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教育的關系范文

時間:2023-09-27 18: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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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教育的關系

篇1

1.司法考試有利于學生加強法律學習,進而促進法律教育的發(fā)展。通過對司法考試的準備階段的學習,也相應促進法律教學的實現,學生對并入司法考試的課程的學習相對變得輕松,理解得更加準確。而教學上,教師可以在原有的基礎上加深對學科的講解,更加有利于學生對法律科學的學習和研究。

2.司法考試促進高校加強對法學人才培養(yǎng)的不斷改革。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與實施,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yè)的緊密結合,促進法學教育的繁榮發(fā)展。更進一步促進高校針對國家對人才培養(yǎng)的要求而對法律教育進行適應性改革,這種改革是建立在基礎法律教育的臺階上,面對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和職業(yè)素質的要求而調整法律教學。

二、司法考試對法律教育的阻礙

1.忽視對關聯學科的學習和教學。現代法治需要的法律人才不再是只會法條的人才,它需要具有高深法學理論基礎上的,具有卓越法律素養(yǎng)、法律智慧和人文精神的優(yōu)秀法律工作者。要求法律人才能從法律的獨特視角,運用法律思維和法律本身的運用能力,解決現實生活中紛繁復雜的問題和糾紛。但是隨著法學學科體系的不斷完備和細化,法學學科科目繁多,司法考試通過率的嚴要求,很多學校將司法考試視為法學教育的指揮棒,法學教育被變相為應試教育。導致很多高校會加大法學學科的教學,而忽視其他學科的學習。雖然我國法學本科學生在初級階段也學習部分素質科目課程,但課程設置與實踐脫軌,收效甚微。法學學科是一門包羅萬象的學科,除了法學本身以外,相應的哲學、經濟學、管理學、有關知產的部分理工學科,甚至文學類學科、語言交流類學科都應有所涉及。

2.偏重理論教學,實踐性教學嚴重匱乏。在司法考試通過率要求的重壓下,我國法學教育往往缺乏實踐性教學。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yè)脫節(jié)。而法學教育是進入法律領域的基礎,是從事法律職業(yè)的必經之路。所以法律教育不用只注重理論的教學,教學應為社會服務、為科學服務。單一的理論的教學,會令學生如在霧中,一時找不準出口。而實踐性教育則可以為此撥開迷霧。

三、關于對司法考試與法律教育改革的設想

1.關于對司法考試的改革設想

(1)提高司法考試報考條件。我國目前司考考試的報考條件是:高等學校法律專業(yè)本科畢業(yè)或者非法律專業(yè)本科畢業(yè)并具有法律專業(yè)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所以從規(guī)定上可以看到,只要具有本科學歷就可以報名參加司法考試,而無論是否有過法學的學習。從一定意義上講,一旦通過司法考試,無論以前是學什么專業(yè)的都可以踏入法律門檻,可以作為法官、檢察官、律師而成為名符其實的法律工作者。這導致辦案人員專業(yè)水平、法律思維、法律素養(yǎng)差別較大。而法律的學習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它需要一個系統(tǒng)地不斷強化和吸收過程,如果通過一次司法考試就進入法律職業(yè),不利于我國法律系統(tǒng)的整體水平的提高。縱觀世界各國,把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排除在法律職業(yè)之外是很多國家通行的做法。所以提高司法考試門檻是一種切實可行的道路。

(2)建立對通過司法考試者進行法律職業(yè)培訓制度。根據我國律師法的相關規(guī)定,申請律師執(zhí)業(yè),應當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但是此項規(guī)定已經名存實亡,形同虛設。為此,建議設立司法考試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培訓制度,由地方司法局或者律師協(xié)會組織進行法律業(yè)務培訓和職業(yè)道德、執(zhí)業(yè)紀律教育。職業(yè)培訓的師資,應以外聘為主,聘請有多年執(zhí)業(yè)經驗的杰出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傳授司法實務性知識,還可邀請法學界的專家學者前來講學,講解前沿法律問題,這樣既能保障教師不脫離司法實踐,與時俱進,又能節(jié)約成本,減少投入。

2.關于對法律教育的改革的設想

(1)加強法律滲透學科和實踐課程的教學工作。法律教育是不僅是一種專業(yè)理論教育,也是一種素質教育。法學教育不僅要培養(yǎng)法律人才,更重要的是通過培養(yǎng)法律人才,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傳播法治文化,推動法治發(fā)展,旨在培養(yǎng)適應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所以學生除了對法學理論知識和體系全面掌握外,還應具備相應的法律思維、法律素質及其他相關學科應用法律的能力。司法考試只是考察應試者的法律基礎知識、司法實務技能和職業(yè)道德,并非能學到全部法律人才應具備的才能。為此法律教育在教授基礎法學理論的基礎上,增設法律實踐課程,增設法律相關學科的學習,培養(yǎng)具有高素質的法律人才。

(2)整合法學教育層次。我國的法學教育有法學本科、法學(法律)碩士、法學博士三個基本層次的學歷和學位教育,而且還有法學大專、中專教育、法學成人教育,等等。我國法學教育處于一定程度的盲目和混亂階段。各種類型的教育學校不斷擴招法學學生,各種形式的法學培訓,造成法律人到處都是,法學文憑含金量高低不齊。因此,應精簡整合法學教育的層次。首先取消本科以下學歷的法學教育,將法學學習的門檻提高到本科階段,禁止各種夜大、函授、大中專設置法學課程。對法學法律碩士的入學要求提高,提高入學分數,減少錄取人數。對在職法學類的教育加強管理。改善師資力量和教學資源,提高法學學生的質量。

四、結語

篇2

關鍵詞 :法律與宗教 宗教自由 規(guī)范關系

宗教是人類文明的重要部分。因為人類需要在精神上尋找其寄托,從自身之外尋找更高的超越者,因此宗教從人類誕生起就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甚至成為了一個文明區(qū)別于人類其他文明的標志。同時,宗教作為一種有組織的行為,必然通過相應的規(guī)范約束教徒或信眾的信仰和行為,這本身也是宗教作為有組織活動的特點之一。國家憲法和法律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前提是宗教活動包括宗教規(guī)范的內容,必須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對外交往的活躍,各類信教的人群也日益增多。應當說,這對于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繁榮文化事業(yè)是有益的。但也有少數地方和部分信教的群眾在從事宗教活動過程中,不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有的甚至以所謂教規(guī)和信條為依據,打著宗教信仰自由的旗號,對抗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如近期浙江的一些地方在“三改一拆”清理違法違規(guī)搭建建筑時,部分群眾就以“三改一拆”妨害信教民眾的宗教信仰自由為理由,反抗政府拆除違規(guī)建筑的行為?!? 〕更有甚者,一些組織打著宗教的旗號,基于他們所謂的“信仰”,肆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叭苌瘛苯M織成員在山東招遠制造的駭人聽聞的殺人血案被抓捕后,記者問他們在實施犯罪時“你們心里不考慮法律嗎,也不害怕法律嗎”,犯罪嫌疑人的回答竟然是“不考慮”,也“不害怕,我們相信神”。就在審判他們的法庭上,被告人還拒絕認罪,認為他們殺的是惡魔,自己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2 〕因此,如何正確認識宗教規(guī)范與國家法律之間的關系,充分依法行使宗教信仰的權利和自由,是今天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規(guī)范宗教活動所不可回避的問題。

一、西方法律與宗教規(guī)范關系的歷史考察

在當代中國,法律與宗教規(guī)范之間的關系之所以會成為一個“問題”,更多的是文化方面(包括法律文化與宗教文化)的因素所造成的。嚴格意義上說,當代中國的宗教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外來的,包括基督教、天主教、伊斯蘭教等;另一類是本土的,包括道教、佛教(佛教雖然也是外來的,但經過兩千年的演化,已經完全本土化了)等。就宗教形態(tài)而言,本土的宗教與外來的宗教是有著很大差異的,它更傾向于帕森斯所提出的“彌散性宗教”(Diffused Religion),即教會缺乏組織度,而且有關的宗教信條與規(guī)約完全滲透入民眾生活中,是與從飲食起居到生產貿易等種種活動相聯系的宗教社會形態(tài)?!? 〕這種宗教文化更多地是屬于人生哲學意義上的,并且基本上已經世俗化。而外來的宗教情況相對就較為復雜,它們基本上有著一套比較完整的教義和嚴密的教規(guī),它們在長期發(fā)展過程中,與國家法律二元并行、相互影響,并且在這種不斷沖突的過程中相互協(xié)調與融合,形成了今天的宗教文化與法律文化。因此,要正確認識并處理好法律與宗教規(guī)范之間的關系,首先必須了解西方法律與宗教關系的發(fā)展歷程。

法國學者杜爾干曾指出:“每當我們著手說明一件發(fā)生在一定時間的人類事物——不管它是一個宗教信仰、一項道德準則、一條法律原則、一種審美方法還是一套經濟制度時,我們都應從追溯其最原始、最簡單的形式開始,盡力闡明它在那個時代獲得的特征,然后使大家看到它怎樣發(fā)展并逐漸復雜化,又怎樣變?yōu)楸豢疾斓臓顟B(tài)的?!?〔4 〕從西方法律史的視角而言,法律與宗教有著密切的聯系。伯爾曼在談到這個問題時指出:“法律以其穩(wěn)定性制約著未來;宗教則以其神圣觀念向所有既存社會結構挑戰(zhàn)。然而,它們同時又相互滲透?!薄凹幢阍谀切﹪栏駞^(qū)分法律與宗教的社會,它們也是相輔相成的——法律賦予宗教以其社會性,宗教則給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獲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5 〕

當然,西方社會法律與宗教關系的發(fā)展,也經歷了一個比較復雜的進程。大體上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時間約為公元4世紀至公元11世紀。在這一階段,其基本特點是:教權服從皇權,教皇更多強調的是“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即教皇和國王互不干涉。第二階段,以“教皇革命”為標志,時間從公元12世紀至公元16世紀。這一階段的基本特點是皇權服從教權,依據是所謂“太陽和月亮”理論,教皇是太陽,國王是月亮。神圣羅馬帝國皇帝本無權,他的權力同樣是因教皇加冕而產生,因此必須無條件服從教皇。羅馬教會也正是在這一階段完成了教法體系的建設,確立教權統(tǒng)治的。第三階段,時間大約是16世紀初至今。這一階段的基本特點是:路德教會改革后,形成了新教國家與羅馬教廷全面對立、對抗的局面。在此背景下,法國政治理論家讓·布丹首先提出了國家主權理論。布丹認為,國家主權具有至高無上的特性,它高于其他政治權力,不受其他政治權力的約束。法律僅僅是主權者的命令,法律源于主權。國家主權在整個國家范圍內都是不受限制的,它在本國范圍內可以絕對支配一切?!? 〕這一理論對近代歐洲民族國家體制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而此后的歐洲“三十年戰(zhàn)爭”(1618年至1648年)則論證了確認“主權國家”的重要性。通過三十年戰(zhàn)爭達成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第一次以條約的形式肯定國家主義的國際體系,從法理上確認國家的主權特征,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國家在邊界內擁有最高(絕對)權力,廢除了教會對國家具有的高于主權的政治權威,否定了天主教超越國家主權的“世界主權”。由此,國家“主權”原則也成了國際法的基石。

