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權屬登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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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房屋權屬;登記檔案;信息化管理;建設策略
房產行業(yè)的迅速發(fā)展、人們產權意識的提高,都對房屋權屬登記檔案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傳統(tǒng)的檔案管理效率較低,不能滿足新發(fā)展形勢下的管理需求,無法實現對檔案的充分利用,經常造成檔案破損或者遺失現象,容易引發(fā)房屋權屬糾紛,不利于和諧、穩(wěn)定社會的構建。針對這種現象,必須對檔案管理方式進行優(yōu)化,保證房屋權屬登記檔案的完整性,為人們維護房屋產權提供可靠依據,避免出現房屋權屬糾紛,推進檔案信息化管理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1 房屋權屬登記檔案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意義
房屋權屬登記檔案是房屋產權擁有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最有利、也是最直接的證據,能夠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依據,需要對其進行妥善儲存和科學管理。在城市化建設持續(xù)推進的背景下,房產行業(yè)得到了迅速發(fā)展,隨著購房人數的持續(xù)增長,需要進行登記的房屋權屬檔案越來越多,加大了檔案管理難度[1]。傳統(tǒng)檔案管理方法工作效率較低,不能保證檔案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無法提供可靠的房產交易依據,容易造成房屋權屬糾紛,利用計算機信息技術可以實現對大量檔案的采集、儲存以及處理,在保證檔案完整性以及準確性的同時,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利于房產行業(yè)的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
2 房屋權屬登記檔案信息化管理建設所面臨的問題
2.1 缺乏對檔案信息化管理的認識
要想推進房屋權屬登記檔案信息化管理建設,首先就需要提高對相關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重視力度,從現階段的房產行業(yè)發(fā)展情況來看,缺乏對檔案信息化管理的認識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進程。相關部門對檔案信息化管理認識不夠深刻,沒有意識到其重要性,沒有提供足夠的資金支持,相關工作無法正常開展,信息化設施不夠健全,無法順利完成檔案信息的采集、存儲以及處理等工作,導致檔案信息化管理進程緩慢,甚至處于停滯不前的狀態(tài)。
2.2 檔案管理方式不夠規(guī)范
房屋權屬登記檔案信息化管理建設需要規(guī)范的管理方式形成約束作用,檔案管理方式不夠規(guī)范是檔案信息化管理建設過程中亟需解決的問題。部分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房屋權屬登記檔案管理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一直沿用以前的檔案接管方法,僅僅是只保存移交到該部門的相關檔案,并未要求管理人員對接管后的檔案進行整理、編目、立卷、入庫和調檔查閱等一系列的專業(yè)管理,使得檔案管理出現混亂、難以查找等問題。同時,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不斷有新的檔案被移交進來,使得檔案查閱工作量增加[2]。
2.3 檔案管理人員綜合素質不高
檔案管理工作是由專門的管理人員完成的,管理人員綜合素質的高低將會直接影響管理效果,從當前的房屋權屬登記檔案管理情況來看,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還有待提高。檔案管理具有專業(yè)性和復雜性,部分管理人員沒有接受過專業(yè)的培訓,工作能力不強,對檔案管理工作內容不夠熟悉,對計算機技術也不夠熟悉,無法操作計算機完成檔案管理工作;檔案管理工作量較大,管理人員整天與檔案信息打交道,容易產生枯燥、乏味的感覺,工作時比較敷衍,責任意識不強,缺乏認真、負責的工作態(tài)度。
3 房屋權屬登記檔案信息化管理的具體建設策略
3.1 提高對檔案信息化管理的認識
房屋權屬登記檔案信息化管理是檔案管理的必然發(fā)展趨勢,順應了時展,滿足了檔案管理新的需求,是房產行業(yè)發(fā)展與信息化技術發(fā)展共同促成的產物,只有提高對檔案信息化管理的認識,加強檔案信息化管理建設,才能保證房產行業(yè)的健康、良好發(fā)展。有關部門必須給予足夠的支持,提供所需資金完善檔案信息化設施,為相關工作的開展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創(chuàng)新檔案管理理念,認識到檔案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加大宣傳力度,保證檔案信息化管理建設的順利推進。
3.2 構建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統(tǒng)
完善的管理系統(tǒng)能夠保證檔案信息化管理的規(guī)范性、有序性、高效性,在開展工作的過程中形成一種約束作用,對加快房屋權屬登記檔案信息化管理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利用信息計算機技術,使房屋權屬登記檔案信息系統(tǒng)與房產交易系統(tǒng)形成一個整體,房屋權屬登記檔案信息系統(tǒng)可以對房產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信息進行記錄并生成檔案;根據房產行業(yè)的不同業(yè)務,將檔案信息進行分類,具有相同特點的房產檔案歸入到同一類型中,在進行檢索的時候,可以根據實際需求在相應的類型中進行查找,縮小了查找范圍;對檔案信息進行實時更新,使其與市場動態(tài)情況保持同步,提高了檔案的準確度[3]。
3.3 加強檔案管理人員的培訓
檔案管理人員在房屋權屬登記檔案信息化管理過程中承擔著重要責任,只有具備較高素質的專業(yè)性人才才能滿足崗位需求、做好檔案管理工作,所以就需要加強對檔案管理人員的培訓,打造一支綜合素質較高的專業(yè)化隊伍。檔案管理人員不僅僅需要掌握檔案管理工作流程,還需要具備較高的計算機操作能力,能夠利用計算機信息技術完成檔案的采集、儲存以及處理等工作,保證檔案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利用空閑時間加強對檔案專業(yè)知識的學習,提高專業(yè)化程度以及工作能力;對檔案管理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幫助其樹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念,提高其責任意識,在工作過程中更加認真負責。
4 結束語
房屋權屬登記檔案信息化管理順應了時展需求,具有廣闊的發(fā)展前景,針對建設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需要提高對檔案信息化管理的認識,構建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統(tǒng),加強檔案管理人員的培訓,保證檔案信息化管理建設的順利推進,為房產行業(yè)的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提供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
[1]杜建明.對房屋權屬登記檔案信息化管理的探討[J].中國房地產業(yè),2016(10).
