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偵查的概念范文
時間:2023-12-06 18:03:0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技術偵查的概念,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5-079-01
一、技術偵查的概述
(一)技術偵查的概念
概念是對事物進行了解最直觀的方式,要對事物有一個抽象的了解首先必須從概念入手。但正如前美國首法官所言,人們通常不愿意對事物下一個定義,因為總害怕自己對事物所下概念不夠周延。因此,對技術偵查要下一個概念也較為的復雜,各國學者從自己不同研究角度出發(fā)也對技術偵查下了不同的定義,結合各國學者的研究成果,技術偵查通常是指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具有偵查權的國家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出于偵查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實施的不為當事人所知曉的偵查行為。
二、技術偵查的特定
(一)技術偵查的主體是由特定機關進行的
正如在之前的概念中所敘述,技術偵查只能是由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具有法定偵查權的偵查部門進行的,其他任何的機關不能采取技術偵查。技術偵查措施作為一項較為隱秘的偵查手段,其的采取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偵查犯罪,但是技術偵查措施的采取非常容易對公民的隱私造成侵害,因此,技術偵查措施的采取只能由法定的偵查機關才能進行。
(二)技術偵查必須由法律的授權并嚴格依照程序進行
如前所述,在實施技術偵查的過程中,對公民隱私所造成的侵害是不言而喻的,那么一旦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就必須有法律的授權并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權力的使用必須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否則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技術偵查就是一項容易被權力機關濫用的權力,因此,在實施技術偵查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辦事,不許越雷池一步。
(三)技術偵查是運用一定技術進行的,手段較為保密
技術偵查措施的運用在一定程度上是不為當事人所知悉的,通常大量運用計算機網絡技術、衛(wèi)星通訊技術、錄音錄像技術等技術手段。技術偵查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獲取當事人不愿為他人所知悉的情況,并將其作為證據使用。因此,在進行技術偵查時,其采取的手段較為的保密,不為被偵查人員所知悉。
(四)技術偵查對象的特定性
世界各國都對技術偵查的對象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如日本在1999年頒布的《犯罪偵查通信監(jiān)聽法》中就規(guī)定監(jiān)聽的對象為殺人犯罪、犯罪和買賣槍支犯罪。我國《刑事訴訟法》也對技術偵查措施的對象做處了明確的規(guī)定,目的在于嚴格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對象,避免權利的濫用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的侵害。
三、技術偵查的意義
隨著現代社會的高速發(fā)展,各種有組織化、技術化、隱蔽化的犯罪不段涌現,傳統(tǒng)的偵查措施難以有效的應對,偵查機關只能借助技術偵查的措施才能夠獲得犯罪的證據并罪終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
四、技術偵查在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中的現狀與完善
(一)技術偵查在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中的現狀
在《新刑事訴訟法》出臺之前,盡管在司法實踐中有技術偵查手段的運用,但一直沒有法律的規(guī)定授予檢察機關進行技術偵查權力的法律規(guī)定?!缎滦淌略V訟法》出臺之后在一百四十八條中明確規(guī)定了檢察機關可以就三種犯罪實施技術偵查,即重大貪污、賄賂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這是我國在《刑事訴訟法》中第一次以法律條款的形式賦予檢察機關以技術偵查的權力。修正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二百六十三條進一步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立案后,對于涉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采取其他方法難以收集證據的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采取技術措施,交有關機關執(zhí)行?!薄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中進一步對檢察機關使用技術偵查做處了限定,即貪污賄賂案件數額必須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采取其他方法難以收集證據的才可以進行技術偵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盡管目的是對《刑事訴訟法》進行解釋,使之更能夠在司法實踐中運用,但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中該條款的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技術偵查的使用范圍。
(二)技術偵查在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中的完善
1.明確法律條文含義
盡管《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圖明確在司法實踐中何種情況下適用技術偵查,但是它一方面縮小了技術偵查使用的范圍;另一方面,其對所謂的重大案件和采用其他方法難以收集證據的案件還是缺乏明確的界定,容易在司法實踐中導致權力真空。
篇2
論文關鍵詞 職務犯罪 電子證據 電子數據
一、電子證據的概念
我國關于電子證據的概念最早可見于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衛(wèi)局于2005年頒布施行的《公安機關電子數據鑒定規(guī)則》第二條規(guī)定:“電子證據包括電子數據、存儲媒介和電子設備”,并在之后的《公安機關電子數據鑒定規(guī)則》中加以說明“電子數據是指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
之后,最高人民檢察院技術信息研究中心于2009年頒布試行的《人民檢察院電子證據鑒定程序規(guī)則》將電子證據定義為:“電子證據是指由電子信息技術應用而出現的各種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而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聯(lián)合頒布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進一步細化了電子證據的范圍: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網絡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證據。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有學者認為:通過上述法律條文,可以看出將視聽資料修改為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這樣修改的理由是更加全面,使這類證據能夠涵蓋所有的電子證據。因為視聽資料是指能夠通過人的視覺、聽覺來感知的錄音錄像材料。它只是電子證據的一種,電子證據還包括其他電子文字、數字等形式的材料。這里規(guī)定的電子數據是指除錄音錄像之外的計算機存儲信息,包括磁盤、光盤、移動硬盤存儲的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網絡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信息等。
二、存在的問題及爭議
(一)概念的模糊不清
通過我國關于電子證據概念的傳承可以看出《公安機關電子數據鑒定規(guī)則》及《人民檢察院電子證據鑒定程序規(guī)則》中對于電子證據的研究正處于初級階段,所以相關定義過于籠統(tǒng)、寬泛,缺乏實際可操作性。
而《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雖然細化了電子證據的含義,但仍涵蓋面較小。而關于新刑訴法中電子數據的概念,可以看出學者基本是參照《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的內容對電子數據的概念加以解釋,但這一解釋仍不能很好的涵蓋電子證據的范圍,因為在現實中,借助于電子介質形式存在的證據十分廣泛,如書證、物證均可以以電子形式存在于計算機中,并通過電子介質進行存儲、傳輸。此外,以智能手機等新興科技產品為載體的電子數據是否應納入電子證據范圍,仍有待明確。