從西方法律與宗教關系發(fā)展的進程,可以看出一個基本特點:那就是雖然宗教對法律的發(fā)展產生了直接的影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支配性的作用,但是隨著民族國家的形成,法律的主導性日益增強,“宗教則逐漸失去其公共性格,喪失其政治性和法律性”,〔7 〕新型的由“世俗法”支配宗教活動、規(guī)范宗教行為的關系逐步形成了。

現代社會法律與宗教的關系是在長期歷史發(fā)展進程中逐步形成的,其基本要義是法律保障宗教自由,宗教在法律規(guī)制的范圍之外有著極大的自治權,但前提是不能違反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正如伯爾曼所說:“作為一個宗教團體的教會本身,其內部要有一種新的法律來指導它與上帝的關系,以及基督徒相互間的關系;在世俗法方面,也要有新的態(tài)度和新的政策。單個的基督徒在其世俗活動中要服從世俗法,教會作為整體在它與‘世俗’的關系方面也要受世俗法的支配。” 〔8 〕

可以說,這一原則也基本上反映在現代國家的法律中。美國憲法和法律對宗教自由的保護是最具有典型意義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就明確規(guī)定:“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涉及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活動。”但宗教自由的內涵是什么?宗教活動是否可以超越法律的規(guī)定?對于這一點,似乎有不同的解釋。其實,正如美國憲法學者肯特·格里納沃爾特在《宗教與美國憲法:自由活動與公正》一書中所指出的,對憲法宗教活動自由條款含義最有價值且具有法律意義的指導資料,是那些在獨立戰(zhàn)爭爆發(fā)后、權利法案通過前制定的州憲的內容。以1776年《馬里蘭權利宣言》的規(guī)定為例:

“因為每個人都有義務以其自認為最可接受的方式禮拜上帝;所有以基督教為信仰的人,都平等地享有保護其宗教自由的權利;因此無人可被任何法律,基于對其宗教觀點或信仰的考慮,或因為其宗教實踐,而在人身或財產上受到惡意干涉;除非,在宗教表象之下,任何人將破壞州的公共秩序、安寧或安全,或將侵犯合乎道德的法律,或是在自然、民事,或宗教權利上,傷害他人?!?〔9 〕

顯然,美國憲法所保護的宗教自由有一個重要前提,那就是:不得因宗教行為違反法律、危害公共安全或是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公民擁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而宗教行為卻受到國家法律的約束,違反法律原則的宗教規(guī)范不被承認。在后來的司法實踐中,這一原則得到進一步的確認。法律保障宗教自由,但宗教規(guī)范與宗教行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不得與國家法律相沖突,違反國家法律的宗教規(guī)范將不被認可。這些都是長期以來在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并上升為法律制度的理念,也是我們今天處理法律與宗教規(guī)范之間關系的基本準則。

二、法律與宗教規(guī)范的法理思考

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現代國家憲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但在現實中,對于宗教的法律規(guī)制,又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關鍵還是在于如何正確認識并看待國家法律與宗教規(guī)范之間的關系。

宗教作為一種有組織的活動,必然有自身的行為規(guī)范來約束其教徒和信眾的行為,但前提是這種規(guī)范不得與國家法律相沖突;同樣,在此前提之下,國家法律對這種規(guī)范一般是不加干預的。但如何準確把握好兩者之間的界限,實際上是非常困難的。因為教徒也好,信眾也好,實際上具有雙重身份:就其所信仰的宗教而言,他們是教徒或信眾,按照宗教規(guī)范具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就他們所在的國家而言,他們又是國家的公民,依照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承擔和履行義務。但如果兩者的規(guī)范要求發(fā)生沖突怎么辦?美國憲法學者肯特·格里納沃爾特就提出了這樣的問題。他說,立法機構或法院是否應當直接基于某人的宗教信念或根據其他標準——比如“良知”,它包含宗教信念但是并沒有在它們自身與其他類似的非宗教信念間進行區(qū)分——創(chuàng)造豁免性例外。他還舉例說,政府應當允許宗教和平主義者或是所有的和平主義者免于入伍,還是拒絕為任何和平主義者提供例外?假設一條普適規(guī)定要求所有的孩子都應當在學校待到十六歲,那么政府官員是否應當允許某宗教組織在此之前就將讓他們的孩子輟學,從而為這些孩子的社會生活進行職業(yè)訓練?一個州禁止食用佩奧特(peyote)(一種產于西南得克薩斯及墨西哥沙漠中的仙人掌,具有致幻作用),它是否應當允許某個教會的成員食用該仙人掌以作為他們禮拜活動的中心儀式?一項禁止在雇傭合同中進行性別歧視的法律是否應當對只允許男人擔任神職人員的宗教組織聽之任之?〔10 〕顯然,要處理好兩者的關系,還必須從法理上厘清宗教信仰自由的內涵。

宗教信仰自由就其內涵而言,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信仰自由,二是行為自由。就信仰自由而言,是指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個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從本質上講,宗教信仰自由是信仰者的一種精神上的自由,這種自由是沒有界限的,因此國家公權力對這種純粹屬于內心的信仰是無需加以限制的。因為聽命誰,服從誰作為一種思想活動,完全是個人精神生活層面的問題,法律不得干預個人內心上的自由,不得干涉?zhèn)€人的內心活動。同樣,他人也不得干預別人的精神自由,強迫別人信教或者不信教。一旦發(fā)生這樣的行為,法律就應當進行干預,其目的還是保障公民個人的精神自由。因此,就這個層面的宗教信仰自由而言,屬于一種絕對的自由。

但我們知道,宗教作為一種信仰,并不僅僅停留于內心的信仰,通常還伴隨著一定的活動,通過一定的外部行為,如具體的儀式和活動表現出來的;同時,信仰本身也伴隨著各種戒律,因此形成了相應的宗教規(guī)范,并通過這些規(guī)范約束教徒和信眾的行為。這些行為和規(guī)范的內容是比較復雜的,如果與他人的權利或者利益發(fā)生沖突或者是對社會構成具體危害,就成為國家權力限制的對象,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規(guī)制。那么如何來界定其中的界限呢?肯特·格里納沃爾特對此提出了“利益說”。他認為:“如果個人根據宗教權利要求免受政府規(guī)定的普遍要求的限制,那么就存在兩個顯然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即該宗教權利和與之對立的政府利益的說服力(無論該利益是屬于政府自己還是政府試圖保護的某個群體或個人的利益)。這時存在兩種利益,第一種利益是該普適法律帶來的利益,第二種利益是不為那些提出宗教權利的人提供豁免,從而不會與其他該法律限制的個人區(qū)別對待,前面提到的第二個因素中的政府利益并不只簡單地是第一種利益,而是第二種利益。另一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是這一有可能存在的豁免在執(zhí)行中的可行性?!?〔11 〕也就是說,宗教行為和宗教規(guī)范應當服從于公共利益或社會公眾利益,而這種利益沖突的界限應當是由法律來進行界定的。

對于這一點,即便是主張宗教與法律相互滲透、相互融合的伯爾曼也不得不承認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需要保全法律,使它免遭不相干的并且可能是有害的宗教上考慮的干預。畢竟,無論它可能還是別的什么,法律是一種制定、解釋和適用規(guī)則的高度錯綜復雜的程序和技術體系。這種體系未必因專注于個人的道德問題而受惠(更不必說個人精神性問題了),卻可能因此受到重大傷害?!?〔12 〕

從司法實踐而言,這方面較為典型的,就是美國1879年的雷諾德(又譯雷諾茲)訴美國案了?!?3 〕摩門教是美國猶他州的一個宗教團體,實行一夫多妻制,而那時聯邦法律并無反對重婚或一夫多妻制的規(guī)定。到了1862年,《莫里爾反重婚法案》通過,規(guī)定在整個美國,一夫多妻制為非法。1874年,美國國會又通過《普蘭法》強化了《莫里爾反重婚法案》的規(guī)定,但引起了摩門教的不滿。1874年10月,雷諾德因涉嫌重婚罪被政府起訴。然而,第一次審判以政府失敗告終。1875年10月,雷諾德再次被訴。美國猶他州鹽湖城的摩門教徒雷諾德被地方法院判為重婚罪。雷諾德對此不服,他以宗教信仰自由受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并稱此制度具有獨特的社會功能,能建立和培養(yǎng)家庭與精神環(huán)境,與美國主流社會的注重家庭和道德觀一致為理由,上訴至最高法院。摩門教徒們認為,根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guī)定,美國最高法院一定會推翻原先的有罪判決。然而此案的結局卻出乎他們的意料,他們敗訴了。最高法院的判詞指出:“美國憲法保證公民的信仰自由,這和在法律上對公民的行為加以限制并不沖突。信仰是人的一種精神活動,是人的心靈、靈魂的生活狀態(tài),是人的本能。法律保護人在精神生活上的自由,不于涉人的內心活動。另一方面,作為現實生活中的人則沒有權利用精神上的自由來代替行為上的自由,或打著精神上的自由的旗號在現實中不受約束肆意妄為。當信仰或者說宗教教義從單純的教條變成具體的人的行為,在社會上實現的時候,它就必須承擔起這種行為的法律后果,否則,任何人都可以在信仰或宗教的名義下作惡。如果有人相信,以人殉葬也是一種宗教儀式,難道也要真的允許他們這樣做嗎?將信仰的自由和行為的自由混淆起來的個人難免要觸犯法律。在合眾國絕對主權下的社會結構法不允許重婚。一個人可以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反其道行之嗎?允許這樣做將使那一宗教信仰高于國家法律,從而等于允許每個人自成法律。政府在這種情況下只能徒有其名?!?/p>

雷諾德訴美國案明確了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宗教自由并不是絕對的,宗教活動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進行,任何宗教、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信仰進行破壞國家法律秩序的活動。實際上是劃清了法律與宗教規(guī)范之間的邊界。

三、法律和宗教規(guī)范沖突與協(xié)調的中國實踐

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樣是我國憲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享有的確信某一超自然力量的存在并以一定方式對其表示崇拜的自由,是公民的一種精神自由。其基本含義包括三個方面:(1)內心信仰的自由,包括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選擇或變更所信仰的宗教的自由等。內心的信仰純粹屬于內心的精神作用,是宗教信仰的起點與歸宿。(2)宗教的行為自由,包括禮拜、禱告以及舉行或參加宗教典禮、宗教儀式等形形宗教上的行為自由。此外,還包括宣教或布教的自由。(3)宗教的結社自由,即宣傳特定宗教,以及以共同實行宗教行為為目的,來結合成團體的自由,包括設立宗教團體(如教會、教派)并舉行團體活動、加入特定的宗教團體以及不加入特定的宗教團體等方面的自由。

從我國憲法和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看出,在法律和宗教規(guī)范關系問題上,相關界限是比較清晰的。但現實生活中,由于我國公民對宗教信仰的問題比較復雜,信眾的文化素養(yǎng)參差不齊,加上在宗教信仰問題上人生哲學方面的、宗教信仰方面的、乃至迷信的問題摻雜在一起,從而使得不少人很難區(qū)分其中的界限。有的依據所謂的宗教規(guī)范作為不遵守法律、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理由,有的甚至打著宗教的旗號對抗國家的法律,干擾和破壞正當的執(zhí)法行為。因此,從法律上厘清相關關系,明確法律與宗教規(guī)范之間的界限,依法規(guī)范宗教活動,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與關鍵。從當代中國的實踐來看,對法律與宗教規(guī)范的關系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是值得注意的。

