強調驗資報告“內容真實”、“結果真實”。
另一種觀點站在會計師專業(yè)的立場上,認為“真實性”是指驗資部門履行了正當?shù)尿炠Y程序,只有違反職業(yè)準則,故意作弊或疏于查實驗資范圍、驗資依據(jù)而出具的與事實不符的報告才是虛假驗資報告。這種觀點的合理之處在于:由于審計固有的風險,注冊會計師對于被審驗的范圍只有“合理的保證責任”。而不是擔保經(jīng)過審計的事項沒有任何錯誤。因此,不能將所有不實驗資都歸責于注冊會計師。
兩種觀點對于會計師責任寬嚴的認定,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是否區(qū)別注冊會計師的主觀過錯。第一種觀點看重社會價值,認為只要驗資報告不實就會造成社會相關第三方的誤信,從而造成對第三方的損害,因此構成虛假驗資,至于相關驗資機構的主觀過錯程度,在所不論。第二種觀點則注意到了審計固有的風險,根據(jù)財政部頒布的《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第四條第二款的解釋:“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是指驗資報告如實反映注冊會計師的驗資范圍、驗資依據(jù)、已實施的主要驗資程序和應發(fā)表的驗資意見?!敝灰炠Y機構履行了正當?shù)尿炠Y程序,不存在主觀過錯,就可以認定“真實性”。對虛假驗資的成立是否以驗資機構主觀過錯為要件的問題,由于最高院法函(1996)56號、法釋(1997)10號均未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因虛假驗資承擔民事責任應以過錯為必備條件,以至法釋(1998)13號將其確定為過錯責任之后,實踐中確定驗資單位的責任時仍普遍存在著忽視過錯要件的現(xiàn)象。因此,很有必要對審理此類案件應堅持過錯原則加以強調:即客觀上出具不實的驗資報告只是驗資單位承擔虛假驗資責任的前提條件,或者說是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只有在驗資單位同時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時,才能判令其承擔驗資不實的民事責任。
二、不屬于虛假驗資的常見情形
虛假驗資應當包括兩個要件,一是驗資報告虛假,二是驗資單位主觀存在過錯?!疤摷衮炠Y報告”的內涵應當包含兩個方面:其一,報告的內容或結論與事實不符,包括“不實”、“重大疏漏”(或遺漏)、“嚴重誤導性”以及任何形式的虛假陳述。其二,報告出具有弄虛作假、誤導第三人或疏于查實驗資范圍的主觀過錯。報告的內容或結論與事實不符。是虛假驗資成立的第一個要件。這種虛假的驗資,主要表現(xiàn)為驗證的資本額大于企業(yè)在接受驗證時實有的資本額。但是司法實務中,以下三種情況,一般不能認定驗資報告為虛假:
第一,在驗資以后出資人抽走了資金的。此類情況雖然常見,但是責任不在驗資單位,而在于出資人。驗資單位只對驗資時的資金真實性負責,故在出現(xiàn)出資人在驗資后抽走資金的情況時,驗資單位不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驗資單位在其驗資報告中如實反映了出資不到位的事實。如:“投資人尚未交付資產(chǎn)”、“投資人以開辦企業(yè)應當上繳的管理費作為投資”、“投資人投入的資產(chǎn)作價轉讓給開辦企業(yè)”等。驗資單位的這些表述,如實地反映了開辦單位的實際情況,并未作虛假表述,故驗資單位沒有過錯,當然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以必須辦理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的實物、工業(yè)產(chǎn)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為出資,驗資時尚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由于在企業(yè)成立前,有關的過戶手續(xù)無法辦理,再加上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在企業(yè)成立后的一定時期內辦理,故不能以驗資時尚未辦理手續(xù)而認定為虛假驗資。
三、驗資機構合理維護權利問題
在訴訟實踐中,驗資機構必須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范和原則,維護自己的權利。
(一)驗資機構應主張無過錯無責任
如上所述,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是驗資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根據(jù)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理論,只有在主觀上具有過錯的情況下,驗資單位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則驗資單位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驗資機構可以主張自己沒有過錯來避免責任的承擔。