(二)規(guī)則、措施制定的缺失
正如上述所述,電子證據的形式多種多樣,因此容易和其他證據產生交叉,造成界限的模糊。但時至今日仍沒有相對應的專門性的證據規(guī)則加以規(guī)定,明確收集電子證據的具體部門,相關流程及可以采用的收集方法,以及提取相關證據后如何認定和鑒定的問題。且用于確認或排除電子證據可采性的法律規(guī)范亦很少。導致電子取證在實際偵查活動中應用極少,且檢察機關偵查部門和技術部門缺乏良好有序的協(xié)作機制。
(三)偵查手段及技術方法的落后
在實踐中,電子證據一般從光盤、U盤、硬盤、手機存儲等存儲介質中調取,但證據收集保全方式單一,只能采取搜查、扣押等傳統(tǒng)證據的收集方式,且手續(xù)繁瑣,不利于開展查證工作。
此外,大部分偵查人員缺乏電子證據調取能力。以手機取證為例,手機取證應是調取電子證據的重中之重。因為隨著科技的發(fā)展,智能手機功能的不斷完善,一些手機完全可以替代電腦完成相關工作,并且手機具有便捷性和不可替代性,導致其使用更為頻繁,且可以通過手機獲得的證據種類更為寬泛,不僅包括傳統(tǒng)的通話記錄和短信,還可以從中獲取QQ聊天信息,微博信息,電子郵箱信息,購物信息等記錄,且手機的一些軟件都具備定位功能,并能較為清晰和準確反映出相關人員的一些生活信息。但大部分偵查人員很難在辦案過程中利用手機調取電子證據從而幫助偵破職務犯罪案件。另外在偵查工程中,可能會涉及從一些會計專業(yè)軟件、固定資產軟件中調取證據,但一般情況下,這些數據都會做加密處理,需要尋求廠商的支持和幫助。而例如博客、微博、QQ、網上購物等信息的查詢也必須依托于廠商的幫助,但一般的反貪部門缺乏和這些廠商的溝通聯(lián)系。
三、解決方法及相關建議
(一)明確相關概念
由于電子證據依托于高科技技術,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技術性,與其他證據種類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同時亦存在一定的交叉性和關聯(lián)性,所以應當明確界定電子證據的屬性、種類、載體,制定電子證據的具體概念,并對其內容、形式進行細分,例如是否可將存儲于計算機中的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歸類為電子證據等等。
有學者提出明確電子證據的內涵具有較為重要的意義,重點是從兩個層面處理好“哪些證據材料應歸為電子證據”這一問題:一是電子證據的生成以電子計算機為必需手段;二是電子證據的收集、審查必須以電子計算機相關專業(yè)為依托?!?筆者比較同意此觀點。
(二)完善配套法規(guī)建設
由于電子證據具有一定的脆弱性、易變性、科技性、較易復制性,如被相關涉案人員接觸,極易更改或毀壞,在復制,提取過程中也可能產生變化和出現故障,所以規(guī)定提取的具體規(guī)范流程,不僅有利于我們獲取相關證據,更有利于認定我們偵查行為的性質,既我們調取相關電子數據的行為具體是偵查技術行為還是技術偵查行為,亦有利于維護我們偵查行為的合法性。
綜上,“電子證據無論是形式還是證據規(guī)則都與傳統(tǒng)證據有很大區(qū)別,高要求的技術規(guī)范貫穿于電子證據的收集、提取、保存到出示、審查、判斷、認證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因此,在立法上賦予其獨立的證據地位并創(chuàng)設一套完整的證據規(guī)則,才是我們的明智選擇?!?/p>
(三)加大偵查人員培訓,建立協(xié)作機制
第一,電子數據的調取,較為倚重互聯(lián)網設備和現代化科技設備,但由于偵查工作的特殊性,反貪部門連接互聯(lián)網的電腦及相關設備較少,造成偵查人員獲取信息存在滯后性和閉塞性,應加大配備相關設備。所以若想調取這些信息,首先應大力提升手機取證能力,其次應與手機運營商、軟件廠商建立更為廣泛深入的查詢機制,并根據承載電子數據媒介的不同,分別制定較為詳盡的取證流程和規(guī)范。所以與相關廠商建立快捷暢通的協(xié)作機制非常重要。
篇3
關鍵詞:大數據;侵財犯罪;偵查策略
中圖分類號:TP3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3044(2016)18-0038-02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侵財犯罪屢有發(fā)生,對于這一課題的研究已經成為了相關學者專家的重點工作,并且侵財犯罪也已經上升成為一種不可回避的社會問題。侵犯財產的犯罪,不管是在哪個國家,也不管是總數量上還是個別特例上,其數量和頻率都是遠超于侵犯人身的犯罪;在一些發(fā)達國家地區(qū),在所有的犯罪案例中財產犯罪這一類就占據了80%以上,可見財產犯罪在是社會中出現的頻率之高;當下是我國快速發(fā)展的階段,處于一種現代化程度不斷加深的轉型期,刑事犯罪案件是社會中常見的矛盾表現形式,并且保持長期高位運行的狀態(tài),對社會發(fā)展、民生安全都起到了嚴重的威脅;這就使得對侵財犯罪發(fā)展及偵查策略的研究變得更具現實意義。
1 侵財犯罪的主要特點
隨著天網工程、金盾工程等信息化系統(tǒng)工程的建設,公安機關匯聚的數據種類變多,數據規(guī)模更大;在這些數據中,不僅包含有常規(guī)的數據規(guī)格結構,還有一些新興科技技術采集所得的大量的視頻、語音等非結構化數據。然而面對如此海量的信息數據,如何從中準確地挖掘出有價值的信息、如何有效的將其運用于實際的侵財犯罪偵查當中,是目前公安機關面臨的難題;另外如何實現多源異構數據之間的關聯(lián)與融合,將社會中的人際關系以一種例題形象的形式展現出來,如圖1所示,有利于主動防控、精確打擊,提高公安機關駕馭社會治安的能力和水平,也是當前亟待解決的難題。
目前我國錢財犯罪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侵財犯罪逐年走高,暴力犯罪降幅明顯;近年來侵財犯罪在所有犯罪發(fā)案的數量中占據了絕大部分,基本上在80%左右,相比之下侵犯人身、爆炸、縱火、綁架等案件發(fā)生率有所降低;2)有廣泛社會影響力侵財案件屢有發(fā)生,這一特點的侵財犯罪是指具備犯罪案件的成因中有一些過于敏感的因素、人民群眾或者多方媒體平臺對案件的關注度極高、案件的發(fā)生給公眾帶來極大的心理恐慌,對群眾的人身安全或心理安全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3)多發(fā)財犯罪相對穩(wěn)定中呈現變量,盜竊案件始終保持刑事發(fā)案數量首位,詐騙犯罪呈現快速增長,搶劫案件逐年下降;4)侵財犯罪時間有較為明顯的分布規(guī)律;發(fā)案時間:犯罪事件一般在一些重大活動、節(jié)日等,空間分布:地域經濟發(fā)展對發(fā)案數量和類型影響明顯;5)地域財犯罪職業(yè)化發(fā)展態(tài)勢明顯,手城鄉(xiāng)收入差異較大的影響,產生的一些心理失衡,加之生活壓力較大,容易滋生犯罪心理,并且特定區(qū)域、特定手段等非一成不變,根據地區(qū)經濟發(fā)展程度、犯罪分子自身的經驗不同會有不同的手段和方式;6)作案手段更替迅速,多種方式疊加使用,寄遞渠道越來越多被應用于犯罪,利用網絡實施侵財犯罪逐年走高,犯罪流程“精細化”實現利益最大化;7)流動性、低齡化成為犯罪主體突出;青少年、流動人口二代犯罪現象突出,由于在一些經濟較為發(fā)的城市,有許多外來務工人員 會帶著孩子一起留在同一城市,但流動人口的子女大多都疏于家庭的教育,一定程度上難以融入城市,會受到一些不正確價值觀和消費觀等因素影響,致使流動人口二代侵財犯罪現象突出。
2 侵財犯罪偵查戰(zhàn)略思路的建構與策略
偵查隊伍建設實際完成犯罪案件勘破的基礎工作,專業(yè)化的建設就更是重中之重的基礎工作。我國公安機關對于侵財犯罪的偵查隊伍建設力度一直在不斷加強,力求完善每一環(huán)節(jié)的偵查細節(jié),為的是能更好地適應社會的發(fā)展環(huán)境和趨向以及案件自身的偵查需求。
在進行專業(yè)隊伍建設的過程中,需要注重三個層面的工作細節(jié):強化復合培養(yǎng),要求偵查隊伍中的人員適應大數據環(huán)境下的案件偵查思路, 熟悉偵查流程,善于利用科學技術手段進行案件的偵查;其次強化證據意識,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為一些不法分子做假證提供了機會,這就使得法治環(huán)境對取證程序、取證效果的要求有了更高的要求,執(zhí)法人員則需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樹立起嚴格的證據意識,確保訴訟;另外強化專家合力,侵財偵查隊伍的建設,不僅需要內部人員的積極參與和組成,也需要適時的引入相關專家或一些富有經驗的人員,內部與外部的優(yōu)秀人員合力建立起更加專業(yè)有利的偵查隊伍。
在此基礎上,還要注重深化侵財犯罪偵查工作機制,高度關注地域財犯罪人管控機制,探索“流動人員”社區(qū)矯正機制;提升侵財犯罪偵查多維手段,主要有持續(xù)豐富信息碰撞方法、探索延伸新型方法、深度參與視頻體系建設、重視傳統(tǒng)手段與現代技術交互運用。
3 大數據背景下侵財犯罪偵查策略之深化
隨著互聯(lián)網、計算機科學技術、云計算、自媒體等多方面的發(fā)展,對我們的生活和工作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世界已不可避免地進入大數據時代,對數據本身價值的挖掘和利用已經成為時下的重點研究課題。大數據時代的來臨,對于公安機關來說,既是挑戰(zhàn)也是機遇,咋繁復錯綜的數據中調取出有用的信息有一定的難度,但當出現犯罪案件時,廣泛全面的數據可以為公安機關提供更多的偵查入口。
3.1大數據偵查的提出與界定