篇2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土地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土地房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廈門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是指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等他項權的確認和登記。
第三條 實行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發(fā)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房屋權屬受法律保護。土地房屋權屬的設立、轉移、變更、終止等,須依照本規(guī)定進行登記。
第四條 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廈門市土地房產管理局負責本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廈門市土地房產權籍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受市土地房產管理局的領導和委托,承擔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六條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土地上已有房屋的,土地與房屋應同時申請登記。
第七條 因買賣、贈與、析產、交換、抵押等行為而產生的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
共有的土地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第八條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由人辦理登記的,應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境外申請人的委托書應按規(guī)定經過證明、公證;尚須認證的,應經認證。
第九條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在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人居住在港、澳、臺或國外的,或屬農村居民的,其申請登記的期限為六個月,但本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條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按本規(guī)定提交申請書和有關證件。申請人提交的證件應當是原件。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經公證以及當事人約定公證的,申請人應提供公證文書。
第十一條 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必須分別不同情況提交身份證明:
㈠ 個人身份證明;
㈡ 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㈢ 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的批準文件和該單位負責人證明。
境外企業(yè)、組織提供的身份證明應按規(guī)定經過證明、公證;尚須認證的,應經認證。
第十二條 凡未經登記管理部門確認其土地房屋權屬,領取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的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者,應當自下列事實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初始登記:
㈠ 以出讓方式使用國有土地,受讓方已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的;
㈡ 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新建房屋并竣工驗收的;
㈢ 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股份制企業(yè),入股合同已生效的;
㈣ 依法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
㈤ 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
㈥ 依法在集體土地上新建房屋并竣工驗收的;
㈦ 土地使用期屆滿,經批準續(xù)期使用的。
第十三條 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政府批準用地文件、用地紅線圖;
㈢ 建設用地批準書;
㈣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文件。以出讓方式使用土地的,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及繳清地價款證明。
第十四條 單位申請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土地使用證》或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㈡、㈢、㈣項所列文件);
㈢ 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㈣ 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㈤ 建設項目方案批文和竣工后的總平面和分層平面圖;
㈥ 竣工驗收證明。
第十五條 個人申請城鎮(zhèn)或農村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批準建造的有效證照。
申請城鎮(zhèn)新建房屋初始登記的,還應提交用地文件及紅線圖。
第十六條 申請購買新建商品房的初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初始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購房合同;
㈢ 購房發(fā)票。
單位購買新建商品房后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規(guī)定的價格出售給個人的,其售房合同應載明房屋來源、原購買商品房的價格、出售給個人的價格、按出售給個人的價格和原購買商品房的價格確定購房個人擁有的產權比例。
第十七條 經初始登記的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屬人應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㈠ 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土地的;
㈡ 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
㈢ 依法設定抵押的土地房屋經依法處分而轉移的;
㈣ 依法買賣(不含購買新建商品房)、贈與、交換、繼承土地房屋的;
㈤ 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調解引起權屬轉移的;
㈥ 仲裁機構裁決引起權屬轉移的;
㈦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申請轉移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轉移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㈢ 與權屬轉移有關的合同、協議、證明文件、行政決定或其他法律文件;
㈣ 繳納有關稅費憑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屬人應自變更事實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㈠ 土地權屬來源由行政劃撥改為有償出讓的;
㈡ 土地面積或房屋現狀依法發(fā)生變化的;
㈢ 土地房屋用途依法發(fā)生改變的;
㈣ 權屬人姓名或名稱發(fā)生更改的;
㈤ 土地房屋座落地址或名稱發(fā)生變化的;
㈥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㈢ 與變更事實相關的證明文件或批準文件。土地權屬來源改變的,應提交有償出讓合同及繳清地價款證明。地上房屋翻建、改建、擴建的,應提交批準建造的有效證照。
第二十一條 經初始登記的土地房屋,依法設定抵押等他項權的,當事人應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他項權登記。
第二十二條 申請他項權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㈠ 他項權登記申請書及身份證明;
㈡ 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㈢ 設定他項權的合同、協議或其他證明文件。
預購的商品房設定抵押時,應提交本條第一款第㈠、㈢項規(guī)定的文件和購房合同及購房發(fā)票。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向登記機構登記備案:
㈠ 依法在國有土地上建造商品房,建設工程項目已經竣工驗收,開發(fā)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后六十日內將商品房的總建筑面積提交登記備案;
㈡ 商品房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開發(fā)單位應將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其變更合同提交登記備案;
㈢ 出租房屋,出租人應自簽訂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登記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屬人應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㈠ 土地使用期屆滿未再續(xù)用的;
㈡ 房屋發(fā)生倒塌或拆除等滅失情形的;
㈢ 土地房屋權屬依法發(fā)生強制性轉移的。
土地房屋他項權消滅,當事人應自他項權消滅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機構申辦他項權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時,應向登記機構繳回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因拆遷引起房屋滅失的,還應繳回《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三章 權屬調查
第二十五條 登記機構受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后,應進行地籍調查和房屋權屬調查,確定宗地界線、宗地面積和房屋建筑面積。
第二十六條 地籍調查時,被調查宗地和相鄰宗地的土地使用者應按預定時間到現場對宗地界線進行認定。無爭議的,指界人必須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或蓋章,由登記機構設立宗地界址標志。指界人對宗地界線認可,但拒絕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或蓋章的,視同缺席指界。
指界人及其他當事人對界址有爭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宗地相鄰各方違約缺席指界的,按下列辦法處理:
㈠ 一方缺席的,宗地界線由他方指界人認定后,參考有關權屬文件確定;
㈡ 雙方缺席的,調查人員依照有關規(guī)定,參考雙方提供的權屬文件確定宗地界線。
依照本條前款規(guī)定確定的界線,登記機構應將劃界結果書面通知缺席方。缺席方如有異議,必須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重新確界。
第二十八條 房屋權屬調查時,申請人應提供四至歸屬的有效證明材料。
第四章 登記發(fā)證
第二十九條 房屋買賣、繼承、贈與、析產的,其權屬經登記機構調查后,應進行公告,公告期為一個月。
在公告期內,登記申請人或其他權益相關人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登記管理部門提出復查申請,并提交異議書及有效證據。登記管理部門應對異議書等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予以暫緩登記;異議不能成立的,書面駁回異議,并告知理由。
第三十條 登記機構自受理登記之日起,應在以下期限核準登記:
㈠ 初始登記三個月;
㈡ 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二個月;
㈢ 他項權登記、注銷登記十五日。