在委托人或第三人提供虛假驗資憑證時,確定驗資單位的責任應當特別注意:對虛假的驗資憑證,驗資單位負有職業(yè)上的審查義務。如果驗資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驗資憑證虛假而加以采信,則驗資單位在主觀上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驗資單位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提供的驗資憑證虛假。則驗資單位在主觀上無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驗資機構應主張按順序承擔責任
順序責任原則是指雖然驗資機構主觀上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責任,但是其仍然有權利依據(jù)一定的順序來承擔責任。即:先由債務人負責清償;不足部分,再由驗資單位在其證明的不實金額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以驗資單位為被告的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債權人將債務人、出資人乃至擔保人、出具虛假驗資證據(jù)的第三人(如出具虛假資金證明的銀行)等均列為被告的情形,上述被告并存時的責任順序應如何排列,是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對于債務人、出資人和驗資單位依次承擔責任的順序,實踐中基本沒有爭議。但對驗資單位、出具虛假驗資證據(jù)的第三人和擔保人之間的責任順序,存在不同認識。我們認為,確定上述當事人的責任順序時要考慮到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性質以及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
如實踐中第三人提供虛假驗資證據(jù)材料多出于故意,甚至是與出資人惡意串通所為,且其目的是誤導驗資單位作出虛假的驗資結論。審理中發(fā)現(xiàn)第三人提供虛假驗資證據(jù)材料造成驗資結論虛假的,可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將該第三人列為共同被告并參照驗資單位承擔責任的順序判令其直接向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驗資單位在驗資時存在過錯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過錯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驗資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后,可向該第三人追償。
對于擔保人的責任順序,筆者認為,驗資單位應后于擔保人承擔責任。理由在于:第一,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具有直接的擔保合同關系,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而驗資單位與債權人之間無直接的合同關系。第二,債務人、擔保人均不能償還的部分,才構成驗資單位對債權人的損失。驗資單位只應對由自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驗資機構應主張承擔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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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色譜分析法
色譜分析是理化文書物證檢驗中常用的分析分離技術.近年來,由于氣相色譜法和高壓液相色譜法的不斷完善和發(fā)展,色譜分析技術已經(jīng)廣泛應用于法庭科學,成為不可缺少的分析手段之一.
色譜分析法實質上是一種物理化學的分離方法,即利用不同物質在固定相和流動相中具有不同的分配系數(shù)這一原理而工作的.在兩相相對運動時,這些不同的物質在兩相中會反復多次分配,從而達到使不同的物質得到較完全的分離的目的.
在色譜技術中,流動相為氣體的稱作氣相色譜,流動相為液體的稱作液相色譜.固定相裝在管柱中的叫柱色譜,固定相作成薄層的則稱作薄層色譜.若利用濾紙做固定相,成做紙色譜.目前根據(jù)色譜法制成的色譜儀器,主要有氣相色譜儀和液相色譜儀.下面氣相色譜儀為例進行說明。
自從1955年氣相色譜儀投入市場后,最初幾年主要是用于易發(fā)揮性化學成分的分離和分析.隨著選擇性檢測器的發(fā)展和完善以及裂解器,程序升溫控制器等一系列附加功能部件的問世,使得氣相色譜法的用途更加廣泛.尤其是和其他手段的連用,不僅彌補了它本身的缺陷,而且向快速自動化方向發(fā)展.
1、原理.氣相色譜法又稱氣相層析法,是色譜法的一個分支,是重要的,有效的分離,分析方法之一.
2、特點.氣相色譜有其本身特有的優(yōu)越性:高速度,高分離效率,高靈敏度,應用范圍廣等.
3、氣相色譜儀的主要部件.
(1)氣源.氣源是氣相色譜儀載氣和輔助氣的來源,可以是高壓氣體鋼瓶,也可以是氫氣,氮氣發(fā)生器以及空氣壓縮機。
(2)進樣系統(tǒng).增充柱進樣系統(tǒng)有常壓氣體進樣,液體進樣,毛細管柱進樣系統(tǒng)有分流進樣系統(tǒng),不分流進樣系統(tǒng),柱頭進樣系統(tǒng),其中熱烈解色譜是近幾年發(fā)展較快的.