大數據偵查是在近年來大數據時代逐漸產生的環(huán)境下提出的較為新型的概念,是一個概括利用大數據相關技術,進行相關案件的偵查活動的專有名詞;大數據偵查與傳統(tǒng)概念下的信息化偵查有一定的區(qū)別,更強調利用數據整體的規(guī)?;图s化,還有利用大數據進行案件偵查,必須有強有力的系統(tǒng)平臺為支撐。對于大數據偵查進行概念并沒有明確的定義,一般是指圍繞偵查工作目標,以現代技術搭建平臺為支撐,通過對海量數據的深度挖掘、智能處理和專業(yè)分析開展偵查工作的理念與方法之統(tǒng)稱。
大數據偵查在侵財犯罪中的應用,為偵查過程及模式帶來了多方面的變化:偵查模式變革,由數據到案件的形成,如圖2所示;偵查應用核心―依據數據分析提供可量化的預測;思維方式演變―大數據思維,從精確性到相關性。
3.2大數據偵查的發(fā)展思考
首先要轉變理念做出相關的發(fā)展規(guī)劃,從偵查實踐出發(fā),研究發(fā)展計劃、研究數據需求、明確案件所需的數據信息的采集計劃、制作預警指標和數字模型等;拓展整合數據來源,利用現有的網絡、無限、微軟等現代科技設備和手法,實現多種形式的交互,則會出現更大規(guī)模的數據源,使得案件偵查工作可以找到更多的突破口;提升智能處理設備,現有的智能設備雖然能滿足于現階段的使用需求,但相關的研究和創(chuàng)新工作力度還是要不斷加強,與時俱進,保證大數據的價值不能只在規(guī)模龐大層面,要將其上升至“具有較高加工處理能力”上;同時一定要注重專業(yè)人才的培養(yǎng),大數據固然能節(jié)省許多人力和物力,但不代表能完全替代,并且對數據的深度分析和研究還是要依賴各領域的專家。
4結束語
大數據環(huán)境下對侵財犯罪的偵查工作步驟,大多都需要借助自然語言理解技術和挖掘算法技術,深度挖掘、構建動態(tài)的人員社會關系網絡,實現高危人群的團伙活動趨勢預測和規(guī)律推演,進一步定量分析犯罪團伙內部的關聯(lián)關系,打擊流竄性團伙犯罪,特別是現階段國際反恐形勢嚴峻,該技術有助于推動全國反恐、維穩(wěn)等工作的高效開展,促進國家安全穩(wěn)定和社會經濟的健康發(fā)展。 在海量的社會關系數據中高效、快速地完成對人員的多層關系過濾與挖掘。該技術能有效的輔助并提高案件在偵破過程中的效率,極大提高了串并案的破案率。
參考文獻:
[1] 鐘政.大數據背景下多發(fā)財犯罪預警模式研究[J].河南司法警官職業(yè)學院學報,2015,13(3):55-57.
篇4
網絡犯罪不僅包括以網絡為對象的犯罪,也包括以網絡為工具的犯罪。由于網絡犯罪具有犯罪主體、手段的專
>> 淺析新刑事訴訟法對職務犯罪偵查的影響與應對 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職務犯罪偵查工作面臨的挑戰(zhàn)及應對策略 網絡環(huán)境下侵犯著作權犯罪對刑事法的挑戰(zhàn)及對策研究 淺析刑事偵查中的嫌疑對象與犯罪嫌疑人 引入沉默權對刑事偵查程序提出的挑戰(zhàn) 計算機網絡犯罪偵查技術與應對策略 刑事犯罪偵查的方法研究 淺析“律師介入刑事訴訟”對反貪偵查工作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刑事審級制度的現實挑戰(zhàn)與應對轉型 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運行面臨的機遇與挑戰(zhàn) 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給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帶來的挑戰(zhàn)與機遇 新刑訴法對職務犯罪偵查的影響及應對 職務犯罪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的應對與作證技巧 關于刑事偵查與刑事技術的探析 試論刑事偵查與刑事技術的銜接及配合 洗錢犯罪刑事偵查比較研究 刑事犯罪型極端主義的趨勢、挑戰(zhàn)與對策 網絡閱讀的挑戰(zhàn)與應對 網絡輿情的挑戰(zhàn)與應對 臺灣日治時期刑事偵查與犯罪控制體系研究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node=20908。2014年9月15日最后訪問。
(5)為區(qū)分刑法意義上的管轄問題與刑事偵查意義上的管轄問題,此處使用“刑事實體管轄原則”的概念,從而與下文的“管轄權”的問題進行一定的界分。
(6)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5條第2款規(guī)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和犯罪結果發(fā)生地。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xù)、持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犯罪行為連續(xù)、持續(xù)或者繼續(xù)實施的地方都屬于犯罪行為發(fā)生地。犯罪結果發(fā)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p>
(7)與其他犯罪行為相比,網絡犯罪屬于一種新型犯罪,其偵查機構也經歷了一個由一般到特殊的過程。和犯罪、有組織犯罪一樣,它們最初都由偵查普通刑事犯罪的部門進行偵查,但隨著此種犯罪案件的劇增,再加上其所具有的獨特性,專門用來對付該種犯罪的機構應運而生。
(8)獲取非內容信息有時對查明真實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例如收件人個人信息、時間、注冊地、登陸地、活動情況等信息對于查明案情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手機定位等追蹤技術的運用也對偵破案件有著重大幫助。
(9) 《公安規(guī)定》第256條:“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制作呈請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報告書,報設區(qū)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p>
(10) 需要說明的是,網絡犯罪也可能是職務犯罪,但《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對技術偵查的審批方式并沒有做出明文規(guī)定,其表述仍然是刑訴法的“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而這種表述的本質仍然屬于“內部控制”。
(11)《公安規(guī)定》沒有相似條款,但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有相關規(guī)定,可以借鑒。其263條:“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涉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難以收集證據的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交有關機關執(zhí)行?!?/p>
參考文獻:
[1]System Security Study Committee, Computer at risk: Safe computing in the information age. Washington, D. C.: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 1990.
[2]魏紅.論網絡犯罪對刑事偵查與證據制度的沖擊[J].貴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5):17-23.
[3]劉守芬,孫曉芳.論網絡犯罪[J].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3):114-122.
[4]于志剛,于沖.網絡犯罪的裁判經驗與學理思辨[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
[5]康樹華.犯罪學通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
[6]于志剛."信息化跨國犯罪"時代與《網絡犯罪公約》的中國取舍――兼論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的理念重塑和規(guī)則重建[J].法學論壇,2013,(2):94-104.
[7]郎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與適用[M].北京:新華出版社,2012.
[8]李邦軍.論網絡犯罪的偵查與防范[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7,(5):182-185.
[9]陳永生.計算機網絡犯罪對刑事訴訟的挑戰(zhàn)與制度應對[J].法律科學,2014,(3):140-153.
[10]陳結淼.關于我國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立法的思考[J].現代法學,2008,(3):92-99.
[11]潘勤毅.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構建[J].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04,(2):168-172.
[12]陳光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證據法專家擬制稿[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
[13]肖承海,呂澤華.網絡犯罪的特點及其偵查對策[J].遼寧警專學報,2005,(3):37-39.
[14]姜明安.新世紀行政法發(fā)展的走向[J].中國法學,2002,(1):61-72.