(一)有關宗教行為規(guī)范的憲法原則

目前我國對宗教行為規(guī)則的基本依據是憲法,而憲法對宗教信仰自由的規(guī)范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憲法序言部分最后一個自然段:“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币约皯椃ǖ?條:“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边@是從原則上明確了憲法和法律規(guī)范的最高性,明確了包括宗教組織和教徒、信眾在內的所有組織和個人的行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都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這也就意味著宗教規(guī)范當然不得同國家法律相抵觸。

二是憲法第5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边@其中也包括了所有人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和權利時候的邊界,這里所說的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的內涵是由法律法規(guī)界定的、并且受到國家法律法規(guī)保護的。這也就明確了宗教自由與法律規(guī)范的關系。

三是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薄叭魏螄覚C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薄皣冶Wo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边@一規(guī)定主要保護了三個方面的含義。首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作為精神自由的一部分,屬于絕對領域,不受任何人的干涉,禁止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其次,宗教信仰不可能僅僅停留于內心,通常還伴隨著一定的活動,通過一定的外部行為表現出來。當這種行為與他人的權利或者利益發(fā)生沖突或者是對社會構成具體危害時,就成為國家權力限制的對象。也就是說,當宗教信仰外化成為一種宗教行為時,它就受到法律的限制。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而如果宗教活動破壞了社會秩序、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權利、損害了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那么就要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最后,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在我國,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國公民依照憲法所享有的基本權利,所以任何宗教組織的活動,包括與國外、境外宗教組織之間的聯系等,都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不能受到外國勢力的支配,更不能依仗外國宗教勢力和宗教規(guī)范對抗國家的法律,這也是國家法律主權在宗教問題上的具體體現。

(二)規(guī)范宗教活動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

我國目前有關宗教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四個層級。法律層級的有《民法通則》、《刑法》、《民族區(qū)域自治條例》等,分別涉及了宗教行為民事、刑事以及自治機關宗教事務等領域的問題;行政法規(guī)層級的有《宗教事務條例》、《社會團體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guī)定》等,分別是政府處理境內和境外宗教事務的基本規(guī)范;地方性法規(guī)層級的包括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頒布的涉及宗教事務的法規(guī)、條例和一些地方制定的條例,如上海市人大常委會1995年制定、2005年修正的《上海市宗教事務條例》等;政府規(guī)章層級的有國務院各部委以及省級地方政府的行政規(guī)章,如國家宗教事務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guī)定實施細則》等。這些法律規(guī)范對于依法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規(guī)范各類宗教組織開展活動,依法協(xié)調相關的利益關系具有重要的指導和規(guī)范意義,也是協(xié)調和處理政府、宗教組織和公民之間相關關系的法律準則。

(三)宗教組織的活動規(guī)范及權利義務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以及按宗教習慣在教徒自己家里進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如拜佛、誦經、燒香、禮拜、祈禱、講經、講道、彌撒、受洗、受戒、封齋、過宗教節(jié)日、終傅、追思等,都由宗教組織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我國《刑法》也設立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對國家公職人員在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情況下設定了刑事處罰措施。宗教組織及其職業(yè)人員自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在這些場所信教者具有相當大的自由,任何人都不應當到宗教場所進行無神論的宣傳,或者在信教群眾中發(fā)動有神還是無神的辯論。但是根據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原則,任何宗教組織和教徒也不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布道、傳教,宣傳有神論,或者散發(fā)宗教傳單,和其他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出版發(fā)行的宗教書刊。

此外,對于一些特殊情況,在不違反法律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變通處理。如一些地方的殯葬法規(guī)根據一些宗教的實際情況,規(guī)定宗教教職人員及部分信眾死后可以不實行火葬,而是按照宗教習俗處置遺體;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區(qū)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變通實行權,頒布對某部法律的實施辦法時,也會對少數民族的宗教習俗采取寬容對待。

當然,由于現實生活中的宗教問題是相當復雜的,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也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但依法協(xié)調和處理宗教活動則是一個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在此前提之下,在處理法律與宗教規(guī)范之間關系時,應當把握以下兩個基本原則:

一是在涉及一些帶有法律原則的根本性的問題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事。例如,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如果某人以其所信仰的教派反對墮胎為由,而實施了違反計劃生育法的行為,這種情況是應當按照教義教規(guī)來處理,還是應當根據國家的法律來處理呢?筆者認為,當然是應當依據國家的法律進行處理。因為基于宗教信仰而拒絕墮胎,承擔的是宗教義務;但實行計劃生育,是公民依照我國憲法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所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當這兩種義務產生沖突的時候,當然是法律義務優(yōu)先于宗教義務。

篇3

一、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

高校與大學生之間存在哪些法律關系,理論界眾說紛紜,爭論不休。比較統(tǒng)一的觀點大概包括: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綜合性的法律關系、特別權力關系、具有特別權力因素的公法關系、契約關系。在這些法律關系中,我比較贊同綜合性法律關系的觀點,即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在不同條件下會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主要包括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內部管理關系等。

(一)高校與大學生之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由行政法律規(guī)范所調整的行政關系,是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權力與行政相對人之間所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享有行政權并有權行使行政權,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但權利義務不對等,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yōu)益權。

公立高校屬于事業(yè)單位法人,原本不享有行政權力,但在實際運行中,為了實現教育行政管理的目的,全面發(fā)展高等教育事業(yè),更好地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有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高校享有一定的行政權,這類法律法規(guī)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學位管理條例》《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guī)定》等。高校在行使法律法規(guī)授予的教育行政權時,其身份屬于行政法上的被授權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這時,高校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行政權力,產生的法律責任由高校自己獨立承擔。

在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高校與學生之間形成行政法律關系。高校具有管理權、指揮權、教育權和依法為學生服務的職責,學生則享有辯論權、陳述權、聽證權、知情權及救濟權等,同時承擔著服從、接受等法律義務。高校和學生在權利義務上不對等,作為高校享有更多的權力,學生則承擔著比較多的義務,高校和學生之間形成管理與被管理、教育與被教育、服務與被服務的法律關系。

(二)高校與大學生之間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

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行政法本文由收集整理律關系,其內容主要是圍繞教育行政權力的行使過程中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高校享有的教育行政權以及和教育行政權相關的行政權力主要包括對學生的招錄權、發(fā)放畢業(yè)證書和學位證書的權力、發(fā)放報到證書的權力、對學生的處分權、獎勵權、學費的減、免、緩交權以及依照國家政策的各種困難補助權、獎學金的評定及發(fā)放權、評優(yōu)選干的權力,還包括組織安排考試的權力,決定補考、免考、緩考、重修、留級等權力,決定延遲畢業(yè)的權力等。這些權力既是一種權力又是一種職責,學校必須依法、合理行使這些權力和職責,才能實現教育行政管理的目的,才能更好地為學生服務。在高校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大學生處于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更多的是履行接受和服從的義務。同時也享有陳述權、辯論權、知情權、救濟權、聽證權和舉證權、委托權等權利。

二、行政法律關系中大學生合法權益的現狀分析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高校享有更多的行政權力,處于強勢的主導地位,大學生則處于弱勢地位。由于現行救濟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很容易被侵犯,而且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濟,不利于高等教育的健康發(fā)展和大學生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

在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高校作為管理者和教育教學活動的組織者,其有權制定政策,作出決定。在實際管理中,學生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大多數情況下沒有人尋求法律救濟,忍氣吞聲、息事寧人。有一部分人告到了法院,法院不受理。此外,還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申訴制度在制度的設計上存在缺陷,難以令人信服,當學生受到取消入學資格、開除學籍或其他處分處理決定時,很少有人選擇通過申訴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學校作出許多決定時缺乏透明度,往往是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缺少調查、討論、聽證和公告等民主程序。這些問題的存在,大致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首先,大學生行政法律意識不強。許多大學生不知道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自我保護,對學校的處理結果縱然不能接受,又不知道如何處理,只能忍氣吞聲,被動接受。

其次,學生思想觀念落后。一些學生認為狀告學校不仁不義,同時還有畏懼心理,認為學校處于強勢地位,告也會失敗。

第三,現行申訴制度存在缺陷。試舉一例說明,《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學生管理規(guī)定》)中第六十條規(guī)定,“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guī)、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這條雖然規(guī)定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但對于組成人員的比例、人數沒有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對于委員會的表決處理形式,表決方式、各部分組成人員的地位、遵循的原則等都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這種情況極易造成領導一言堂,其他人只是點綴和陪襯,很難有一個公正合理的結果。

第四,對高校行政行為的認識存在較大的分歧,成為法律救濟的瓶頸。這也是目前造成大學生權利保護困難的根本原因。有人認為高校做出的行政行為有兩類:外部行政行為和內部行政行為。外部行政行為有對學生的招收錄取行為、畢業(yè)證學位證的發(fā)放行為等,而內部行政行為包括對學生的處分及處理行為,考試管理、學籍管理行為,獎勵行為及其他行為。學生對外部行政行為不服時,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進行救濟。而對于內部行政行為,只能通過申訴解決,不能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學生管理規(guī)定》也作了這樣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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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缺乏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各地執(zhí)法不一?,F行的《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在受案范圍中對于高校的行政行為都沒有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造成各地法院執(zhí)法不一致。同樣的案件,有些地方的法院受理,有些不予受理,給學生維權造成一定障礙。

三、行政法律規(guī)范中大學生合法權益法律保護的思路與對策

(一)加強法制教育宣傳,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樹立積極維權的思想

首先,對在校大學生普及法律基礎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學生建立起基本的法律知識結構,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其次,熟悉自己在大學階段的角色和地位。大學生身份是學生,是受教育者,學習知識接受教育是其根本任務。同時,大學生的身份不同于中學生、小學生,在其考入大學以后,戶籍轉入學校,農村戶籍變?yōu)槌擎?zhèn)居民戶籍,實行統(tǒng)一管理。同時具有一定的特殊資格,以前為國家干部身份,現在在就業(yè)、公務員招考、各類國家資格考試等方面都有學歷和文憑的要求,因此,大學生和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綜合的,包括民事法律關系、內部管理關系、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大學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享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遇到矛盾和糾紛時,應分清屬于哪種法律關系,自己具有哪些合法權益。最后,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在大學學習期間,當遇到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時,要積極運用法律手段,通過協(xié)商、調解、申訴、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提高高等院校的行政管理水平,強化教育服務功能

首先,嚴格依本文由收集整理法行使法律法規(guī)授予的教育行政權,提高行政管理能力。高校作為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其在教育行政權的行使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范圍、形式、時限及步驟行使行政權力,保證做出的行政管理行為合法、合理,嚴禁濫用職權、越權行政。其次,強化教育服務功能,實現高等教育的本質和社會效果。作為教育機構,高校應做好傳授知識,教書育人的本職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樹立起服務學生、為學生負責的意識和教育理念。第三,提高教育行政管理人員的業(yè)務素質和工作水平。狠抓業(yè)務,加強培訓,嚴格要求,科學考核,實行績效管理,提高教育行政管理人員的業(yè)務素質和工作水平,保證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質量。第四,建立和完善規(guī)范的監(jiān)督機制,增強責任意識。高校應建立獨立規(guī)范的教學、管理監(jiān)督部門,加強監(jiān)督檢查,減少工作中的失誤。制定相應的過錯追究機制,增強工作人員的責任心,提高行政管理效果。

(三)修改完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對有關機構和程序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