(3)色譜柱.色譜柱是色譜儀的心臟,而固定相是色譜柱的關鍵.氣——固色譜柱常用的固定相不多,有分子篩,硅膠,高分子小球,碳分子篩等.
(4)檢測器.
(5)記錄和數(shù)據(jù)處理系統(tǒng).句路和數(shù)據(jù)處理系統(tǒng)是記錄色譜保留值和峰高或峰面積的設備,一般常用的是記錄儀和色譜工作站.
(6)柱箱.柱箱控溫在氣相色譜系統(tǒng)中要求最高.
5、應用.氣相色譜儀在刑事案件偵破中有著重要作用,主要分析有機物,尤其是容易揮發(fā)的物質.例如:墨水,在墨水中的染料相同時,可以用氣相色譜法根據(jù)色譜圖的峰數(shù),保留時間及相對峰高比等鑒別相同染料墨水的不同配方或不同廠家的墨水;紙張,將紙張中的餓植物纖維,膠料等高分子化合物裂解成易揮發(fā)的低分子碎片,再進行氣相色譜分析.一般可根據(jù)得到的紙張裂解色譜圖的峰數(shù),保留時間,峰高比等進行紙張的比對檢驗.
二,光譜分析法
光譜分析是儀器分析中重要的分析方法之一.該法利用儀器分析物質產(chǎn)生的光譜波長與強度來確定物質所含的成分與含量.光譜分析是基于下列一些現(xiàn)象:光的發(fā)射,吸收,散射,熒光,磷光以及化學發(fā)光而進行工作的.
(一)x射線分析法
X射線是一種電磁波.是研究分析鑒定物質尤其是固態(tài)物質結構和元素組成的最普遍,最有用的電磁波.X射線分析法的真正發(fā)展是20世紀50年代以后開始的.由于電子技術,高真空技術的發(fā)展,x射線熒光分析,x射線衍射分析等到了廣泛的發(fā)展和應用.下面將介紹x射線熒光分析和x射線衍射分析.
1、原理
X射線熒光分析:進行x射線分析,首先要有x射線發(fā)射源,獲得x射線最常用的方法是利用x射線管.
X射線衍射分析:晶體內原子,離子或分子有規(guī)則的排列在三度空間,晶體中原子間距離與x射線的波長屬于同一數(shù)量級,因此晶體可作為x射線的光柵產(chǎn)生衍射現(xiàn)象.
2、儀器結構
(1)x射線熒光光譜儀
x射線照射樣品時,樣品激發(fā)出各種波長的熒光x射線,必須將它們按波長分開,分別測量不同波長的x射線強度,來進行定性,定量分析.根據(jù)分光原理,x射線熒光光譜儀有兩種類型:一類是波長色散型;另異類是能量色散型。
(2)x射線衍射儀
x射線衍射儀由x射線源,樣品,衍射線接收測量系統(tǒng)和衍射圖處理分析系統(tǒng)等幾部分組成。
3、x射線的安全防護
x射線對人體組織會造成傷害.人體受x射線輻射損傷的程度與輻射量及部位有關,眼睛和頭部容易受傷害.對x射線的防護是有關工作人員必須牢記的。
4、應用
x射線熒光分析和x射線衍射分析在法庭科學中有重要的應用.例如,印泥成分的分析.利用質子誘導x射線分析法能非破壞的鑒定附著在紙上的印泥樣品,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黑木健郎分析7種印泥的x射線熒光光譜,檢測出10種元素.以所有樣品中都檢出的Pb的特性x射線強度作為文書物證檢驗學基準,比較其他各元素的特性x射線強度,結果能鑒別這7種印泥。
(二)拉曼光譜法
拉曼光譜屬于分子的振動和轉動光譜,通常簡稱為分子光譜.早在1923年,斯邁克爾等著名物理學家就預言了單色光被物質散射時可能有頻率改變的散射光,印度物理學家拉曼于1928年在實驗室中發(fā)現(xiàn)了這種散射,因而以拉曼的名字命名為拉曼散射,相應的散射光譜亦稱為拉曼光譜。
目前拉曼光譜技術以其光譜信息豐富,樣品不需制備,可進行微量,微區(qū),非破壞性,原位分析等的優(yōu)點,在法庭科學文書物證檢驗領域顯示出獨特的應用前景。
1、基本原理
激光拉曼光譜分析,是利用激光來照射被檢物質時發(fā)生散射現(xiàn)象而產(chǎn)生與入射光頻率不同的散射光譜所進行的分析方法。
拉曼散射效應.一單色光射入透明介質,在透射和發(fā)射方向以外所出現(xiàn)的光稱散射光,分子引起的拉曼散射就是散射光之一,它可用量子理論來解釋。
拉曼光譜與紅外光譜的關系.兩種光譜同屬分子光譜,都能夠提供分子振動頻率的信息,但產(chǎn)生兩種光譜的機理有本質區(qū)別.拉曼光譜是分子對單色光的散射所產(chǎn)生的光譜,紅外光譜是吸收光譜,即分子對紅外光源的吸收所產(chǎn)生的光譜。
2、儀器
由于拉曼散射光十分微弱,它的強度知識瑞利散射線強度的百萬分之一,所以拉曼光譜儀必須以盡可能強的光照射式樣,或提高檢測器的靈敏度.然而在發(fā)現(xiàn)拉曼散射效應后的30多年時間里,這是難以達到的,使得拉曼光譜儀發(fā)展非常緩慢.