公告時間和處理異議時間不計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內。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權屬來源合法、明確的,登記機構應當核準登記,經登記管理部門確認其權屬,頒發(fā)、換發(fā)或注銷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登記機構頒發(fā)土地房屋權屬證書時,屬城鎮(zhèn)土地房屋的,給權屬人頒發(fā)統(tǒng)一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屬農村土地房屋的,分別給權屬人頒發(fā)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十二條 土地房屋權屬證書應載明以下內容:權屬人;土地房屋座落;土地的權屬性質、權屬來源、使用年限、面積、用途、等級、地籍編號;房屋的權屬性質、來源、結構、層次、面積、用途、竣工年份;土地房屋價值及納稅情況;他項權摘要;共有人情況。
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規(guī)定出售給個人的房屋和單位購買新建商品房后出售給個人的房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卡和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上應載明產權比例。
第三十三條 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接受申請后三十日內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㈠ 違法用地的;
㈡ 臨時、違法違章建筑的;
㈢ 拆遷公告后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進行房屋買賣、贈與、交換、抵押、析產的,或改變房屋用途的;
㈣ 其他依法禁止登記的。
土地使用權未經核準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不予登記。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未經核準登記的,土地房屋他項權不予登記。
第三十四條 土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登記管理部門批準由登記機構直接代為登記:
㈠ 無糾紛且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㈡ 人民法院裁定為無主房屋的;
㈢ 房產管理部門直管的公房或依法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
㈣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暫緩登記,并在作出暫緩登記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㈠ 產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㈡ 違法用地、違法違章建筑未經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㈢ 土地房屋權屬不清,提供的證件不齊全、不真實的;
㈣ 其他依法暫緩登記的。
暫緩登記的事由在登記機構作出暫緩登記決定之日起滿三個月未消失的,登記機構退回登記申請。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登記管理部門批準,登記機構可撤銷全部或部分核準登記事項:
㈠ 當事人未按本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要求辦理注銷登記的;
㈡ 當事人隱滿真實情況,或偽造有關證件、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獲準登記的;
㈢ 登記機構審查有疏忽,導致核準登記不當的。
篇3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設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的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適用于居住、辦公、教學、科研、醫(yī)療、文化、娛樂、商貿的房屋,以及廠房、庫房等。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房屋所有權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對全省房屋權屬登記發(fā)證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發(fā)證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省實行房屋權屬登記發(fā)證制度。
申請人應按本辦法規(guī)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zhí)房屋所有權證書,其余共有人各執(zhí)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證簽發(fā)日期為房屋產權取得日期。房屋所有權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依法登記并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七條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
(一)總登記;
(二)初始登記;
(三)轉移登記;
(四)變更登記;
(五)他項權利登記;
(六)注銷登記。
第八條 房屋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權屬進行的統(tǒng)一登記。
實施房屋總登記,須在規(guī)定登記期限開始之日的30日前,由決定總登記的人民政府房屋登記公告。凡在總登記范圍內的房屋,權利人不論有無房屋所有權證,權屬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
第九條 房屋總登記以外的其他房屋權屬登記,均由房屋權利人主動申請辦理。權利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以法人、組織的名義申請,申請書由其法定代表人簽署;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第十條 權利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單位或者相關人員的有效證件。
權利人可以委托人辦理申請登記手續(xù)。人辦理申請手續(xù)時,應向登記機關交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提交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
第十一條 本辦法之前,已建房屋未進行過房屋權屬登記的,應申請辦理初始登記。申請初始登記除提交初始登記申請書和房屋位置、結構、面積等圖紙資料外,還應提交下列文件、證明和材料:
(一)單位接管的建國前的舊房,應提供政府或有關機關的決定文件或有關證件;
(二)單位接收的無償劃撥、移交、捐獻的房屋,應提交相關的文件、批件或證件;
(三)落實私房政策退還的房屋,應提交批準退還機關的文件及原房屋權屬證件;
(四)建國后建起的房屋,應提交用地權屬證明文件、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等文件。
因取得房屋的時間久、權屬變更復雜并難以提供前款所列文件、證件、材料的,單位房屋可由縣級以上主管部門、私人房屋可由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及土地、規(guī)劃等部門出具房屋權屬合法無誤的證明,經登記機關審查,可以確認房屋權屬的,由登記機關在當地報紙上公告,經6個月無異議的,準予登記,發(fā)給權屬證書。
第十二條 新建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房屋竣工之日起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初始登記,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證;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三)建筑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四)施工許可證;
(五)房屋竣工驗收資料;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在本單位規(guī)劃用地范圍內或居民個人住宅規(guī)劃用地范圍內新增建的房屋,申請初始登記時,可只提供前款第(一)(三)(五)項所列文件。
第十三條 開發(fā)單位新建的商品房,應自商品房竣工之日起3個月內,由開發(fā)單位向登記機關申請商品房產權登記,并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文件、材料。登記機關審查登記后,按房屋套數發(fā)給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商品房購銷合同書。
房屋自出售之日起30日內,購房人憑與開發(fā)單位簽署的購銷合同書及購房發(fā)票、契稅完稅憑證到房屋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x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四條 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改變房屋權屬的,當事人應當自房屋權屬變更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房屋買賣、交換、申請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及相關的合同、協議、契稅完稅憑證等文件;房屋劃撥、合并、裁決的,應提交房屋權屬證書及批準裁決等相關文件;房屋贈與、繼承、分割的,除提交房屋權屬證書外,還應提交有關協議及公證文件。
第十五條 權利人名稱變更,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改變,房屋翻建結構改變、面積增加或者減少,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及相關的證明文件,法人、組織名稱變更的應提交上級機關批準的文件;公民姓名改變的,應提交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房屋翻建改變結構、增加或減少面積的,應提交規(guī)劃部門許可文件、相關材料和證明。
第十六條 單位公有住房向職工出售時,應向房屋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出售公有住房產權轉移備案登記,登記機關審查登記備案后,按出售的公有住房套數發(fā)給公房出售產權轉移備案登記卡。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后,憑單位簽章的公有住房產權轉移備案登記卡和購房交款票據、契稅完稅憑證到登記機關辦理公房產權轉移過戶登記手續(xù),并領取產權證書。產權證書應注明產權屬性和產權比例。
第十七條 依法強制取得的房屋,取得人應自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持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和有關證明文件,到房屋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第十八條 以房屋所有權設定抵押、典當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抵押、典當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書、當事人居民身份證或法人資格證明、合同以及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出具的房屋價格評估報告等有關證件和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他項權利登記手續(xù)。經登記機關審查,該項抵押、典當合法、真實、無異議的,準予登記,并在該房屋產權檔案中詳細記載該房屋他項權利內容,并頒發(fā)他項權利證書,交債權人保存。
第十九條 抵押、典當期限屆滿,抵押、典當人不能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持房屋他項權利證書申請行使他項權利。
第二十條 房屋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設備和附屬建筑的房屋權利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時須填寫房屋墻界表,并經相連房屋和共有或共用設備、附屬建筑的相關人簽名蓋章認定。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緩登記:
(一)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的;
(二)申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不全,需進一步提供的;
(三)房屋產權有糾紛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屬于違章建筑的;
(二)屬于臨時建筑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書、他項權利證書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二十四條 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登記機關應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60日內核準登記,并發(fā)給房屋權屬證書;申請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注銷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核準登記,注銷并收回權屬證書存檔。
登記機關受理的登記申請,經審查認為應當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其房屋權屬證書:
(一)申報不實的;
(二)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三)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
(四)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登記機關注銷房屋權屬證書,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權利人,收回被注銷的房屋權屬證書或公告作廢。
第二十六條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登記機關查驗確需換證的,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在當地日報刊登遺失啟示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fā)。登記機關應作出補發(fā)公告,經6個月無異議的,予以補發(fā)。
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繳納登記費和權屬證書工本費。
登記費的收取辦法和標準,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權利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逾期不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登記,并按應繳登記費額加收1倍以上5倍以下逾期登記費。
第二十九條 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由登記機關注銷其房屋權屬登記,收回其權屬證書外,對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居住房屋權屬證書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獲取經營用房權屬證書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對法人或其他組織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居住房屋權屬證書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獲取經營用房權屬證書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由登記機關沒收其房屋權屬證書,并可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非法印制、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沒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權屬證書及非法所得,并可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利用不正當手段獲得房屋所有權核準登記造成他人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濫用職權、超越管轄范圍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登記機關作出的有關決定和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篇4
房屋登記機構是否可以辦理購房人、金融機構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申請的房屋權屬登記,在房屋登記機構內部和社會各界存在分歧。出于保障購房人和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避免經濟適用住房的抵押風險,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考慮,我想嘗試談談一點看法。
本文討論的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申請的房屋權屬登記,包括以“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設定抵押申請的房屋權屬登記。
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未禁止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
2007年11月19日,建設部、發(fā)展改革委、監(jiān)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以建住房[2007]258號文,印發(fā)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該辦法是現行的調整經濟適用住房法律關系的國務院規(guī)章。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8條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yè)銀行申請住房開發(fā)貸款”。該辦法第9條第1款規(guī)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yè)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guī)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準予購房的核準通知”。
單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條文的字里行間,并未明確禁止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
另外,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12條規(guī)定,“以享受國家優(yōu)惠政策購買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
二、經濟適用住房的法律屬性
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在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有以下主要的法律特征。
第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二,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僅僅擁有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限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作為有限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受政府或其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監(jiān)管。
第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條第4款將房地產抵押規(guī)定為房地產交易);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第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政府確定,政府可優(yōu)先回購;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15條規(guī)定,“貸款抵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4條的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7條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不得用于貸款抵押”。該辦法第16條規(guī)定,“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4條第1款第3項規(guī)定,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該法第37條第5項規(guī)定,依法被監(jiān)管的財產不得抵押?!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4條第5項規(guī)定,依法被監(jiān)管的財產不得抵押。
三、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可能會暗含風險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從以上規(guī)定中不難看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能不能“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是判定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有沒有積極意義、有沒有法律風險的唯一標準。
我認為,在現行法律制度下,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對于債權人(即抵押權人、作為貸款人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下同)而言,可能會承擔“受償風險”;對于市、縣政府或其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的其他住房保障部門而言,可能會承擔“安置風險”;對于房屋登記機構而言,可能會承擔“登記錯誤風險”。
四、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債權人可能承擔“受償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95條規(guī)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暗盅簷嗳伺c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guī)定》(法釋[2005]14號)第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zhí)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zhí)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遷出該房屋”。該規(guī)定第6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屬于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除了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外,不會另有住房。設定經濟適用住房抵押的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不履行債務,需要清償時,不可能“主動騰空房屋”,同時,由于“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協議折價、拍賣變賣抵押物似無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受償,可能難以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1條、《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規(guī)定》第45條規(guī)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yōu)先受償。