首先,明確規(guī)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包括學生代表、教工代表、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人數,組成人員中各部分人員所占的比例及產生的方式。處理申訴的原則以及處理學生申訴的具體程序,具體包括各部分人員在處理申訴中的地位、意見或觀點的效力,擬被處分學生的陳述和辯解權利、行使的方式,表決的方式等。其次,將教育行政部門對申訴的處理程序作出具體規(guī)定。明確處理申訴的機構,機構的人員組成,處理申訴的步驟與方式,處理結論的形式與內容以及如何答復等。

篇4

2011年5月31日7時30分,被告章某駕駛轎車與原告馬某乘坐的其所在單位的通勤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上班途中的原告馬某等車上人員受傷。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章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乘坐車輛及原告馬某無責任。馬某等人隨即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期間章某投保車險的保險公司主動與馬某及其公司工頭,實時了解馬某恢復情況,以便及時快速的對馬某進行理賠。幾個月后,馬某的傷情經住院治療已經完全康復,并且辦理了出院手續(xù)。原告馬某所在公司將馬某因此次事故而產生的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醫(yī)療費收據等全部材料交付章某,章某依據醫(yī)療費收據向原告馬某所在的公司進行賠償,并簽訂收款憑證。在被告章某賠償完畢后,章某找到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保險公司審查了章某提供的所有票據,并證實章某確實已經就此次事故的所有賠償款全部支付給了馬某。由于被保險人已經就侵權事故向第三者支付了所有的費用,章某投保的保險公司便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章某支付了保險理賠款。后來,原告馬某不知因何原因始終沒有拿到此次事故的賠償款,遂前往保險公司要求理賠。這時馬某才知道:其所在的單位已經取得賠償款,保險公司也將賠償款支付費了章某。馬某認為:其所在公司沒有將賠償款支付給自己,是保險公司工作失職造成的。馬某章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等共計29849.63元。

[判決書正文]

原告馬某遂將章某及章某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告上法院。一審法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審理了此案。一審法院審理查明:

2011年5月31日7時30分許,被告章某駕駛的轎車行駛至該市西勝殯儀館時,與馬某乘坐的其單位的班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班車上的馬某等乘客受傷,傷者隨后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章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為20萬元并附加不計免賠。馬某確系某鑄造公司工作人員,事故發(fā)生在馬某上班的途中。后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原告馬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傷為工傷,經勞動康復管理辦公室鑒定:原告?zhèn)闃嫵墒壒?。在原告馬某出院后,章某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已經就此次事故進行了理賠,并將理賠款直接支付給了某鑄造公司,其中包括原告馬某主張的各項費用,包括: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及誤工費。

以上事實的認定,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機動車保險人員損失計算表、勞動合同、保險款支付單等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交通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時停止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止工作接受和資料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照常支付。原告馬某要求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誤工費的訴訟請求,理由不當,不予支持。原告所在單位持原告住院期間的所有票據向被告章某索賠的行為,對于章某來說是真實有效的。章某賠償完畢后,持所有票據向其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向章某支付賠償款的行為也是合理合法的。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馬猴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生效前,原告馬某沒有提出上訴。

[評析]

焦點一,章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向章某支付理賠款是否合法。本案中,章某在原告向其提供了所有的理賠材料后,對此次事故進行了賠償,而后又向其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公司在收到所有材料后將理賠款支付給被保險人章某,保險公司的做法并無不妥。

依據《民法通則》:表見是指行為人雖無權,但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行為。表見實質上是無權,是廣義無權的一種。若無權行為均由被人追認決定其效力的話,會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guī)定由被人承擔表見行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強制度的可信度。本案中原告所在公司向章某索賠的行為明顯構成表見,對于善意的章某而言,此次雙方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依據《保險法》: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向受害人進行賠償后,承保的保險公司可以將保險賠償款直接支付費被保險人。本案中,被保險人章某向此次事故中受傷的馬某的人進行了賠償,而后又向其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公司依據規(guī)定向被保險人章某支付保險賠償款的行為是合法合理的。

焦點二:保險公司是否應就原告主張的誤工、護理進行賠償。

根據《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對于誤工費及護理費的賠償是基于侵權行為導致原告收入減少及護理人員收入減少而進行賠償。也就是說我國現行的保險制度堅持的是補償性原則,即對因為保險事故造成的受害人的損失進行補償,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如果受害人沒有因為此次事故造成損失,保險公司是不予賠償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作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此次事故發(fā)生在原告上班途中,原告受傷的情況屬于工傷,本案存在侵權法律關系與工傷法律關系的競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我國與工傷有關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企業(yè)職工于工傷期間單位不得扣發(fā)員工工資,且應當派人對工傷人員進行護理。綜上所述,原告在工傷期間其單位不能扣發(fā)其工資,并應當派人進行護理。原告因為此次事故就不存在因為此次事故導致收入減少及護理人員收入減少的情況,保險公司也就不必對其進行補償。因此保險公司不應當就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進行賠償。(作者單位: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楊立新:《工傷事故與損害賠償》,載于《民事判解研究與適用》,中國檢察出版社1994年版。

[2]楊立新:《工傷事故的責任認定和法律適用》,載于《法律適用》,2003年第11期。

[3]張鑫寶:《侵權行為法一般條款》,載于《法學研究》2001年第4期。

篇5

[論文關鍵詞]遠程法律教育 獨立學院法學教育 利益相關者

根據《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獨立學院是指實施本科以上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獨立學院屬于本科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辦學的新力量。遠程法律教育,是指使用電視及互聯網等手段在高校開展法律教育的教學模式,它打破了傳統(tǒng)坐堂教學上時間和空間的界線。遠程法律教育為推動我國法制的發(fā)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使更多的人能夠享有優(yōu)秀的法律教育。為了解遠程法律教育在獨立學院中運行的模式與效果,筆者于2011年1月至4月,分別對廣西九所獨立學院中開設法學專業(yè)的廣西民族大學相思湖學院、廣西大學行健文理學院、廣西師范大學漓江學院(以下分別簡稱為相思湖學院、行健文理學院、漓江學院)這三所獨立學院進行調查,結合與這三所獨立學院教研室的交流,了解到如下情況:

一、遠程法律教育集中在司法考試領域

廣西的獨立學院目前沒有開設函授課程,也不能招收自考和在職的考生,只能通過高考招收本科生,因此獨立學院并沒有開展對外遠程法律教育的動力。根據調查,廣立學院還沒有主動制作遠程法律教育課程的計劃,還處于接受遠程法律教育的階段。廣立學院接受的遠程法律教育主要是司法考試培訓,其運營的模式也有自身特點。

(一)遠程法律教育在獨立學院開展的目的是為了補充獨立學院法律職業(yè)教育方面的不足,培訓的內容集中在司法考試領域

司法考試是我國統(tǒng)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yè)的資格考試,從事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司法考試作為唯一國家承認的法律職業(yè)準入資格,將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yè)教育連接了起來,成為法律職業(yè)教育與本科法學教育合作的重點,學生也非??释@得相應的輔導。故,雖然當前大學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yè)間存在較大差異,但是兩者在司法考試上產生了明顯的交集。

(二)遠程法律教育在獨立學院中運營的模式有自身特點

司法考試培訓機構授權本地的商,商在學內進行宣傳,并通過與獨立學院的合作,讓學校推薦學生參加輔導班,學生則享受相對低的報名費,同時對學校進行反點。在管理上,由司法考試培訓結構授權當地的人會將輔導材料發(fā)到學生手中,并組織學員學習集中上課,時間一般在星期六、星期天。遠程教育開展的時間集中在大三下學期。司法考試培訓的遠程教學方式能夠在全國被廣泛地采用,其原因在于其“權威性”。司法考試培訓中,真正吸引考生的是司法考試輔導方面的權威老師,這些老師長期從事司法考試輔導,有良好的教學經驗、解題經驗并且對出題老師有相當的了解,他們是司法考試輔導班真正的賣點。這些老師基本集中在北京等大城市的輔導學校,如果按照傳統(tǒng)的面授方式,學生則必須到北京等地上課,學費高達數萬。當然也有的曾經嘗試在本地進行面授,但是因為成本過高,結果大多數都沒有能經營下去。與傳統(tǒng)的面授教學相比較,遠程教學方式更容易操作,商只需要租借有多媒體設備的場地,有一個人管理播放即可,在人力和設備投入非常低。相對的,遠程教育收費往往只有一千多元,學生往往也比較容易接受。

二、遠程法律教育在獨立學院中開展的模式及利益相關者分析

根據米切爾評分法,要確認利益相關者首先要確認誰是利益相關者以及利益相關者的特征,并將特征分成主動性、重要性和緊急性。在此基礎,將利益相關者分為決定型的利益相關者、預期型的利益相關者和潛在型的利益相關者。通過米切爾評分法分析,首先可以發(fā)現學生和司法考試培訓機構屬于決定型的利益相關者,它們同時擁有對合作問題的主動性、重要性和緊急性。他們對遠程教育的生存和發(fā)展有非常強烈的欲望,也是利益的最直接相關者。其次,學校屬于預期型利益相關者,它具備合重要性和緊急性。在合作中學校雖然擁有影響合作的地位和手段、并且學校的需求在合作中也必然受到相應關注。但是,司法考試輔導本質上還是培訓機構和學生的民事合同,學校的道義上和法律上的直接索取權是較低的。最后,在司法考試遠程教育中還存在一個被人忽視的潛在的利益相關者,那就是教師。當前在司法考試領域開展的合作對學生、學校和司法考試培訓機構有利,對教師無直接利益。

(一)從司法考試輔導機構的角度,合作有利于獲得客源

司法考試難度大,通過率低,需要在一定的時間內進行大量的知識學習,復習壓力大。相應的這一塊的市場也很大,每年有近30萬的考生參加考試,司法考試培訓學校應允而生,它們針對司法考試的特點和每年的變化制定相應復習方案和復習資料。當前司法考試輔導領域的競爭已經屬于商業(yè)上的紅海,各地不同機構的商對客源非常的渴求。通過三者的合作,表面看起來可能收費變低,但是學校推薦學生報名往往人數眾多,可以保證充足的客源攤平成本進而形成雪球效應,這是司法考試培訓機構非常愿意的。

(二)從學生的角度,選擇專業(yè)的輔導有利于通過考試,并且遠程教育的費用更低,更容易接受

根據調查,75%的學院多數學生愿意獲得專業(yè)的機構在專業(yè)問題,18%的觀望,只有7%的表示不需要的幫助。學生看到了本科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yè)教育的差別,期望獲得更專業(yè)的幫助,以增加自己的綜合競爭力。另外,學校統(tǒng)一組織報名,往往報名費會比社會上低不少,在享受相同服務的情況下,能少花錢是最能打動學生的。

(三)從獨立學院的角度,選擇合作既可以相對提高競爭力又可以有一定經濟收入

據調查,廣立學院辦學時間最長的也只在十年左右,還處于發(fā)展階段,其教學培養(yǎng)模式很大程度上模仿母體學校。但是獨立學院與一本、二本類高校相比,獨立學院在生源、辦學經驗、科研力量等方面都處于下風。為了揚長避短,獨立學院都往往將人才培養(yǎng)方案定義為“應用型實踐型”,作為職業(yè)準入資格的司法考試合格證件就自然成為了獨立學院極的重要目標。相思湖學院、行健文理學院、漓江學院與社會上的不同司法考試培訓機構都進行過合作。這樣,學院避免了準備司法考試的工作,還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四)教師并不在合作的直接的利益相關者中,遠程教育對教師具有潛在的利益,但是教師對遠程教育沒有直接利益訴求教師是大學教學任務的承擔者,如果激勵得當,他們可以對遠程教育的開展產生積極的影響。