The Challenges and Response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Cybercrime
LIU Xiaowei
(The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Qingdao, Beijing 100871, China)
篇5
當前世界范圍內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偵查教育模式,即偵查學歷教育模式與偵查業(yè)務培訓模式。這兩種不同的偵查教育模式有著不同的特征,同時也有著各自的優(yōu)勢與不足之處。在當前公安教育改革過程中,有些偵查學專家學者、偵查實務部門的領導對美國警察的業(yè)務培訓模式表示了關注。偵查教育模式的選擇關乎公安教育發(fā)展的路徑,因此,在選擇偵查教育模式時,不但要考慮到該種偵查教育模式的優(yōu)點,也要看到其不足。
一、偵查學歷教育模式
(一)偵查學歷教育模式的概念
偵查學歷教育模式,是指學習者在該教育模式下,通過一個較長期限的接受偵查知識教育,最終能夠獲得某種學歷或學位的偵查教育模式?!皩W歷教育”是一種獲取與偵查相關的知識的過程,該學習能夠幫助接受教育的人員獲得某種層次學歷或學位(例如中等專業(yè)學歷、第二學歷、高等職業(yè)教育學歷、學士學歷、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等)。偵查學歷教育,通常是隸屬于國民教育體系之列,根據國民教育體系中學歷的層次,偵查學歷教育可以分為中等專業(yè)的偵查學歷教育、大學專科層次的偵查學歷教育、大學本科層次的偵查學歷教育、碩士研究生層次的偵查學歷教育與博士研究生層次的偵查學歷教育。
偵查學歷教育模式的實踐。應用偵查學歷教育模式的國家和地區(qū)非常廣泛,幾乎所有現代國家里有都存在偵查學歷教育模式。
(二)偵查學歷教育模式的種類與特征
1、偵查學歷教育的種類
(1)中等專業(yè)學歷(High school degree)。由較初級學校層次高些的教育機構所授予的學歷證書,通常其獲得者是在接受了12或13年教育后才能獲得的學歷證書。
(2)第二學歷證書(Associate degree),是一種由高等??茖W?;虼髮W為那些在該學校(或大學)接受了兩年教育的人所授予的學歷證書。
(3)高等職業(yè)教育學歷證書(Higher professional education degree)。一種由大學或高等職業(yè)學院所頒發(fā)的學歷證書,通常頒發(fā)給那些接受了三年職業(yè)教育的人。(在德國稱為";Fachhochschule"; degree)
(4)學士學位(Bachelor‘s degree)。一種由學院或大學所頒發(fā)的學歷證書,其獲得者是接受了完整大學教育(通常學制為4—5年)的人。
(5)碩士學位。一種由大學授予的學位,其獲得者必須是指那些接受了繼續(xù)教育的大學畢業(yè)生,其學制為二至三年(在學士學位教育的基礎上)。
(6)博士學位。一種只能由大學才能授予的、層次最高的學歷學位;其主要特色在于其較碩士學位的層次要高,其學制為三到四年,其獲得方式為學習或作研究。
經過多年的發(fā)展,我國偵查教育已經形成了以部屬與省屬警察院校為教育主體的,以大學(含??啤⒈究疲W歷教育為主、也有碩士研究生與博士研究生學歷的學歷教育體系。
2、偵查學歷教育的特征,主要表現在學習者接受教育期限、提供教育的主體、學習的后果等方面。
(1)偵查學歷教育模式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學歷教育的期限較長。學歷教育的學制通常需要幾年時間,如??茖W歷教育三年、本科學歷教育四年,碩士研究生與博士研究生都是三年。
(2)特征之二,是提供學歷教育的主體通常為那些被納入國民教育序列的院?;蚩蒲袡C構。我國偵查學歷教育就屬于我國的國民教育序列,各類部屬與省屬公安警察院校是開展偵查學歷教育的主體學歷;另外,在一些地方政法院校中的刑事司法學院、公安學院也提供本科層次的偵查學歷教育。
(3)特征之三,是學習者在通過接受教育后能夠獲得某種學歷(學位)。學習者在接受偵查學歷教育之后,通常能夠獲得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相應學歷或學位證書。
二、偵查業(yè)務培訓模式
(一)偵查業(yè)務培訓模式的概念
偵查業(yè)務培訓模式,也叫警察培訓模式,即以培養(yǎng)在職偵查人員業(yè)務能力的偵查教育模式。偵查業(yè)務培訓,是一種獲取偵查工作所必需的技能與知識的過程,接受偵查業(yè)務培訓的人不能獲得某種學歷或學位證書,但是卻可能獲得(也可能不能獲得)某種形式的證明書。在偵查實踐中,偵查業(yè)務培訓主要有針對初任刑事警察的業(yè)務培訓、為解決偵查實踐中遇到的新問題而舉辦的專門業(yè)務培訓,以及以培訓高級偵查官員的業(yè)務培訓等。
偵查業(yè)務培訓模式的特征。存在偵查業(yè)務培訓模式的國家或地區(qū)的范圍也相當廣泛。
(二)偵查業(yè)務培訓模式的種類與特征
1、偵查業(yè)務培訓的種類
(1)基礎培訓(Basic training),是指那種為才進入偵查機構的人所提供的入門級培訓。該培訓內容主要是傳授給培訓者以基礎的偵查知識和偵查操作技能,如某些地區(qū)的公安機關所舉辦的刑事警察資格培訓班。
(2)特種培訓(SPECIALIZED TRAINING),主要是針對不同偵查業(yè)務或偵查工作崗位(經濟犯罪偵查、現場勘查、案件偵查、人質談判、警犬訓練與使用等)的特殊培訓。
(3)高級管理(指揮)培訓(MANAGEMENT TRAINING)。一種為那些擔任偵查指揮或管理工作(管理其他偵查人員)的高級警官提供的培訓。如刑警支隊長、刑警大隊長等業(yè)務培訓班等?!=vtMBxQ+ez*!'4ZS.)8EE^B"\ "f&7N學前教育論文t 1OPV_NVHgF*Q]LB]u/SfH U-
2、特征:
(1)特征之一,是業(yè)務培訓的期限通常較短,短到一天或幾天、幾周,長的也不過一個月、或幾個月,通常不會達到一年、兩年的期限。
(2)提供培訓的主體,通常是偵查機關或偵查機關內部的人事訓練部門;擔任具體授課業(yè)務的,多為有豐富偵查實踐經驗的偵查專家。
(3)學習的后果。學習者接受偵查業(yè)務培訓后,并不能獲得學歷或學位,但可能獲得某種形式的結業(yè)證書或上崗資格證書。
與偵查學歷教育相比,偵查業(yè)務培訓的主要特點是期限通常較短。
三、兩種偵查教育模式的比較及應用情況
(一)兩種偵查教育模式的比較
偵查學歷教育模式與偵查業(yè)務培訓模式是偵查教育的兩種重要模式;但是,偵查學歷教育模式與偵查業(yè)務培訓模式卻也有著各自優(yōu)點與不足之處。
論文兩種偵查教育模式之比較來自WWW.66WEN.COM
篇6
論文關鍵詞 人權保障 職務犯罪偵查 偵查理念 偵查模式
一、職務犯罪偵查人權保障程序解讀
(一)系統(tǒng)性:人權保障程序在理念指導、原則要求、程序設定三個層次上展開
職務犯罪偵查人權保障程序設定將理念指導、原則要求和程序設計緊密結合。這次修改在職務犯罪偵查及至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明確尊重和保障人權法律理念,意味著要在刑事訴訟的整體框架內增加人權保障的價值維度并在刑事訴訟的所有環(huán)節(jié)堅持人權保障的基本要求。人權保障在職務犯罪偵查中的程序實現從理念指導、原則要求、程序設定三個層次展開,成為理解職務犯罪偵查人權保障程序的關鍵所在。
(二)全面性:人權保障程序具有對犯罪嫌疑人的全面保障、對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特殊保障和對社會一般人的普遍保障三個方面的內容
1.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全面保障。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地位,并將刑事法律援助提前到偵查階段,確立了辯護律師無障礙會見制度。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強化了對非法取證的偵查監(jiān)督,規(guī)定偵查人員有就證據合法性出庭作證的義務。強化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法律規(guī)范、細化逮捕適用條件、完善審查批捕程序、強化適用強制措施的法律監(jiān)督,著重在保證訴訟過程順利進行的基礎上減少對犯罪嫌疑人執(zhí)行強制措施的強度。重新界定了傳喚、拘傳持續(xù)時間的限制,確立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增加了應當告知如實供述可以從寬處理、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在拘留逮捕后將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并在看守所內訊問的有關規(guī)定。
2.對其他訴訟參與人人權的特殊保障。規(guī)定辯護人、訴訟人認為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建立了辯護人、訴訟人的權利救濟通道。規(guī)定“禁止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切實保護證人和被害人的人權和合法權益。建立了對證人、鑒定人和被害人的特別保護措施和證人作證的經濟補償制度。
