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相關概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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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數字鴻溝特征屬性
一、數字鴻溝概念界定
數字鴻溝一詞出現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但是,追溯其產生的歷史淵源和相關理論,則是最早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產生的知識溝理論。
數字鴻溝本身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跨學科性。數字鴻溝涉及了傳播學、社會學、經濟學、信息學和政治學等多個學科范疇;(2)動態(tài)性。數字鴻溝研究的ICT隨著經濟和技術發(fā)展而不斷變化,從傳統的電報、電話到互聯網,從撥號網絡到發(fā)達國家的寬帶上網,數字鴻溝的范疇在不斷發(fā)生變化;(3)綜合性。人們必須從多個視角來描述數字鴻溝,因為數字鴻溝的水平和發(fā)展趨勢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因素之間相互交叉、相互作用,為數字鴻溝的研究造成一定的難度。
因此,針對數字鴻溝具有的特征,本文從廣義和狹義兩個角度來界定數字鴻溝的概念。從狹義上來講,所謂的數字鴻溝就是不同主體之間在互聯網為代基于經濟視角的國際數字鴻溝研究表的新興ICT普及和擴散中的不均衡狀態(tài);從廣義上來講,數字鴻溝是ICT在各個國家、地區(qū)、行業(yè)之間存在的差距的集合體,表現為個人和企業(yè)在ICT接入、使用、生產和應用創(chuàng)新上的差距,以及在此基礎上對知識與信息的創(chuàng)造、理解、應用和吸收能力的差距。其中,狹義的概念強調時效性,主要針對目前互聯網這種新興的通信技術在各個主體之間普及和擴散問題,強調數字鴻溝是一種普遍存在的不均衡,表現為各個主體在信息通信技術擁有數量上的差異,強調“硬”鴻溝;廣義的概念則將數字鴻溝的范疇擴大化,將“數字”泛指信息通信技術,從信息化的廣度來理解數字鴻溝的動態(tài)性和綜合性,強調“硬”鴻溝和“軟”鴻溝兩方面的內容。
二、數字鴻溝的屬性
透過現象看本質,在界定了數字鴻溝的概念后,本文歸納數字鴻溝具有如下的基本屬性。
1.技術屬性
不同的技術在各個主體之間的差距表現出明顯的差異,從早期的電報、電話、傳真等基礎技術,到目前國際互聯網為代表的新興ICT,在應用和普及方面的不平衡狀態(tài)呈現出不同的變化趨勢。傳統的技術差距隨著技術的成熟和普及而不斷縮小,但是新的技術差距又不斷出現,說明數字鴻溝的研究范疇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技術的不斷創(chuàng)新造成的。就像20世紀80年代強調電話接入的差距一樣,當前的數字鴻溝主要針對互聯網接入,關注不同地區(qū)、種族、年齡、收入之間在互聯網接入水平上的差距,而美國等發(fā)達國家則更多地關注互聯網寬帶接入上的差距。
因此說,只要客體目標在變動,技術水平的差距持續(xù)存在,數字鴻溝的技術屬性使數字鴻溝同時存在著量變和質變的發(fā)展形態(tài)。不同的信息通信技術發(fā)展和普及都遵循S型增長曲線,其中美國已經基本完成傳統ICT的普及過程,包括互聯網在內的新興ICT正處在快速增長期。這種技術擴散的變化趨勢對數字鴻溝的廣度和深度都存在很大的影響。
2.社會屬性
數字鴻溝同時表現出社會性。不同年齡、種族、性別和地理位置的個人和群體是否能夠訪問和使用互聯網等信息通信技術,表現出社會的公平性,體現了社會包容和數字民主,數字鴻溝的存在無疑導致部分弱勢群體的邊緣化。ICT的普及和使用已經深深影響和改變著人們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極大地改變了人們對傳統道德、傳統家庭的看法,決定了人們在數字化時代的全新生活方式。正如著名的美國未來學家尼葛洛龐帝在《數字化生存》中所說的:“計算機不再與計算有關,它將決定我們的生存……。我們經由電腦網絡相連時,民族、國家的許多價值觀將會改變,讓位于大大小小的電子社區(qū)的價值觀”。數字鴻溝的存在,無疑將產生傳統價值觀和現代網絡生存觀的并存與沖突。
3.經濟屬性
數字鴻溝不僅僅是一個技術問題,更是傳統的技術差距在信息經濟時代的延伸,這些差距與信息經濟特征與規(guī)律的融合和發(fā)展,將對微觀個體的經濟效益提高與國民經濟的總體發(fā)展產生作用,從而很大程度上凸顯出它的經濟意義。在2002年世界電信發(fā)展報告中,研究者就曾經直接將數字鴻溝等同為經濟鴻溝。
從ICT本身的經濟特征來看,互聯網為代表的ICT具有不同于傳統經濟的規(guī)律和特征,表現出網絡外部性、知識溢出以及報酬遞增等特點,對于各國經濟結構和經濟發(fā)展產生顯著的影響。因此,從經濟視角考慮,消除數字鴻溝的實質就在于如何利用互聯網為主的ICT來創(chuàng)造更多的經濟價值,實現商業(yè)模式創(chuàng)新,宏觀上促進經濟增長、縮小貧富差距,實現社會經濟的全面進步。數字鴻溝的特殊性正在于將工業(yè)化中的物質財富差距延伸到信息化時代中的數字財富差距,又進一步影響到國民經濟總體水平的差距。
4.知識屬性
從狹義概念上看,數字鴻溝表現為互聯網為代表的新興ICT在不同主體中的普及和使用水平的差異。數字鴻溝溯源于知識溝和信息溝理論的基本思想,也就是網絡經濟時代的知識溝現象。信息通信技術只是承載知識的工具,數字鴻溝的存在更多地表現為對知識發(fā)現、獲取、理解、吸收和應用上的差距。在新經濟形態(tài)中,知識已經成為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內生變量。發(fā)達國家利用其在信息通信技術上的優(yōu)勢,不斷擴展知識的邊界,導致發(fā)展中國家所追趕的始終是不斷變動的目標。因此,數字鴻溝更多地表現為創(chuàng)建知識、理解知識、獲取知識、吸收知識和應用知識等能力上的差距。
綜上所述,數字鴻溝是一種綜合性的現象,從技術層面來看,數字鴻溝是技術鴻溝,信息通信技術本身的特點影響其普及和擴散;從社會層面看,數字鴻溝就是社會鴻溝,是傳統社會分化現象在信息網絡時代的延續(xù);從經濟層面看,數字鴻溝是經濟鴻溝,不僅僅是各主體之間經濟水平的不平等和不平衡在網絡經濟中的體現,同時也造成貧富差距的進一步惡化;從知識層面看,數字鴻溝是知識鴻溝,是不同群體在獲取和利用知識的能力上存在的差距。
參考文獻:
[1]盧斯夏諾•弗蘭克:數字帝國主義與文化帝國主義[J].與現實,2003,(5)
篇2
關鍵詞 數字內容產業(yè) 數字出版 電子圖書 版權交易 產業(yè)評估
分類號 G230 F49
2009年,中國首次作為主賓國亮相于被稱為世界“書業(yè)奧林匹克”的第61屆法蘭克福書展。據了解,展會期間中國舉辦了600多場文化交流活動,包括經濟學家的學術論壇、音樂會及各類主題活動,讓德國市民、各國出版人及媒體記者應接不暇。數字出版是這次展會的一大亮點。
據統計,截至2008年底,國內578家出版社已經有90%開展了電子圖書出版業(yè)務,出版電子圖書50萬種左右,與2007年相比較增長了25%,電子書發(fā)行量超過3000萬。至2008年12月,我國數字出版業(yè)整體收入達530億,比前一年增長46.42%,據專業(yè)機構預測,2009年將達750億(實際達到795億),首次超過紙質出版產值。今后幾年內,電子圖書用戶每年將增長約30%,產值增長50%左右。如此,我們可以預測到數字出版業(yè)的興旺程度,包括數字出版及出版產業(yè)鏈中各個環(huán)節(jié),如出版物、閱讀工具、整合平臺及用戶教育等;也可以推測出數字內容產業(yè)正受社會追捧的趨勢。未來學家奈斯比特在新著《世界大趨勢》一書中提到“文化:視覺文化正在占領世界”的趨勢,可以說是又一個佐證。
1 數字內容產業(yè)的定義與邊界
只有基本確定了數字內容產業(yè)的邊界,才可以進一步對其產業(yè)進行評估體系的設定。數字內容是文化產業(yè)與信息技術結合產生的詞匯,其寬泛涵義是指一切采用多媒體技術,將圖像、文字、音頻、視頻信號數字化之后的產品或者服務,具體范疇包括游戲軟件、動畫、移動應用服務、多媒體應用及內容制作、數字教育、數字出版等,其中游戲和動漫是數字內容產業(yè)中最具產業(yè)潛質而倍受世界關注的明星產業(yè)。據了解,在歐、美、韓、日等國家,游戲與動漫產業(yè)已成為本國文化支柱產業(yè)之一。
1995年西方七國信息會議首次提出了“數字內容產業(yè)”(digital content industry)的概念,1996年歐盟《Info2000計劃》進一步明確了數字內容產業(yè)的內涵。歐盟“Info2000計劃”中把內容產業(yè)的主體定義為“那些制造、開發(fā)、包裝和銷售信息產品及其服務的產業(yè)”。內容產業(yè)的范圍包括各種媒介上所傳播的印刷品內容(報紙、書籍、雜志等)、音響電子出版物內容(聯機數據庫、音響制品服務、電子游戲等)、音像傳播內容(電視、錄像、廣播和影院)、用以消費的各種軟件等。數字化內容產業(yè)是指將圖像、文字、影像、語音等內容,運用數字化高新技術手段和信息技術進行整合運用的產品或服務。2005年,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OECD)公布的“Digtial Broadband Content”研究報告指出:數字內容是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經濟的一個日益重要的部分,OECD的經濟正從一個有形的產品向一個高價值的無形物制造業(yè)轉變,數字內容產業(yè)是國際競爭的重要基礎。
有人認為,信息產業(yè)和文化產業(yè)的融合產生了新型文化產業(yè),這指的就是內容產業(yè)。伴隨信息技術的推進和信息技術在文化領域的應用,信息產業(yè)和文化產業(yè)相互融合,產生了許多新型文化產業(y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三種新型產業(yè)是:①網絡游戲產業(yè)。真正意義上的網絡游戲可追溯到1969年,當時瑞克?布羅米為Plato系統編寫了一款名為《太空大戰(zhàn)》(Space War)的游戲,不同于以前的單機游戲,該游戲可支持兩人遠程連線,被公認為是網絡游戲的雛形。1978年,在英國的埃塞克斯大學,羅伊?特魯布肖用DEC-10編寫了世界上第一款MUD游戲――“MUD1”,這是首次真正意義上的實時多人交互網絡游戲。1996年,大型網絡游戲(MMOG)的概念產生,網絡游戲不再依托于單一的服務商和服務平臺而存在,而是直接接入互聯網。②動漫產業(yè)。指以“創(chuàng)意”為核心,以動畫、漫畫為表現形式,包括動漫圖書、報刊、電影、電視、音像制品、舞臺劇和基于現代信息傳播技術手段的動漫新品種等和動漫直接產品的開發(fā)、生產、出版、播出、演出和銷售以及與動漫形象有關的服裝、玩具、電子游戲等衍生產品的生產和經營的產業(yè)。③數字內容產業(yè)。與前兩者比較,它是以文字、圖像、語音等為表現內容的數字產品或產品服務的產業(yè)。
基于網絡調研得知,不同國家或地區(qū)對于數字內容產業(yè)的表述方式也不完全相一致,如圖1所示:
由此,可以把數字內容產業(yè)劃分為廣義或狹義兩個部分:廣義上的數字內容產業(yè),即是依托信息技術支撐,一切與之有關的文化產業(yè)鏈上的產品或服務都可稱為數字內容產業(yè)的范圍;狹義上的數字內容產業(yè)是指以數字出版為核心業(yè)務的相關產業(yè),主要包括以文字、圖像、語音等為表現內容的數字產品或產品服務的產業(yè)。本研究是建立在狹義數字內容產業(yè)上的評估體系研究。
2 數字內容產業(yè)鏈分析
2,1數字內容產業(yè)鏈的含義與基本要素
數字內容產業(yè)是新興的產業(yè),包含所有數字內容產品和服務的設計與生產、宣傳與銷售等許多部門,而且綜合或分解了許多原有產業(yè)的形態(tài)。隨著環(huán)境變化與發(fā)展,它還需要進一步重新整合,在融合的情況下整合或重新專業(yè)化分工,形成新的產業(yè)鏈環(huán)節(jié),才有可能突顯新興產業(yè)的競爭優(yōu)勢。數字內容產業(yè)實際是一個龐大的產業(yè)集群,涉及數字內容產品生產、交易、傳輸、技術支持、服務支持等多個環(huán)節(jié),集群式發(fā)展是產業(yè)的一個特點。另外,有專家強調,新的數字內容產業(yè)中“內容”是主要的驅動力和最重要的資產,內容產業(yè)將被“需求”驅動,而不是被技術驅動。終端用戶才是最終服務的決策者(數字內容產業(yè)的特質之一),而不是被動的被引導者,內容在數字媒體中處于核心的地位。同時,在媒體互動、安全交易系統、用戶互動、低價加速接入、寬帶等諸多領域需要令人滿意的技術解決方案。內容產業(yè)的發(fā)展既需要內容,也需要技術,有時還需要配套的產品或服務支持,形成多元支撐的格局,這是數字內容產業(yè)新的發(fā)展范式。
數字內容產業(yè)的構成要素:①它是基于傳統的媒體印刷品、電子出版物和音像傳播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相當于國內現在的文化產業(yè)和信息資源開發(fā)產業(yè);②內容產業(yè)的核心競爭力來源于內容的創(chuàng)意與設計;③網絡是內容產業(yè)的傳播模式或平臺,具有強有力的技術支持;④產業(yè)政策環(huán)境的導向作用;⑤產業(yè)發(fā)展的基礎設施,如:基本的硬件設施和材料的科技含量;⑥市
場,主要是銷售渠道、銷售網絡和消費者。這幾個方面基本構建了數字內容產業(yè)發(fā)展的條件或環(huán)境,也決定了數字內容產業(yè)發(fā)展規(guī)模與速度。中國臺灣于2002年提出了一個“加強數字內容產業(yè)發(fā)展的推動方案”,其中提出六方面的發(fā)展策略:①產業(yè)發(fā)展的環(huán)境與法規(guī),吸引投資與國際合作;②創(chuàng)新與管理人才供給;③投資與租稅的優(yōu)惠;④加速關鍵技術與產品的發(fā)展;⑤提升國際行銷能力和競爭力;⑥推動臺灣數字內容廣泛應用等。從構成要素和臺灣的推進策略觀察,這些都可以作為數字內容產業(yè)評估體系中重點考慮的指標內容。
據悉,美國的文化消費已占到家庭消費30%左右的份額,美國文化產業(yè)產值占GDP總量的25%以上。數據顯示,在400家最富有的美國公司中,文化企業(yè)的數量已經近百家,內容在信息產業(yè)銷售額中的比重接近50%,從而成為新經濟態(tài)勢。在英國,內容創(chuàng)意產業(yè)的產值僅次于金融業(yè),是第二大產業(yè);在日本,數字內容產業(yè)產值已超過旅游業(yè)。據有關專家估算,全球創(chuàng)意產業(yè)每天創(chuàng)造的產值高達220億美元。這些數據表明,這些國家或地區(qū)的數字內容產業(yè)政策環(huán)境十分良好,基礎設施保障作用十分到位,人的創(chuàng)造力十分強盛。但也有數據表明,文化消費力也存在不平衡,這種不平衡影響著數字內容產業(yè)的發(fā)展。調研中,我們注意到北京是數字內容產品集中地;此外,令人注意的是華中地區(qū)的武漢有兩家專做數字內容的技術支持企業(yè),即“緣來文化”和“博看網”;廣東有一家做教學課件素材的;上海已經與部分數字內容企業(yè)建立了生產基地等。“緣來文化”(省略)是專做進口的科教視頻節(jié)目,博看網(WWW.省略)做消費類期刊(也有少數社科類期刊)。據了解,進入市場三年左右的博看網,目前年銷售額不足一千萬,其中又有30%用于版權交易上,有一些產業(yè)鏈正在搭建之中,這從一個側面說明中國的數字內容產業(yè)正處于啟動和發(fā)展初期階段,除了與國際的差距外,還存在國內地區(qū)性的差距。
2,2數字內容產業(yè)的案例研究
為進一步了解數字內容產業(yè)的內容,以下我們以電子圖書和版權產業(yè)為例來說明這個問題,以便有一個更加清晰的產業(yè)鏈概念。
電子圖書是數字內容產業(yè)的產品之一。日本的電子圖書市場,形成規(guī)模大約在2000年前后,發(fā)展至今已有8、9年歷史。有人專門對日本的“電子書”市場進行了盤點,發(fā)現主要面向PC閱讀器的電子圖書和面向便攜式閱讀器的電子圖書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如表1所示:
從產業(yè)角度看,電子書的需求與滿足需要配套的閱讀器,閱讀器是產業(yè)鏈上重要的環(huán)節(jié)。目前,全球計劃開發(fā)具有自主產權的電子閱讀器企業(yè)有80多家,其中中國大陸地區(qū)有41家。僅就電子書而言,產業(yè)的形成需要:①讀者新的閱讀習慣的形成;②閱讀工具的便捷和較低的價格;③宣傳與培訓;④銷售與網絡;⑤與運營商的合作;⑥與終端企業(yè)的合作(如手機企業(yè))等,每個環(huán)節(jié)都是影響該產業(yè)發(fā)展的重要因素。日前,從“新東方”數字產品會中了解到,“新東方”已經走過16年的歷程,原以語言教育為特色的培訓機構,三年前開始從傳統平臺邁向數字內容行業(yè),當時產品內容僅以視頻為主,目前已經從英語學習增加到各種職業(yè)考試,并與電信、終端企業(yè)積極合作,從PC機閱讀轉向手機閱讀領域,這是中國數字內容產業(yè)發(fā)展的極好例證。
版權產業(yè)也是數字內容產業(yè)之一,是一個相對來說比較宏觀的概念。2003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發(fā)表了由多國經濟學家編寫的《版權相關產業(yè)經濟貢獻調查指南》,指南采用國際標準產業(yè)分類代碼界定了版權產業(yè)。該指南一項重要的分類就是將版權產業(yè)區(qū)分為四大類(見表2)。
以上四大類也有人翻譯為:核心版權產業(yè)、交叉版權產業(yè)、部分版權產業(yè)及邊緣版權產業(yè)。