三、遠程法律教育存在問題

(一)獨立學院遠程教育開展的效果不理想,司法考試通過率不高

司法考試的全國通過率在近幾年基本都超過20%。本科生通過司法考試后根據不同考分可申請A證或C證(C證要求學生戶籍在國家規(guī)定的地區(qū)方可),要求分數為360分和315分。廣立學院的生源大量來自國家照顧的地區(qū),大量的學生只要拿到315分就可申請C證,在通過率上有優(yōu)勢。但是,實際情況是廣立學院司法考試通過率都不理想。以漓江學院為例,06級法學(62人)得到司法考試A證的只有2人,07級法學(87人)得到司法考試A證的有4人,加上可申請C證的人數后,總體比例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其他兩所獨立學院的通過率與漓江學院類似。

(二)遠程教學的過程中缺乏外部監(jiān)控

司法考試的遠程學習采取的是播放視頻,學生按照培訓機構制定好的學習計劃進行學習,按照這些培訓機構的宣傳,感覺是類似正常學校的授課教學方式。但是,實際情況并非如此。一般學校的教學是典型的外部控制教學,學習監(jiān)控由教師來完成,教師通過不同的教學手段監(jiān)控學生的學習。但是經過調查發(fā)現,當前遠程教育的外部監(jiān)控形同虛設。學習監(jiān)控是指為了保證學習的成功、提高學習效果和質量、達到學習的目的,而對學習活動進行的計劃、檢查、評價、反饋、控制和調節(jié)的一系列過程。沒有學習監(jiān)控,學生往往就容易松懈,曾經出現一個班50個同學報名參加同一個輔導班,最后只有10個同學能堅持下來的情況。通過對參加過司法考試的同學進行調查,過半數的同學認為教學的監(jiān)控是最重要的。外部監(jiān)控的缺乏等于將教學監(jiān)控全部交給學生,在面對高難度和高強度的司法考試時候,一些學生本身就容易氣餒和松懈,這時候沒有人督促和打氣,這些學生往往就會失去對自己控制。

(三)遠程視頻教學交流的單向性弊端難以解決

網絡教學本身最大的特征是能夠保證同步交流,但是當前的遠程視頻教學和網絡教學都是單向的。在實踐中,教與學之間的交流,信息的相互交換是完成教學設計的保證。但是在當前的司法考試遠程教育中,學生只能聽和看,但是卻不能與老師進行交流,至多能在網上提問,溝通有限。在遠程學習過程中,信息交互是促進學生產生概念交互,進而實現學習目標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信息交流的阻斷,使教學交流留于表面,因材施教難以實現。

四、根本原因在于利益相關者訴求不一致

在校大學生剛剛進行了幾年的法律學習,有暑假充足的時間進行復習,又有專門的輔導班,其通過率應當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為什么反而會不高了?教學監(jiān)控不力和學生本身素質固然是重要的原因,但是學校、司法考試培訓機構、學生和教師利益訴求的不一致也是導致這一情況的重要內因。

(一)司法考試培訓機構的商更注重短期利益和降低成本

司法考試培訓學校一般會通過授權的方式在全國各地找商,這些商通過支付加盟費的方式獲得權,支付費的方式為每年支付一次。在此情況下,商為降低成本和獲取更高利潤,普遍采取雇傭在校學生負責播放視頻的方式。因為,如果要進行教學監(jiān)控必定要雇傭專門的法律老師,則必然要大幅提高人力成本,這是商難以接受的。更有甚者,有的輔導班直接讓聽課的學生負責,學生負責的代價僅僅是不收取個人的報名費。教學的監(jiān)控需要聘請教師,這樣又會增加成本,商當然不會主動聘請。

(二)學生需要的不僅是司法考試復習資料,更重要的是需要學習監(jiān)控

不少學生都是首次參加司法考試,對相關的輔導班都只是道聽途說,缺乏相應的認識和了解。在司法考試培訓機構天花亂墜的廣告和學校的大力推薦下,其選擇缺乏自我判斷。無論是學習目標的確定與修改、學習材料的選擇與組織、操作加工策略的采用和改變、產品結果的檢查與反饋,都需要監(jiān)控系統(tǒng)綜合各個方面的信息分析與判定,發(fā)出協(xié)調與行動的指令。學習活動監(jiān)控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成分就是自我監(jiān)控。在當前司法考試復習中,學習的效果主要還是看學生自我監(jiān)控的力度。要通過司法考試,考生就在必須一定時間內進行海量知識的記憶和突破,復習的狀態(tài)類似高考,可是在幾年的大學生活后,學生的學習態(tài)度已經很松散了,要完成自我監(jiān)控,需要教師指導鼓勵、輔導班的監(jiān)督考核等進行幫助。學生需要一種合理的外部監(jiān)控以推動自我監(jiān)控的完成。遺憾的是學生的這種核心訴求往往自己都意識不到,當然也就得不到滿足。

(三)雖然合作對學校有利,但是獨立學院本身并沒有主動開展遠程法律職業(yè)教育的動力

一方面,獨立學院不能開設函授課程,不能招收自考和在職的考生,沒有校外的學生使獨立學院沒有開展遠程教育的動力。另一方面,獨立學院的本質是民辦教育,投資人出資辦學的目的有強烈的逐利性。同時,獨立學院沒有公立學校那樣的財政撥款作為辦學支持,所有的辦學經費都需要自籌自資,使得一些獨立學院在成本計算上不得不有所考慮。在開展本科教育時,如果要購買遠程教育就必然要花錢,這樣就增加了辦學的成本,這是投資方往往不愿意接受的。只是由于司法考試的存在和法學就業(yè)的壓力,使得獨立學院法學教育不得不尋找司法考試培訓機構的幫助。這就解釋了,獨立學院只是坐等司法考試培訓機構與其聯系,在將學生送到培訓機構后也極少管理的原因。

(四)教師作為教育的媒介,利益訴求無法得到體現

司法考試的復習一般從當年的三月開始,至同年九月結束,復習的時間一般在半年左右。要保證在半年中學習的熱情,是需要外部的激勵與老師的輔導。一方面,司法考試培訓機構并不會專門聘請教師,導致遠程教育中沒有教師的輔導,使得學生感覺不到自己受到重視,努力得不得相應的承認,學習的激情逐漸減退。另一方面,獨立學院教師的精力無法集中到法律職業(yè)教育上。獨立學院的法學教師多是年輕教師,正處在忙于搞項目、發(fā)文章、提職稱的階段。在沒有額外收益的情況下,調動教師們的積極性并不容易?;谝陨显?,造成了教師在遠程教育中的缺席。

五、提高獨立學院法律遠程教育效率的措施

任何經營管理活動要兼顧各個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任何行業(yè)的發(fā)展都離不開各種利益相關者的支持或參與,行業(yè)的發(fā)展應該以追求各個利益相關者整體利益為出發(fā)點,而不是局限于滿足某一利益主體利益;應該追求長遠的利益而不是短期的利益,它體現了行業(yè)發(fā)展的效率和公平的原則。

(一)獨立學院需要對利益的平衡起到更大作用

獨立學院是預期利益相關者,在當前的情況下對學生和司法考試培訓機構都能夠產生相當大的影響。法律遠程教育的順利開展符合學校的短期利益,因為這種遠程教育本質是由學生和司法考試培訓機構擔當了本應學校承擔的法律職業(yè)教育的責任和成本。同時,法律遠程教育也符合學院的長期利益,因為它增強了學生就業(yè)的能力并提高學院名聲。如果放任學生和司法考試培訓機構雙方博弈,就會因為雙方實力的不平等,而導致培訓機構不負責任的行為。獨立學院應當為遠程教學提供相應的人力和物力幫助,引導合作取得成功。

(二)教學監(jiān)控的成本,需要多方共同承擔

首先,獨立學??纱韺W生的利益與司法考試培訓機構進行交涉,要求司法考試培訓學校提供相應的教學輔導和教學監(jiān)督。同時,獨立學院也應當將日常教學進行改革與法律職業(yè)教育接軌。其次,司法考試培訓機構和它的商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學院應當讓司法考試培訓機構了解商的短視行為,必將危及其長遠發(fā)展,短期利益應當與長期利益平衡,與學校共同承擔教學監(jiān)控應當是雙贏的選擇。再次,應當考慮商的利益,為其分擔成本。獨立學院應該擔起屬于它的教育責任,與培訓機構共同承擔監(jiān)控的成本。良好的監(jiān)控才能有良好的通過率,良好的通過率會擴大市場,這符合商的短期利益。最后,學生應當認識到司法考試復習中自我監(jiān)控的重要意義,加強自我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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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利益相關者 生態(tài)旅游 可持續(xù)發(fā)展

隨著我國社會生產力的快速提高,城鎮(zhèn)化、工業(yè)化和農業(yè)產業(yè)現代等相關的大力推進,生態(tài)旅游得到了快速發(fā)展,在旅游產業(yè)收入中所占比例逐年得到大幅度提升。與此同時,由于生態(tài)旅游與傳統(tǒng)的旅游形式相比,其對旅游資源的配置、開發(fā)、保護及旅游者的要求更高;生態(tài)旅游的發(fā)展離不開政府、旅游投資者、新聞媒體、非政府組織、資源地居民等利益相關者的支持??梢姡挥性诳茖W處理好利益相關者利益前提下,生態(tài)旅游才能實現可持續(xù)發(fā)展。

一、利益相關者理論概述及其在旅游業(yè)中應用

1.理論概述

1759年亞當·斯密在《道德情感論》中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的基本思想。但是,由于西方企業(yè)長期以來強調“股東利益至上”的觀點,以至于這種思想在很長時間幾乎沒有人去關注。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資源配置方式的重大變化,各類企業(yè)在市場中的競爭日趨激烈,使得企業(yè)管理者決策時,越來越多地關注除了股東之外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問題。為此,西方發(fā)達資本主義國家為了更好的解決企業(yè)發(fā)展中所面臨的各種困難,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興起了研究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熱潮。

1963年斯坦福大學的研究小組Stanford memo對利益相關者定義為:利益相關者是這樣一些集團,沒有他們的支持,組織就不可能生存;1964年Rhenaman對Stanford memo的定義進一步完善,認為利益相關者依靠企業(yè)實現個人目標,企業(yè)也依靠他們維持生存??梢姡髽I(yè)的生存發(fā)展并非僅為股東服務,還必須協(xié)調好企業(yè)周圍的利益群體。

20 世紀80 年代, 進入了利益相關者理論研究的第二個期, 1983年Freeman和Reed兩人認為,從廣義來說,“利益相關者是能夠影響組織目標實現,或者為組織目標實現過程所影響的個人或集體”。狹義來說:“利益相關者是那些組織為實現其目標所必須依賴的人或集團”。1984年,弗里曼出版了《戰(zhàn)略管理:利益相關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書,明確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管理理論。此定義提出了一個普遍的利益相關者概念, 不僅將影響企業(yè)目標的個人和群體視為利益相關者, 同時還將企業(yè)目標實現過程中受影響的個人和群體也看作利益相關者, 正式將社區(qū)、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義者等實體納入利益相關者管理的研究范疇, 大大擴展了利益相關者的內涵。