就算設定經濟適用住房抵押的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主動騰空房屋”,可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經濟適用住房清償債務,但是,因為“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yōu)先受償”,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人的受償款額可能被大打折扣。
五、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市、縣政府或其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的其他住房保障部門可能會承擔“安置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guī)定》第3條規(guī)定,“上述寬限期屆滿后,被執(zhí)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強制遷出時,被執(zhí)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zhí)行人為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在“人民法院執(zhí)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法律關系中,債權人應當是執(zhí)行案件的申請人。如果申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夠為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提供臨時住房,影響到社會安定,經濟發(fā)展時,市、縣政府或其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的其他住房保障部門,往往會出面“收拾殘局”。在這種情況下,市、縣政府或其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的其他住房保障部門可能會承擔“安置風險”。
六、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房屋登記機構可能會承擔“登記錯誤風險”
如果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金融機構,不了解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暗含風險可以原諒的話,那么,房屋登記機構無視這種風險存在的可能性,就應當引起警覺了。
研究調整經濟適用住房法律規(guī)范的相關性可以發(fā)現: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9條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該法第187條規(guī)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條第4款,將房地產抵押規(guī)定為房地產交易。
第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5年內,國家禁止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同時禁止了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
第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5年屆滿,國家限制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同時限制了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
第五,經濟適用住房是“計劃經濟”意義上的“產品”,不是“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商品”。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在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僅僅擁有受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監(jiān)管的有限產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7條第5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4條第5項的規(guī)定,依法被監(jiān)管的財產不得設定抵押。
七、依法搞好以經濟適用住房設定抵押的房屋權屬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3條第1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34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在我供職的行政區(qū)劃,通常將債務人以自己所有的房屋設定的抵押,稱作“兩方抵押”;將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為債務人設定的抵押,稱作“三方抵押”。
在現行法律制度下,一方面,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貸款時,按照《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可以以抵押以外的其他方式設定擔保;另一方面,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或者所有權人,如果一定需要與債權人設定抵押的,可以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篇5
【關鍵詞】公建配套房屋產權登記
中圖分類號: TU8 文獻標識碼: A
【正文】
一、目前公建配套房屋權屬登記的現狀。
1、公建配套房屋的范圍不明確。
在目前我國《物權法》以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都沒有對哪些房屋屬配套公共建筑做出規(guī)定。在沒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況下,我們通常意義上所指的公建配套房屋主要包括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文化體育、商業(yè)服務、金融郵電、社區(qū)服務、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類公用建筑,但各住宅區(qū)具體配建項目因住宅區(qū)情況的不同會有所區(qū)別。
2、公建配套房屋權利歸屬立法不健全。
目前,除《物權法》第73條規(guī)定,建筑區(qū)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yè)服務用房,屬于業(yè)主共有。除公用設施和物業(yè)服務用房的權利歸屬作了明確規(guī)定之外,其他公建配套房屋的歸屬都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2001年4月4日建設部第88號令《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guī)定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所應具備的內容,其中第8項對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作了規(guī)定,該項明確當事人雙方可以對公建配套房屋的歸屬進行約定。從以上兩個規(guī)定可以看出,國家對于公建配套房屋的權利歸屬采用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主義,附帶采用保護弱者的原則。
3、正是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公建配套房屋的權利歸屬不明確,從而導致公建配套房屋的權屬登記也缺乏統(tǒng)一的模式。
二、公建配套房屋權屬登記的發(fā)展趨勢和理想登記模式。
《物權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制度”。根據該兩條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應當進行登記并核發(fā)房屋所有權證。因此,對于公建配套房屋也不例外,應當進行不動產登記。對于房產登記機關來講,如何去規(guī)范公建配套房屋的權屬登記已迫在眉捷。
根據建設部的有關規(guī)定,針對公建配套房屋的實際情況,建議可以分別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已單獨辦理初始登記的公建配套房屋,法律明確規(guī)定為小區(qū)內全體業(yè)主所有的,如《物權法》規(guī)定的公用設施和物業(yè)服務用房等??紤]到業(yè)主委員會目前在法律仍無主體資格,因此,可以在房產登記部門的登記冊中將產權登記為XX小區(qū)全體業(yè)主所有,但不核發(fā)房屋權屬證書,待時機成熟的時候或法律賦予業(yè)主委員會主體資格后可以再向符合條件的主體核發(fā)房屋所有權證。
(二)、已單獨辦理初始登記的公建配套房屋,但法律未明確規(guī)定歸屬的,如會所、小區(qū)活動室、垃圾處理間、停車庫、農貿市場等,應根據該公建配套房屋的法律屬性進行綜合分析。對于房屋登記機關來講,則須從解決糾紛,防止介入買賣雙方矛盾的原則出發(f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以下處理:
1、開發(fā)商和業(yè)主都已明確住宅的價格中已包括公建配套房屋的開發(fā)成本的或開發(fā)商已承諾無償提供公建配套房屋的,則應當將房屋產權過戶到全體業(yè)主名下,登記方式可以參照前述(一)進行。例如小區(qū)內的自行車庫,一般由開發(fā)單位無償承諾提供,在這種情況下,自行車庫的產權歸全體業(yè)主所有。
2、對于開發(fā)成本未列入房價或開發(fā)單位未承諾無償提供的公建配套房屋,這類應按“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房屋產權應完全由開發(fā)商所有,開發(fā)單位有完全的處分權,可以轉讓、抵押,但不得改變規(guī)劃批準的使用性質,同時在轉讓和出租時小區(qū)的業(yè)主有優(yōu)先權。例如開發(fā)商獨立投資的商業(yè)用房和獨立停車庫,房屋產權應確權到開發(fā)商名下。
3、對于開發(fā)商和業(yè)主均無相關材料證明產權歸屬,且開發(fā)商和業(yè)主無法達成協議的公建配套房屋。例如在現實生活中經常碰到的是小區(qū)會所。由于就建筑性質而言,小區(qū)會所不屬于城市規(guī)劃管理界定的公建配套的范疇,但由于開發(fā)商往往把不同類型的公建配套集中在會所修建,于是會所往往又與配套公建聯系在一起。對于這種在權利歸屬上存在糾紛的房屋,如開發(fā)商要處分該房屋的,為了化解矛盾,房產登記機關可以在小區(qū)內或媒體上對有關情況予以公示,如小區(qū)內業(yè)主有異議的,則不予辦理登記或暫緩辦理登記手續(xù);如小區(qū)內業(yè)主無異議的,則予以辦理相關手續(xù),但受讓方不得改變房屋系公建配套房屋的性質。
三、萊蕪市市公建配套房屋登記情況
多年來,明確公建配套房屋的產權歸屬和產權登記模式始終是萊蕪市房產人為之討論和探索的問題之一??紤]到公建配套房屋確權后可能出現的權利人隨意改變配套房屋用途或者轉移登記可能會給小區(qū)業(yè)主造成利益上的損失,目前有三條建議尚在討論中:
1、可以先為權利申請人辦理確權,要求權利人將已確權的公建配套房屋(如物業(yè)用房)向物業(yè)管理辦公室備案,由物業(yè)管理部門實施動態(tài)管理。
篇6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from the three aspect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house ownership status, review focus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are elaborated on the registration of real estate management authority.
Key words: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present situation; review focus; improvement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F293.31 文獻標識碼:文章編號:
前言 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權屬法律化的重要標志。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房地產開發(fā)、利用和房地產權益保護問題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從各地法院審理的涉及城市房屋權屬登記類的訴訟案件情況看,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任重而道遠,需要進行深入地研究和探討。
1、目前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現狀
1.1 忽視實體審查和違反法定程序。有的在共有人不明和房屋權屬是否有爭議不明的情況下,即進行了房產登記;有的登記程序違法,申請在后,辦證在前;有的未進行初始登記,卻直接進行了轉移登記。
1.2 房屋登記機關在申請人未提供有關繼承的相關文件證明的情況下,為申請人辦理房屋繼承變更登記,繼承房屋應屬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房屋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1.3 登記機關未盡到審查義務,侵犯了權利人的財產權,相關人員憑虛假的申請材料申請進行登記的行政行為?,F行法律雖然沒有明確房產登記機關有義務對當事人申請登記材料作實體審查,也沒有能力鑒別當事人身份證的真?zhèn)我约百I賣契約的真實性和簽字的真實性,初始登記中未存有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和簽字,未出證的情況下即進行變更登記,我們遵循全面審查的原則,認為該登記行為不能滿足了法律法規(guī)所設定的要件事實,被告未盡到審查義務,判決予以撤銷。針對在不動產登記過程中出現的弄虛作假問題,建設部2008年7月1日公布的《房屋登記辦法》,對登記的程序、共有房屋的分割等作了更為細致的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還要求“申請人對其提交的登記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1.4 違反法定程序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如將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產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有的在權屬有爭議或不清的情況下進行了登記。 2、房屋權屬登記行為的審點 事實證據審查主要是審查房屋權屬登記行為所認定的事實,該事實能否滿足法定的事實要件,其所依據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多年審判實踐證明房屋權屬登記行為案件的事實證據審查主要是對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注銷登記等項的審查。這也是審理這類案件審查的重點。 2.1 總登記。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進行統(tǒng)一的權屬登記。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 2.2 初始登記。初始登記是指新建房屋的所有人,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集體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人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亦稱為初始登記。進行初始登記,登記機關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身份證明、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集體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文件。登記機關應對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證明文件進行認真審查核實,經確認無誤后,填發(fā)制式《房屋所有權證》并頒發(fā)給申請人?!斗课菟袡嘧C》所記載的內容即是登記機關所認定的事實,申請人所提交的全部證明文件即是《房屋所有權證》所載內容的證據,二者應相互統(tǒng)一,相互印證。這樣才能作到登記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3 轉移登記。轉移登記是指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fā)生轉移的,當事人據此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書等有關文件。登記機關經核實確認后所頒發(fā)的房屋權屬證書才能滿足合法性審查中的事實要件的要求。
2.4 變更登記。變更登記是指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fā)生變更、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房屋翻建以及房屋現狀發(fā)生其他變化的,權利人據此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如相關的審批手續(xù)、證明等等。
2.5 他項權利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是指權利人為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而向登記機關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辦理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相關的證明文件、身份證件等。 2.6 注銷登記。注銷登記是指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據此向登記機關辦理的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3、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的改進措施
3.1 簡化房地產登記的程序,提高其透明度,方便、快捷地實現房地產登記
政府機關必須改變觀念,不能因登記發(fā)證制度而重發(fā)證輕登記,把管理職能當成一種權力,應該在申請人申請登記時主動提供業(yè)務咨詢服務。變被動服務臺主動服務,按登記類型提供各種登記類型提交資料清單、粘貼辦事流程指南、設置咨詢電話,安排專門業(yè)務咨詢臺,對前來辦理的登記業(yè)務做一個初步的資料預審,一次性告知需準備的資料,減輕申請人的來回奔波之苦。還可在房地產交易買賣中引進律師,讓律師成為雙方當事人之間合同的實質性法律見證人。這樣既可以讓當事人節(jié)約人力物力,在不懂得登記實質內涵的情況下避免法律漏洞。登記機關可以減輕實質審查的壓力,對律師的登記業(yè)務進行形式審查。
3.2 充分發(fā)揮房地產登記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地產交易的安全
房地產登記的核心目的在于公示,即通過登記將房地產物權設立、轉移、變更等情況向公眾公開,使交易第三人能夠了解某項特定房地產的物權狀態(tài)。《物權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碑斎徊皇侵阜康禺a登記簿就可以無范圍地完全公開查詢,如果不加限制地提供查詢,也會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登記簿的信息從事不法活動,那樣權利人的利益反而會受到侵害。只有對辦理登記的申請人或有明確交易意向的提供登記簿查詢,才能減少房地產交易費用,提高房地產交易效率,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它將改變以往單純的行政管理職能,以服務為基本出發(fā)點,在登記的過程中更好地為申請人服務。
3.3 建立房地產登記專業(yè)人制度
我國有必要引入房地產登記專業(yè)人制度。土地登記專業(yè)人介于政府與與民間橋梁角色,為社會需要之自然產物。土地登記專業(yè)人之不動產法務與稅務專門知識,應遠優(yōu)于律師與會計師。”由于登記專業(yè)人在一定程度上充當了房地產交易中介的功能,其通過房地產交易的經驗積累及對房地產市場的了解,能較全面的了解房地產的價格及房地產市場的走向若房地產登記專業(yè)人能與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合作,則可有利于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管理及理性發(fā)展,方便人民的房地產交易活動。
3.4 明確政府的管理規(guī)范,發(fā)揮房地產登記制度的效力
轉變政府的職能,發(fā)揮政府由管理型到服務型的轉變。明確政府職責,區(qū)分政府管理的范圍及審核標準,發(fā)揮登記制度的法律效力。達到重領證也中登記的管理態(tài)度。。從以人為本的立法精神,優(yōu)先保護人們的基本權利角度實現產權的明確、手續(xù)的簡化、費用的節(jié)省和登記的公信力。“服務型”的房地產制度將更有力地推動房地產事業(yè)的發(fā)展,構建一個健康、快捷和有序的房地產交易市場,并樹立新型政府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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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93.3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Abstrac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transaction security for the purpose of real property registration system of civil law in the theory of real right is an important issue. Real estate is any civil main body and the entire human social basis of existence. But the real estate property rights to the important rights,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s of property legislation. Analysis of the real right of a realty enjoyed and change, th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especially th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review mode, to establish a good actual effect of operation outstanding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of great significance.
Key words: real estate; Ownership; 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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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屋產權證;房屋產權登記簿
1997年《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施后,確立了城市房屋權屬豋記的基本規(guī)則。2001年建設部又根據《行政處罰法》、《開發(fā)經營條例》等相關法律又了《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建設部99號令),對《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做了部分修訂?!稒鄬俚怯浌芾磙k法》自實施以來,對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近些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房地產市場環(huán)境發(fā)生了很大變化,房屋權屬登記實踐中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予以規(guī)范。隨著物權法的實施,明確了不動產登記的法律地位,為房地產權屬登記奠定了法律基礎。建設部又出臺了新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新的辦法實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它與傳統(tǒng)的房屋登記有著區(qū)別又有聯系。那么怎樣看待房屋產權證與房屋登記簿的關系呢?