盛大集團是國內著名的數字內容產業(yè)企業(yè),其中“盛大文學”是一個“全版權運營公司”,其中“版權內容”涉及:網上電子版權、線下出版權、手機上的電子版權、影視和游戲改編權以及一系列衍生產品的版權等。這里的“全版權運營”概念也是版權產業(yè)的一個實踐。
版權及版權產業(yè)對國民經濟增長的貢獻不但是現實存在的,而且應當可以用具體數字來量化。為了量化版權產業(yè)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確定一種科學合理并易于操作的計量尺度是至關重要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確定三個衡量指標:即:①版權產業(yè)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百分比;②版權產業(yè)中的就業(yè)機會;③其在對外貿易中所占份額。以上這3個指標是相互補充的,可以說明一個國家版權產業(yè)宏觀上的基本情況。這里,我們從版權產業(yè)又可以折射到產業(yè)鏈上各種環(huán)節(jié),由版權演繹出了許多產品和服務。
據了解,我國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對版權問題高度重視,1992年10月,中國加入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2009年10月5日,在廣州落下帷幕的“第二屆中國國際漫畫節(jié)”中,版權交易情況令業(yè)界興奮,實際交易額比上一屆增加了13%,達到25個億左右。其中,漫畫版權購買及發(fā)行成交總額1.6億元;動漫形象授權領域成交額達到1億元;動畫授權制作及發(fā)行成交9.5億元;網絡游戲、手機動漫及人物形象扮演等領域成交總額達12.8億元。版權交易形成了多領域、多層次的體系和渠道,再一次看到我國版權產業(yè)的話語權。
因而可以得知,數字內容的產品與服務之所以稱為產業(yè),是因為數字內容的傳播實現是需要一定的外部條件支持(不管是技術或是硬件以及教育培訓);同樣,數字內容產品的發(fā)展,也帶動了其他許多行業(yè)的發(fā)展,因而有人稱之為產業(yè)集群。數字內容產業(yè)得到全社會的青睞,還有一個原因是:它是綠色的,是通過創(chuàng)意去實現視覺娛樂,而不是靠純消耗物理的材料與資源。所以,它是新興的朝陽產業(yè),是世界經濟活動發(fā)展的一個新方向,也符合科學發(fā)展觀中轉變生產方式、提倡低碳經濟的時代要求。
3 數字內容產業(yè)評估指標體系構架
數字內容產業(yè)增值的動力來自于人類的智慧,而不是傳統的物理資源的消耗,這一點在盛大企業(yè)戰(zhàn)略中得到了體現,即“所有的商業(yè)模式最終歸于人才創(chuàng)造價值”。正是因為數字內容產業(yè)的發(fā)展,它在在許多國家GDP的指數中比例越來越重,一些國家或地區(qū)實施了相關的戰(zhàn)略計劃。歐盟從2001年開始實施電子內容(E-content)計劃,全面開發(fā)利用各種信息資源,并通過了2005-2008年度的《電子內容增強(E-contentPlus)計劃》,數字內容產業(yè)在歐洲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已經占有極為重要的位置;澳大利亞、愛爾蘭等國家相繼出臺了發(fā)展數字內容產業(yè)的有關政策;韓國的游戲產業(yè)已經超過汽車產業(yè)??梢哉f發(fā)達國家在數字內容產業(yè)發(fā)展方面已經形成了系統的理論體系、法規(guī)體系和產業(yè)結構,加快了對全球信息資源的開發(fā)利用。
國內的數字內容企業(yè)競爭也十分激烈,據悉,2009年5月底,“共建全球創(chuàng)意創(chuàng)新中心”的桂冠落在
了深港頭上,而立志打造“國際創(chuàng)意產業(yè)中心”的上海,卻沒有成功,其“發(fā)展的空間將受到深港擠壓”。其實2008年,上海已經失利過一次,深圳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授予“設計之都”,為了這個名號,上海人追逐了四年,業(yè)界自認文化底蘊、對外交流、人才集聚、產業(yè)基礎都強于深圳,那么為什么會失敗,有人把責任歸咎于本地政府重視不足。其實,問題并不是那么簡單,國家的產業(yè)戰(zhàn)略布局可能也是重要原因,這一點應引起重視,說明一個區(qū)域的數字內容產業(yè)發(fā)展與區(qū)域內的產業(yè)政策環(huán)境十分相關。區(qū)域的資源優(yōu)勢、人才優(yōu)勢、區(qū)位優(yōu)勢、技術優(yōu)勢都是制定本地區(qū)內容產業(yè)發(fā)展戰(zhàn)略定位中的重要依據。
管理體制方面,國外政府大多采用市場經濟環(huán)境下的民間的、中介協會的作用于數字內容產業(yè)的管理體制。日本成立數字內容產業(yè)協會;韓國成立數字內容產業(yè)發(fā)展委員會和數字內容規(guī)劃與服務局;澳大利亞成立交互媒體產業(yè)協會、游戲開發(fā)商協會;英國成立數字內容產業(yè)聯盟。為保護作者創(chuàng)作的積極性,我國相繼成立了“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文化創(chuàng)意組織協會”等機構,開辟專門的數字產業(yè)基地(有的稱“創(chuàng)意園”),以此推動文化創(chuàng)意產業(yè)的發(fā)展,從體制上適應數字內容產業(yè)的發(fā)展要求。
筆者認為,數字內容產業(yè)評估體系應當從外部環(huán)境、內部組織、市場支持(效益指標)及產業(yè)鏈長短幾個關鍵環(huán)節(jié)進行。建立一個科學的評價體系和指標,加強產業(yè)評估,引導產業(yè)發(fā)展,讓其知己知彼,企業(yè)或地方始終保持清醒頭腦,評估服務于發(fā)展規(guī)劃,是十分有意義的。
3,1內容產業(yè)發(fā)展環(huán)境與指標設計
筆者認為數字內容產業(yè)發(fā)展應當堅持:①以體制建設為環(huán)境,包括產業(yè)政策導向、內在激勵因素、績效評價因素;②以人力資源為創(chuàng)造性源泉,即強調創(chuàng)意人才培養(yǎng),保護創(chuàng)造性產品;③產品應重視品牌建設,自主知識產權為核心競爭力;④市場以國家或地區(qū)的經濟水平、消費能力為背景;⑤服務以國家或地區(qū)的大眾審美水平及用戶的培訓、教育和銷售網絡構建為主要內容等,采取靜態(tài)與動態(tài)相結合,外部環(huán)境與內部發(fā)展相一致。相對的,評估指標的設計應當包括這些內容。
3,2指標內容
依據以上幾點要求,我們分別從產業(yè)環(huán)境、人力資源、企業(yè)、產品、市場、服務及產業(yè)鏈延伸等幾個方面設計其一、二級評估指標,期望能基本客觀評價數字內容產業(yè)的競爭與成長環(huán)境(見表3)。
3,3權重制定原則與分配
權重設立是評價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評價主要是建立在一定時期評價主體(參與者)的價值觀基礎上的。如數字圖書是以圖書的內容質量為優(yōu)先考慮,那么,評價者就會將數字圖書的質量分值提高;動漫是以品牌的市場占有率為重點,同樣就會把品牌市場占有率的分值放得很高;數字內容企業(yè)將資本與市場作為構建新產業(yè)鏈條的驅動力,會把資本渠道的分值擺在重要位置。所以,不同時期、不同的評價主體會有不同的價值尺度,這是動態(tài)的概念,值得注意的是專家意見的影響力很大。因而,評價之前應當設置一輪專家意見調查,依據專家意見來調整原來設定的權重。同樣,評價結果也是在一定環(huán)境下的相對結果,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偏差。
從調研的情況分析,評價權重或分值主要考慮五部分:①產業(yè)發(fā)展的環(huán)境,即一個社會管理者的認知水平及相關配套產業(yè)政策、資金扶持狀況(如風險投資比例);②人力資源狀況,涉及專業(yè)的人才隊伍供給與保障,支撐產業(yè)的可持續(xù)性發(fā)展。數字內容產業(yè)強調的是創(chuàng)造性,產品的創(chuàng)意程度決定了市場的成功與失敗,創(chuàng)造性主要在于人,人的培育也要看人才培養(yǎng)的環(huán)境與機制,其中,吸引人、留住人、發(fā)揮人的作用最為關鍵;③產品的前期宣傳與后期銷售,宣傳與銷售帶動了相關產業(yè)的發(fā)展,這是產業(yè)鏈的延續(xù);④企業(yè)之間的合作、協作狀況,如通過合作與外包方式解決方案,分工合作又是提高專業(yè)化和運行效率的有效形式;⑤消費能力,這取決于消費者對于數字內容產品的認知、偏好及經濟支持力(比如:區(qū)域經濟的發(fā)展情況)。一般來說,投資、出口、消費是全球化經濟產業(yè)發(fā)展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可見,數字內容產品的消費非常重要,無消費就無發(fā)展。以上五部分合計應占85%以上,以此來體現或評估產業(yè)的基本發(fā)展態(tài)勢。
篇3
[關鍵詞] 數字化;數字證據;視聽資料;書證 ;數字證據規(guī)則
STUDY ON THE DIGITAL EVIDENCE
YU Hai-fang ,JIANG Feng-ge
(Law school of Yantai university, Yantai Shandon, 264005)
Abstract: In order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ocedural law, we should study the effects of digital technology on the system of evidence. As for the concept, digital evidence should be adopted , instead of computer evidence or electronic evidence; as for the sort of evidence, digital evidence should be a new sort of evidence through the comparison with documentary evidence and audio-visual reference material. As for the rules, there must be some special rules for digital evidence. When do some research on the new problems as a result of hi-technology, we should connect the technological characters of it and the feature of it.
Key words: digitalization; digital evidence; documentary evidence; audio-visual reference material ;rules of evidence
[中圖分類號] D 925.1 [文獻標識碼] A
具有相輔相承關系的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是人類文明不可分割的整體,自然科學成就以及其所積累起來的大量實證科學知識,為社會科學提供新的思維方式與研究方法,而社會科學不僅要思考具體社會關系中人與人的關系問題,還要回答自然科學發(fā)展中出現的一系列制度層面和道德層面的問題。包括法律在內的社會科學往往隨著自然科學的發(fā)展,在對自然科學所引導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的同時獲得了自身的進一步發(fā)展與完善。從法律縱向發(fā)展歷史來看,每次重大技術進步都會在刺激生產力飛躍提升的同時促進法律進步,工業(yè)革命時代如此,當前以數字技術為主導技術的信息革命時代也是如此。數字技術推促環(huán)境迅速發(fā)展、改變,使法律不得不正面回答其所提出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首先進行的一般是實體法的擴展與新創(chuàng),隨之而來的則是程序法的映射修正。但是由于目前研究正處于伊使狀態(tài),許多問題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面對數字技術對法律提出的不同以往的挑戰(zhàn),體現于合同法、知識產權法、行政法的一些程序流程中,我國在一些實體法中已開始逐漸進行解決,但在程序法上卻仍未開始這方面的嘗試。在當前已經出現的大量技術含量極高的案例中,作為程序的核心——證據制度,①不論是民事,還是刑事、行政證據制度在面對新問題時都處于一種尚付闕如的尷尬境地,這種尷尬在目前沸沸揚揚的新浪與搜狐的訴訟之爭中又一次被重演。不僅當前制定證據法的學者們所提出數稿中有的根本就沒有此方面的規(guī)定,即使作為對以往司法實踐的總結與最新的證據規(guī)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對數字技術引發(fā)出現的愈來愈多的問題也依然未給予應有的注意。數字技術引發(fā)的種種問題現下可謂已漸有燎原之勢,卻仍不進行解決,可謂欠缺,因此為避免這種脫節(jié),理應在數字技術環(huán)境下對括民事、刑事、行政證據制度進行新的研究。
一、數字證據的可采性與可行性分析
數字技術推動出現的社會經濟關系提出新的要求,體現于法律之上,在實體法上表現為,要求重新確認這種新技術指示的新類型社會關系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程序法上表現為,當這種社會關系的當事人因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糾紛時,應當存在與之相適應的相關程序,或者對已有程序進行完善,能夠滿足這種糾紛不同以往而與其技術特征相適應的要求。而在程序法證據制度上的一個基本表現就是,要求數字化過程中所產生的一些數據資料等能夠納入到證據體系中,得到證據規(guī)則的認可,能夠被法庭接受成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自20世紀90年代起,EDI數據交換方式以其便捷、高效、準確而備受青睞。一些重要的國際組織針對電子商務等進行大量的立法工作,歐美各國在實體上早已承認以數據電文方式訂立合同、申報納稅與以信件、電報、傳真等傳統方式具有相同效力,在程序法上也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美國《聯邦證據規(guī)則》通過重申現行判例和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數據電文無論是人工做成的還是計算機自動錄入的,都可作為訴訟證據。英國1968年《民事證據法》規(guī)定,在任何民事訴訟程序中,文書內容只要符合法庭規(guī)則就可被接受成為證明任何事實的證據,而不論文書的形式如何。[8]在1988年修正《治安與刑事證據法》(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也作出了類似的規(guī)定。加拿大通過R. v. McMullen (Ont. C.A., 1979)一案確立了新證據在普通法上的相關規(guī)則。聯合國貿法會在《電子商務示范法》中規(guī)定,“不得僅僅以某項信息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執(zhí)行性?!庇殖姓J了以數據電文方式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并且認為,在一定情況下數據電文滿足了對原件的要求,在訴訟中不得否認其為原件而拒絕接受為證據。這些規(guī)定運用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認為只要與傳統方式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可認定為具有同等效力。我國也與這一國際立法趨勢相靠攏,例如我國新修訂的海關法中規(guī)定了電子數據報關方式。更為重要的是,我國在合同法中已承認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承認其符合法律對合同書面形式的要求。要使實體法的修改有實際意義,就必須設定相應的程序規(guī)則,使在以實體規(guī)定為依據在訴訟中尋求救濟時具有程序法基礎,否則實體法上的修改不啻一紙空文。
雖然數字證據并不單純只是在電子商務關系中產生,其還可在其他社會關系中產生,①但數字證據問題主要是由于電子商務的飛速發(fā)展而提出。由于電子商務交易追求交易的快速便捷、無紙化(paperless trading)流程,在很多交易過程中很少有甚至根本就沒有任何紙質文件出現,電子商務交易中所存在的與交易相關的資料可能完全是以數字化形式存在于計算機等存儲設備中。一旦產生糾紛,如果在程序法上不承認數字證據的證據力,當事人將沒有任何證據來支持自己的權利主張,無法得到法律救濟,商人對電子交易就難以產生依賴感,不利于電子商務的發(fā)展。
縱觀證據法的發(fā)展歷程,各種證據類型是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中逐漸得到法律承認的,目前作為主要證據形態(tài)的紙質文件經歷了很長的時間方得到法律認可,視聽資料也經歷了類似的過程。電子技術在20世紀大行其道,導致證據法上接受了電子資料的證據效力,而數字技術在20世紀末便開始獲得了極大進步,對經濟與社會有著深遠影響,在新世紀之初所取得的發(fā)展與對社會發(fā)展的促進作用有目共睹。雖然法院尚未正式使用數字技術形成的數字證據,但法院卻早已開始使用數字技術方便案件的處理,雖然不能肯定數字技術會否在某一天取代電子技術,但卻能肯定數字技術必將搶占電子技術所占據的社會份額,其對社會的影響必將超越電子技術。任何一種技術新出現時都會有其欠缺之處,但正如電子資料最終成為證據法上的證據類型一樣,不能因為數字證據在目前所具有的脆弱性等消極因素而拒絕直面技術的發(fā)展、社會的進步,對于其之消極方面可以通過立法技術來加以調整,保障其在訴訟中的可采性,從而揚長避短,在程序法上充分發(fā)揮數字技術的作用。