20 世紀90 年代是利益相關者理論研究的第三個高峰,涌現出了許多研究學者,對利益相關者的定義也不盡相同。如Hill和Jones在1992年提出:“利益相關者是享有對企業(yè)合法要求權者;他們通過一個交換關系的存在而建立起來,即他們通過向企業(yè)提供關鍵性資源,以換取個人利益目標實現”。Clarkson在1994年指出:“利益相關者已經在企業(yè)中投入了一些實物資本、人力資本、金融資本或者一些有意義的價值物,并因此承擔了一些形式等風險,或者說,他們因企業(yè)活動承擔風險”。

由以上這些學者的定義可以看出,利益相關者理論是一個在不斷發(fā)展中的理論,其定義的外延越來越豐富。隨著中國經濟的發(fā)展,利益相關者理論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受到了我國相關領域學者的關注。

Mitchell對20世紀60年代—90年對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定義歸納為兩類:(1) 廣義角度,以1984年Freeman 為代表的理論為準:即“ 企業(yè)利益相關者是指那些能影響企業(yè)目標的實現或被企業(yè)目標的實現所影響的個人或群體”。股東、債權人、雇員、供應商、消費者、政府部門、相關的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周邊的社會成員等, 全部歸入此范疇。(2) 狹義角度, 以1995年Clarkson為代表的理論為準:即“利益相關者在企業(yè)中投入了一些實物資本、人力資本、財務資本或一些有價值的東西, 并由此而承擔了某些形式的風險”。狹義的利益相關者定義排除了政府部門、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和社會成員等。

2.理論在旅游產業(yè)中應用

Sautter和Leisen兩人在Freeman的利益相關者譜系圖的基礎上, 繪制了關于旅游產業(yè)發(fā)展的利益相關者構成圖。并具體指出旅游業(yè)的利益相關者包括政府、本地商戶、游客、員工、旅游資源地居民、同行競爭者、積極團體和旅游規(guī)劃師等。隨著可持續(xù)發(fā)展思想的提出,旅游業(yè)作為朝陽工業(yè)如何實現可持續(xù)發(fā)展受到了全社會的關注,為了實現產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在西方發(fā)達資本主義國家,以及世界旅游強國就把利益相關者理論引入到旅游業(yè)發(fā)展中,這樣應用日益受到廣泛關注, 并被認為是實現旅游可持續(xù)發(fā)展的一條有效途徑。

在我國,隨著生態(tài)旅游向縱深化發(fā)展,隨著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形式的日趨嚴峻,要處理好我國由旅游資源大國向旅游強國轉變,實現生態(tài)旅游的跨越式發(fā)展,必須要科學處理好越來越復雜的與生態(tài)旅游有序發(fā)展的利益關系者利益分配。

二、我國生態(tài)旅游發(fā)展的概述

1.現狀

隨著傳統(tǒng)旅游形式的發(fā)展,我國旅游資源遭到破壞的逐年加劇,而實際所產生的效益并不明顯。為了確保旅游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20世紀80年代,我國引入了西方20世紀60年代開始實施的生態(tài)旅游(生態(tài)旅游即是強調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不因發(fā)展旅游而破壞生態(tài),而是在發(fā)展旅游業(yè)同時,促進了生態(tài)環(huán)境的保護。)發(fā)展相關理論,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大力推進,它不僅推動旅游事業(yè)的快速發(fā)展,還帶動文化遺產、自然風景區(qū)、非物質文化遺產、自然保護區(qū)的開發(fā)保護,以及促進了觀光農業(yè)、農家樂、新農村建設的發(fā)展,使全國各地的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海岸公園、水利公園等迅速發(fā)展起來。這些相關公園的建設及發(fā)展,促進了當地經濟發(fā)展,增加了就業(yè)崗位,提高了本地人民生活水平;保護了相應區(qū)域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了人居環(huán)境等方面發(fā)揮了巨大的作用。

然而由于起步晚,國民經濟不夠發(fā)達,基礎設施較差,法制不健全,國民文化素質總體不高的因素影響,導致了我國在發(fā)展生態(tài)旅游的過程中存在著諸多問題。

2.存在的主要問題

(1)政府規(guī)劃不合理,導致資源破壞

生態(tài)旅游規(guī)劃是應用生態(tài)經濟學、生態(tài)學原理和方法將旅游者活動與環(huán)境特性有機結合, 進行旅游活動在空間環(huán)境上合理布局的一種規(guī)劃。然而,各級政府作為旅游資源的具體管理者,在實施旅游規(guī)劃的過程中由于受地方GDP增長因素影響、短期政績因素影響,或者受某些上級領導打招呼、批條子等人請關系的影響,在規(guī)劃時可能未經專家科學論證或者論證流于形式,憑感覺規(guī)劃等,最終導致了對景區(qū)資源的破壞。這樣的實例在全國范圍內也比較突出。如上世紀90年代時期的張家界武陵源景區(qū),其內充斥的建筑面積達36萬平方千米,其中違章建筑3.7萬平方米,著名的景點鑼鼓塔成了一座“賓館城”。以至于1998年世界遺產組織官員對景區(qū)旅游造成的環(huán)境污染,景區(qū)城鎮(zhèn)化給予了“黃牌警告”。

(2)管理粗放,忽視景區(qū)環(huán)境承載能力

我國幅員遼闊,旅游資源分布在全國不同區(qū)域,由于各地區(qū)經濟發(fā)展水平不同,對景區(qū)的開發(fā)及管理也差別較大。特別是在一些貧窮落后地區(qū),因為沒有工業(yè)及其他產出較高的產業(yè)支持地方經濟發(fā)展,對通過發(fā)展旅游業(yè)來促進經濟發(fā)展的心情急切,但在缺乏旅游產業(yè)經營和管理人才,采取掠奪式的開發(fā),短期效益明顯,但景區(qū)管理十分粗放。通過擴大資源使用率來獲取短期經濟收入,損害了旅游資源的不可再生性,而旅游景觀遭到了破壞,很難實現生態(tài)旅游的可持續(xù)發(fā)展。與此同時,一些景區(qū)在國家法定“國慶”、“五一”、“春節(jié)”等假期,由于受到經濟利益的驅動,完全忽略了景區(qū)的環(huán)境承載能力,奉行有多少游客就能接待多少的觀念,加劇了景區(qū)景觀的破壞速度,造成了生態(tài)旅游變成了“破壞旅游”的說法,廣為傳之。如2005年中國人與生物圈國家委員會的一份調查表明,“我國己有22%的自然保護區(qū)由于發(fā)展生態(tài)旅游而造成保護對象的破壞,11%出現旅游資源退化,44%存在垃圾公害,12%出現水質污染,61%存在建筑設施與景觀環(huán)境不協(xié)調或不完全協(xié)調的現象”;近年來,湖北恩施州在發(fā)展旅游業(yè)中,每年黃金周期間發(fā)生的旅游“井噴”事件,一方面反映了旅游配套基礎實施及旅游信息化不夠完善外,另一方則反映了不夠環(huán)境承載能力的粗放式管理模式。

(3)資源地居民參與度低,未能促進地方經濟發(fā)展

我國發(fā)展生態(tài)旅游的區(qū)域很多都是在信息比較閉塞,經濟文化落后的區(qū)域。當地政府投入不足,本地居民無其他經濟來源,無法投入資金來參與景區(qū)開發(fā),導致了景區(qū)旅游資源沒有科學整合,加之基礎設施較差,宣傳力度不夠,對游客的吸引力不夠,游客較少,不能帶動地方經濟發(fā)展;另外,由于地方客觀因素影響,開發(fā)商前期投入較大,政府在引入開發(fā)商時讓利較多,待生態(tài)旅游發(fā)展后,很大部分利潤被開發(fā)商和經營管理方拿走,而作為地方政府、當地居民等利益相關者卻從中獲利較少;此外,隨著地方生態(tài)旅游業(yè)的發(fā)展,游客增多,當地物價可能隨之上漲,導致了本地居民生活成本的上升,更嚴重的是本地居民的收入增加較少。為此,當地居民根本不愿意參與,甚至還抵制生態(tài)旅游的發(fā)展。

(4)部分旅游經營管理者、旅游社、旅游商等利益相關者濫用生態(tài)旅游標簽

隨著旅游市場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和游客消費形式的轉變,傳統(tǒng)的旅游業(y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一些傳統(tǒng)的旅游景區(qū)為了招攬游客,促進經濟收入增長,也在相應旅游宣傳廣告中大打生態(tài)旅游的綠色標簽,而實際設施還是以往的傳統(tǒng)旅游設施旅;旅行社在具體沒有理解生態(tài)旅游的含義的同時,也積極推介所謂的“生態(tài)旅游專線”(即一些傳統(tǒng)的景觀旅游,如觀海、觀潮、觀湖等。),欺騙旅游消費者,對真正的生態(tài)旅游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近年來,生態(tài)旅游比較泛濫,有學者建議以“綠色旅游”取代“生態(tài)旅游”這一稱謂。

當然,我國生態(tài)旅游發(fā)展,除了以上幾個方面的問題外,還存在管理混亂、產權不明晰等問題困擾。

三、生態(tài)旅游發(fā)展及其主要利益相關者概述

1.政府及其職能部門

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在旅游產業(yè)中主要功能有:政策和法規(guī)的具體制定者,同時也是組織旅游景區(qū)規(guī)劃的組織者,基礎建設投資者,此外還是景區(qū)的主要運營監(jiān)督者。如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要負責相應轄區(qū)內旅游資源規(guī)劃、旅游資源的評估等;交通運輸部門要負責相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通信部門要負責通往景區(qū)的通信設施建設等等。此外,政府還要負責引入旅游開發(fā)商,協(xié)調旅游資源開發(fā)商與當地居民的利益分配問題,督促相關部門完善相應設施,確定景區(qū)門票,檢查景區(qū)設施,宏觀管理景區(qū)經營者,協(xié)調旅游企業(yè)與旅游企業(yè)之間的關系等。最終政府以稅收或者相應收費的形式維持正常運轉。

2.具體資源管理部門

通常也把具體資源管理部門簡稱為保護地。具體資源管理部門從理論上來說也是政府的組成部門之一,其代表政府對資源行使管理和保護權。目前我國大多數這樣的管理部門都實行的是人員編制是事業(yè)編制,但是工資及相應資金是國家財政差額撥款或者自收自支的運轉方式。其作為管理者的同時,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一種經營者。于是資源管理部門在利益的驅動下,在職能交叉的同時,有可能與生態(tài)旅游開發(fā)商共同聯合,實施過度開發(fā),從中獲取不當利益,導致資源的破壞。為了防止以上事件的發(fā)生,國家應該盡快完善相應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具體資源管理部分的行為,使之成為旅游活動、規(guī)劃監(jiān)督、環(huán)保的具體指導和監(jiān)督者。通過這些方式了規(guī)范當地居民、生態(tài)旅游開發(fā)等的行為。