(1)色散型激光拉曼光譜儀.傳統(tǒng)的色散型激光拉曼光譜儀使用的是可見輻射,故它與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的結構基本類似,主要包括激光光源,樣品室,單色器和檢測器四個部分。
A、激光光源.對光源最主要的要求是應該具有高單色性,并且其照射在樣品上時候能產(chǎn)生足夠強度的散射光,激光是拉曼光譜儀的理想光源.
B、樣品室.樣品室的功能是使激光聚焦在樣品上,產(chǎn)生拉曼散射,并使其聚焦在單色器的入射狹縫上.
C、單色器.激光照射到樣品上后,除了產(chǎn)生所需要的拉曼光外,還有頻率十分接近于拉曼光的瑞利散射以及其他一些雜散光,特別是瑞利散射,它的強度十分大,相比之下拉曼散射就非常弱,對拉曼光譜構成嚴重的干擾.
D、檢測器.拉曼光譜儀的檢測器作用是把它檢測到的光信號轉變成電信號,由于拉曼散射光信號非常弱,因此要求檢測器具有較高的靈敏度。
E、特殊附件.激光拉曼光譜儀可以通過配置顯微鏡,光纖探針等特殊附件,對一些微量,或者不均勻樣品,不便直接取樣的樣品進行檢測分析。
(2)傅立葉變換拉曼光譜儀
傅立葉變化拉曼光譜儀以近紅外激光為激發(fā)光源,并引進了傅立葉變換紅外光譜儀中常用的傅立葉變化技術,是從90年代前后發(fā)展起來的一種新型的拉曼光譜測試儀器。
A、光源。
B、樣品室.傅立葉變換拉曼光譜儀有一系列適用于不同需要的樣品池,所有樣品池豆科被置于一標準樣品板中。
C、邁克爾遜干涉儀.邁克爾遜干涉儀是傅立葉變換拉曼光譜儀的重要組成之一.
D、特殊的濾光器.拉曼光譜的特點是拉曼效應極其微弱,拉曼散射的強度僅為激發(fā)光強度的109分之一左右,樣品在激光的照射后所產(chǎn)生的拉曼散射處于強大的激光背景噪音之中。
E,檢測器.