并且,承認數字證據在我國法律上也是可行的。在法律上承認數字證據的可行性就在于法律能否將數字證據容納進去,而與法律的價值理念不相沖突,并可與原有的法律規(guī)定相協調,重新建立的規(guī)則與原有的體系也并不矛盾。各國在證據立法上有三種模式:一是自由式,原則上不限制所有出示的有關證據;二是開列清單式,明確列舉可作為證據的種類,此為我國所采;三是英美判例法證據模式。承認數字證據,在我國訴訟法中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礙,我國并不存在英美判例法國家由判例中長期以來形成的例如“最佳證據規(guī)則”與“傳聞規(guī)則”的束縛,以至于由于與根本性原則不相符合而使程序法容納數字證據大費周折。①我國訴訟法對證據采取列舉式的規(guī)定,只要立法將新的證據類型予以確認,即可使之成為合法的證據,可以在訴訟中有效使用。將原有的一些規(guī)則進行重新闡釋或者進行規(guī)則的另行制定,即可建立起數字證據制度。法律是個不斷進化、發(fā)展的而不是僵化的封閉體系,在有完善的必要時,或者修改立法,或者在未修改前對這種新證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進行擴大解釋,予以訴訟上的許可也是合理的,既符合立法者意圖,也不違反我國程序法的相關規(guī)定,所以在我國法律上是可行的。
二、數字證據概念的比較研究
使用精確的概念,進行內涵的準確界定與外延的清晰延展,對于一個科學體系的建立極具方法論意義,并且也符合社會學方法的規(guī)則,因此,建立一個體系首先進行的便應是概念的歸納。同時,一個精確的概念必須能夠抽象歸納出所有客體的本質共性所在,必須能夠把表現相同性質的所有現象全部容納進去。對數字證據進行概念歸納,基于其之鮮明的技術特征,在歸納時要回歸到數字技術層面,在其所使用的數字技術與存在的社會經濟基礎的結合中尋找恰當的突破點。
對于所采用的概念,在國際上至今未有定論,如computer evidence(計算機證據)、electronic evidence(電子證據)、digital evidence(數字證據)都有其之使用者。我國采取數字證據概念大多數是IT 業(yè)界,法律學者采用的概念主要是:計算機證據與電子證據,進而在這些概念基礎上分析證據的性質、效力、類型等。②這些概念以及在此基礎上的分析存在一些問題,之所以如此,或者是因為單純注重對社會經濟層面的考查卻忽略對技術層面的透徹分析,或者是因為雖進行了技術的分析,但卻未深入到進行法律歸納所需要的足夠程度。因而有必要從與這些概念、定義的多維比較中分析數字證據概念的內涵與外延。
(一)與計算機證據、電子證據概念相比較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雖各概念所使用的語詞雖不同,但在內涵上,計算機證據、電子證據都是針對不同于傳統的數字化運算過程中產生的證據,在外延上一般都試圖囊括數字化運算中產生的全部信息資料。不過,計算機證據與電子證據這兩種概念并不妥貼,不能充分表現該種證據的本質內涵,由此而容易導致概念在外延上不能涵蓋該種證據的全部表現。
1、 “計算機證據”概念 有人認為,“計算機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盵1]采取“計算機證據”概念來表述數字化過程中形成的證據具有一定合理性,因為計算機及以計算機為主導的網絡是數字化運算的主要設備,并且目前數字化信息也大多存儲于電磁性介質之中。從數字化所倚靠的設備的角度來歸納此類證據的共性,在外延上能夠涵蓋絕大多數此類證據。然而,雖然計算機設備是當前數字化處理的主要設備,計算機中存儲的資料也是當前此類證據中的主要部分,但是進行數字化運算處理的計算機這一技術設備并不是數字化的唯一設備,例如掃描儀、數碼攝像機這些設備均是數字化運算不可或缺的設備,但并不能認為這些也屬.于計算機之列。從國外立法來看,沒有國家采取computer evidence,采用這種概念的學者在論述中也往往又兼用了其他的概念。
迪爾凱姆認為,研究事物之初,要從事物的外形去觀察事物,這樣更容易接觸事物的本質,但卻不可以在研究結束后,仍然用外形觀察的結果來解釋事物的實質。所以,“計算機證據”概念從事物外形上進行定義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計算機證據”概念未能歸納出數字化過程中形成的可以作為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證據共性,其不僅僅只是能夠涵蓋當前數字化過程中產生的大多數卻不是全部的信息資料,而且在法律上也不能對將來出現的證據類型預留出彈性空間。
2、 “電子證據”概念 目前,采用“電子證據”者甚眾,其存在各種各樣的定義。有人認為:“電子證據,又稱為計算機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2]有人認為:“電子證據,是指以數字的形式保存在計算機存儲器或外部存儲介質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數據或信息?!?[3] “電子證據是指以儲存的電子化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電子物品或電子記錄,它包括視聽資料和電子證據?!?[4] 加拿大明確采取了電子證據概念,在《統一電子證據法》(Uniform Electronic Evidence Act)的定義條款中規(guī)定,“電子證據,指任何記錄于或產生于計算機或類似設備中的媒介中的資料,其可以為人或計算機或相關設備所讀取或接收。”[5]
綜合起來,各種電子證據的定義主要有這樣兩種:第一,狹義上的電子證據,等同于計算機證據概念,即自計算機或計算機外部系統中所得到的電磁記錄物,此種內涵過于狹小,不能涵蓋數字化過程中生成的全部證據,不如第二種定義合理。第二,廣義上的電子證據,包括視聽資料與計算機證據兩種證據,在內容上包含了第一種定義,并且還包括我國訴訟法中原有的視聽資料。但我們認為,這些定義中不僅所使用的“電子”一詞不妥,而且所下定義亦為不妥,理由如下:
第一,將電子證據或者計算機證據定性為電磁記錄物未免過于狹隘。雖然數字設備的整個運作過程一般由電子技術操控,各個構件以及構件相互之間以電子運動來進行信息傳輸,但是仍然不可以認為該種證據即為自電子運動過程中得到的資料。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2(5)中規(guī)定:“電子(electronic),是指含有電子的、數據的、磁性的、光學的、電磁的或類似性能的相關技術?!睌U大解釋了電子的語詞內涵,使用各種不同的技術載體來表達擴大的電子語義,已經失去了“電子”一詞的原義,原本意義上的電子只是其使用的“電子”概念中的一種技術而已,從而能夠涵蓋大多數此類證據。不過,既然如此,還不如直接使用能夠涵蓋這些技術特性的“數字”概念,在工具價值方面更有可取之處。加拿大《統一電子證據法》解釋中解釋之所以采取“電子”,“因為信息為計算機或類似設備所記錄或存儲”,但這個理由并不充分。并且接下來又承認有些數字信息(digital form)未涵蓋于本法,因為有其他的法律進行調整。 第二,電子證據概念不能揭示此類證據的本質特征。電子運動只是數字化運算的手段,而非本質,并且也并不是所有數字設備的運算全都采取電子運動手段。進行數字化運算的計算機設備及其他數字設備的共同之處在于這些設備的運算均采取數字化方式,而非在于均采取電子運動手段。 第三,不論是將視聽資料這種已存的證據類型納于電子證據中,還是將電子證據納入視聽資料中,會致使“電子證據”與我國訴訟法中的“視聽資料”相混淆,而此類證據與視聽資料證據的本質共性并不相同。視聽資料中主要為錄音、錄像資料,其信息的存儲以及傳輸等也都采取電子運動手段。錄音、錄像采取模擬信號方式,其波形連續(xù);而在計算機等數字設備中,以不同的二進制數字組合代表不同的脈沖,表達不同信號,信息的存儲、傳輸采取數字信號,其波形離散、不連續(xù)。二者的實現、表現、存儲、轉化都不相同。傳統的電話、電視、錄音、錄像等都采取模擬信號進行通訊,這是視聽資料的共性,而計算機與網絡信息技術則采取數字化方式通信,這是數字化運算中生成的證據的共性,兩者不同,不應混淆。
可見,狹義上的電子證據在外延上只能容納數字化過程中產生的部分證據,失之過狹;廣義上的電子證據確實能夠在外延上容納數字化過程中產生的全部證據,但卻失之過寬,如將視聽資料與計算機證據這兩種差別極大的證據容于同一種證據類型中,將不得不針對兩種證據進行規(guī)則的制定,從而導致同種證據類型的證據規(guī)則不相統一,很難建立起一個和諧有致的體系。
(二)數字證據①概念的內涵與外延
我們認為,數字證據就是信息數字化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形式讀寫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資料。
這里使用的“數字”(digital, digits pl.)與日常用語中的“數字”語義并不相同,雖并不如“電子”更為人們熟悉和容易理解,但重要的是根據科學的需要和借助于專門術語的表達,使用科學的概念來清晰的定義相關事物,況且“數字”概念在現今信息時代也并不是一個新概念,早已為人們廣泛接受和使用。現代計算機與數字化理論認為,數是對世界真實和完全的反映,是一種客觀實在。人類基因組的破譯說明,甚至代表人類文明最高成就的人自身也可以數字化。[6]來勢洶涌的全球信息化潮流實際上就是對事物的數字化(digitalization)處理過程,區(qū)別于紙質信件、電話、傳真等傳統信息交流方式,這種采用新的信息處理、存儲、傳輸的數字方式在現代社會包括日常交往與商業(yè)貿易中逐步建立了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毋庸置疑的是,數字技術還會不斷的發(fā)展,因此在進行法律調整之時就更不能限定所使用的技術與存儲的介質,從而在法律上為技術的發(fā)展留存一個寬松的空間。
1、數字證據有其數字技術性。信息數字化處理過程中,數字技術設備以“0”與“1”二進制代碼進行數值運算與邏輯運算,所有的輸入都轉換為機器可直接讀寫而人并不能直接讀寫的“0”、“1”代碼在數字技術設備中進行運算,然后再將運算結果轉換為人可讀的輸出。數字證據以數字化為基礎,以數字化作為區(qū)別于其他證據類型的根本特征。數字證據具有依賴性,其生成、存儲、輸出等都需借助于數字化硬件與軟件設備;具有精確性,數字證據能準確的再現事實;具有易篡改性,數字化技術特性決定了數字資料可以方便的進行修正、補充,但這優(yōu)點在數字資料作為證據使用時成為缺點,使其極易被篡改或被銷毀,從而降低了數字證據的可靠性,這個特點也決定了在對數字證據進行規(guī)則的制定時應當切實保障其之真實性。SWGDE (Scientific Working Group on Digital Evidence)與 IOCE(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n Digital Evidence)在1999年在倫敦舉辦的旨在為各國提供數字證據交換規(guī)則的會議IHCFC (International Hi-Tech Crime and Forensics Conference ) 上提交了一份名為《數字證據:標準與原則》的報告也對數字證據從技術方面進行了定義,“數字證據是指以數字形式存儲或傳輸的信息或資料。”[7]在接下來的規(guī)則中則重點闡述了如何對數字證據的真實性進行保障。
2、數字證據有其外延廣泛性。數字證據概念在外延上既可以容納目前以數字形式存在的全部證據,又具有前瞻性,可以容納以后隨著技術與社會發(fā)展而出現的此類證據。數字證據可以產生于電子商務中,也可以產生于平時的日常關系中,表現為電子郵件、機器存儲的交易記錄、計算機中的文件、數碼攝影機中存儲的圖片等,從美國FBI目前的犯罪執(zhí)法中可以看到,現在專家越來越喜歡用數字技術對一些其他證據進行處理,例如用AvidXpress視頻編輯系統、Dtective圖像增強處理軟件對取得的錄像進行處理,并且這種處理也往往得到法庭的承認。這種對原始證據進行數字技術加工后形成的證據也可看作是一種傳來數字證據,即形成了一種證據類型向另一種證據類型的轉化,例如對我國視聽資料中的錄音、錄像進行數字處理后可以認為是數字證據,適用數字證據規(guī)則。這一點很重要,因為不同的證據類型往往適用不同的證據規(guī)則,從而在真實性等方面可能作出不同的認定。
數字證據一般有兩種存在形式:一是機器中存儲的機器可讀資料,二是通過輸出設備輸出的人可讀資料,如顯示設備顯示出來或者打印設備打印出來的資料。前種作為數字證據毫無疑問,而后者從表面看來似乎可以認定為書證。其實,此種人可讀的輸出資料仍然屬于數字證據,因為這些資料來源于數字化設備,是在設備運行過程中取得的,其之產生完全依賴于前者,人可讀的資料是由機器可讀的資料經過了一個技術轉化過程而取得的,在內容上保持了一致性。這兩種資料具有同質性,只是表現方式不同而已。后者的真實性等因素依賴于前者,在如何確保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等方面,不可以因為其表現為紙面形式就適用書證規(guī)則,而應適用數字證據的證據規(guī)則。
三、數字證據在證據體系中的地位
由前文所述,我國應承認數字化過程中產生的信息資料的證據力,而數字證據要想在訴訟中具有可采性,得到有效使用,首先應在法律上得到認可。對于以列舉方式來進行證據分類的立法而言,一般是先確認合法的證據類型,將證據分類,然后將資料歸入到確認的證據類型中去,形成一個證據體系。我國現有的民事、行政、刑事證據體系都由各自的證據類型與相應的證據規(guī)則組合而成。①確認數字證據,將之納入到程序法證據體系中,自然會對原有證據體系產生影響:首先,要在程序法上承認其之合法性,具有可采性;其次,應確定其之證據類型;再次,需制定數字證據規(guī)則。這就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是否可以擴大解釋原有概念,將數字證據包含于原有體系之中,從而保持原有體系與規(guī)則的穩(wěn)定性;二是如果擴大解釋并不足以一勞永逸,而應將之視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納入到證據體系中,那么如何設定相應的證據規(guī)則。
(一)數字證據類型分析
數字證據并非以其物理狀態(tài),而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這與我國程序法中七種現有證據類型中的物證等并不相同,而與視聽資料與書證非常相似,因此關于數字證據類型的問題,主要圍繞于應將數字證據歸于視聽資料、書證中,還是應當獨立出來成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展開,這三種觀點都有其支持者。所以應當對數字證據與視聽資料、書證的關系進行比較,從而分析數字證據是應當劃歸原有證據類型之中,還是應當成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
1、視聽資料 不僅現在有許多觀點認為應將計算機存儲的資料等數字證據歸屬于視聽資料之中,而且在此之前的一些學者著述中,也認為視聽資料包括計算機存儲的資料。[9]不過這種主張并不像將數字證據納入書證的主張那樣有國外立法例作為支持,而只是一味的希望將數字證據納入原有規(guī)定中,以維持原體系的穩(wěn)定性。
數字證據與視聽資料之間,一個直觀印象便是兩者均須借助于機器中介方可存儲或顯示信息,似乎相同。但視聽資料一般采取電子技術,采取模擬信號進行信息的存儲、傳遞、顯示,從而會導致信息的流失,因此存在原件與復制件之分。而數字證據采取數字技術,與電子技術間存在較大的不同,復制過程一般不會導致信息的丟失,原件與復制件的區(qū)分對于數字證據而言已無大的法律意義。就表面看來,數字證據的表現與視聽資料似乎是非常相同,但是我們認為,正如上文所述,在物理性質與表現手段上,數字證據與視聽資料存在的環(huán)境與據以生成的方式存在非常大的不同;數字證據與視聽資料在證據規(guī)則上存在非常大的不同,同歸一種證據類型中,規(guī)則的科學性很難保證;并且更為關鍵的問題在于,在我國訴訟中,視聽資料一般不能成為獨立定案的依據。但是,電子商務交易中往往只存在數字證據,少有其他類型的證據,而根據最高院的民事訴訟證據解釋,視聽資料的證據力仍然很弱,一旦將數字證據歸屬于視聽資料之列,會致使案件中沒有證據力強大的可獨立定案的證據,于現實不利。這也是不能將數字證據歸入證據力較弱的視聽資料中的最關鍵的理由。將視聽資料納入數字證據之列固不可取,卻也不可以將數字證據納入視聽資料之列。
2、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圖畫、符號等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10]與數字證據的相同之處在于兩者都以其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情況,不同之處主要在于載體與證明手段之上。將數字證據歸于書證之列在目前的學界論述中頗占上風,以書證規(guī)則對數字證據進行規(guī)制的聲音也遠多于以視聽資料進行規(guī)制的聲音,并有國外的立法例作為有力的論據,但是書證與數字證據雖有相同之處,但迥異遠大于相同。
從程序法角度來看,一般意義上的書證一般通過紙質文件、布片或者其他有形物體所載的文字、圖畫或其他符號來證明案件的事實情況,具有原件與副本之分,法庭一般會在提供書證原件的情況下方承認其之效力。數字證據則一般存儲于數字化技術設備之中,以磁盤或者光盤等為存儲介質,所存信息在復制、傳遞、顯示過程中保持了一致性,產生上雖有先后之分,但并不存在書證意義上的原件與副本之分。在證明手段上,數字證據不同于書證,常常表現為各種文字、圖形、圖畫、動畫等多媒體資料。并且,只要保存方式得當,數字證據可以永久保存,卻不像書證會隨著時間的經過而變得暗淡不清。再者,較之于書證,數字證據更易被偽造或者篡改,致使現在很多國家的法院仍然懷疑數字技術不當使用的可能,從而使數字證據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與不可靠性大大增加。