3.資源地居民

資源地居民作為實施生態(tài)旅游開發(fā)過程中的重要利益相關者之一,其參與程度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生態(tài)旅游開發(fā)成功與否。由于資源地居民文化素質較低、思想觀念落后、旅游管理部門綜合素質不高,未能認識到當地居民參與的重要性或者沒有尋找到使當地居民參與的恰當方式;加之政府一貫采用的自上而下的決策方式等因素影響,我國在發(fā)展生態(tài)旅游的同時,未能很好的發(fā)動當地居民積極參與。然而,當生態(tài)旅游景區(qū)開發(fā)項目具體實施時,必將對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帶來影響,引發(fā)相應的矛盾。如森林生態(tài)旅游開發(fā)時,當地居民以往都靠上山砍樹來取暖做飯,而發(fā)展生態(tài)旅游之后則不能像以往一樣隨意砍伐樹木,在一定時期內必將激化當地居民與具體資源管理部門之間的矛盾。此外,旅游企業(yè)進行開發(fā)的同時部分居民的利益可能會受損,也將產生相應的矛盾;更重要的是隨著旅游業(yè)的發(fā)展,當地居民的實際收入卻增長很少,則更易激化矛盾。

為了確保資源地居民利益,要科學落實好政府、旅游開發(fā)企業(yè)、資源管理部門與當地居民的利益關系。

4.生態(tài)旅游經營企業(yè)

根據直接參與生態(tài)旅游經營的企業(yè)構成主體的不同,可將其分為三類: 一類是與資源管理部門合而為一或者由其所衍生出的旅游企業(yè);另一類是外來的投資者所投資和經營的企業(yè);最后一類是當地社區(qū)居民開辦的個體戶或者集體所有制的旅游企業(yè), 這類企業(yè)比例較少。這些企業(yè)在參與經營過程中, 所占有的資源不同, 提供的服務類型不同, 所獲得利益也不同, 總體而言, 處在一種非平等的競爭格局中。其中前兩類企業(yè)各自憑借機制、資本的優(yōu)勢, 壟斷了大部分盈利性的業(yè)務, 而第三類企業(yè)則只能提供一些簡單服務。不管是哪一類旅游企業(yè), 由于對自然資源和文化方面的成本不承擔直接責任, 因此, 在保護方面普遍缺乏強制的約束和有效的激勵。

通過加強政府部門對生態(tài)旅游企業(yè)的監(jiān)管、或者按照其占有資源的多少來征收資源稅、發(fā)揮當地居民的自發(fā)監(jiān)督作用等方式來規(guī)范其經營行為。確保資源在保護的前提下得到科學開發(fā),通過開發(fā)利用來促進資源保護水平的提高。

5. 游客

游客數量的多寡事關生態(tài)旅游能否持續(xù)發(fā)展,與此同時,由于我國生態(tài)旅游起步晚,很多游客對于生態(tài)旅游缺乏清晰的認識,認為生態(tài)旅游條件太差;加之由于游客素質參差不齊,環(huán)保意識不夠強,隨處仍垃圾等現象時有發(fā)生。有的游客甚至認為這種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態(tài)旅游是“花錢買罪受”的旅游,滿腹抱怨。因此,政府還要不斷的加強生態(tài)旅游知識的普及;導游要增加現場解說的工作量,旅游經營企業(yè)成本上升;媒體要客觀宣傳有關生態(tài)旅游的知識。

6. 媒體機構

媒體機構作為各行各業(yè)對外宣傳的重要工具,其作用不可低估。同理,在發(fā)展生態(tài)旅游產業(yè)的過程中也不例外,尤其是在我國,在很多游客及相關職能部門對生態(tài)旅游缺乏準確認識的今天,大力加強各類不同媒體對生態(tài)旅游的客觀宣傳報道,必將進一步規(guī)范和促進生態(tài)旅游的發(fā)展。但是媒體某些不當宣傳也會誤導生態(tài)旅游的消費者,甚至會對生態(tài)旅游帶來負面影響。

7.其他機構及組織

發(fā)展生態(tài)旅游除了要處理好以上六類主要利益相關者利益之外,該產業(yè)的發(fā)展還與科研院所(主要從事生態(tài)旅游的調查及理論研究工作)、高校(主要培養(yǎng)目前開展生態(tài)旅游比較匱乏的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非政府組織(從行業(yè)協(xié)會的角度發(fā)揮非官方監(jiān)督協(xié)調作用)等利益相關者相關。

四、可持續(xù)發(fā)展對策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不以犧牲環(huán)境為代價,追求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態(tài)旅游在我國取得了長足發(fā)展, 但近年來也出現了肆待解決的問題。如不考慮資源的可持續(xù)利用,過度開發(fā);不考慮景區(qū)的環(huán)境承載能力,過多接待游客;環(huán)境破壞嚴重等事件發(fā)生。這些事件的發(fā)生,都與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博弈有著直接關系,要解決生態(tài)旅游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必須從解決好與之有主要利益關系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

1.全面協(xié)調好政府與旅游企業(yè)、當地居民、游客、媒體之間利益關系

政府作為發(fā)展生態(tài)旅游諸多利益關系者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盡快制定出臺和完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制度,讓生態(tài)旅游資源開發(fā)及運行在法律框架下進行;在開展生態(tài)旅游規(guī)劃時要充分發(fā)動當地居民參與旅游開發(fā)企業(yè)的決策,確保當地居民利益得到保證,同時也有利于調動當地居民自覺參加景區(qū)管理,推動景區(qū)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政府部門要加強對旅游企業(yè)的監(jiān)管,避免開發(fā)商過度開發(fā),造成資源破壞;避免旅游經營者隨意變更門票或抬高相關設施使用價格。政府部門要不斷的完善基礎設施及相應的配套設施,提高游客的旅游滿意度;此外,通過制定各項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景區(qū)旅游者、當地居民、旅游企業(yè)等的行為。政府部門對新聞媒體單位的報道加強正確引導,保證報道的客觀公正,避免某些媒體可能因經濟利益關系而一些不實報道或者廣告。

2.充分調動當地居民的積極性

生態(tài)旅游的開發(fā)及發(fā)展,離不開資源地居民的積極參與,政府部門和旅游資源開發(fā)商要做好開發(fā)前的宣傳動員工作。通過召開資源地居民大會,對開發(fā)項目進行詳細介紹,介紹開發(fā)后所帶來的經濟利益,環(huán)境優(yōu)化,帶動地方產業(yè)等。讓當地居民真正了解到資源開發(fā)對其所帶來的實惠。從而達到化解開發(fā)過程中所產生的與當地居民的利益沖突,使當地居民積極投入到資源開發(fā)中,成為景區(qū)開發(fā)建設的重要力量之一。

3. 重視旅游企業(yè)與游者之間的利益關系

旅游企業(yè)通過投資,必將想要盡快回收成本,企業(yè)在運營的過程中也要考慮如何降低運營成本等。于是就有可能會出現服務不到位,服務態(tài)度欠佳,設施未及時維修更換等問題發(fā)生。而游者作為消費者,主要是通過支付一定金額貨幣來獲得景觀欣賞,使身心愉悅,往往會對生態(tài)旅游景區(qū)抱有過高的期望值。若有提供的服務不到位,則易產生抱怨或過激行為。為此,旅游企業(yè)在追求利益的同時,要盡可能完善景區(qū)相應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同時也要提升景區(qū)信息網絡化、信息化程度,增強景區(qū)信息的互動程度,使游者提前了解景區(qū)的基本情況及需要注意的事項,避免不必要的事件發(fā)生。通過旅游活動之后,游者能夠自覺的將旅游活動中的環(huán)境保護、景觀保護、文化熏陶等意識融入到日常生活中,推動可持續(xù)旅游的發(fā)展。

4.強化政府的科學規(guī)劃,合理開發(fā),促進生態(tài)旅游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政府作為旅游規(guī)劃的組織者,在進行規(guī)劃開發(fā)前,必須要對擬開發(fā)區(qū)域的生物資源、環(huán)境質量、地質構造、文化、宗教等進行全面客觀調查,盡可能減少開發(fā)過程中所帶來的環(huán)境破壞或污染。另外,旅游資源開發(fā)是一個逐步有序推進的過程,只有先開發(fā)對環(huán)境破壞程度最小的資源,才能打造出高品位的生態(tài)旅游景點。因此,政府部門在做生態(tài)旅游規(guī)劃時一定要遵循生態(tài)旅游的客觀規(guī)律,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對規(guī)劃進行評估,選擇最優(yōu)的方案進行合理開發(fā),促進生態(tài)旅游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5. 建立健全生態(tài)旅游的綜合評價體系

生態(tài)旅游在我國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人士關注,生態(tài)旅游的發(fā)展必將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改善人居環(huán)境。但是,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完整的生態(tài)旅游評價體系,導致了一些生態(tài)旅游景區(qū)過度開發(fā)、環(huán)境破壞及治理不到位等問題時有發(fā)生。建立健全以景區(qū)資源利用情況、生態(tài)恢復、資源破壞及污染情況、信息披露等為主要內容的綜合評價體系,由政府相關部門會同有關專家學者采用定期不定期檢查考核相關景區(qū),對達不到要求者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者暫停開放營業(yè),以此來促進生態(tài)旅游景區(qū)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6. 加強生態(tài)宣傳和教育

加大生態(tài)宣傳和教育的力度, 使得旅游經營者能夠真正理解生態(tài)旅游的內涵, 項目建設能真正體現生態(tài)旅游的實質, 增強旅游者的自覺維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意識, 保障當地居民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 并積極鼓勵他們參與生態(tài)旅游。

參考文獻:

[1]陳友軍.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的“農家樂”旅游發(fā)展研究———以浙江省安吉縣報福鎮(zhèn)為例[J].浙江旅游職業(yè)學院學報,2007(4):14—15.

[2]馬凌軍.我國生態(tài)旅游的現狀分析[J].安陽師范學院學報,2006(2):124.

[3]宋瑞.我國生態(tài)旅游利益相關者分析[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huán)境,2005(15):37-38.

篇7

【關鍵詞】 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抑郁;焦慮;心血管事件;隨訪;前瞻性研究

doi:10.3969/j.issn.1000-6729.2009.02.003

中圖分類號:R749.2,R395.省略

【Abstract】 Objective:To prospectively investigate the presence of depression, anxiety symptoms and cardiac events after coronary artery bypass grafting (CABG). Methods:Sixty nine patients who received scheduled CABG were selected consecutively and their depression and anxiety symptoms were assessed with the Self-rating Depression Scale ( SDS) and Self-rating Anxiety Scale(SAS)before operation, before discharge and 1 year after operation. And cardiac events were also investigated one year after operation. Results:Twenty four patients (34.8%) had depression and/or anxiety symptoms before CABG, 33 patients (47.8%) had depression and/or anxiety symptoms before discharge, and 10 patients (14.5%) had depression and/or anxiety symptoms one year after operation. Six patients (8.7%) had cardiac events, and 5 patients were re-admitted. Depression and anxiety symptoms before operation might lead to prolonged length of stay [(19±8)days vs. (16±6)days,P=0.003], more wound complications (3/24 vs. 0/45,P=0.039), and higher rates of bad emotions before discharge (75% vs. 33%,P=0.001) and one year after operation (29% vs. 7%,P=0.017). Those patients with depression and/or anxiety symptoms one year after operation (N=10) had more preoperative arhythmia(3/10 vs. 2/59,P=0.019) and more postoperative arhythmia(6/10 vs. 2/59;P=0.000), more blood vessel grafted[(3.5±0.5)vs.(3.0±0.9),P=0.049],longer stay in hospital[(24±11)days vs. (16±6)days,P=0.001)], higher rate of anxiety before operation (7/10 vs. 3/59,P=0.026) and more cardiac events in follow-up (3/10 vs. 3/59,P=0.036).Conclusion:Preoperative bad emotions may delay postoperative recovery. Preoperative bad emotions, serious pathogenetic condition, and cardiac events followed can lead to depression and/or anxiety symptoms one year after operation. Much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this phenomenon.

