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販仿人民幣行為認定及處罰規(guī)定

時間:2022-08-08 08: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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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販仿人民幣行為認定及處罰規(guī)定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對制作、買賣以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等行為制訂了相關罰則,但對—項具體違法過程的認定沒有明確的釋疑,所以當執(zhí)法人員面對制販仿人民幣圖樣產品這一類復雜違法行為時,需要合理認定該過程歸屬于哪些違法行為,而當復雜的行為被分類認定后,與之相關的處罰規(guī)定又存在矛盾或爭議。在此,筆者就這些問題進行簡單的探討和分析。

一、制販仿人民幣圖樣產品相關行為認定

(一)銷售仿人民幣圖樣產品行為的認定?!度嗣駧艌D樣使用管理辦法》中所規(guī)定的人民幣圖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發(fā)行的貨幣(貴金屬紀念幣除外)的完整圖案或主景圖案。大多數(shù)仿人民幣圖樣產品(比如冥幣、兒童玩具幣)除“行名”及“人物像”用其他文字和圖像代替外,其余與人民幣主景圖案基本一致,還有部分仿人民幣圖樣產品甚至完全“抄襲”人民幣圖案,只是紙張面積放大或縮小。由此,可以得出這些產品本身就是人民幣圖樣,那么銷售仿人民幣圖樣產品行為就理所當然的認定為買賣人民幣圖樣行為。但銷售仿人民幣圖樣產品有沒有涉及使用人民幣圖樣呢?《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規(guī)定使用人民幣圖樣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在宣傳品、出版物、網(wǎng)絡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人民幣圖樣的行為。而銷售仿人民幣圖樣產品行為人并沒有“通過各種手段”這一行為,所以可以認定銷售仿人民幣圖樣產品不是使用人民幣圖樣行為。

(二)制作仿人民幣圖樣產品行為的認定。相據(jù)前述人民幣圖樣概念,制作仿人民幣圖樣產品可以直接認定為制作人民幣圖樣行為。同樣根據(jù)使用人民幣圖樣定義,也可以認定制作人民幣圖樣產品過程中涵蓋了使用人民幣圖樣行為。當然制作人民幣圖樣產品一般用于販賣銷售,那么這一行為又可被認定為買賣人民幣圖樣行為。

二、處罰規(guī)定存在的矛盾和導致的問題

根據(jù)前述認定,銷售仿人民幣圖樣產品被認定為買賣人民幣圖樣行為后,如果為非法經(jīng)營,可直接適用“《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即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這一處罰規(guī)定。但是制作仿人民幣圖樣產品過程中既涉及仿制和買賣人民幣圖樣行為又涉及使用人民幣圖樣行為,導致了處罰中存在如下矛盾。

(一)涵蓋該類違法行為的實施處罰行政單位不統(tǒng)一,行政檢查處罰效率較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人民幣管理條例》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使用人民幣圖樣的處罰實施部門是人民銀行,而非法制作人民幣圖樣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處罰。這種一個過程需要兩個部門處罰的情況,往往需要聯(lián)合查處,而聯(lián)合行動一般需要兩部門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和協(xié)商行動機制,但由于聯(lián)合行動機會較少,且各部門機構改革和人員調整較為頻繁,這種機制難以持之以恒,容易形成脫節(jié),導致查處效率降低,甚至有些時候會出現(xiàn)責任相互推諉的現(xiàn)象。

(二)仿制人民幣圖樣和使用人民幣圖樣所產生的違法所得難以區(qū)分,導致兩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難以實施?!度嗣胥y行法》規(guī)定對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人銀行應沒收違法所得。而《人民幣管理條例》也明確規(guī)定,對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制作仿人民幣圖樣產品的違法所得往往是通過銷售該產品所得,較難區(qū)分哪部分違法所得是制作銷售該產品所得,哪部分是使用人民幣圖樣所得,導致了該項處罰難以明責落實。

(三)銷毀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處罰存在行政主體沖突?!度嗣駧殴芾項l例》明確規(guī)定對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中國人民銀行法》也明文規(guī)定對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這兩個處罰規(guī)定都含有“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這一句話,恰恰也反過來說明了制作仿制人民幣圖樣過程必然包括使用人民幣圖樣行為,同時既然都有同樣一句話也導致了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這一處罰行動的實施者存在沖突,有責任推諉的風險。

三、解決處罰矛盾的三個模式

為消除行政處罰存在的矛盾,應重新劃分人民幣圖樣相關主管單位的具體職責。主要有以下三個模式:

(一)仿照假幣管理模式(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分工模式),規(guī)定人民幣圖樣的制作、仿制、買賣以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等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查處,所查處的相關仿人民幣圖樣物品交由人民銀行銷毀;人民銀行則負責接收和銷毀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物品,審批人民幣圖樣使用的申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報使用人民幣圖樣的審批情況,鑒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相關物品是否涉及人民幣圖樣等等。如果實行該模式,人民幣圖樣管理工作開展的優(yōu)劣的關鍵在于人民銀行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相互配合程度,所以建議把人民幣圖樣管理納入反假貨幣工作聯(lián)席會議工作職責中去,利用已有平臺,強化兩部門的協(xié)作力度。

(二)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相關職責全部劃歸人民銀行,人民幣圖樣制作、仿制、買賣、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查處以及人民幣圖樣使用審批均由人民銀行負責,并在人民銀行內部設立相關稽查機構,專職負責此項業(yè)務。該模式的主要缺點是忽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工商企業(yè)接觸多、容易發(fā)現(xiàn)問題的優(yōu)勢,浪費了行政管理資源。

(三)由于使用人民幣圖樣行為往往包含在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過程之中,所以可以把人民幣圖樣的使用審批管理也劃歸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相應的相關處罰工作主體也劃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避免了處罰中存在矛盾。但該模式忽略了人民幣圖樣是由人民銀行所設計,所有權歸于人民銀行這一事買。再者,如果只劃歸人民幣圖樣使用的查處權,不劃歸審批權,那就和第一種模式基本相同了。綜上三種模式來看,第一種模式較為科學合理,既可以避免對違規(guī)行為處罰矛盾,明確各部門職責,又可以充分發(fā)揮各部門優(yōu)勢,提高監(jiān)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