從實體法角度來看,實體法的一些規(guī)定,尤其是合同法將以數據電文訂立的合同歸于書面形式為將數字證據歸于書證的觀點似乎是提供了實體法上有力的佐證,但是我們應當看到,書證不一定就是紙質形態(tài),書面形式并不等于紙面形式,數據電文為書面形式并不等于數據電文就是書面文件。在對書證與數字證據進行比較時,應當對紙質形態(tài)、書面文件、書面形式幾個概念進行理性的區(qū)分:書證不等同于紙質形態(tài),不等同于書面文件,反過來看,紙質形態(tài)與書面文件形式的證據也并不一定就是書證,所以,數據電文為書面形式也不等于其可歸于書證一列。并且,合同法所運用的在電子商務立法中為各國普遍認可的功能等同法,只是在功能上將數據電文與傳統的紙面形式同歸為實體法意義上的書面形式,但卻不是承認此兩者在證據類型上為相同類型,即同為書證。
《電子商務示范法》在第8條與第9條中對電子商務中產生的信息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信息自首次生成之時起,除加上背書及在通常傳遞、存儲、顯示中發(fā)生的正常變動外,并無其他變動,則始終保持了完整性(integrity),并根據生成信息的目的來評定所要求的可靠性標準,依此來判斷是否為原件。①這種規(guī)定排除了數字證據歸入書證之列的最大障礙——書證對于原件的要求,使數字證據歸屬于書證之列不存在大的矛盾。但是,兩者的不同性導致如果將數字證據歸屬于書證之列,勢必會引起書證原有證據規(guī)則的變更,例如證據的出示、原件與副本、真實性的鑒定、證據保全等。我國訴訟法上的數種證據類型中除物證、視聽資料外都可表現為書面形式,但這并不妨礙它們因其自身的特征而成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建立起自身的證據規(guī)則。而數字證據很明顯有區(qū)別于其它證據的顯著特征,同時,其使用的數字技術與存在的社會經濟基礎又區(qū)別于其他種證據類型,為了解決數字證據本身證據力強弱的問題,不必一定要將之歸于書證中。
包括英、美、加拿大在內的許多判例法國家將這種證據歸于書證之中,但我國不能采取同樣的方式,因為首先,英美的這種規(guī)定是與其原有的證據規(guī)則相一致的,例如在新的證據規(guī)則中結合了對microfilm與oral evidence等的規(guī)定,又新發(fā)展了最佳證據規(guī)則與傳聞證據規(guī)則,我國不存在這樣作的基礎;其次,我國不存在判例法中已存和不斷補充的新判例規(guī)則可以及時有效的對之進行調整;再次,數字技術的飛速發(fā)展也決定了數字證據規(guī)則需要根據技術的發(fā)展步伐不斷調整,而一旦歸入書證中,為保持書證原有規(guī)則的穩(wěn)定必然會犧牲數字證據規(guī)則的完整,而嚴格的立法程序又不會使證據規(guī)則的修訂很容易。對這個問題的討論當然要參考國外的立法,但是又必須考慮到本國的法律沿革與現狀,而不可盲目的吸納國外規(guī)定卻不顧難以將之本土化的現實,以至于出現消化不良的可能。
3、數字證據為新的證據類型。 數字證據在目的上與其他證據一樣都是為了證明案件事實情況,但在存在形態(tài)上與證明方式上與以往的證據類型頗不相同,不論歸屬于何種已存證據類型中均不合適。數字證據具有獨自的社會經濟基礎,具有本身的顯著特性,具有與其他證據類型相區(qū)別的特征,在證明方式與書證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在修改立法前為了解決目前比較急切的問題,可以司法解釋明確數字證據的證據力,將之歸于書證之中,并作出適應數字證據自身特點的一些證據規(guī)則,保持書證原有規(guī)則的穩(wěn)定。而最好的方式為將之視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數字證據,同時還應制定與其特征相應的證據規(guī)則。
(二)數字證據規(guī)則設計
對數字證據的證據規(guī)則進行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到數字證據產生的環(huán)境、生成方式、存儲手段等技術性特點以及法律的傳統與體系的內在邏輯。數字證據具有許多優(yōu)點,但也有其較之于傳統證據類型的缺點,尤其是對其真實性的保證相對較難。對數字證據的真實性保障,在技術上可以推進安全技術手段的發(fā)展,嚴格系統操作流程,以及網絡服務中心中轉存、電子簽名、網絡認證等一系列信用保證手段來提升其安全性和可信度。不過,對數字證據真實性的保證主要應從法律角度著手,不過,在法律上保證數字證據的真實性時,不應對數字證據所使用的技術進行限制,而應采取功能等價與技術中性原則,從而不至于使法律成為阻礙技術發(fā)展的桎梏。我們認為,在確認了數字證據類型實現了證據合法性的前提下,在滿足程序法例如舉證分擔、舉證時限等一般規(guī)則的條件下,數字證據自身規(guī)則的設計主要應放在對其真實性的保障之上,這一點在各國相關立法上均得到了體現,例如The Civil Evidence Act ,1968 U.K. 、South Australia Evidence Act(1929 - 1976)、South African Computer Evidence Act, 1983主要規(guī)定的是數字證據的可接受性,其中便以大量篇幅來規(guī)定其之真實性。不論數字證據是作為書證,還是作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基于其自身特征,我們認為都應當至少確立以下證據規(guī)則:
1、保證數字證據的真實性。(1)審查數字資料的來源,包括形成的時間、地點、制作過程等;①采用數字簽名的數字證據的證據力強于無數字簽名的數字證據;使用的簽名技術安全性更高的數字證據的證據力大;保密性強的數字證據的證據力強于保密性弱的數字證據。 (2)審查數字證據的收集是否合法; (3)審查數字證據與事實的聯系;正如不能說物證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一樣,也不能簡單的說數字證據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對此應根據數字證據與案件本身的聯系來區(qū)分,但是目前許多學者的論述中卻脫離案件來談數字證據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11]證據的證明力決定于證據同案件事實的客觀內在聯系及其聯系的緊密程度,同案件事實存在著直接的內在聯系的證據,其證明力較大,反之則證明力較小。因此,如果查明一項數字證據自生成以后始終以原始形式顯示或留存,同時如果該證據與案件事實有著內在的、密切的聯系,則其為直接證據;反之,若該證據不足以單獨證明待證事實,則屬于間接證據。 (4)審查數字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有偽造、篡改情形;可以審查數字證據產生的硬件與軟件運行環(huán)境、系統的安全性,內部管理制度;要考慮生成、儲存或傳遞該數據信息的方法的可靠性,保護信息完整性的方法的可靠性,以及偽造、篡改情形出現的可能性大小等因素。① (5)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判斷;尤其可以考慮無關第三方、CA認證機構、網絡服務商提供的數字證據。例如《廣東對外貿易實施電子數據交換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在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協議,雙方發(fā)生爭議的,以電子數據中心提供的數據為準。[12]
2、數字證據可以成為獨立定案的依據。 尤其是在目前無紙化的電子商務中,在不存在其他證據類型時,應當認可數字證據可以成為獨立定案的依據。在數字證據與其他證據相矛盾時,由于數字資料較易篡改,所以在現階段一般要承認物證、書證的證據力強于數字證據。不過,任何證據都有偽造的可能,因此還要重視發(fā)揮法官在具體案件中的自由心證。
3、當事人可對數字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證明。當事人提供數字證據,如無相反事項證明其不真實,則其為真實;對方當事人可對其之真實與否進行舉證。②即使數字證據變換了形式,只要在內容上保持了一致,仍可認可其之證據力。
4、當事人可申請有關專家對數字證據進行證明。 這種證明可以認為是專家證人性質的證據,用來對數字證據的真實性等進行證明。在有關數字證據的認定等問題較為復雜時,法院可依當事人申請而進行調查取證,也可指派或聘請專業(yè)人士或機關進行鑒定。美國存在一個影響較大的EED(Electronic evidence discovery)公司,其在為數據的認證、定位、處理、刪除數據的恢復等方面提供專家證人領域得到了法院的認可,該公司為美、英、加拿大、歐洲提供這種服務。專家在對受到懷疑的數字證據的真實性進行作證時,按照美國的聯邦證據規(guī)則,其需對所采技術、處理流程等進行詳細的說明,并接受交叉詢問。
5、數字證據原始載體與復制件具有同等的證據力。 數字信息在經過多次復制、傳輸以后仍然保持了一致性,而不似其他證據會有信息的丟失、缺損。數字證據的原始載體與復制件不相吻合并不能說明復制件為偽造,但應當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從多方面綜合判斷數字證據的真實性。美國《聯邦證據規(guī)則》對“復制件的可采性”作出了這種規(guī)定。[13]
6、數字證據公證。 允許當事人請求公證機關對數字證據進行公證,在訴訟中進行使用,不過,進行公證的公證機關必須具備進行數字證據公證的能力,同時應規(guī)定相應的公證程序規(guī)則。
7、數字證據保全。 數字資料的存儲不同于其他證據,且常常是有關證據存儲于當事人或者網絡服務中心的服務器中,因此在對證據進行保全時,法院如何進行保全,如何尋找到存儲的數字資料,不能尋找到而當事人拒不提供,以及采取證據保全會影響當事人的服務器的正常運作而影響其正常的業(yè)務活動時,對當事人商業(yè)秘密的保護等,都應當設計相應的規(guī)則。①
8、確定網絡服務中心進行資料保存、證明的義務。 信息在網絡上進行傳輸需要服務器,服務器在傳輸信息時一般都對信息進行存儲、中轉,這些服務器大多由信息服務提供者與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控制。尤其在電子商務中,交易當事人一般是通過網絡服務中心進行信息數據的傳遞與交換。在訴訟中,網絡服務中心為中立的第三方機構,且無論技術與設備,還是資信狀況,均比較可靠。在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無法認定時,法院可要求網絡服務中心提供其留存的相關資料。在當事人的提供的證據與網絡服務中心提供的證據不相符合時,應認定網絡服務中心提供的證據。在法律上要求網絡服務中心在一定期限內留存相關交易資料備查,同時又要注意對交易當事人商業(yè)秘密的保護?!稄V東省對外貿易實施電子數據交換暫行規(guī)定》就規(guī)定,EDI服務中心應有收到報文和被提取報文的回應和記錄。凡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文件、資料必須長期保存的,其表現形式的電子報文要給予存貯,存貯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協議雙方發(fā)生爭議時,以EDI服務中心提供的信息為準,雙方可依照協議申請仲裁或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②
四、 結語
數字技術對法律的影響是間接的,其首先影響社會經濟關系,然后以此為中介影響法律。數字技術對從實體到程序的各個法律部門法都產生作用,數字證據問題只是在程序證據制度上的一個反映而已。
一個科學的體系應當建立在精確的概念基礎之上,應以數字證據概念作為基礎概念來對此制度進行建構,對其的研究應當結合其之經濟性、技術性特點。數字證據是信息數字化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形式讀寫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資料,其外延廣泛,并不僅限于電子商務中產生的資料,也并不僅指計算機數據;在證據類型上,數字證據與視聽資料差別顯著,不可同歸一種證據類型中,與書證存在相同之處,也存在差異之處,目前可以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將之明確于書證之列,同時規(guī)定一些與之相應的符合現實需要的證據規(guī)則,以作應付當前現實問題的權宜之計,而長遠看來還是應將數字證據確立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同時制定與其特點相應的證據規(guī)則,在對數字證據規(guī)則進行設計時,重點應當主要放在對真實性的保障之上。
數字技術、電子商務以及知識經濟在我國的充分、完全發(fā)展只是時間的早晚,實體法對此已開始進行調整,而程序法卻仍未開始這種嘗試,要求不可謂不迫切。程序法律在解決科技引發(fā)的問題的同時,也必然會隨著科技導引的社會發(fā)展而相應進步,是以,對數字技術對程序法的影響的研究應當得到學界足夠的重視,以使程序法獲得在數字時代的發(fā)展。
[ 參 考 文 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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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蔣志培 . 網絡與電子商務法[M]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64 .
[13] Rule 1003. Admissibility of Duplicates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① 程序法中,證據制度往往比其他制度與社會發(fā)展和科學技術進步之間具有更為緊密的關聯,可以說,證據制度的穩(wěn)定性較諸其他程序制度為弱,因為其常常需要隨著科學、技術等的發(fā)展不斷作出相應的調整,在證據種類、法庭質證等方面,證據制度需要很快的反映各種技術的發(fā)展。
① 以數字化設備為基礎而生成的數字形式讀寫的證據均可認為是數字證據,其可以為民事程序法上的證據,也可以為刑事、行政程序法上的證據,不過,在現階段,電子商務關系中產生的這類證據的數量多于其他類型社會關系,但不可以認為數字證據即為電子商務中產生的證據,例如內部局域網、個人計算機中存儲的資料也可成為數字證據。
① 英美判例法中,在這兩項原則的制約下,起初由計算機數字設備中取得的資料并不能夠成為訴訟中有效的證據,但是法官通過擴大解釋一些本已存在的例外性規(guī)定,使這些資料成為法庭可以接受的證據。對此,可參見沈達明先生的《比較民事訴訟法初論》上冊,中信出版社1991版,第331—334頁。
② 還有的學者在論述中并未對其使用的概念進行定義,如吳曉玲載于《計算機世界》1999年第7期的《論電子商務中的電子證據》中使用電子證據,游偉、夏元林載于《法學》2001年第3期《計算機數據的證據價值》中使用計算機數據電訊,呂國民載于《法律科學》2001年第6期的《數據電文的證據問題及解決方法》所使用的數據電文都未進行明確的法律上的界定。
① 數字證據可以出現于三大程序法中,本文針對民事、行政、刑事程序法中的數字證據問題的共性進行討論,并不涉及基于不同程序性質而產生的細節(jié)問題的不同。同時,我們無意在此對我國原有證據體系的分類模式與合理性等進行論證,那并不是本文所主要研究的問題。
① 三大程序法的證據類型主要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同時,行政訴訟法中還有一種現場筆錄,刑事訴訟法中還有一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實際上,主要證據類型基本相同,不同之處產生的原因是不同程序在操作層面有不同的情況。
① 根據這種已為許多國家所采的有關原件認定的規(guī)定,對于數字證據而言,在技術平臺之上初次產生的數字證據可以認為是原始證據,在經過復制、傳輸之后則為傳來證據了,但此兩者在證明力上并無二致,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這種確定證據證明力大小的劃分在數字證據規(guī)則中已無意義。這也表明了數字技術的出現使得法律上原有的一些規(guī)則在對這些新技術導引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時已不再如以往那么有效了。
① 包括聯合國貿法會在內,各國一般考慮生成、存儲或傳遞該數據的辦法的可靠性,保護信息完整性的辦法的可靠性,用于鑒別發(fā)端人的辦法,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因素。
① 美國法院在《聯邦證據規(guī)則》修正以前經常采取的一個判例中確立了這些原則,King v. ex rel Murdock Acceptance Corp, 222 So.2d. 393 at 398, (1969) (Miss. Sup. Ct) ,而這些原則在另一個判例中又得以充實,Monarch Federal 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 v. Genser, 383 A.2d 475 at 487-88, 1977 (N.J.Superior Ct, Ch. Div.