3.對社會一般人人權的普遍保障。鑒于職務犯罪偵查初查環(huán)節(jié)中經常涉及到被調查人信息的分析,很容易侵犯個人隱私權,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主要通過嚴格技術偵查的審批手續(xù)來加強對被調查人信息的保護。
(三)有效性:人權保障程序從權利賦予、權利行使、權利救濟三方面構建
新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明確了訴訟權利的具體內容,規(guī)定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途徑和方法,并設定了權利無法得到保障時的救濟通道,增強了職務犯罪偵查人權保障程序的有效性。
二、職務犯罪偵查中設定人權保障程序的意義
(一)職務犯罪偵查中設定人權保障程序的外在功能
1.有助于提升懲罰職務犯罪水平。職務犯罪偵查的目的不僅是通過偵查程序開啟對職務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司法程序和根據偵查結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相應的強制措施,而且也是要通過收集無罪證據保證無罪的人免受司法干預。只有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兩種理念并重,才能有效避免職務犯罪偵查中的先入為主和主觀武斷,才能促進收集證據的全面與公正,才能實現準確打擊犯罪和公正懲罰犯罪的最終目的。
2.有助于拓展人權實現途徑。刑事訴訟領域作為社會生活的一個方面,同樣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權,特別是在查明犯罪事實、固定犯罪證據的關鍵階段,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容易自覺或不自覺地超越權限,甚至濫用權力,侵犯訴訟參與人的人權。將人權保障原則納入刑事訴訟法并用具體程序強力支撐,能保證人權在刑事訴訟領域得以有效保障。
3.有助于強化訴訟監(jiān)督力度。從對職務犯罪犯罪偵查的監(jiān)督是“對訴訟過程的監(jiān)督”的角度來看,在職務犯罪偵查中設立人權保障程序,可以為偵查監(jiān)督提供具體監(jiān)督標準,進而為偵查監(jiān)督提供強有力的監(jiān)督力度。
4.提高文明司法水平。作為現代法治國家的要求,尊重和保護人權原則越來越廣泛地滲透到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內容,將“有力推動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和法律化水平”。
(二)職務犯罪偵查中設定人權保障程序的獨立價值
1.在程序的參與性方面:強調要維護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將犯罪嫌疑人從單純的偵查客體變?yōu)樵V訟參與方,建立起職務犯罪偵查階段雙向互動的訴訟格局。律師在偵查階段辯護人地位的確立、職業(yè)責任和工作內容的明確,真正讓律師參與進職務犯罪偵查環(huán)節(jié),在職務犯罪偵查階段構建起偵辯雙重訴訟結構。
2.在程序的中立性方面: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確立,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的主體、條件、程序和后果,為人權保障程序的中立性提供了有力支撐。
3.在程序的及時性方面:明確訴訟參與人人權受到侵犯時的救濟方式、救濟時限和救濟通道,保證侵犯人權問題的快速解決。
4.在程序的可訴性方面: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制定了人權保障程序實現的發(fā)現、啟動、核查、篩選、裁決、救濟環(huán)節(jié)的各項規(guī)定,通過非法證據排除、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等方式實現對偵查行為的可訴化。
三、職務犯罪偵查中適用人權保障程序遇到的挑戰(zhàn)
(一)社會對反腐的期待與現有辦案水平存在差距
由于職務犯罪偵查“由人到案”的獨特規(guī)律,使得職務犯罪偵查工作長期以來形成“由供到證”的路徑依賴。這次修改刑事訴訟法,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介入、訊問過程的具體程序規(guī)制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確立造成獲取口供的難度加大,增加了通過獲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突破案件的難度,促使偵查機關取證方式必須實現有效轉變。
(二)對個別新增法條理解的不一致
這次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不得強迫自其罪,是從強化偵查機關具體義務的角度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但并沒有明確賦予權利主體也即犯罪嫌疑人相應權利(沉默權)。如何理解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成為如何合法訊問的首要問題。另外,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同修改前的第86條一樣確定了職務犯罪偵查初查環(huán)節(jié)的法律依據。但是,這里規(guī)定并沒有明確在初查階段的偵查手段和人權保障,使初查處于一種隨意的狀態(tài),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
(三)現有制度架構的缺失
在非法證據排除環(huán)節(jié),僅原則性地明確了檢察機關作為非法證據排除裁判主體的地位,但對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啟動、參與人員、證明責任的承擔、認定與排除非法證據期限等具體架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增加證據失敗的風險。
四、職務犯罪偵查機關的適應性調整與積極性應對
(一)樹立科學的偵查理念
1.樹立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理念?!半S著現代法治的逐步發(fā)展,懲治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和防止權利濫用、保護人權,已成為各國公認的刑事訴訟的雙重目的。”同刑事訴訟目的相一致,職務犯罪偵查也同樣存在著雙重目的:“有效地進行偵查,為成功地追訴奠定堅實的基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它相對人的自由和權利”。人權保障在職務犯罪偵查中做為目的之一被引入,特別通過人權保障程序在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的確定,使得人權保障不再只是偵查機關提高辦案文明程序的自律性規(guī)范,而成為獨立于有效偵查之外的對偵查機關提出的強制性規(guī)范。
2.樹立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相結合的理念?!罢敺沙绦虻拿恳徊竭M步都凝聚了人們對自身價值和權利的理性認識?!背绦蛘x概念的產生和演進都代表著人們對人權概念理解的深入。程序正義本身是實現人保保障的重要途徑,也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必要條件。這就意味著“刑事訴訟的進行,不僅應注重真實的發(fā)現,而且還應注重發(fā)現真實的方法;既要注重通過刑事司法實現的正義,又要注重刑事司法本身的正義。”
(二)制定配套的司法制度
檢察機關要結合司法實踐,仔細考量容易侵犯人權的環(huán)節(jié),制定強制性保障程序和倡導性保障程序,建立面向更高層次人權保障的通道。對照修改后刑事訴訟法人權保障程序的基本要求,作好職能對接,確保各項程序都有相應的承載主體。“以所謂‘平常心’對待不立案、撤案、不起訴、判決無罪以及二審和再審改判等程序保障和程序救濟的情況?!苯Y合職務犯罪偵查人權保障程序的要求,遵從職務犯罪偵查的客觀規(guī)律,科學制定偵查工作考核細則。
篇7
關鍵詞 電子取證 職務犯罪 偵查
作者簡介:曹文娜,寧夏平羅縣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科科員。
隨著新技術的發(fā)展,電子化方式的辦公和信息交流方式已經席卷整個世界,人類活動的方式越來越多樣化。伴隨而來的是越來越多的犯罪也開始多樣化,犯罪分子通過網絡虛擬空間以及高科技的電子設備實施犯罪活動,這種現象已在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凸顯。目前,許多的貪污受賄、侵吞國家財產的犯罪途徑就是通過網絡空間、電子郵箱、手機等平臺實現非法交易活動。這就對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的偵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具備傳統(tǒng)的豐富辦案經驗,還要懂得去利用專業(yè)技術手段搜集這些電子證據,為快速辦理案件尋找強有力的突破口。