共焦激光拉曼光譜儀
(3)共焦激光拉曼光譜儀也是拉曼光譜儀的新發(fā)展,它具有三維分辨能力,即可對一些樣品做光學切片,其縱向分辨能力獨具優(yōu)越性。
3.應用
拉曼光譜結束被用在法庭科學中的時間并不長,在我國也是近年才開始利用拉曼光譜儀開展理化物證文書檢驗工作.該技術具有準確性高,信息量大,譜圖容易辨認,差異性區(qū)分明顯,分析速度快,且對樣品無需制備,可進行微量,微區(qū),原位的非破壞性檢驗的特點。
以文書檢驗的種屬認定為例,在文書材料檢驗中,大量遇到的是要對文書上的墨水,油墨,印泥,印油等進行比對檢驗,以鑒別文書是否被篡改.檢驗時,只要將檢材或樣本直接放在拉曼光譜儀的載物臺上,通過顯微鏡找準被測物質,即可測試其拉曼光譜,最后對所獲得的拉曼光譜進行比較分析.檢驗程序簡單,儀器操作方便。
三,其他儀器分析法
分析測試技術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而飛速發(fā)展.除了上述常用的儀器分析方法外,原理與其相異的質譜分析法,熱分析法,中子活化分析法,核磁共振法等儀器分析方法應用也非常廣泛。
下面以顯微分光光度儀為例:
顯微分光光度儀是20世紀60年代中期出現(xiàn)的光電分析儀器.它是集分光光度儀與顯微鏡的功能于一身,顯微鏡部分為分光光度儀部分提供了放大的樣品圖象,使得被分析的樣品的尺寸可以非常小,而分光光度儀部分本身就是一種可以測量光強度變化的光學儀器.因此:"顯微分光光度儀"成為無損的檢驗微量物證的有效儀器。
(一)原理
從顯微分光光度儀測量樣品的吸收光譜,可以了解樣品的化學結構根據(jù)光學原理,照射在不透明的涂料表面的光,受到了表面材料的影響.具體的情況有如下兩方面:
1、一部分入射光還沒有進入材料的表面,就被反射掉,這種表面反射的光的波長成分與入射光波長的成分接近,幾乎沒有變化。
2、這部分入射光透過物體的表面,在穿過色料顆粒時,一部分被色料選擇吸收,而另一部分則向四周散射.當然還會有一小部分被涂料表面散射掉的散射光。
(二)顯微分光光度儀的結構
目前使用的顯微分光光度儀絕大部分是國外生產(chǎn)的,盡管各廠家的儀器性能有差異,但是其主要構造不外乎有四個部分組成.即:顯微鏡部分,分光光度儀部分,計算機控制系統(tǒng),輸出系統(tǒng)有打印機,彩色照相機,彩色tv顯示器。
(三)顯微分光光度儀應用的特點
1、顯微分光光度儀測量技術是一項無損,微量的測量技術用顯微分光光度儀測量微量物證,不需要對檢材進行任何預處理.這一特點是很優(yōu)秀的.因為保護從現(xiàn)場或嫌疑人處提取的微量物證不被破壞,在刑事科學檢驗中十分重要.因為現(xiàn)代刑事物證鑒定都是采用系統(tǒng)檢驗.即對于一個物證要采用多種方法進行檢驗,要按照先無損,后破壞;先宏觀,后微觀;先物理,后化學的原則,進行系統(tǒng)檢驗.顯微分光光度檢驗方法是無損檢驗方法,同時又是物理檢驗方法.因此應該最先進行顯微分光光度檢驗.例如:在對文檢案件的檢驗中,運用顯微分光光度測量技術可以直接的將可疑文書或書證等放在顯微鏡的載物臺上,然后就可以對可疑字跡的筆畫及可疑點進行測量.這樣就可以不破壞檢材,又可以得到客觀,準確的結果。
2、顯微分光光度測量技術是一項靈敏度高,準確的,客觀的檢驗技術因為人眼分辨顏色的主觀性很強,在不同觀察者之間,或在不同的條件下,即使由同一個人得到的認定顏色的結論也不一文書物證檢驗學致這是因為人眼看顏色是由人的視覺細胞對顏色刺激在大腦中引起的一種感覺。
(四)應用