② 英國1988年修正的《治安與刑事證據法》采取這種反面列舉的規(guī)定。
篇4
關鍵詞:信息革命 會計
被譽為“現代管理學之父”和“大師中的大師”的德魯克在20世紀50年代初預言:計算機終將徹底改變商業(yè);60年代初他提醒美國應關注日本工業(yè)的崛起;20年后,又是他首先警告這個東亞國家可能陷入經濟滯脹;進入90年代又率先對“知識經濟”進行了詳盡闡釋;到20世紀末(1999年)他在《21世紀的管理挑戰(zhàn)》中寫到:“新興的信息革命定會席卷社會中的所有組織,他將從根本上改變企業(yè)和個人對信息的認識。他不是場技術、機械、技巧、軟件或速度的革命,而是概念上的革命。領導這場革命的是信息產業(yè)往往忽視的人:會計人員?!边@不僅使計算機專家和網絡技術精英們震驚和疑惑,也讓財務人員感到驚訝和振奮。
為什么會計會成為“信息革命的領導者”?信息革命對會計又有哪些影響?筆者斗膽對此做些粗淺的探討。
一、“信息革命”是什么
有關“信息革命”的定義阿爾文?托夫勒曾在《第三次浪潮》中就已經做了詳盡描述。托夫勒認為:信息革命“主要以信息技術為主體,重點是創(chuàng)造和開發(fā)知識”,是“人類面臨的量子式的躍進”;包括:(1)在生產活動范圍廣泛的工作過程中,引入了信息處理技術,從而使這些部門的自動化達到一個新的水平;(2)電訊與計算機系統合二為一,可以在幾秒鐘內將信息傳遞到全世界的任何地方,從而使人類活動各方面表現出信息活動的特征;(3)信息和信息機器成了一切活動的積極參與者,甚至參與了人類的知覺活動、概念活動和原動性活動。
當今世界信息革命的起點,是運用數學方法和計算機對人的行為、意識及社會活動“數字化”的過程,如:語言(聽、說)、圖像(看)、文字(思維過程)、生產工具(數控機床)、細胞分解與基因組合(生物)等等的“數字化”。這個過程自開啟以來便成為歷史潮流,影響著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首先,在產業(yè)結構方面,發(fā)達國家的產業(yè)結構正在實現制造經濟向信息經濟的轉化,從而引起經濟結構的調整和革命;其次,在生產方式上,由規(guī)模經濟向非規(guī)模經濟和聚合經濟過渡信息化時代,從而使受規(guī)模經濟觀念束縛的工業(yè)化國家和企業(yè)從信息和信息經濟中獲得了活力;第三,在組織結構上,由層序化向分子化結構演變,使非集權化成為當今世界組織結構改革的主導方向,并使企業(yè)組織國際化進一步成為趨勢。在國家層次上,由于組織結構的“分子化”過程和國際化組合,民族國家的地位和形式已經開始受到新概念的挑戰(zhàn),在全球開始出現各種類型的區(qū)域組合;最后,社會制度方面,多目標社會效益和民主參與,正在成為企業(yè)和政府的重要價值觀念。
從計算機發(fā)明至今的六十多年,人類與“技術元素”融合,在對自身行為、意識及社會活動“數字化”過程中,不僅強烈地沖擊著過去幾百年形成的傳統觀念、價值理念和文明意識以及社會管理模式與組織架構,而且以前所未有的爆發(fā)力顛覆著人類自己的生活習慣和思維方式。
二、為什么會計是信息革命的領導者
首先,會計天然擁有“信息化的DNA”。眾所周知,會計是以貨幣為基礎,對企業(yè)或經濟主體的行為過程進行分類、記錄、計算、總結的技術。無論是1494年意大利數學家、會計學家盧卡?帕喬利的《數學大全》(又稱《算術、幾何、比及比例概要》,書中第一次系統地提出了復式記賬原理和現行的會計方法),還是更早產生于中國唐宋之際的“四柱清冊”(強調“舊管+新收-開除=實在”的平衡),對會計對象的定義都是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貨幣及其循環(huán)”,其本質是伴隨著商品交換和貨幣而誕生、發(fā)展的一種管理技術、特定方法和“觀念報告”。
從貨幣的角度分析,馬克思的《資本論》已經證明,貨幣作為從商品中分離出來的“一般等價物”,具有“價值尺度”的基本職能,這其實告訴我們:貨幣的誕生是人類首次對自身勞動價值和成果(商品)以及相關社會生產關系的“數字化”。會計恰恰是這一“數字化”發(fā)展過程的執(zhí)行者和推動者。如果我們將貨幣和信用的發(fā)展看成是人類社會信息革命的“原始起點”,那么“數字化”就是會計與信息革命的內在交集,從而表明會計天然擁有信息革命的DNA。
其次,會計是信息革命的起點和基礎。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和再生產過程是支撐人類社會發(fā)展的基本路徑和永恒主題,而會計的工作則是對這一過程的分類、記錄、計算,會計的任務是對經濟主體行為過程進行初始“數字化”轉換,會計的責任是在特定期間或時點向經濟主體的相關者提供準確、客觀、真實的交易信息,會計的目標是反映經濟主體的財務狀況(包括特定時點的資產、負債結構,某一周期收入、成本、利潤和貨幣循環(huán)狀況)。由此使會計的理念、方法、技術和會計人員素質與信息革命進程、目標和發(fā)展速度緊密地聯系在一起。
既然會計已經擔負了過去人類“初始信息化”執(zhí)行者的重任,又將承載未來信息革命的基礎使命,就必然應當成為今天信息化浪潮的引領者。
三、信息革命對會計的挑戰(zhàn)
1994年,美國硅谷的“精神教父”未來學大師凱文?凱利在他的《失控》中為我們展示了信息社會和信息生活,包括:大眾智慧、云計算、物聯網、虛擬現實、敏捷開發(fā)、協作、雙贏、共生、共同進化、網絡社區(qū)、網絡經濟……等等。20年后的今天,人類發(fā)展史和現實社會正在不斷驗證他的預言。
當互聯網覆蓋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現實世界的時空再次被壓縮,傳統會計信息的單一性、會計內容的局限性和會計成果的時效性正在受到實體交易多維性、交易對象跨越性和信息交互即時性的挑戰(zhàn);人工智能的開發(fā)借助網絡平臺和大數據,不斷融入人的自主行為能力,傳統會計的崗位設置、操作模式、技術方法、甚至龐大的會計人員隊伍面臨著被技術替代的危機。不久前發(fā)生的“寶寶們”寶攪局銀行業(yè)表明,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的沖擊,顛覆的并不僅僅是銀行業(yè),更重要的是可能動搖已經存在的貨幣體系和金融生態(tài),其對會計的影響也可能難以估量。
按照凱文?凱利“必須要經常相信不可能”的思維,我們不妨打開思維的天空遨游一番:與人類社會共同進化的貨幣,終結了“物物交換”模式,改變了人與人的社會關系,極大地促進了社會生產、交換、分配和財富積累。尤其是最近50年來,即便布雷頓森林體系瓦解,貨幣“特殊商品”的屬性被“信用”徹底驅逐,信用貨幣的發(fā)展對現代文明進程的貢獻仍可媲美人類進化過程中的語言發(fā)明。但是,人們或許會忽略一個重要事實,由于受客觀時空和世界觀的限制,歷史選擇和運用的貨幣體系(不論是過去“特殊商品”的貨幣,還是今天的信用貨幣)始終帶著強烈的“區(qū)域性”標識。這種“區(qū)域性”貨幣體系給當今全球經濟一體化帶來了匯率和利率的巨額交易成本,也為個別強勢信用貨幣主導者利用信息不對稱濫用發(fā)行權、無限擴張信用、轉移風險和危機留下了巨大漏洞。過去推動歷史進步的貨幣、信用體系是否正在蛻變?yōu)樽钃跷覀冞@個星球進入新文明時代的障礙?
今天,信息革命浪潮已經擊碎幾千年沉積的固有思維巖石,在“大數據”下,人類社會關系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屏障即將崩裂。弗里德曼在一次關于通貨膨脹的演講中談到:“每個人之所以接受紙幣,是因為人們深信別人也會同樣地接受它。作為貨幣的紙幣之所以具有價值,是由于其他人也認為它具有價值?!奔热恍庞秘泿胖皇菍嶓w價值的虛擬形式,那么未來建立在云計算、物聯網基礎上的社會交易關系,不管初始交易是否對稱,一旦以“信息符號”為載體融入網絡,總能夠通過“小世界效應”,找到“點對點”、“點對多”、“多對多”的跨行業(yè)、跨區(qū)域、跨時間的價值關系。此時,全社會的交易可能重新進入更高層次的以“符號”為載體的“價值交換”,從而統一現存的區(qū)域性信用貨幣體系,并促使整個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平衡,實現市場交易成本歸零和社會價值最大化。
在此環(huán)境下,會計對象、會計方法依然離不開“價值”和對交易過程的“數據化”,但“價值尺度”是什么呢?――比特幣(Bitcoin)或其他可能的“免費”數據貨幣?
所以,信息革命不僅僅是對會計人員自主行為的取代,更重要的是對會計工作的內容、方式、目標的超越,對會計人員的思維、理念的顛覆。
四、信息革命浪潮將助推會計“跨界”
信息革命是不可抗拒的潮流,但同時是一個漸進過程?;貧w現實,會計應如何與時俱進,再次扮演人類信息革命的踐行者和引領者的角色呢?筆者認為:
第一,認識會計面對的“四維空間”和交易要素的“多維性”。傳統會計對市場經濟單元――個人、企業(yè)、政府或相關主體之間交易的理解,局限于靜態(tài)的“上、下、左、右、前、后”組成的三維空間之內;事實上,在“動態(tài)時間”的影響下,會計面對的至少是一個“上、下、左、右、前、后”加上“時間”的“四維空間”。
在信息技術筑起的“四維空間”中,會計面對的任何一個交易要素都具有多維性,如:一筆短期借款,傳統會計將它視為一個“點”,只要確認債務金額,并制作相應分錄(“借:銀行貸款,貸:短期借款”)便完成了對該項交易的“數字化”過程;而現代社會關系中的會計,除了確認債務數額,至少還應當從該項交易中,分理出“債務利息及相關成本”、“債務期限”、“債權人”、“借入時點和到期時點”、“是否嵌入他項權利”等等。只有用四維空間的概念,將與交易相關的各項要素“數字化”,才能構成一項交易的完整“符號”。從而在單個主體(企業(yè)或經濟單元)微觀層面,實現任一時點同類業(yè)務的比較、分析(如上例,包括:債務總量、債務平均期限、平均成本和特定時點將發(fā)生的現金流出等);并通過“實踐中介”向群體(市場)轉移,在社會宏觀層面激發(fā)聚合效應,產生商業(yè)機會并降低社會整體交易成本。
因此,信息時代,會計已經具備跨越“三維空間”的條件,擁有以“四維空間”的理念對交易要素進行多維度“數字化”的能力。
第二,突破傳統的會計組織架構和模式,關注實體行為的相關性。傳統的會計組織封閉于單個主體(單個法人或某個“單位”)之內,依托于“塊”狀關系構建點對點的業(yè)務架構,并將實體行為信息視同一個平面,其操作和運用會計準則對實體行為進行會計核算和列報或編制通用商業(yè)語言,更多的基于特定“塊”的“表”面,或僅關注“塊”內節(jié)點之間業(yè)務行為的關聯性,而不考慮“塊”與“塊”之間同類業(yè)務行為和相關業(yè)務行為的關系。這種模式就短期而言,影響會計“通用商業(yè)語言”表達和解釋單個主體經營活動的能力,從長期看,不適應信息時代網絡社會對會計的完整性要求。
如今,技術元素與人類社會融合已將實體“塊”鏈接成“網”,任何個體都是“網”內的一個節(jié)點,所有的實體流、貨幣流、信息流(三流)在“網”借助技術的速度流轉,大大消除了個體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個體與個體之間能夠依托于“網”互相了解、互相依存、互相平衡、共同發(fā)展,脫離或被擠出“網”即意味著消亡。正如德魯克所言:“要在競爭日趨激烈白熱化的全球市場中立于不敗之地,企業(yè)需要掌握整個經濟鏈的成本,需要與經濟鏈中的其他成員合作,共同控制成本,最大限度的提高效益。因此,企業(yè)已經開始拋棄只計算組織內部等等成本的做法,轉而計算整個經濟流程的成本,而在這個經濟流程中,規(guī)模最大的公司也只是其中的一個小環(huán)節(jié)而已。”如果繼續(xù)按照傳統會計方法,只著眼于個體自身的收入、成本、利潤而不關注經濟鏈或整個“網”內群體的會計要素,個體可能被“擠出”,會計也將失去“生命”。
因此,信息時代,運用“網”的高速度和透明度,會計完全可以實現從“塊”和單個主體到“網”的跨越,并立足于“點”的特殊性、著眼于“網”的相關性(包括:主體與其它主體的相關性、主體與行業(yè)的相關性、主體與市場的相關性、主體與政策的相關性),從而實踐會計的責任和目標。
五、總結
綜上所述,會計作為記錄經濟行為和釋放經濟信息的細胞,在信息革命浪潮的蕩滌中正在變異,當會計對象由“貨幣及貨幣循環(huán)”轉向“一般價值和價值循環(huán)”之際,會計工作者至少從五個方面理解并接受與之相應的變革:一是傳統會計實務中對經濟業(yè)務的平面分類、記錄、計算將被立體的、動態(tài)的多維度“標識”取代――打造“全息會計”基礎;二是會計任務從對單個經濟主體的微觀經濟行為“數字化”轉向對“群”或“網”的宏觀經濟行為“數值化”轉變――構筑“整體會計”框架;三是會計內容從“連續(xù)反映、定期報告”向“動態(tài)反映、即時報告”轉變――建立“實時會計”機制;四是會計責任從“向相關者提供準確、客觀、真實的主體交易信息”向“向相關者提供與主體行為有關的相關性信息”轉變――設立“聯系會計”平臺;五是會計目標從“總結主體(單純的)財務狀況”向“分析社會價值鏈和比較主體能力”轉變――實現“三流合一(實體流、貨幣流、信息流)”目標。
站在信息革命浪潮前沿的會計,當以“動態(tài)的”、“聯系的”辯證思維理解主體行為并進行會計處理,才能揚棄傳統,擁抱即將來臨的新文明時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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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數字化煤礦;發(fā)展現狀;建設意義
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fā)展,數字化概念逐漸的進入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樣,煤礦行業(yè)也朝著數字煤礦發(fā)展。煤礦行業(yè)生產過程中不斷自動化、信息化、集成化,使得數字化煤礦的發(fā)展得到了充分重視。數字化煤礦不僅能夠提供安全可靠的生產環(huán)境,而且能大大的提高煤礦行業(yè)的生產效率,為企業(yè)創(chuàng)造更多的經濟效益,同時,也能改善煤礦行業(yè)的傳統形象,提高企業(yè)的知名度。因此,煤礦企業(yè)都大力發(fā)展數字化煤礦,建設數字化煤礦的氣氛在行業(yè)內空前膨脹。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如何實現數字化,本文結合我國現階段數字化煤礦建設的現狀,探討了數字化煤礦存在的問題和缺陷,得出了數字化煤礦建設的重要意義。
1 數字化煤礦的概念
數字化煤礦的定義從數字地球的定義衍生來的,它是基于信息的框架和三維坐標信息與相互關系組成的。煤礦可以得到兩個層面的信息:固有的信息和動態(tài)的信息,包括礦井地質、測量、鉆孔等原始數據的自然信息還包括煤層、圍巖、井巷等地質體空間信息;動態(tài)信息包括電力供應,采礦,運輸,通風,給排水等生產系統和裝備信息,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信息。
數字化煤礦建設的主要內容包括礦山科學技術的發(fā)展戰(zhàn)略、礦山數據資源的共享、礦產可持續(xù)發(fā)展戰(zhàn)略、礦山的經濟發(fā)展、采礦安全和采礦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的需要等,它把關于礦山系統各環(huán)節(jié)的所有原始數據流轉換成我們可以理解的信息,轉換成具有煤礦經濟價值的知識。
2 數字化煤礦的發(fā)展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首先,數字煤礦是十分復雜巨型系統,它不僅涉及煤礦地質勘查、地址規(guī)劃與設計、施工,而且還包括安全生產、企業(yè)管理等,許多信息需要繼續(xù)使用和共享,但目前的數字煤礦各鏈路的信息接入方式和水平不同,導致數據格式的兼容性是薄弱的,最終,信息不能使用,出現信息孤島現象。
其次,現階段我國煤礦數字化還處在初級的發(fā)展階段,還沒有能夠實現統一管理、系統集成空間信息以及實時的迅速動態(tài)信息、管理信息的基礎平臺,這主要與煤礦開發(fā)商所涉及的專業(yè)有關。當前,可以把推動煤礦數字化發(fā)展的相關專業(yè)開發(fā)商分為三大類:開發(fā)煤礦地質測量系統、煤礦自動化系統、開發(fā)煤礦信息管理系統,這些開發(fā)商是數字礦山的領跑者和實踐者,由于這三種開發(fā)商幾乎覆蓋了煤炭所有主要業(yè)務部門,但技術路線和應用平臺的發(fā)展是大相徑庭,這導致目前的系統信息難以共享,信息資源不能共享,難以形成一個空間信息、實時信息和管理信息統一的平臺。
再次,我國現在承載大量信息平臺的是3DGIS技術。但3DGIS理論與煤礦對數字化要求相差甚遠。因此,3DGIS信息系統與煤礦實際需求存在一定差距。
最后,我國的煤炭開采環(huán)境復雜,存在許多因素,相關專業(yè)所需眾多、生產系統非常復雜、智能水平和技術設備不高、采掘現場的工況參數不能及時準確的獲取,這些都是制約數字化煤礦發(fā)展的因素。
3 數字化煤礦的發(fā)展的意義
①數字化煤礦的建設可以不斷的完善測量計算、地質分析、選礦采礦、生產安全等各個專業(yè)知識和技術資料,再結合相應軟件建立一個形象逼真的三維模擬圖形,可以真實地模擬煤礦立體的地質形態(tài)和現場生產實際環(huán)境。還能設計出多種現場實際開采方案及采區(qū)閉坑復墾方案和開采模擬方案的實施效果,逼真地模擬再現了生產現場的調度指揮。
②數字化煤礦可以作為檢驗監(jiān)測手段,能夠把容易發(fā)生危險的煤礦部位所設置的監(jiān)控設施統一起來進行在線監(jiān)控,起到有效的安全監(jiān)控預防作用。
③數字化煤礦可以把其他合作單位提交的測量、勘探、設計等技術參數進行復核,找出其中需要進一步完善的關鍵部分,從而提高項目成果的精確度,最終使得設計方案能和礦山實際生產活動相吻合,科學推動煤礦的長遠發(fā)展。
④數字化煤礦的建設可以為企業(yè)領導和各級業(yè)務部門提供可信的決策依據和參考;不斷的提高生產效率,創(chuàng)造更高經濟效益,充分利用先進的自動化設備和技術,同時,信息的透明化加強生產信息數據的采集,大大提高數據的統計和分析能力,簡化工作流程和及時的完成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傳遞。
參考文獻:
[1]夏良.數字煤礦淺論[J].陜西煤炭,2007(5):28-30.