說得簡單一點可以把房產證看作是“身份證”,登記簿看作是“戶口簿”。
傳統(tǒng)的房屋登記不存在“登記簿”這一名詞,而是以檔案形式把房屋的有關信息記錄在冊,而房屋產權證書是在核實檔案確認無誤后發(fā)給房屋產權人的權屬證書。該證書可以作為證實該房屋權屬的唯一憑證。新的房屋登記辦法實施后,按照《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這就意味著,房產證不再是房屋權屬的唯一證明。換句話說,房屋權屬發(fā)生爭議的時候,房產證說的并不一定算數,最終還得聽房屋登記簿的。
那么究竟什么是房屋登記簿?房屋登記簿是指房屋登記機構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房屋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記載事項的特定簿冊。
登記簿具有幾個特征:一是法定性,二是權威性,三是統(tǒng)一性,四是永久性。房產證和登記簿都可以證明房屋的權屬,但當房產證與登記簿不一致時,必須以登記簿為準。因此,房屋登記記載的對象不能僅限于房屋權利,也應該包括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
發(fā)證即頒布發(fā)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是登記機構在做出準予登記的決定并將有關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后,根據登記簿上的記載并向申請人發(fā)放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行為。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所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利證,登記證明包括預先登記證明、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等。它們是登記機構頒發(fā)給權利人作為其對房屋享有權利的證明,或者申請登記事項被告記載于登記簿的證明。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房屋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是房屋登記簿所記載內容的外在表現形式。在社會生活和交易過程中,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可以起到對房屋權利以及有關事項的證明作用,有利于保護房屋權利、維護交易安全。
登記簿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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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四條 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制度。
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第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 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tǒng)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fā)統(tǒng)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guī)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
第九條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
(一)總登記;
(二)初始登記;
(三)轉移登記;
(四)變更登記;
(五)他項權利登記;
(六)注銷登記。
第十條 房屋權屬登記依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權屬審核;
(三)公告;
(四)核準登記,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
本條第(三)項適用于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
第十一條 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人)申請。權利人(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
權利人(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
第十二條 權利人(申請人)可以委托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三條 權利人(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單位或者相關人的有效證件。
人申請登記時,除向登記機關交驗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權利人(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
第十四條 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進行統(tǒng)一的權屬登記。
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
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范圍,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總登記、驗證、換證的期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十五條 總登記、驗證、換證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規(guī)定期限開始之日30日前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登記、驗證、換證的區(qū)域;
(二)申請期限;
(三)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
(四)受理申請地點;
(五)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十六條 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的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應當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文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十七條 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fā)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十八條 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fā)生變更的;
(二)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變更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按照權屬單元以房屋的門牌號、幢、套(間)以及有具體權屬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依法直接代為登記,不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
(一)依法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
(二)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權利人(申請人)申請可以準予暫緩登記:
(一)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的;
(二)按照規(guī)定需要補辦手續(xù)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準予暫緩登記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屬于違章建筑的;
(二)屬于臨時建筑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一)申報不實的;
(二)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三)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
(四)因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并收回原發(fā)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第二十六條 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應當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權利人(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30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后的15日內核準注銷,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權利人(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交納登記費和權屬證書工本費。
登記費的收取辦法和標準由國家統(tǒng)一制定。在國家統(tǒng)一制定的辦法和標準頒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辦法和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權利人(申請人)逾期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按照規(guī)定登記費的3倍以下收取登記費。
第三十條 從事房屋權屬登記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業(yè)務培訓,持證上崗。
第三章 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一條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第三十二條 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zhí)房屋所有權證書。其余共有人各執(zhí)房屋共有權證書1份。
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zhí)。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制定。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監(jiān)制,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
第三十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登記機關查驗需換領的,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fā),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fā)公告,經6個月無異議的,予以補發(f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登記機關收回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并可對當事人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
涂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登記機關可對當事人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
非法印制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應當沒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權屬證書,并可對當事人處以 1萬元以上 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工作過失導致登記不當,致使權利人受到經濟損失的,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濫用職權、超越管轄范圍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范圍外的房屋權屬登記,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辦理房產證的房屋登記流程,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房屋登記流程
(一)一般流程
申請――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繕證――收費發(fā)證――歸檔
(二)依法只進行登記不發(fā)放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登記流程
申請――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歸檔
(三)查封限制由受理人員直接在登記簿上予以記載
二、房屋登記承諾辦結時限
①個人二手房轉移登記5個自然日;②房屋初始、轉移、變更登記2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上房屋初始、轉移、變更登記40個工作日(受理20個工作日,審核15個工作日,繕證5個工作日);③房屋注銷登記5個工作日;④遺失補證、換證4個工作日;⑤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⑥查(解)封記載即時辦理;⑦預告登記10個工作日;⑧更正登記、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房屋登記所需要件及注意事項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及注意事項
1、單位新建非商品房屋初始登記提交要件:①登記申請書;②申請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③國有土地使用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或合法的土地使用證明;④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及附圖;⑤房屋已竣工的證明;⑥房屋測繪報告及2份附圖;⑦其他必要材料。
2、私人新建房屋初始登記提交要件:①登記申請書;②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③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及附圖;④房屋已竣工的證明;⑤房屋測繪報告及2份附圖;⑥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項:個人建房三層以下(含三層)可不收取第四項要件。