一、電子證據在自偵工作中的重要性
電子證據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計算機、手機、MP3、平板電腦等各種電子介質中,而電子數據又是以各種數字編碼的形式存在,它不能直接被人所感知,只能通過特定的介質平臺解碼后,再以人們熟悉的方式顯示出來,因此從電子介質中提取出來的電子數據并不能稱之為直接證據。之前的法律并未將電子證據列入刑事證據的種類,而面對越來越多的通過計算機及其網絡技術實施犯罪的行為,法學界也對此“電子數據能否成為證據”也產生了諸多爭議。直到2012年新刑訴法修改后第48條新增加了“電子證據”這樣一種法定刑事證據,電子證據才有了自己的獨立的法律地位,這使得利用信息化技術辦案成為一種新的趨勢。傳統(tǒng)的自偵工作就是依靠偵查人員基本的現場勘查,搜集強有力的犯罪實物證據,這是偵破案件的主攻方向。但是隨著犯罪人員反偵查意識的不斷強化和反偵查能力的不斷提高,傳統(tǒng)的實物證據的搜集已變得難上加難,同時信息化的社會,網絡虛擬空間的日益多元化,使得偵查工作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zhàn)。
數字化時代已經來臨,計算機和智能手機成為了普遍的必需品,人們也逐漸開始習慣將所有的信息存儲在手機和計算機中。微信、QQ、郵箱是信息溝通的軟件平臺,但也成為了犯罪利用的工具。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偵查人員可以通過網絡、電腦、手機等搜集涉嫌犯罪的線索信息,幫助快速找到偵查的切入點。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通過電腦QQ與其他人進行聯(lián)系,又或者習慣將所有信息都儲存在電腦上,那么偵查人員就可以通過獲取電腦上的聊天記錄以及恢復已刪除數據,去搜索相關數據信息。例如,某市檢察院曾辦理過的一個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實,辦案人員在其住處也未搜查到相關線索,案件一時陷入困境。在一次談話中,犯罪嫌疑人不經意間說起了家里的筆記本電腦,這引起了辦案人員的警覺,隨后,辦案人員在犯罪嫌疑人家中找到了筆記本電腦,并在技術人員的幫助下,運用專業(yè)技術手段恢復了硬盤上所有的已刪除數據資料,這才成功的鎖定了犯罪事實,偵破了此案件。
二、電子證據的取證原則
電子證據的取證不同于一般的實物證據,因為電子證據具有無形性、易被破壞性、形式多樣性、可復制性等幾方面的特征,而實物證據具有客觀性、穩(wěn)定性。因此在對電子證據進行取證時,要遵循以下幾方面的原則:
一是現場保護。自偵部門偵查人員在偵查階段會對犯罪現場進行搜查,提取相關證據。在提取相關電子證據的過程中,嚴格按照相應技術規(guī)范要求,要特別注意對周圍物理環(huán)境和電子虛擬環(huán)境進行保護,包括存儲電子數據的設備外觀、存放位置、開關機狀態(tài)、電子數據內部虛擬空間等,同時要使存儲證據的電子設備遠離磁場、高溫、灰塵、潮濕、靜電環(huán)境。
二是及時固定。及時對提取到的電子數據進行扣押、封存,同時對現場進行拍照、攝像,無法直接提取的應當現場制作復制件的方式固定證據。在提取過程中,應對與案件有關的電子設備中的數據和資料進行備份,并記錄備份的時間、地點、數據來源和提取過程,最后應當有兩名見證人的簽字。電子證據的現場檢查,還應當盡量保證檢查人員和辦案人員相分離,這樣可避免辦案人員因不懂得技術而造成現場人為性的數據破壞。
二是專業(yè)分析。在現場勘驗后獲取的電子數據,要先經過辦案人員進行關聯(lián)性分析,對案件有幫助的信息再送到專業(yè)技術鑒定人員處進行專業(yè)分析。鑒定人員全面分析電子證據,包括存儲設備的類型、操作系統(tǒng)類型、有無木馬病毒感染、用戶操作日志等等,應當注意的是所有的檢驗和分析都是在制作的備份件上進行的,以保證數據的原始性和完整性。
三、新形勢下電子證據在自偵工作中應用所存在的問題
一是電子證據的專業(yè)性較強,取證需要較高的技術水平。一方面是現有的技術取證人員知識水平較低,有些檢察院只是購買了先進的取證設備,但人員素質跟不上要求,還有部分檢察院還未開展此項工作,根本未配置電子取證人員。日新月異的現代化技術發(fā)展和各種各樣的計算機犯罪,使得取證技術越來越復雜化,而如此的技術人才結構配置,根本適應不了新刑訴法修改后對電子證據提出的更高要求;另外一方面自偵部門在許多職務犯罪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大多數情況下仍舊依靠傳統(tǒng)的偵查模式: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線索后,立即訊問犯罪嫌疑人,再以犯罪嫌疑人口供為線索去搜集其他證據,整個偵查程序基本上都是圍繞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來進行的。這種典型的重口供的偵查模式常常使會偵查工作陷入被動局面。
二是電子證據的提取活動不嚴謹?,F有的法律并未對電子取證有一套完整詳細的規(guī)定,相關的司法部門配套法規(guī)也很少,這樣就使得在電子證據提取、數據保護、綜合數據分析等方面都未有統(tǒng)一的規(guī)范和標準。另外,現有的一些規(guī)定還都只是對電子證據提取活動中的程序性約束,但是過于籠統(tǒng)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偵查過程中技術人員會存在一些取證方式及取證手段不規(guī)范的行為,這會直接導致提取到的電子證據說服力不強,法院認定效果差,從而很可能會使案件無法立案或者被撤案。 三是電子證據取證的難度較大。電子證據是數字化時代的產物,在電子設備載體中,它都是以二進制代碼存在的,再經過特定的系統(tǒng)程序和解碼程序,才以可視化的方式得以顯現。犯罪分子在存儲電子數據時,有可能通過多層加密、更改存儲格式或者與其他數量較多的文件混雜;或者是人為因素的介入,如故意或無意的刪除數據;再或者是重裝系統(tǒng)、格式化存儲介質等方式損害數據,就連電子設備的關機或重啟都有可能導致存儲在臨時空間內的數據遭到破壞。因此,技術人員在取證時,面對的情況是復雜多樣的,即使具備了豐富的電子取證經驗和先進的取證設備,也是有可能出現證據滅失,提取失敗的例子。
四是電子證據的證明力不強。現行的法律并未對電子證據的證明力有過多敘述,相關配套的司法解釋也很少。目前偵查人員提取的電子證據多數是用來追查犯罪線索,而很少能直接用來作為定案證據。法律只規(guī)定了物證和書證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而電子證據的無形性、易被修改性、可偽造性的特點,使得它即使被提取出來,還是無法直接作為直接證據來適用的。提取的電子證據還需要專業(yè)的鑒定機構去進行分析檢驗,以證明它的真?zhèn)涡浴A硗?,從法律層面上而言,專業(yè)的鑒定機構應該是獨立于偵查機關而存在的第三家機構,但是目前社會上大部分的專業(yè)鑒定機構都屬于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司法機關,這就很難保證鑒定結果的公信力,從而進一步降低了電子證據在法庭上被認可采用的效力。
四、未來電子證據的發(fā)展
一是健全立法,完善法律對電子證據的取證活動的規(guī)定。電子證據的發(fā)展和完善離不開法律的支持,我國法律已將電子證據作為一個獨立的證據來看待,那么隨著未來電子證據的越來越頻繁的使用,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就需要跟上電子證據發(fā)展的步伐。首先,目前我國并未在法律中明確電子證據的概念,而電子證據作為信息化發(fā)展應運而生的產物,它的表現形式和內容也是多種多樣的,大家也都習慣于把以數字化方式存儲于磁盤、光盤、存儲卡等電子設備中的信息稱之為電子數據,因此在未來隨著電子信息技術飛速發(fā)展,電子數據的存儲和表現形式會越來越復雜多樣,立法應對電子證據做一個明確全面的定義;其次,電子證據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它的法律地位已獲得認可,那么從程序上就要有完善的規(guī)范,從電子證據的發(fā)現、固定、保全、提取、鑒定以及最后在法庭上出示等一系列流程,都要有一套完善詳細的規(guī)定;最后,電子證據的可采性原則要求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lián)性,這就提出了電子取證活動都不得侵犯國家、社會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提取的證據能夠真實的反映案件本身,而不是偽造或虛假的,但這也并未對電子證據的可靠性和關聯(lián)程度有一個詳細的闡述。因此,有必要在規(guī)范中細化電子證據可采性要求,這樣法庭在審理涉及電子證據相關案件時,也能有章可循,有理可依。
篇8
論文摘要 新刑訴法對技術偵查措施做出了相關規(guī)定,確立了其法律地位。技術偵查有其內涵和外延。對技術偵查獲取的證據材料應合法使用。對技術偵查措施應當進行監(jiān)督從而保證通過技術偵查獲取的證據的正當性。