篇6
關鍵詞:智能化住宅;問題;數字化社區(qū);前景
中圖分類號:TU24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06-0306-01
1智能化住宅概念
智能化住宅的概念,最初是從智能大廈的基本含義中延伸和發(fā)展而來的。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國際社會把智能大廈的概念推向住宅,形成了“智能住宅(SMARTHOME)”的概念,而國內則隨著智能大廈的發(fā)展,結合本國居民小區(qū)發(fā)展的實際情況,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才提出“智能化小區(qū)”的新理念。
2住宅小區(qū)智能系統基本功能要求及技術要求
2.1住宅小區(qū)智能系統基本功能要求
住宅小區(qū)智能系統應該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基本功能要求。安全防衛(wèi),如:電子巡更、對講(可視)與門禁控制、防盜報警等;物業(yè)服務與管理,如:物業(yè)管理綜合信息服務、遠程抄收與管理等;信息網絡與布線,如:開關控制量傳遞、模擬計量數據傳送、程控數字交換等;家庭智能化,如:家電智能控制、室內人工環(huán)境調控等。
2.2住宅小區(qū)智能系統基本技術要求
(1)先進性。住宅是一個使用壽命較長的大件商品,在選擇智能化系統技術與設備時,要充分考慮一定的超前性,避免過早淘汰。
(2)成熟可靠性。在考慮先進性的同時,要注意技術的成熟性和可靠性,保證運行穩(wěn)定和可靠。
(3)開放和兼容性。無論是系統設備網絡拓撲結構,還是操作軟件應具有良好的開放性和兼容性,避免因硬件種類多而采用多種網絡操作系統給系統集成和應用帶來困難。
(4)升級性。隨著社會與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和進步,住宅小區(qū)智能系統的規(guī)模、功能與技術水平將會不斷提高,用戶的需求也會不斷變化,住宅小區(qū)智能系統應充分考慮未來拓展的可能性及服務水平升級發(fā)展的需要。
3智能化住宅小區(qū)的發(fā)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3.1智能化住宅小區(qū)的發(fā)展現狀
自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出現了“智能化住宅小區(qū)”的新理念之后,國內的智能化小區(qū)建設才逐漸發(fā)展起來。但與國際社會相比,國內的智能化住宅小區(qū)建設起步較晚,人們對智能化小區(qū)的認識和理解還不夠深入,技術開發(fā)也還遠遠不足,大多相關產品的開發(fā)還主要是單一功能專用產品。
目前國內智能化小區(qū)的建設由于受各地之間經濟水平差別的影響及居民的經濟能力差異,多數的居民小區(qū)開發(fā)仍停留在科技含量較低的水平,所謂“智能化”,在更多的成份上還僅限于一種炒作。
3.2智能化住宅小區(qū)建設中應注意的問題
(1)開發(fā)商盲目追求先進或片面追求低成本。
個別項目在設計和建設過程中,盲目追求智能化系統的高檔次、全覆蓋,過分強調了智能化系統的作用,忽視了中國的文化背景和人們的實際生活水平,超出了業(yè)主的功能需求。相反,有些項目將智能化系統看作是額外開支,片面追求建筑低成本,造成智能系統成了擺設。
(2)智能化住宅小區(qū)沒有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
住宅最要緊的是居住的舒適方便程度,小區(qū)建設應當在這方面多下功夫,而不能將其延伸為高度自動化和現代化的辦公室,因此,物業(yè)管理和社區(qū)服務的智能化應是小區(qū)智能化的重點。也有些智能小區(qū)過分強調安防,安裝了太多的攝像機,使小區(qū)居民感覺個人隱私得不到必要的保護和尊重。
(3)從業(yè)隊伍不夠專業(yè)。
設計部門對智能化產品的了解不夠全面,對智能化設計的技術方法和經驗不夠成熟,尤其在系統集成方面較弱,還需要產品廠家和系統集成商的支持;開發(fā)商缺乏對總體集成和系統更新與擴展的考慮,往往邊招標、邊設計、邊施工、邊修改,造成返工、浪費嚴重;施工隊伍素質較差,缺乏經過正規(guī)訓練、經驗豐富的施工人員,造成施工效率低;物業(yè)管理公司缺乏管理智能化住宅的經驗,以及管理層次與能力低下,造成后期管理的一系列問題。
(4)要從管理入手,解決好有關行業(yè)間的諧調問題。
智能化產業(yè)是個跨多個行業(yè)的項目,涉及消防、郵電、安保、自動控制、公共衛(wèi)生等多個部門,從立項、設計、施工、裝飾、物業(yè)管理,跨過的行業(yè)大多都是法規(guī)、標準各自獨立。要想解決好這個問題,必須人管理入手,在相關部門間做好協調,在跨行業(yè)的管理問題上加強聯絡和協商,制定跨部門的管理規(guī)定,共同探討發(fā)展的課題,促進行業(yè)的進步。同時,還需要提高行業(yè)自律,提升自身業(yè)務水平,使小區(qū)的智能化功能得到充分利用。
(5)太陽能及環(huán)境能源的利用技術研究有待提高。
隨著地球不可再生資源的日益匱乏,應加強節(jié)能技術、生態(tài)技術、環(huán)境效應等技術與材料的研究與應用,智能設備
與智能房屋相互適應的設計與技術的研究,使智能住宅走上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軌道。
4發(fā)展前景:從智能化社區(qū)到數字化社區(qū)
人類已經進入了數字化、信息化時代,無孔不入的數字化信息,不僅改變著人們工作、商務的模式,也開始全面改變人們生活的觀念,因此,數字化社區(qū)的概念便應運而生,成為比智能化社區(qū)更高的社區(qū)形式
所謂數字化社區(qū),就是通過數字化信息將管理、服務的提供者與每個住戶實現有機連接的社區(qū)。這種數字化的網絡系統,使社會化信息提供者、社區(qū)的管理者與住戶之間可以實時地進行各種形式的信息交互,由于現代網絡瀏覽器的先進性以及多態(tài)的表現性,加上各種網絡多媒體技術的應用,從而營造出了一個豐富多彩的虛擬社區(qū)。數字化社區(qū)是由于有一個數字化的平臺,數字化社區(qū)比傳統社區(qū)的提供更加有效的管理、更加豐富的文化、更加全面的服務。未來的數字化社區(qū)應向以下三個方向發(fā)展。
數字化社區(qū)成為人文社區(qū)。當各種類型的“數字社區(qū)”都建好以后,應該從為數字文化發(fā)展構建良好的人文生態(tài)環(huán)境入手,提煉數字化所蘊含的人文精神,并使人文精神成為人們在數字化世界生存與交往的精神支柱,成為數字化時代的主旋律。同時,還應不斷加強居民的人文教育,提升居民的人文素質、培育人文精神,以更好地構建適應人類生存與交往的“數字人文社會”,并使之與現實的“人文社會”形成良好的互動。
數字化社區(qū)成為科技社區(qū)。數字化社區(qū)應該是一個設施齊全、環(huán)境優(yōu)雅、有利工作、方便生活、且具有高尚文化品位和科技水平的社會基層區(qū)域,這就不僅對政府構建信息化平臺和控制管理平臺、提供物業(yè)服務和信息資訊服務等提出了要求,也對社區(qū)居民的科技素養(yǎng)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政府應以數字化社區(qū)建設為契機,將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發(fā)展?jié)B透、融入到數字化社區(qū)的建設,加快科學技術普及的力度。
數字化社區(qū)成為綠色社區(qū)?!熬G色社區(qū)”不但是指社區(qū)內環(huán)境的綠化美化,而更多強調的是社區(qū)的環(huán)保、節(jié)能等生態(tài)效應。一個沒有環(huán)保意識的社區(qū)在未來的建設中是沒有生存余地的,因此數字社區(qū)要左手抓信息化,右手抓生態(tài),同時還要有節(jié)能指標體系和技術政策作指導,只有這樣數字化社區(qū)才能做到可持續(xù)發(fā)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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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 鍵 詞 :數字化 數字證據 視聽資料 書證 數字證據規(guī)則
包括法律在內的社會科學往往隨著自然科學的發(fā)展,在對自然科學所引導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的同時獲得了自身的進一步發(fā)展與完善。從法律縱向發(fā)展歷史來看,每次重大技術進步都會在刺激生產力飛躍提升的同時促進法律進步,工業(yè)革命時代如此,信息革命時代也是如此。數字技術的迅速發(fā)展,給法律提出了許多新的問題。這其中首先是實體法的擴展與創(chuàng)新,隨之而來的則是程序法的修正。但是由于目前研究尚處于初始狀態(tài),許多問題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數字技術對法律提出的挑戰(zhàn),體現于合同法、知識產權法、行政法的一些程序流程中,我國在一些實體法中已開始逐漸解決,但在程序法上仍未開始這方面的嘗試。在當前已經出現的大量技術含量極高的案例中,作為程序的核心——證據制度,不論是民事,還是刑事、行政證據制度在面對新問題時都處于一種尚付闕如的尷尬境地,這種尷尬在目前沸沸揚揚的新浪與搜狐的訴訟之爭中又一次被重演。不僅當前制定證據法的學者們所提出的數稿中有的根本就沒有此方面的規(guī)定,即使作為對以往司法實踐的總結與最新證據規(guī)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對數字技術引發(fā)出的愈來愈多的問題也依然未給予應有的注意。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數字技術環(huán)境下對證據制度進行再研究(注:數字證據可以出現于三大程序法中,本文針對民事、行政、刑事程序法中的數字證據問題的共性進行討論,并不涉及基于不同程序性質而產生的細節(jié)問題。同時,我們無意在此對我國原有證據體系的分類模式與合理性等進行論證,那并不是本文所主要研究的問題。)。
一、數字證據概念評析
使用精確的概念,進行內涵的準確界定與外延的清晰延展,對于一個科學體系的建立極具方法論意義,并且也符合社會學方法的規(guī)則,因此,建立一個體系首先進行的便應是概念的歸納。同時,一個精確的概念必須能夠抽象歸納出所有客體的本質共性,必須能夠把表現同性質的所有現象全部容納進去。對數字證據進行概念歸納,基于其鮮明的技術特征,在歸納時要回歸到數字技術層面,在其所使用的數字技術與存在的社會經濟基礎的結合中尋找恰當的突破點。
關于數字證據的概念,在國際上至今未有定論,如computer evidence(計算機證據)、electronic evidence(電子證據)、digital evidence(數字證據)都具有其使用者。我國采取數字證據概念的大多是IT業(yè)界,法律學者采用的概念主要是計算機證據與電子證據,進而在這些概念基礎上分析證據的性質、效力、類型等(注:還有的學者在論述中并未對其使用的概念進行定義,如吳曉玲發(fā)表于《計算機世界》1999年第7期的《論電子商務中的電子證據》一文中使用電子證據,游偉、夏元林發(fā)表于《法學》2001年第3期的《計算機數據的證據價值》一文中使用計算機數據電訊。呂國民發(fā)表于《法律科學》2001年第6期的《數據電文的證據問題及解決方法》一文所使用的數據電文等都未進行明確的法律上的界定。)。這些概念以及在此基礎上的分析存在一些問題,之所以如此,或者是因為單純注重對社會經濟層面的考查卻忽略了對技術層面的透徹分析,或者是因為雖進行了技術的分析,但卻未深入到進行法律歸納所需要的足夠程度。因而有必要在與這些概念、定義的多維比較中分析數字證據概念的內涵與外延。
(一)數字證據與計算機證據、電子證據概念的比較首先必須明確的是,雖然各個概念所使用的語詞不同,但在內涵上,計算機證據、電子證據都是針對不同于傳統的數字化運算過程中產生的證據,在外延上一般囊括數字化運算中產生的全部信息資料。不過,計算機證據與電子證據這兩個概念并不妥貼,不能充分表現該種證據的本質內涵,由此而容易導致概念在外延上不能涵蓋該種證據的全部形態(tài)。
1.“計算機證據”概念。有人認為,“計算機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1]采取“計算機證據”概念來表述數字化過程中形成的證據具有一定合理性,因為計算機及以計算機為主導的網絡是數字化運算的主要設備,并且目前數字化信息也大多存儲于電磁性介質之中。從數字化所依靠的設備的角度來歸納此類證據的共性,在外延上能夠涵蓋絕大多數此類證據。然而,雖然計算機設備是當前數字化處理的主要設備,計算機中存儲的資料也是當前此類證據中的主要部分,但是進行數字化運算處理的計算機這一技術設備并不是數字化的唯一設備,例如掃描儀、數碼攝像機這些設備均是數字化運算不可或缺的設備,但并不能認為這些也屬于計算機之列。從國外立法來看,沒有國家采取computerevidence,采用這種概念的學者在論述中也往往又兼用了其他的概念。迪爾凱姆認為,研究事物之初,要從事物的外形去觀察事物,這樣更容易接觸事物的本質,但卻不可以在研究結束后,仍然用外形觀察的結果來解釋事物的實質。所以,“計算機證據”概念從事物外形上進行定義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計算機證據”概念未能歸納出數字化過程中形成的可以作為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證據共性,不能夠涵蓋數字化過程中產生的全部的信息資料,而且在法律上也不能對將來出現的證據類型預留出彈性空間。
2.“電子證據”概念。目前,采用“電子證據”者甚眾,但對電子證據的具體含義則各有不同表述。有人認為:“電子證據,又稱為計算機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2]有人認為:“電子證據,是指以數字的形式在計算機存儲器或外部儲存的介質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數據或信息?!盵3]“電子證據是指以儲存的電子化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電子物品或電子記錄,它包括視聽資料和電子證據。”[4]加拿大明確采用了電子證據概念,在《統一電子證據法》(Uniform Electronic Evidence Act)的定義條款中規(guī)定:“電子證據,指任何記錄于或產生于計算機或類似設備中的媒介中的資料,其可以為人或計算機或相關設備所讀取或接收?!盵5]
綜合起來,各種電子證據的定義主要有兩種:第一,狹義的電子證據,等同于計算機證據概念,即自計算機或計算機外部系統中所得到的電磁記錄物,此種內涵過于狹小,不能涵蓋數字化過程中生成的全部證據,不如第二種定義合理。第二,廣義上的電子證據,包括視聽資料與計算機證據兩種證據,在內容上包含了第一種定義,并且還包括我國訴訟法中原有的視聽資料。但我們認為,這些定義中不僅所使用的“電子”一詞不妥,而且所下定義亦為不妥,理由如下:第一,將電子證據或者計算機證據定性為電磁記錄物未免過于狹隘。雖然數字設備的整個運作過程一般由電子技術操控,各個構件以及構件相互之間以電子運動來進行信息傳輸,但是仍然不可以認為該種證據即為自電子運動過程中得到的資料。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2 (5)中規(guī)定:“電子(electronic),是指含有電子的、數據的、磁性的、光學的、電磁的或類似性能的相關技術?!睌U大解釋了電子的語詞內涵,使用各種不同的技術載體來表達擴大的電子語義,已經失去了“電子”一詞的原義,原本意義上的電子只是其使用的“電子”概念中的一種技術而已,從而能夠涵蓋大多數此類證據。不過,既然如此,還不如直接使用能夠涵蓋這些技術特性的“數字”概念,在工具價值方面更有可取之處。加拿大《統一電子證據法》解釋中之所以采取“電子”,“因為信息為計算機或類似設備所記錄或存儲”,但這個理由并不充分。并且接下來又承認有些數字信息(digital information)未涵蓋于本法,因為有其他的法律進行調整。第二,電子證據概念不能揭示此類證據的本質特征。電子運動只是數字化運算的手段,而非本質,并且也并不是所有數字設備的運算全都采取電子運動手段。進行數字化運算的計算機設備及其他數字設備的共同之處在于這些設備的運算均采取數字化方式,而非在于均采取電子運動手段。第三,不論是將視聽資料這種已存的證據類型納入電子證據中,還是將電子證據納入視聽資料中,都會致使“電子證據”與我國訴訟法中的“視聽資料”相混淆,而此類證據與視聽資料證據的本質共性并不相同。視聽資料主要為錄音、錄像資料,其信息的存儲以及傳輸等也都采取電子運動手段。錄音、錄像采取模擬信號方式,其波形連續(xù);而在計算機等數字設備中,以不同的二進制數字組合代表不同的脈沖,表達不同信號,信息的存儲、傳輸采取數字信號,其波形離散、不連續(xù)。二者的實現、表現、存儲、轉化都不相同。傳統的電話、電視、錄音、錄像等都采取模擬信號進行通訊,這是視聽資料的共性,而計算機與網絡信息技術則采取數字化方式通信,這是數字化運算中生成的證據的共性,兩者不同,不應混淆。
可見,狹義上的電子證據在外延上只能容納數字化過程中產生的部分證據,失之過狹;廣義上的電子證據確實能夠在外延上容納數字化過程中產生的全部證據,但卻失之過寬,如將視聽資料與計算機證據這兩種差別極大的證據容于同一種證據類型中,將不得不針對兩種證據進行規(guī)則的制定,從而導致同種證據類型的證據規(guī)則不相統一,很難建立起一個和諧一致的體系。
(二)數字證據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我們認為,數字證據就是信息數字化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形式讀寫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資料。這里使用的“數字”(digital,digits pl.)與日常用語中的“數字”語義并不相同,雖并不如“電子”更為人們熟悉和容易理解,但重要的是根據科學的需要和借助于專門術語的表達,使用科學的概念來清晰地定義相關事物,況且“數字”概念在現今信息時代也并不是一個新概念,早已為人們廣泛接受和使用?,F代計算機與數字化理論認為,數是對世界真實和完全的反映,是一種客觀存在。人類基因組的破譯說明,甚至代表人類文明最高成就的人自身也可以數字化。[6]來勢洶涌的全球信息化潮流實際上就是對事物的數字化(digitalization)處理過程,區(qū)別于紙質信件、電話、傳真等傳統信息交流方式,這種采用新的信息處理、存儲、傳輸的數字方式在現代社會包括日常交往與商業(yè)貿易中逐步建立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毋庸置疑的是,數字技術還會不斷地發(fā)展,因此在進行法律調整之時就更不能限定所使用的技術與存儲的介質,從而在法律上為技術的發(fā)展留存一個寬松的空間。