把顯微分光光度儀應用到文書真?zhèn)蔚臋z驗中,可以說是傳統(tǒng)文書檢驗技術的一次分躍.世界上從70年代末開始,先后有美國,瑞士,俄羅斯,日本,中國,以色列等國家的文檢工作者應用顯微分光光度測量技術對各類有問題的文書進行了檢驗.在國內,由于近年來國內的經(jīng)濟糾紛案件數(shù)量急劇地增加,涉及到的金額越來越大,作案手段也越來越隱蔽,越來越智能化,給國家,企業(yè)和個人帶來了巨額的損失有許多疑難案件,如不采用新的先進技術,而依賴傳統(tǒng)的文書檢驗技術是很難解決的.通過多年的研究發(fā)現(xiàn)了圓珠筆字跡的始筆點具有獨特的光譜特性.應用這一特性,可以準確的檢驗利用同一支圓珠筆進行的添改字跡.另外應用顯微分光光度儀,通過測量可疑文書上的公章的印文印泥的成分,然后與標準樣本上相同印文的印泥成分進行比對,從而可以判斷待檢文書上公章的蓋印時間.這樣就解決了檢驗文書制成時間這一長期另人棘手的難題。
(五)具體分析
1、用顯微分光光度儀檢驗添加字跡因為在原文書上添加字跡是一種常見的犯罪手段.一般多見于變造,偽造借據(jù),收據(jù),合同,發(fā)票等.特別多見是在原文書上的金額樹木字的前后添加幾個阿拉伯數(shù)目字.這種案件的特點是作案方法簡單,方便,而且危害性大,欺騙性大,不容易檢驗.送案人對于這類案件,往往要求檢驗可疑文字是否是后添加字跡.以及要求確定添加筆畫的先后順序.對于這類案件,利用顯微分光光度儀檢驗是非常有效的.其測量方法簡稱為三字測量法.即對可疑文字及在它前后緊挨著的兩個非可疑字跡共三個字筆畫墨水的光譜和顏色參數(shù)進行測量,然后對結果進行比對,如果發(fā)現(xiàn)可疑文字筆畫的各光譜曲線及顏色參數(shù)與兩個非可疑字跡的光譜曲線和顏色參數(shù)差別明顯,而兩個非可疑字跡筆畫的各種參數(shù)和光譜曲線基本一致,就可以認定可疑字跡是后添加字跡.其檢驗原理是因為如果用同一支筆,按正常順序連續(xù)書寫的字跡,是在同樣的書寫條件下書寫的,所以筆跡的力度,筆尖的運動速度及運動方式等基本保持一致.所以測得的光譜參數(shù)和顏色參數(shù)及光譜曲線等也基本一致.但是如果是在事后隔了一段時間后添加的字跡,或用了不同的筆添加了字跡,這時的書寫條件很難保證與原文書書寫條件一致.即使是用同一支筆,由同一個添加字跡,由于添加字跡往往是在原文書的金額數(shù)字前后或日期或在文書的結尾,開頭等處添加.所以一定要受到原文書書寫條件的限制,使得被添加字跡排列得過密,而使整個文書的布局發(fā)生了異常的變化,破壞了原文書的書寫格式.連字跡的筆順有改變了.此外,罪犯為了添加字跡,只能改變原來的書寫習慣和風格,在緊張的心態(tài)下,其運筆的力度和方式上也發(fā)生了變化.因此字跡的書寫連續(xù)性往往被破壞.對于添加字跡的異常表現(xiàn),可以通過顯微分光光度儀對字跡筆畫的測量揭示出可疑文字是否是后添加字跡。
2、顯微分光光度儀檢驗涂改字跡有效因為利用涂改原文書上的某些字跡,企圖獲得某些私利的案件,也是一種常見的犯罪手段.這類案件的特點是改寫后字跡的筆畫顯得很生硬,不流暢.這是因為罪犯為了借用原文書上某些字的筆畫,改寫成自己需要的字,所以難免生硬.其相應的筆畫順序和運筆都有了異常.這些異常有時用肉眼也可以發(fā)現(xiàn),但是如何證明是添改字跡,這時使用顯微分光光度儀檢驗是一個非常有效的科學方法。
3、顯微分光光度儀檢驗印章印文的蓋印時間,因為形成印章印文的材料,諸如印泥,印油等的成分和顏色以濃度的經(jīng)時變化過程是一個連續(xù)變化的過程,中間不應該出現(xiàn)跳躍.在不更換印泥或印油時,印泥,印油中的不穩(wěn)定成分的變化是不可逆的.眾所周知,一個單位的公章是一個單位權利的象征,通常要有專人的保管使用所以我們認為一個單位的公章的印泥,印油成分隨時間的變化規(guī)律是可信的所以利用顯微分光光度儀測量單位公章的印泥,印油成分的變化規(guī)律,可以間接的確定其蓋印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