論文關鍵詞 技術偵查 正當性 監(jiān)督
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新刑訴法單獨設立一節(jié)五個條文(即第148-152 條)對技術偵查措施做出了專門規(guī)定,明確了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地位,同時也給法律監(jiān)督機關對偵查監(jiān)督帶來了新的課題。檢察機關作為我國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活動有監(jiān)督權,由于技術偵查以往一直披著神秘面紗,更多的是作為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內部的偵查措施,對其規(guī)定也很籠統(tǒng)。對公安機關技術偵查措施的監(jiān)督,一直游離在檢察機關有效監(jiān)督之外。新刑訴法讓技術偵查措施卸去神秘的面紗,確立了其法律地位,檢察機關依法對其進行監(jiān)督責無旁貸。
一、技術偵查措施概念辨析
(一)技術偵查措施的內涵及外延
對于技術偵查措施,有的觀點認為“技術偵查措施是指特定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對法律所規(guī)定的某些犯罪案件,經過特定的審批程序,運用現代科學知識與技術所實施的各種偵查手段的總稱,它包括秘密的和公開的技術偵查手段,如測謊技術、電子監(jiān)視、網上偵查、模擬畫像、警犬使用、通訊工具控制等”。有的觀點把“技術偵查措施”等同于“秘密偵查措施”,即偵查機關采取隱瞞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偵查對象不知曉的情況下,發(fā)現犯罪線索,收集犯罪證據,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動。 還有一種觀點跟其類似,但是認為“技術偵查措施”是“秘密偵查措施”的一種。
我們認為技術偵查措施就是利用區(qū)別于傳統(tǒng)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詢凍結、鑒定、辨認的偵查手段,更加依賴科技手段對特定犯罪進行偵查的措施,一般表現為秘密偵查的方式,但也可能與傳統(tǒng)的偵查措施結合以公開的方式進行。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新的犯罪類型的出現及跨區(qū)域、重大、復雜案件一般既需要依賴傳統(tǒng)的偵查措施,又需要結合技術偵查措施,從而抓獲犯罪嫌疑人。
(二)技術偵查措施與秘密偵查措施、特殊偵查措施的異同
如前所述,技術偵查措施一般表現為秘密偵查的方式,因為高科技的運用,手機的定位技術、通話監(jiān)聽、網絡IP的鎖定、電子記錄的提取和恢復等,一般都不為犯罪嫌疑人知曉。但是技術偵查又不完全等同于秘密偵查,有的傳統(tǒng)偵查措施中,比如勘驗檢查、扣押、查封凍結也需要借以技術手段得以實現,而這些技術偵查措施就是公開進行的。
秘密偵查措施可能是技術偵查,也可能是傳統(tǒng)偵查措施,其特點是“秘密性”、“隱蔽性”。特殊偵查措施是相對于一般偵查措施而言,特殊偵查可能是技術偵查,也可能是隱匿身份偵查或控制下交付等其他特殊的偵查方式。
(三)兼論“隱匿身份偵查”、“誘惑偵查”和“控制下交付”
新刑訴法第151條規(guī)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fā)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對涉及給付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guī)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隱匿身份偵查”就是偵查人員隱匿其身份進行偵查?!罢T使他人犯罪”的“誘惑偵查”手段可以分為犯意引誘型和機會引誘型,即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沒有犯意而引誘其犯罪,是非法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犯意,只是對于個案交易的機會提供,是可以進行的。而“控制下交付”原意是指在主管機關知情并由其監(jiān)控的情況下,允許非法或可疑貨物運出、通過或者運入一國或多國領域的做法,其目的在于偵查某項犯罪并查明參與該項犯罪的人員。在司法實踐中控制下交付是指偵查人員在發(fā)現違禁品后,為將犯罪組織或團伙一網打盡,在執(zhí)法機關的監(jiān)控下將違禁品放行。借此發(fā)現犯罪組織者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一項新興的特殊偵查手段。
二、技術偵查措施所獲取的證據使用問題
(一)證據需轉化為法定形式
新刑訴法第48條規(guī)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并規(guī)定了證據的法定形式。第152條規(guī)定采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因此,技術偵查措施獲得證據材料需要進行轉化,轉化成為以上刑訴法所規(guī)定的證據類型進行使用。
(二)當庭使用和庭外核證
庭審中需要對證據進行質證,大部分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證據和其他證據一樣都需要進行公開質證。同時法律也規(guī)定了,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三)非法技術偵查措施取得證據的排除
技術偵查措施所獲取證據經過轉化作為證據使用之后,同樣存在非法證據排除問題。關于非法技術偵查措施取得的證據,可以參照一般偵查措施取得的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由非法技術偵查行為所獲得的言辭證據,一律予以排除。對于非法實物證據,如偵查機關超越職權進行技術偵查、技術偵查獲取的資料不完整、審批手續(xù)有瑕疵等,可以根據其違法程度區(qū)別對待,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予以排除。 同時,也要注意“技術偵查措施”的特殊性,著重注意其取證的程序合法性,因為一般技術偵查措施取得的實體證據較為可靠,因循合法程序取證就顯得更為重要。
三、對公安機關技術偵查活動的監(jiān)督
(一)監(jiān)督的主體和方式
1.監(jiān)督主體。檢察機關的偵查監(jiān)督部門、公訴部門、監(jiān)所部門、自偵部門均可以成為對公安機關技術偵查實施的監(jiān)督主體。前三個部門主要是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中進行監(jiān)督,自偵部門是在其偵查期間公安執(zhí)行技術偵查同時進行監(jiān)督。
2.監(jiān)督方式:(1)提前介入、引導偵查階段,知悉需要或者已經使用了技術偵查措施,應當及時啟動監(jiān)督,跟蹤至偵查終結。(2)在審查逮捕案件或審查起訴案件過程中監(jiān)督,通知公安機關提供相應的技術偵查措施的文書和證據材料,特別是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證據直接影響到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鑒別,公安機關應當提供,若不能提供,由其承擔不能指控犯罪的一切不利后果。(3)在審判階段監(jiān)督,可以通過延期審理、補充偵查的方式調取相關證據,判別是否需要在庭審中質證還是庭外核證。如果公安機關不能提供證據進行質證、核證,對其技術偵查獲取的證據材料不予采信。
(二)監(jiān)督的內容
1.案件范圍嚴格控制在法律框架內。新刑訴法第148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最新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254條對適用范圍進行了細化。
從以上法律規(guī)定來看,我國現階段可以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案件范圍還是較大的,一方面可以有利破案,“技術偵查措施作為現代社會打擊犯罪不可缺少的手段,在有效的實體限制和程序控制之下,通過技術偵查措施所獲得的證據應當允許作為證據使用;另一方面可能帶來對隱私權的侵犯。因此,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嚴格依法適用技術偵查措施的范圍。
2.涉及到的非犯罪嫌疑人嚴格限定。談到對人權的侵犯,除了限定技術偵查措施可以適用的犯罪類型之外,還要對涉及的人員進行更為嚴格的限定?,F行規(guī)定中未對除了犯罪嫌疑人之外,所能涉及的相關人員如何進行限定。在現行法框架下,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技術偵查措施監(jiān)督要注意對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的隱私權的保護,更要注意其中涉及到的非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障,如與案件無關,應當及時刪除、銷毀。