1.數字證據有其數字技術性。信息數字化處理過程中,數字技術設備以"0"與"1" 二進制代碼進行數值運算與邏輯運算,所有的輸入都轉換為機器可直接讀寫而人并不能直接讀寫的"0"、"1"代碼在數字技術設備中進行運算,然后再將運算結果轉換為人可讀的輸出。數字證據以數字化為基礎,以數字化作為區(qū)別于其他證據類型的根本特征。數字證據具有依賴性,其生成、存儲、輸出等都需借助于數字化硬件與軟件設備;具有精確性,數字證據能準確地再現事實;具有易篡改性,數字化技術特性決定了數字資料可以方便地進行修正、補充,但這些優(yōu)點在數字資料作為證據使用時成為缺點,使其極易被篡改或銷毀,從而降低了數字證據的可靠性,這個特點也決定了在對數字證據進行規(guī)則的制定時應當切實保障其真實性。 SWGDE(Scientific Working Group on DigitalEvidence)與IODE(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n Digital alvidence)在1999年在倫敦舉辦的旨在為各國提供數字證據交換規(guī)則的會議IHCFC(International Hi-Tech Crime and Forensics Conference)上提交了一份名為《數字證據:標準與原則》的報告,對數字證據從技術方面進行了定義,“數字證據是指以數字形式存儲或傳輸的信息或資料”,[7]在接下來的規(guī)則中則重點闡述了如何對數字證據的真實性進行保障。
2.數字證據有其外延廣泛性。數字證據概念在外延上既可以容納目前以數字形式存在的全部證據,又具有前瞻性,可以容納以后隨著技術與社會發(fā)展而出現的此類證據。數字證據可以產生于電子商務中,也可以產生于平時的日常關系中,表現為電子郵件、機器存儲的交易記錄、計算機中的文件、數碼攝影機中存儲的圖片等。從美國FBI目前的犯罪執(zhí)法中可以看到,現在專家越來越喜歡用數字技術對一些其他證據進行處理,例如用AvidXpress視頻編輯系統、Dtective圖像增強處理軟件對取得的錄像進行處理,并且這種處理也往往得到法庭的承認。這種對原始證據進行數字技術加工后形成的證據也可看作是一種傳來數字證據,即形成了一種證據類型向另一種證據類型的轉化,例如對我國視聽資料中的錄音、錄像進行數字處理后可以認為是數字證據,適用數字證據規(guī)則。這一點很重要,因為不同的證據類型往往適用不同的證據規(guī)則,從而在真實性等方面可能作出不同的認定。
數字證據一般有兩種存在形式:一是機器中存儲的機器可讀資料,二是通過輸出設備輸出的人可讀資料,如顯示設備顯示出來或者打印設備打印出來的資料。前種作為數字證據毫無疑問,而后者從表面看來似乎可以認定為書證。其實,此種人可讀的輸出資料仍然屬于數字證據,因為這些資料來源于數字化設備,是在設備運行過程中取得的,其產生完全依賴于前者,人可讀的資料是由機器可讀的資料經過一個轉化過程而取得的,兩種資料在內容上保持了一致性,具有同質性,只是表現方式不同而已。后者的真實性依賴于前者,在如何確保真實性、合法性等規(guī)則上,應適用數字證據的規(guī)則,卻不可以因為其表現為傳統的紙面形式就認為是書證,從而適用書證規(guī)則。
二、將數字證據納入我國證據體系具有必要性與可行性
數字技術推動出現的社會經濟關系提出新的要求,體現于法律之上,在實體法上表現為,要求更新確認這種新技術指示的新類型社會關系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程序法上表現為,當這種社會關系的當事人因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糾紛時,應當存在與之相適應的相關程序,或者對已有程序進行完善,能夠滿足這種糾紛不同以往而與其技術特征相適應的要求。而在程序法證據制度上的一個基本表現就是,要求數字化過程中所產生的一些數據資料等能夠納入到證據體系中,得到證據規(guī)則的認可,能夠被法庭接受成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雖然數字證據并不單純只是在電子商務關系中產生,其還可在其他社會關系中產生(注:以數字化設備為基礎而生成的數字形式讀寫的證據均可認為是數字證據,其可以為民事程序法上的證據,也可以為刑事、行政程序法上的證據。不過,在現階段,電子商務關系中產生的這類證據的數量多于其他類型社會關系,但不可以認為數字證據即為電子商務中產生的證據,例如內部局域網、個人計算機存儲的資料也可成為數字證據。),但數字證據問題主要是出于電子商務的飛速發(fā)展而提出。出于電子商務交易追求交易的快速便捷、無紙化(paperless trading)流程,在很多交易過程中很少有甚至根本就沒有任何紙質文件出現,電子商務交易中所存在的與交易相關的資料可能完全是以數字化形式存在于計算機等存儲設備中。一旦產生糾紛,如果在程序法上不承認數字證據的證據力,當事人將沒有任何證據來支持自己的權利主張,無法得到法律救濟,商人對電子交易就難以產生依賴感,不利于電子商務的發(fā)展。
自20世紀90年代起,EDI數據交換方式便以其便捷、高效、準確而備受青睞。一些重要的國際組織對電子商務等進行大量的立法工作,歐美各國在實體上早已承認以數據電文方式訂立合同、申報納稅與以信件、電報、傳真等傳統方式具有相同效力,在程序法上也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美國《聯邦證據規(guī)則》通過重申現行判例和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數據電文無論是人工做成的還是計算機自動錄入的都可作為訴訟證據。英國1968年《民事證據法》規(guī)定,在任何民事訴訟程序中,文書內容只要符合法庭規(guī)則就可被接受成為證明任何事實的證據,而不論文書的形式如何。 [8]在1988年修正《治安與刑事證據法》(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也作出了類型的規(guī)定。加拿大通過R.V.McMullen (Ont.C.A.,1979)一案確立了新證據在普通法上的相關規(guī)則。聯合國貿法會在《電子商務示范法》中規(guī)定,“不得僅僅以某項信息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執(zhí)行性”,又承認了以數據電文方式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并且認為,在一定情況下數據電文滿足了對原件的要求,在訴訟中不得否認其為原件而拒絕接受為證據。這些規(guī)定運用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認為只要與傳統式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可認定為具有同等效力。我國也與這一國際立法趨勢相靠攏,例如我國新修訂的海關法中規(guī)定了電子數據報關方式。更為重要的是,我國在合同法中已承認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承認其符合法律對合同書面形式的要求。要使實體法的修改有實際意義,就必須設定相應的程序規(guī)則,使得以實體規(guī)定為依據,在訴訟中尋求救濟時具有程序法基礎,否則實體法上的修改不啻一紙空文。
篇8
【關鍵詞】數字環(huán)保:智慧環(huán)保:環(huán)境問題
一、“數字環(huán)?!钡母拍?/p>
近年來,在數字地球、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環(huán)境管理與決策支持系統等技術的基礎上衍生的大型系統工程。“數字環(huán)?!笨梢岳斫鉃?,以環(huán)保為核心,由基礎應用、延伸應用、高級應用和戰(zhàn)略應用的多層環(huán)保監(jiān)控管理平臺集成,將信息、網絡、自動控制、通訊等高科技應用到全球、國家、省級、地市級等各層次的環(huán)保領域中,進行數據匯集、信息處理、決策支持、信息共享等服務,實現環(huán)保的數字化 。為了將“數字環(huán)保”更好地應用于環(huán)保產業(yè)的展,需要在“數字環(huán)保”概念的基礎上,建立包括環(huán)境數據中心、環(huán)境地理信息系統、環(huán)境監(jiān)管信息集成系統、環(huán)境在線監(jiān)控系統、環(huán)境應急管理系統、移動執(zhí)法系統等在內的一系列數字環(huán)保整體解決方案,并針對環(huán)保部、省級環(huán)保廳(局)、地市級環(huán)保局、企業(yè),提出不同的業(yè)務框架。利用 IT 技術、集 GPS、RS、GIS 于一體,適合環(huán)境保護領域應用的,綜合多功能型的遙感信息技術 對環(huán)保的數據要求和業(yè)務要求進行深入挖掘和整理,實現對環(huán)保業(yè)務的嚴密整合和深度支持,解決“數字環(huán)?!鳖I域所面臨的環(huán)境質量監(jiān)測管理、污染防治管理、核與輻射監(jiān)測管理、突發(fā)環(huán)境事件應急管理等環(huán)境問題,從而提高我國環(huán)保信息化水平和監(jiān)管執(zhí)法水平。
二、“智慧環(huán)?!钡母拍?/p>
“智慧環(huán)?!钡母拍钍窃凇爸腔鄣厍颉备拍畹奶岢錾咸岢鰜淼模抢眯碌男畔⒓夹g,提高環(huán)境保護領域中的環(huán)境信息通信能力、環(huán)境感知能力、環(huán)境分析能力以及環(huán)境應變決策能力的一種環(huán)保信息化技術。“智慧環(huán)?!币笤诂F有的“數字環(huán)?!杯h(huán)境信息化基礎上,充分的利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如物聯網、傳感網、云計算、虛擬現實等,將感應器和裝備嵌入到環(huán)境監(jiān)控對象中,通過超級計算機和云計算將環(huán)境保護領域中應用的物聯網連接起來,將人類社會與環(huán)境保護系統緊密的結合在一起,對環(huán)境保護管理實行更加精確、及時的監(jiān)控,促進環(huán)境保護決策的有效性和科學性。當前,“智慧環(huán)保”已經成為新時期環(huán)境保護信息化發(fā)展的必然趨勢。
三、發(fā)展環(huán)保的必要性
在信息時代大發(fā)展之前,環(huán)境監(jiān)察主要是靠工作人員去現場查勘情況,掌握排污相關證據,在上報部門核實,批準文件,這都需要時間,等到你去處罰排污企業(yè)的時候,證據已經流失或是被掩蓋了,這對環(huán)保工作有很大的影響。信息化技術可以實現對環(huán)境各要素的實時監(jiān)控,并且可以實時傳輸,如有違法行為,可以立即對排污企業(yè)進行執(zhí)法。這極大改變了以前靠“人眼”執(zhí)法的管理模式,極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也解放了人力資源。
不僅如此,以前的環(huán)保工作中主要靠文件記錄,專人負責區(qū)域,如果出現換崗輪崗等情況,新人就會無從下手,工作會出現臨時性的滯后,而信息化技術在這方面是完勝的,無論人員如何輪崗換,只要參閱相關業(yè)務系統和應用,馬上就可以掌握工作內容,使工作具有連貫性、時效性。
四、“數字環(huán)?!焙汀爸腔郗h(huán)?!钡膮^(qū)別
目前來看,很多地方的信息化建設還停留在建系統、建應用的層面上,沒有將環(huán)保的業(yè)務需求與信息化建設結合起來,所以導致系統和應用成了“擺設”。不能去解決社會現有的實際問題。
美麗中國,藍天白云是每個人環(huán)保人畢生都要為之奮斗的目標,人們對家園的建設,對城市的建設都離不開資源,但資源是有限的,如何去保護可持續(xù)的資源就需要更加智能、智慧的環(huán)保措施,如果一味的去索取資源不去有效保護,那費力建設的美好家園必將毀于一旦,社會發(fā)展的建設不能以無限消耗資源為代價,怎樣做到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的發(fā)展需要環(huán)保措施與時俱進的改變?!懊利愔袊辈粏问且痪淇谔?,其基礎是生態(tài)文明,形式是環(huán)境保護,是人類如何有效利用自然資源、保護自然環(huán)境的重要體現。目前我們所面臨環(huán)境形勢非常嚴峻,包括大氣、水、自然資源等等,這是關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這也是人類發(fā)展與經濟發(fā)展帶來的挑戰(zhàn)。一方面是環(huán)境保護要實現生態(tài)文明和美麗中國的目標,另一方面,我們要落實這些目標,又面臨著經濟發(fā)展和人口發(fā)展的挑戰(zhàn)。二者如何和諧統一,這是目前面臨的最大矛盾。所以發(fā)展智慧環(huán)保將可以有效避免這種矛盾最大化。環(huán)保智慧化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把數字化的信息基礎提升到決策化的層次,讓數據的獲取更加智能化;
二是運用物聯網技術和云計算技術以及模型和遙感技術,讓它們介入到環(huán)境管理的決策分析當中去。形成一個環(huán)境管理、監(jiān)察、監(jiān)測與科學決策為一體的整體解決方案。其價值就是讓環(huán)境保護的監(jiān)測、監(jiān)管能力更加有效,數據獲取更加快速、準確,最重要的是,讓這些數據應用到科學的模型中,為最終的環(huán)境管理決策分析提供支持。
五、結論
新時期、新形勢和新任務對我國環(huán)保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發(fā)展智慧環(huán)保,促進環(huán)保工作走向智慧化,將是滿足環(huán)保工作新要求的重要途徑之一。在國家、企業(yè)、民眾的共同推動下,智慧環(huán)保將得到快速發(fā)展,必將為我國環(huán)保工作提供重要的信息支撐和技術支持,為民眾帶來更為便捷和先進的環(huán)保服務,真正使科技服務環(huán)保、科技服務發(fā)展、科技服務社會的理念深入人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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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 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規(guī)范目的;契約自由;格式合同;公共利益
中圖分類號: DF4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3-7217(2011)06-0122-04
為加快我國數字電視產業(yè)發(fā)展,豐富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培育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了《關于鼓勵數字電視產業(yè)發(fā)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將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數字電視,屆時將關閉模擬電視信號。全國許多省市紛紛響應,先后制定了關于推廣數字電視的通知。數字電視的推廣使用原本應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然而從數字電視產生的第一天起,就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其合法性與合理性之疑,成本與效益、質量之惑則成為消費者關注的焦點。在這關乎所有消費者利益的表象之后,也折射出錯綜復雜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博弈。
一、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規(guī)范目的
對某一法律概念的分析,離不開這一概念的規(guī)范目的?!胺筛拍畹墓δ茉谟谝?guī)范其所存在的社會行為,為貫徹其規(guī)范的功能,不僅不應忽略其規(guī)范目的,且應賦予規(guī)范使命,使其‘帶有價值’,期臻至當,唯有些概念,恒需由審判者于個案中斟酌一切情事始確定,亦即需由審判官予以價值判斷,始克具體化。”[1]法律規(guī)范和法律制度必須服務于特定的規(guī)范目的,并按照立法者的社會理想對國家和社會進行調整。日常用語中的描述性概念就這樣演變成了規(guī)范性的制度形成工具。因此,是規(guī)范目的決定了法律概念的功能,而不是相反[2]。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其基本內容包括: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梢?,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正當性基礎在于保護消費者,立法者之所以要賦予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規(guī)范目的在于:
(一)平衡正義
烏爾比安認為法是關于正義與非正義的科學,法來源于正義,正義如法之母[3]。按照正義的實現是否需要國家的參與,正義分為分配正義和平衡正義。分配正義是指需要國家介入對財富和機會分配實現的正義。平衡正義又稱契約正義,指不需要國家的直接介入,個體之間以合意(合同)為基礎的正義。平衡正義具有自主性,基于契約自由原則,在私法領域法律通常不會強制任何人締結私法上的合同,也不會規(guī)定私法契約的標準,只要雙方之間的交易是自愿的,就是正義和公平的。在市場經濟中,市場是由契約來規(guī)制的。所以對契約而言何為公平,這個問題是多余的:“因為一個人得到了自己想得到的,對他人而言就不在乎不存在不公平。”[2]
當然,平衡正義的自主性并非絕對的,也受到憲法和法律制約。例如在反壟斷法領域,任何不公正的限制競爭行為的契約,就是違背平衡正義的。廣電行業(yè)就是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形成的壟斷,在數字電視的推廣使用中,消費者看似有選擇權,實則是在不自愿的情形下不得已接受交易條件和服務價格,因而不存在合意基礎,這一行為違背了平衡正義的基本要求。魏德士指出:“不證自明的是,計劃經濟不是將契約正義交給市民,而是掌握在國家手中。這就不存在以合意為基礎的平衡正義,而只存在分配正義。它遵循的是計劃觀念?!保?]