3、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記提交要件:①登記申請書;②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③國有土地使用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④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及附圖;⑤房屋已竣工的證明;⑥房屋測繪報告及2份附圖;⑦物業(yè)維修基金繳存憑證;⑧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項:該類業(yè)務包括開發(fā)企業(yè)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
(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及注意事項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轉讓商品房提交要件:①登記申請書;②受讓方有效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③房屋所有權證或商品房初始登記證明(商品房產權登記備案證);④商品房買賣合同(聯機備案的合同需提交備案信息表,非聯機備案的合同,應經過備案);⑤完稅憑證(辦證聯原件);⑥物業(yè)維修基金繳存憑證;⑦房屋分戶平面圖2份;⑧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項:①受讓方為單位的,第(2)項應提供其營業(yè)執(zhí)照或機構代碼證(出示原件,收復印件),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出示原件,收復印件);②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提交購房審批表;③港澳臺及境外人士、機構購房還應提交安全部門批文;④法院判決(裁定、調解)轉移房產,需提交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及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⑤買受人單方申請登記的,申請表應由開發(fā)企業(yè)在轉讓方蓋章。
20xx辦房產證需要的證件辦房產證需要的證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蓋章的申請表;
(2)房屋買賣合同;
(3)簽訂預售合同的買賣雙方關于房號、房屋實測面積和房價結算的確認書;
(4)測繪表、房屋登記表、分戶平面圖兩份;
(5)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
(6)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7)購房者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協議;
(9)銀行的提前還貸證明。
房產證辦理流程
1、確定開發(fā)商已經進行初始登記
開發(fā)商辦理初始登記是自己辦理房產證的必要前提條件。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其需要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通常主管部門辦理初始登記所需時間大約為20~60日不等。
2、到管理部門領取并填寫《房屋(地)所有權登記申請表》
申請表填寫之后需要開發(fā)商簽字蓋章。有的開發(fā)商手中會有現成的蓋好章的表格,只需到開發(fā)商處領取并填寫就行了。可以事先向開發(fā)商詢問,房產證應該在哪個部門辦理,然后直接向該部門咨詢,省去奔波之苦。
3、拿測繪圖(表)
由于測繪表是登記部門確定房產證上標注面積的重要依據,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梢缘介_發(fā)商指定的房屋面積計量站申請并領取測繪表,或者帶身份證直接到開發(fā)商處領取,也可以向登記部門申請對房屋面積進行測繪。
4、領取相關文件
在前面詢問相關部門時,一定要明確需要領取哪些必要的申請文件,一次齊全。這些文件包括購房合同、房屋結算單、大房產證復印件等。填寫好的申請表需要請開發(fā)商審核并蓋章。
5、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契稅
公共維修基金一般由房產所在地區(qū)的小區(qū)辦收取,部分城市已經開始由銀行代收公共維修基金,繳納的方法可以詢問開發(fā)商的辦事人員。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小區(qū)辦收取還是銀行代收,都必須保留好繳納憑證,這兩筆款項的繳納憑證是辦理房產證的必需文件,一旦遺失會影響獲得房產證。
6、提交申請材料
7、按照規(guī)定時間領取房產證
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門給的領取證書的通知書,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時間領取房產證。
20xx房屋抵押登記流程規(guī)定一、提交材料(除說明外,其它均須提供原件):
1、《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
2、《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
3、《國有土地使用證》(核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抵押權人為單位的應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
4、查檔結果證明
5、抵押合同及被擔保的主合同,若辦理變更抵押登記,須提交《房屋他項權證》、變更抵押合同或協議
6、抵押當事人身份證明(核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
7、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核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委托書須有委托事項、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單位公章)
8、房地產估價結果證明或雙方價值認定書
9、以房改私產抵押的須提交抵押人婚姻有效證明并夫妻雙方到場;
二、辦事程序:
申請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發(fā)證
三、辦理時限:
自受理次日起1個工作日
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1、市房屋登記管理中心:發(fā)改價格【20xx】924號
登記費: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件
工本費:10元/本
印花稅:5元/本
2、市房產檔案館:價費字【20xx】152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130號、桂財綜【20xx】54號; 價費字【20xx】79號
檔案資料查詢服務費:50元/宗
檔案證明費:10元/份
檔案保護費:0.05元/頁
檔案復制工本費: a4紙 :0.3元/頁; a3紙 :0.6元/頁
五、注銷 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下列資料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xù)。
1、《房屋他項權證》
2、《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或收件憑據
3、《房地產抵押注銷登記申請書》(須有抵押權人公章及受托人簽字)
4、以房改私產抵押的,注銷時應提供抵押人配偶身份證、結婚證、委托書或夫妻雙方到場
5、委托書(須有委托事項、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單位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6、抵押當事人身份證明(核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
六、注意事項
1、抵押當事人為港、澳、臺居民或外國公民的:港、澳居民提交身份證及《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提交身份證及《往來大陸通行證》;為外國公民的,需提交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其身份的中文公證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當事人應親自到場辦理,如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場辦理時,應提交當事人的公證委托書(原件一份)或當場簽署的委托書、人的身份證明(核對原件,收復印件一份)
3、購買的商品房(不包含獨立別墅)、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可暫不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
4、抵押權人為外地金融機構且無法出具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及金融許可證原件的,應提交加蓋公章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及金融許可證復印件;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企業(yè)法人的,需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核對原件后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一份。
5、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fā)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6、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fā)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提交《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書、最高額抵押權發(fā)生轉移的證明材料;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表》、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書、最高額抵押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篇10
首先,非常感謝局黨組給了我這次交流學習和鍛煉的機會,本人要競聘的崗位是房地產權籍科科長。
房地產權籍科是以負責城鎮(zhèn)、農村土地房屋確權、轉讓、抵押登記發(fā)證管理,房地籍專業(yè)測繪管理,商品房預售管理,房地產市場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定期各類房屋的重置價和房地產市場指導價,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tài)監(jiān)測和變更調查等為主要職能職責的業(yè)務科室。在全局房地產行政管理這塊處于核心地位,我認為本人適合擔任房地產權籍科科長職務。因為我有較長時期從事房屋權屬登記工作的經歷,對房地產權屬登記各項業(yè)務比較熟悉。自參加工作以來,至今已近20余年,其中從事房屋權屬登記工作已達15年,曾擔任過權籍市場科副科長、科長職務。通過長期的工作鍛煉,對房屋權屬登記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非常了解,工作態(tài)度比較細致嚴謹,特別是近年來,在局領導的指導和同事的幫助下,各方面有較大進步,同時在實際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績,從至今連續(xù)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yōu)秀個人,我所在的科室也連續(xù)三年被評為優(yōu)秀科所室,我所在行政服務中心工作期間,原房管窗口連續(xù)三年被縣委、縣政府評定為優(yōu)質服務窗口(同時我個人),的百名科所長評議中本人名列前茅,這使全局的形象在我縣有了更大的提升。
我此次競爭房地產權籍科科長的理由有三點:
第一點,我認為這有利于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全面發(fā)展自己。新的工作環(huán)境能夠學到新知識,增長新才干,開拓新視野,挖掘新潛力。此次競爭房地產權籍科科長這一工作崗位,其目的就在于鍛煉自己,獲取房地產業(yè)務工作的實踐經驗,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第二點,我認為自己具備擔當該職務所必須的個人品質。首先我的敬業(yè)精神比較強,能吃苦耐勞,積極開動腦筋,富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能做到高標準、嚴要求,尤其對本職工作能刻苦鉆研并認真負責,能夠干一行,愛一行,鉆一行,這是干好房地產權籍管理工作的基礎。其次我能正確對待工作中的一些名利得失,凡事做到以工作為重,有大局觀念和服務意識,同時我接受新事物比較快,工作中注意發(fā)揮主觀能動性,超前意識強,這有利于開拓房地產權籍科工作的新局面。
第三點,我認為自己具備擔當該職務所必須的知識和能力。首先,我從事房地產市場監(jiān)督管理、權屬登記工作多年,對房地產市場動態(tài)較為了解,每季度組織的《房地產市場分析》報告得到了縣委、縣政府的充分肯定,其次我對規(guī)范房地產市場、監(jiān)督管理房地產中介機構等工作較為熟悉,能及時有效的對房地產市場進行監(jiān)管和查處,同時我對房地產市場價格走向十分清楚,我所做出的房屋重置價和房地產市場指導價得到了政府的認可,為房地產交易課稅、銀行貸款提供了依據。我還對權屬登記辦公軟件流程非常熟悉,有利于工作的開展。房地產權籍科工作綜合性較強,其科長必須具備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和管理經驗。從以上工作經歷看,我認為自己能夠勝任這一工作。
如果能夠競爭上房地產權籍科科長這一職位,我將堅持“一個中心”,實現“兩個轉變”,抓好“三項工作”。堅持“一個中心”:即堅持以房地產權籍管理工作為中心,帶領全科人員做好土地房屋登記資料的整理、土地房屋權屬爭議和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開展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tài)監(jiān)測和變更調查等工作。
實現“兩個轉變”:一是實現角色的轉變。即由權籍市場科科長向房地產權籍科科長這一工作角色的轉變。二是實現思維方式的轉變。即從原來的“單一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管就管好”的思維方式向“土地、房屋權屬合并登記管理,怎樣去管”的思維方式轉變,并圍繞全局中心工作科學制訂科室工作計劃,并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抓好“三項工作”:一是抓好學習強素質。積極向領導學、向同事學、向書本學,通過積極主動的學習,盡快提高自身的業(yè)務水平和工作能力,更好更快地適應新的工作崗位。
二是抓好業(yè)務促服務。及時認真研究權籍、地籍合二為一的辦件程序、辦公軟件、資料的歸集等工作,真正實現一張表格、一套資料、一個檔案、一套人馬的一條龍服務辦公模式。從而提高辦事效率、提高服務質量,樹立我局良好的外部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