3.程序性問題進行定期、適時監(jiān)督。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提請文書、批準程序、期限、延期等可進行定期監(jiān)督和隨案的適時監(jiān)督。公安機關應當提供程序性證據,與技術偵查獲取的實體性證據一并移送審查。
4.偵查人員有無違法犯罪行為監(jiān)督。公安機關進行技術偵查措施人員主體是否合法,有無違反保密義務、有無誘人犯罪(犯意引誘)、有無借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信息進行不正當交易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等,這些都是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技術偵查措施”監(jiān)督的長效機制所應當包含的內容。
(三)監(jiān)督的后果
篇9
一、命案的含義、分類及特點
命案的偵查與防范能否取得高效取決于對不同類型命案的特點進行分析與預測,因此,有必要先行界定命案的基本涵義。
(一)命案的含義
“命案”并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術語。在偵查業(yè)務領域中,廣義上的“命案”是指造成被害人生命終結的所有刑事案件。目前,公安機關在偵破命案實踐中所說的“命案”是一個有特定內容的狹義概念。現階段的“命案”是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以投毒、爆炸、放火為手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以、綁架、搶劫為目的致人死亡等八類命案。
(二)命案的分類
立足不同的角度,依據不同的標準,可將命案進行若干種劃分。其中,對偵查工作具有實際意義的分類方法一般有以下五種:
(1)根據殺人動機、目的的不同,可將命案分為:侵財型、型、復仇型、霸道型、厭棄型、迷信型和其他類型七種。這種分類對確定偵查方向具有重要意義。
篇10
【關鍵詞】誘惑偵查 “陷阱抗辯理論” “ 正當程序抗辯理論”
一、概述
誘惑偵查最早應該追溯至法國大革命時期,不過對這一偵查方式在理論與實踐上有著更深入的研究和應用的應該是在美國,而我國關于誘惑偵查的概念是從日本學界直接引入的。目前而言,雖然誘惑偵查在我國立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規(guī)中都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在實踐中,很多犯罪案件偵破都已經廣泛地應用了誘惑偵查的手段,而理論界也對其給予了較多的關注和討論。
誘惑偵查是隨著我國社會生產力的進步和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才出現的,它的出現主要是針對一些隨著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而出現的新型犯罪。這些新型犯罪由于在技術手段、組織性以及隱蔽性等方面都比傳統(tǒng)犯罪更具有先進性,傳統(tǒng)的偵查手段在他們面前很多時候都無能為力,而誘惑偵查卻能較為有力地打擊這些犯罪行為。對于誘惑偵查的考量,實際上也就是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進行衡量,既要賦予誘惑偵查在我國的合法地位,保證其在打擊犯罪方面的優(yōu)勢能夠很好地發(fā)揮,又要對其進行一定的規(guī)制,防止其被濫用而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達到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雙重目的。
二、美國對誘惑偵查的規(guī)制
美國當局在意識到不受制約的誘惑偵查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后,開始考慮如何對誘惑偵查進行規(guī)制,使其既能發(fā)揮自身優(yōu)勢,有利于一些特定案件的偵破,又不至于繼續(xù)擴張其自來的危險性。在通過一系列的判例之后,美國逐步形成了“陷阱抗辯理論”和“正當程序抗辯理論”來對誘惑偵查進行制約,其目的在于盡可能地發(fā)揮誘惑偵查的優(yōu)勢,將其適用過程中所可能產生的一些不良影響限制在最小的范圍之內。
美國對誘惑偵查的規(guī)制理論主要是通過幾個比較有代表意義的判例形成的,他們主要是1932年的“索勒斯違反禁酒法案”、1958年的“謝爾曼提供案”、1973 年的“拉塞爾制造、販賣案”和1978年的“托戈制造案”。這幾個判例使得誘惑偵查的規(guī)制理論逐步發(fā)展并日趨完善,最終形成了比較完整的規(guī)則體系。
三、英國對誘惑偵查的規(guī)制
誘惑偵查在英國可以說有著相對久遠的歷史,“在英國,誘惑偵查稱得上是一種‘古老而常新’的偵查方法?!痹谶@長時期的發(fā)展之中,雖然誘惑偵查的方式已經被廣泛地應用于一些刑事案件的偵破過程之中,這就引發(fā)了法院對于由于采用誘惑偵查的方法所產生的圈套問題的關注,但也僅僅是一種關注,法院始終沒有將其作為一種可以抗辯的理由。誘惑偵查在英國經歷了長時間的被放任、被容忍的對待方式,在英國的司法上,對于誘惑偵查長期表現出一種任意化的傾向。直到出現“R.v.Sang 案”之后,英國的誘惑偵查才逐步走向法律規(guī)制的框架之中,而且在制定法以及普通法上都取得了很大的進展。
盡管在英國沒有賦予誘惑偵查實體性抗辯的地位,但是無論從制定法還是普通法上,英國都對誘惑偵查規(guī)定了明確的救濟方法,即法庭可以依據程序正當性的原則來排除偵查人員提供的證據,也可以濫用程序為由來終止整個訴訟活動??梢钥闯?,英國對于采取誘惑偵查方式偵破的案件的規(guī)制還是非常嚴格的。
四、德國對誘惑偵查的規(guī)制
在德國的刑事司法領域之中,采取誘惑偵查的方式來偵破案件的頻率相對是比較高的,但是誘惑偵查如果使用不當,其本身的一些缺陷就會凸顯出來,這時就需要有一個行之有效的手段,對誘惑偵查進行控制,壓制缺陷,進而更好地發(fā)揮優(yōu)勢。德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成文法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中占得比重較大,而且受到較多的關注和重視,對于惑偵查也是一樣,德國主要是以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形式來對誘惑偵查進行規(guī)制。
首先是從實體上對誘惑偵查的實施限度、適用的案件范圍以及實施的依據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在其《刑事訴訟法》的第110條中規(guī)定,秘密偵查人員只有“在采用其它方式偵查將成效渺?;蛘呤掷щy的情況下才準許派遣?!?/p>
其次是從程序法的角度對誘惑偵查進行了規(guī)制。實體法對誘惑偵查的使用規(guī)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但是僅僅符合實體法的規(guī)定時并不必然會啟動誘惑偵查,此時還需要符合程序上的要求。第一是要經過檢察院的批準;第二是一種特殊情況,即偵查人員在執(zhí)行任務期間必須進入一些不允許公眾出入的住所或者是針對一些特殊的嫌疑人派遣偵查人員的,必須要經過法院的批準才能實施;第三則是對形式上的要求,無論是檢察院還是法院,在批準派遣偵查人員的時候必須采取書面的形式而且要附上期限。
無論是從實體上還是程序上,德國都對誘惑偵查的實施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這就賦予了誘惑偵查以法律依據,也是誘惑偵查逐步走入法制化的表現。
五、小結
如上所述,誘惑偵查制度在域外各國的運用,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同時其弊端也逐漸顯現,從而各國有了一系列針對其的規(guī)制措施。同時這個制度在西方也是一個不斷發(fā)展的過程,其經歷了從小到大,從沒有限制到逐步限制的過程。事到如今誘惑偵查也逐漸被我國的偵查機關所廣泛使用,但與國外此種制度的設計相比,我國對此制度的限制規(guī)定很不完善,與西方各國相比立法技術上仍有很大的差距,需要我們不斷的總結實踐經驗逐步完善誘惑偵查制度,以彌補其顯現諸多不足。防止其被濫用。
參考文獻:
[1]吳丹紅,孫孝福.論誘惑偵查[J].法商研究,2001.
[2]楊志剛.美國誘惑偵查法理的新近發(fā)展及啟示[J].社會科學研究,2005.
[3]龍宗智.欺騙與刑事司法行為的道德界限[J].法學研究,2002 .
熱門標簽
技術創(chuàng)新提案 技術革新 技術創(chuàng)新案例 技術創(chuàng)新論文 技術創(chuàng)新措施 技術壁壘 技術管理論文 技術經濟論文 技術美 技術設計方案 心理培訓 人文科學概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