可見,面對國家頻繁的經濟干預,政府經濟管理權的無限擴張,分配正義取代了平衡正義,盡管這樣做是不可取的,但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卻早已蕩然無存。
(二)消費者的弱者地位
在市場交易中,消費者與經營者相比處于弱勢地位。首先,消費者在支付貨幣后,其消費需要只能在使用產品或接受服務時才可滿足,這不僅存在著潛在的經濟風險還存在著生存風險。而經營者得到貨幣后,其實現商品價值的需要已經滿足。因而,消費者的風險負擔永遠重于經營者。其次,消費者對產品和服務的識別能力低于經營者。而且隨著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更加削弱了消費者信息識別能力。再次,消費者的財力一般無法與經營者抗衡,這一點直接制約了出現侵犯消費者權益事件時,消費者往往無力進行救濟。最后,在合同交易中,消費者對合同條款的理解能力和選擇,明顯不及經營者。
綜上,傳統民法對消費者和經營者作為同質主體予以同等保護,對消費者極為不利。因而,從消費者在市場交易中的弱者地位來看,對消費者予以特殊保護,符合公平目標;從消費者在經濟發(fā)展中的地位來看,對消費者予以特殊保護,符合效率目標[4]。
(三)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表示自由、真實是合同有效要件之一。其中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均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由的情形。消費者自的核心首先應是自愿,沒有自愿就無從談起自主。如果消費者是被強迫而訂立合同,尚可依據合同法主張合同無效。但由于數字電視提供者的壟斷地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唯一性使得消費者沒有選擇余地,其多以不正當競爭或壟斷的方式進行競爭,而不是公然以強迫方式與消費者簽訂合同,這樣使消費者的交易行為表面上看完全是出于自愿與其進行交易,但實質上并非消費者真實意思表示。在此情況下,消費者無法以強迫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因此,如何對格式合同進行規(guī)制,以維護契約自由和契約正義,使經濟上的強者不能假契約自由之名壓榨弱者,是現代法律應擔負的任務[5] 。
二、契約自由與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悖離
“自由存在于不同的領域。法學所關注的主要是社會生活的自由,特別是社會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文化生活的自由。即社會關系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動的權利?!边@一自由思想表現在合同法領域即契約自由原則。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只要發(fā)展市場經濟就必然要弘揚契約自由。契約自由包括契約意思自由和契約形式自由兩個方面,其中契約意思自由包括當事人訂立、解除契約的自由,有決定契約內容、類型的自由,有選擇相對人的自由和選擇裁判方式和適用法律的自由。契約自由還意味著,當事人有締結契約的自由,也有不締結契約的自由。在數字電視推廣使用中我們全然看不到契約自由的痕跡,看見的只是在“契約自由”的旗號下滋生的壟斷、不公平的競爭及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肆意被剝奪。
首先,消費者沒有選擇締約相對人的自由。由于電視行業(yè)屬于國家壟斷,數字電視提供主體的惟一性,使得消費者如果接受電視服務,就沒有選擇的對象和余地,數字電視提供者基于其壟斷地位,利用格式合同破壞了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限制了消費者選擇締約人的自由。因此,那些依仗其獨占地位或特殊行政權利,限定他人購買指定經營者商品或服務的行為,實際上就是侵害當事人選擇相對人的自由,對此,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七條明文規(guī)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并予以禁止。
其次,消費者沒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由。消費者只有具有了對經營者的自主選擇權,才有可能對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進行選擇。而這種可能性在數字電視的提供商作為電視服務唯一提供者的的情況下喪失殆盡,目前各地運營商為了一己私利,采用卡、盒搭售等方式,變相強迫消費者購買自己指定的機頂盒并接受數字電視服務,強制關閉模擬電視信號,強迫消費者接受其商品和服務。消費自由是自主選擇權的最低層次,這一層面的要求達不到,自主選擇權也就無從談起。
再次,契約內容不自由。消費者與數字電視提供者應可就契約的內容自由協商,例如價款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及違約責任等。然而,數字電視收視費的價格是政府早已預定的,消費者根本沒有協商的機會;其次,關于違約責任,在數字電視使用的格式合同中只有對于消費者權利的限制和違約責任,而沒有關于數字電視提供者的違約責任,明顯違背公平原則。
三、數字電視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原因
數字電視得以在毫無爭議的情形之下強行推廣使用,除了因廣播電視行業(yè)屬于國家壟斷行業(yè),法律對其濫用壟斷地位規(guī)制的缺失之外,還有一個至關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和數字電視提供商“以公共利益之名”,濫用公共利益,輕而易舉地剝奪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而且剝奪得是冠冕堂皇[6]。在此,筆者對于數字電視提供者濫用其壟斷地位剝奪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方面不作贅述,而主要從“公共利益濫用”的視角加以分析。在市場經濟轉型時期,由于對政府干預經濟權力規(guī)制的缺失,加之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羅生門特征,使公共利益成為“最臭名昭著的工具”,猶如一帷幕帳遮擋著政府及其部門的一己私利,并為之正當化和合法化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同時也淪為其肆意侵害個人權利的擋箭牌,掩蓋了其以公共利益的名義謀取私利的事實。
亞當•斯密的經濟人理論認為政府具有自利性,但由于其自身并不創(chuàng)造利潤,只可能利用手中掌握的社會公共資源進行謀利,表現為兩種途徑:一是直接將社會公共資源配置給自己;二是通過將社會資源配置給某個其他部門和企業(yè)個人,并向該對象索取回報,即尋租行為[7]。數字電視產業(yè)的推廣使用即屬于第二種情形。在此過程中,商業(yè)利益才是重要的驅動因素?!肮娎妗敝徊贿^是既得利益者為達到自身目的的幌子和借口。政府將其自身利益、部門利益與公共利益相混淆,政府并非代表公共利益而只是代替了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分為絕對公益和相對公益。前者是指被社會所一貫承認,不能撼動的對于人的尊嚴的實現起著至關重要、不可或缺之作用的公益,有“社會價值獨立性”的特征;而后者則是因為社會發(fā)展需要,由立法者制造出來的公益[8]。這種公益對于國民人格發(fā)展而言,并非直接的、必不可少的,而通常是促進和提升社會所針對的一種公共利益。而只有絕對公益才可以徑直否認他人人權[8]。由此可見,如果不是涉及極為重大公共利益或絕對利益,是絕對不能限制和剝奪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
四、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保護建議
在我國現行社會意識形態(tài)下,廣播電視行業(yè)由國家壟斷原本無可厚非,政府為促進國民經濟增長推廣數字電視也是一個很好的舉措。然而,任何國家以國民經濟的發(fā)展為借口,打著“公共利益”的旗幟,犧牲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為代價,都是不可取的,這既違背了經濟法社會公共利益的價值理念,也是對個人經濟權利的一種剝奪。因為“政府的存在并不是宏偉的假設或歷史的鐵則,而是為委托人―人民―服務”[9]。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而契約的基礎是自由,自由的基礎是平等,沒有平等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的一個基本的必要條件是在交易中有“交易自由”。而“交易自由”的前提是與對方地位平等,且有其他可供選擇的交易機會。否則,可能因對方的強勢而沒有實現自身利益的其他交易機會可尋。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規(guī)定了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但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救濟,卻缺乏可操作性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在數字電視推廣使用中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保護。
首先,強調公共利益程序的法定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yè)價格,必需召開聽證會,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數字電視的收費不經聽證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也已演變成誤導公眾的工具,也說明公用事業(yè)的價格規(guī)范問題,實質已衍生為一個的問題,而不是一般部門法所能解決的問題。
其次,完善廣播電視壟斷行業(yè)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断M者權益保護法》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法,筆者認為,在《消法》的修訂中,應加入專門章節(jié)或條款來規(guī)范壟斷行業(yè)的經營行為、明確壟斷行業(yè)的義務及其違反規(guī)定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另外,對《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條款加以修改,加大對壟斷行業(yè)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處罰力度,切實做到保護消費者權益。
再次,完善壟斷行業(yè)消費者權益保護執(zhí)法。目前廣播電視行業(yè)政企不分,因而要建立獨立有效的監(jiān)管機構,使廣播電視行業(yè)、政府監(jiān)管部門與數字電視提供者彼此分離,只有保證三者之間沒有利益牽扯與沖突,才能使消費者的投訴得到盡快落實。
最后,完善壟斷行業(yè)消費者權益保護訴訟機制。建立公益訴訟,從而鼓勵消費者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當前,數字電視推廣使用的依據是政府的相關文件,消費者對數字電視提供者提訟時,法院則以此屬于抽象行政行為為由,不予以立案,使得救濟無門。
五、結 語
“對于不同的個人或集團而言,共同的幸福勢必意味著不同的東西”[10]。數字電視的推廣的確讓消費者享受了與模擬電視無以相比的視覺效果,然而這一切卻是以犧牲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為代價的。如果簡單粗暴地認為“公共利益”就是“多數人的利益”,從而可以肆無忌憚地侵蝕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毋庸置疑,這樣的“公共利益”是缺乏正當性基礎的。
當下,政府濫用經濟權力不當干預私權、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層出不窮,而“公共利益”這個“口袋”卻為謀一己私利的政府及其部門裝下了許多不正當利益。大量尋租行為、濫用權力侵犯私權的現象折射出我國經濟民主的缺位,經濟法治的蒼白。西方經濟法治的經驗表明:要保障私權不受侵犯,實現市場有序競爭,有效的途徑就是經濟法治。由于對權力制約與監(jiān)管的失范,在經濟改革中腐敗現象重生,消費者幸福指數不斷降低,這些現象表明對經濟權力規(guī)制的必要性和人們對于經濟法治的期盼。誠然,有關經濟權力的規(guī)制與經濟法治的建設既是經濟法學者關注的焦點,更應是政府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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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Consumer Prote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igital Television
CHEN Rong
(Law School, Hunan University , Changsha, Hunan 410082,China)
Abstract:Consumer choice is one of the most key right of consumer. The basis of legitimacy of consumer choice is the balance of justice and the weak position of consumers. However, digital television provider abuses its monopoly power and deprives consumer of their choice right by the means of standard form contract, which is violating the freedom of contract. Government and the digital television providers take their own interests as public interests. What they did has violated consumer choice right.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legislation should be improved in monopoly industries
Key words:Consumer choice; Purpose; Freedom of contract; Standard form contract; Public interest
收稿日期: 2011-03-20
篇10
這次會議僅僅是個開始,據報道,借此會議,中國將與歐盟各國開展數字物流方面的合作;歐盟有關機構將為中國企業(yè)提供了合作立項的具體方法,甚至將有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研究與實施。
有專家認為,這次中歐雙方對于“數字物流”的探討,為中國企業(yè)學習歐洲在數字物流方面的成功經驗以及未來合作提供了一個難得的機會,也又一次地為中國物流的國際化開啟一扇通向廣闊天地的大門。
物流國際化,要求物流的發(fā)展必須突破一個國家(或地區(qū))地域的限制,實現不同國家間的物流服務。國際化的物流通過分布在國際間的物流運送體系,以國際統一標準的技術、設施和服務流程,來完成貨物在不同國家之間的流動。
自從我國加入WTO以來,外向型經濟越來越明顯,國際貿易占的比重越來越大。2003年,中國港口集裝箱吞吐量接近5000萬標準箱,比2002年遞增32%,已超過美國,躍居世界第一。據預測,到2010年,世界貨物海運量將達70億噸,其中,中國港口貨物吞吐量近40億噸,集裝箱吞吐量約1.1億標準箱。中國參與國際分工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繼續(xù)加快。在經濟市場化、市場一體化、競爭國際化的大背景下,中國物流的國際化發(fā)展已成為重要而急迫的問題。
但縱觀我國物流業(yè)的現狀,情況不容樂觀。眾所周知,物流業(yè)與其他行業(yè)不同之處在于它是個純粹操作和服務性的行業(yè),它自始至終不是一個點的概念,而是一個網的概念。因為網絡經濟的出現,現代物流才有了巨大的利潤源。說白了,現代物流的成功就取決你網絡的建設,即你的物流系統的建設。這個系統是包括“點”(收發(fā)貨站)、“線”(運輸)及與之相伴隨的信息流網絡的有機整體。就目前我國物流業(yè)的現狀來說,離這個要求還很遠,只有少數幾家企業(yè)有全國性的物流網絡,而像一些具有國際能力的運輸企業(yè),一般只從事國際間的干線運輸業(yè)務,沒有在國外的配送終端體系,形不成完整意義上的物流企業(yè)。
“市場是競爭的舞臺,又是競爭的裁判”。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沒有永恒的朋友,沒有永恒的敵人,只有永恒的利益”。物流國際化的實質其實是按國際分工協作的原則,依照國際慣例,利用國際化的物流網絡、物流設施和物流技術,實現貨物在國際間的流動和交換,以促進區(qū)域經濟的發(fā)展和世界資源優(yōu)化配置。在世界各國廣泛開展國際物流理論和實踐的大膽探索的基礎上,人們已經形成共識:只有廣泛開展國際物流合作,才能促進世界經濟繁榮。物流無國界。
在這種多國合作中,需要我們新建和重建的有很多,而物流的數字化(物流信息網的建設、信息技術的應用)是其中關鍵的一個新建“點”。只有做好的這個點,為物流過程提供供應鏈的可視性,提供全球通用性的系統,才能在復雜的國際物流中做出成績。
在中國物流的國際化進程中,必須緊密地與其他國家的企業(yè)、政府等相關部門進行合作、互惠互利。希望能有更多的企業(yè)把握中國開放的契機,通過多種多樣的國際間的交流,打開一扇又一扇通往世界的大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