【Key words】 depression; anxiety; coronary artery bypass grafting; follow up; cardiac event; perspective research

國外研究報道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coronary artery bypass grafting,CABG)術后存在的抑郁焦慮狀態(tài)是患者術后死亡、再次入院、再次發(fā)生心肌缺血、急性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心律失常等心血管事件和生活質量降低的獨立的危險因素[1-4]。Blumenthal等隨訪817例CABG的患者至術后平均5.2年,結果術前和術后6月存在抑郁焦慮狀態(tài)是術后死亡的獨立的危險因素(Epidemiological Studies-Depression ,CES-D)[2]。Mallik隨訪963例患者至CABG術后6月,結果發(fā)現,(Geriatric Depression Scale ,GDS)在校正了冠心病嚴重程度、心絞痛分級、術前生理功能評分和術前治療史后,術后抑郁癥狀是預測術后軀體功能(the Short Form-36 Physical Component Scale ,PCS)無改善的獨立因素[3]。目前相關研究對于抑郁焦慮的原因多集中在心理社會因素,如社會支持、受教育程度、應激事件等,而忽視了CABG手術本身等客觀因素對術后抑郁焦慮的影響,并且國內相關研究較少,而國內外文化背景、生活環(huán)境、以及醫(yī)療體制等有差異,國外研究結果不能完全反映我國CABG患者的心理狀態(tài)。本課題的前期研究對CABG圍手術期抑郁、焦慮狀態(tài)進行了前瞻性研究[5],本文將對患者術后1年時抑郁、焦慮狀態(tài)和心血管病事件的發(fā)生做進一步隊列、對比隨訪研究。

1 對象和方法

1. 1 對象

2005年10月至2006年8月,選擇在北京大學第一醫(yī)院心臟外科連續(xù)行擇期CABG的73例患者為研究對象。在研究過程中1例患者術后第二天死于心功能衰竭,2例患者失訪,1例術后不愿意配合調查放棄隨訪。完成術前、術后以及1年隨訪調查的患者共69例,其中男性54例,女性15例,年齡(62±9)歲;48例術前診斷為不穩(wěn)定性心絞痛(6例為陳舊心肌梗死后心絞痛),5例為陳舊性心肌梗死,16例為急性心肌梗死(1例合并陳舊性心肌梗死);冠狀動脈造影示64例三支病變(2例為支架植入后再狹窄,1例為激光打孔術后),4例左主干合并三支病變,1例雙支病變;超聲心動圖示左心室射血分數(Simpson法)均大于30%,2例合并左心室室壁瘤形成,5例合并中度及中度以上二尖瓣反流;心功能分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1級2例, 2級59例,3級8例;術前合并心律失常5例(2例頻發(fā)室性早搏,3例房顫),合并Ⅱ型糖尿病患者25例(36.2%),合并高血壓患者45例(65.2%),合并高脂血癥患者39(56.5%)例,合并陳舊腦梗塞患者6例(8.7%),合并慢性腎功能不全2例(2.9%)(1例為尿毒癥期,定期行血液透析),惡性腫瘤根治術后4例(5.8%)(2例結腸癌,1例乳腺癌,1例前列腺癌)。

所有患者均采用常規(guī)氣管吸入靜脈復合麻醉,胸骨正中開胸,在常溫體外循環(huán)(cardio-pulmonary bypass , CPB)停跳下或非體外循環(huán)心臟跳動下手術,取左側乳內動脈和/或大隱靜脈和/或左側橈動脈作為移植血管。

1. 2方法

分別在術前1周內、術后出院前1天、術后12月使用ZUNG氏抑郁自評量表(self-rating depression scale, SDS)[ 6]和焦慮自評量表(self-rating anxiety scale, SAS)[ 7]進行抑郁狀態(tài)和焦慮狀態(tài)的評定,同時術后12月隨訪心血管事件的發(fā)生。SDS中正向問題10個,反向問題10個;SAS中正向問題15個,反向問題5個。SDS、SAS得分乘以1.25得到標準分,標準分大于50為存在抑郁狀態(tài)或焦慮狀態(tài)(SDS標準分大于50為單純抑郁狀態(tài), SAS標準分大于50為單純焦慮狀態(tài), SDS和SAS標準分均大于50為抑郁焦慮狀態(tài))。心血管事件包括再發(fā)心肌缺血、心律失常、心肌梗死、心源性猝死。

1. 3統(tǒng)計方法

進行t檢驗、χ2檢驗等。

2 結果

2.1臨床結果

69例行擇期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CABG)的患者中,22例在常溫體外循環(huán)(CPB)下手術,47例在非CPB下手術;共移植血管橋209支(3.0±0.8);1例同期行室壁瘤切除術,2例行二尖瓣成形術。

圍手術期3例患者并發(fā)切口并發(fā)癥(1例大隱靜脈切口丹毒,1例大隱靜脈切口愈合不良,1例胸骨正中切口感染),8例患者發(fā)生心律失常(1例頻發(fā)室性早搏,6例房顫,1例室上速)。平均住院時間(17.1±6.9)天。

隨訪至術后1年時共有6例(8.7%)患者發(fā)生心血管病事件(其中5例再次入院),4例不穩(wěn)定性心絞痛, 1例室上速、心源性休克、腦梗死,1例房顫。見表1。

2.2術前、出院前及隨訪時3個時段的抑郁、焦慮標準分比較

表2顯示,抑郁標準分在出院前明顯升高,術后1年隨訪時較術前和出院前明顯下降;焦慮標準分在出院前有升高趨勢,術后1年隨訪時較術前和出院前均明顯下降。

2.3 術前、出院前及隨訪時的抑郁焦慮狀態(tài)發(fā)生率變化

術前24例(34.8%)存在抑郁焦慮狀態(tài)(11例為抑郁狀態(tài),9例同時存在抑郁焦慮狀態(tài),4例為焦慮狀態(tài)),出院前31例(47.8%)存在抑郁焦慮狀態(tài)(15例為抑郁狀態(tài),15例同時存在抑郁焦慮狀態(tài),3例為焦慮狀態(tài)),隨訪至術后1年時10例(14.5%)存在抑郁焦慮狀態(tài)(5例為抑郁狀態(tài),3例同時存在抑郁焦慮狀態(tài),2例為焦慮狀態(tài))。詳見表3。

2.4術前、出院前及隨訪時的抑郁焦慮組和非抑郁焦慮組一般情況比較

根據術前、出院前及隨訪時是否存在抑郁焦慮狀態(tài),分別把患者分為術前抑郁焦慮組和非抑郁焦慮組、出院前抑郁焦慮組和非抑郁焦慮組、隨訪時抑郁焦慮組和非抑郁焦慮組。其一般情況比較見表4。

3 討論

有關抑郁、焦慮的測評工具有許多,文獻中經常使用的有SDS[ 6]、SAS[ 7]、Beck 抑郁問卷( the Beck Depression Inventory questionnaire , BDI) [8]、醫(yī)院焦慮抑郁量表( the Hospital Anxiety and Depression Scale, HAD ) [9]、老年抑郁量表( the Geriatric Depression Scale , GDS) [3]等。由于病人的年齡分布為42~78歲(平均62±9歲),既有中年人,也有老年人。而BDI中有較多的問題涉及軀體癥狀,這些癥狀在老年人可以是與抑郁無關的其他病態(tài)或衰老表現,GDS也不適合中年人。HAD只適合綜合醫(yī)院中篩查抑郁和焦慮情緒,不能區(qū)分是抑郁或焦慮,且不適合隨訪。因此,本文選擇SDS和SAS,既可以發(fā)現抑郁、焦慮的病人,且隨訪方便。

本研究結果顯示SDS標準分在出院前明顯升高,至術后1年SDS標準分較術前和出院前明顯下降;SAS標準分在出院前有升高趨勢,但沒有顯著性差異,至術后1年SAS標準分較術前和出院前明顯下降。術前24例(34.8%)存在抑郁焦慮狀態(tài),出院前31例(44.9%)存在抑郁焦慮狀態(tài),隨訪至術后1年10例(14.5%)存在抑郁焦慮狀態(tài)。與Rymaszewska等[8]結果不同的是出院前抑郁焦慮狀態(tài)較術前增多,SDS標準分也顯著升高。可能主要為本研究中患者年齡偏大,合并癥較多,且病情較重所致[5]。

根據術前是否存在抑郁焦慮進行分組,結果顯示女性患者術前合并抑郁焦慮的發(fā)生率較高。與男性患者相比, 術前女性患者多為高齡, 較多伴有不穩(wěn)定性心絞痛和充血性心力衰竭, 較低的軀體功能和較多的抑郁癥狀[10]。術前存在抑郁焦慮的患者術后住院時間延長,容易出現傷口并發(fā)癥,更重要的是出院前和術后12月隨訪時存在抑郁焦慮狀態(tài)的發(fā)生率高于非抑郁焦慮組的患者。根據出院前是否存在抑郁焦慮進行分組后發(fā)現,導致出院前抑郁焦慮的因素為術前存在抑郁焦慮狀態(tài)和高脂血癥。本研究結果提示,術前抑郁焦慮和出院前抑郁焦慮對術后1年隨訪發(fā)生心血管事件沒有顯著影響,與Connerney和Burg等報道結果不同[1,11]。分析原因可能是由于本研究中患者病情重,合并癥較多,術后恢復較慢而導致出院前抑郁焦慮狀態(tài)不降反升。這種明顯的不良情緒升高不能真實反映手術創(chuàng)傷完全恢復后的情緒狀態(tài)而導致結果不同。

根據隨訪時是否存在抑郁焦慮進行分組比較,發(fā)現兩組間年齡、性別、受教育程度、手術前合并癥、心功能狀態(tài)(包括主觀指標心功能分級,客觀指標左心室射血分數和左心室舒末直徑)等差異均無統(tǒng)計學意義。而抑郁焦慮組的患者在術前、術后心律失常發(fā)生率,術中移植血管橋數量,術后住院時間以及術前存在抑郁焦慮狀態(tài)的發(fā)生率等方面均高于非抑郁焦慮組。更重要的是抑郁焦慮組的患者術后1年的心血管事件發(fā)生率明顯高于不存在抑郁焦慮狀態(tài)的患者。

因此術前存在抑郁焦慮狀態(tài),術前、術后心律失常,術中移植血管橋數量,術后住院時間可能是隨訪時存在抑郁焦慮狀態(tài)的風險因素。而術前、術后心律失常,術中移植血管橋數量,術后住院時間可能與患者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嚴重心臟疾病常伴有精神癥狀,尤其是抑郁狀態(tài),而精神癥狀又加重心臟疾病狀態(tài),甚至影響心臟疾病的預后[12]。術前存在抑郁焦慮狀態(tài)的患者有較多的軀體癥狀,同時對手術治療感到恐懼,甚至懷疑手術的治療效果,從而導致術后抑郁焦慮狀態(tài)持續(xù)存在甚至加重。

CABG雖然能有效緩解嚴重冠心病患者的癥狀,但術后1年隨訪時發(fā)現仍然有6例(8.7%)患者發(fā)生心血管病事件,其中5例再次入院治療。在抑郁焦慮組患者心血管事件的發(fā)生率明顯高于非抑郁焦慮組。文獻報道術前、術后存在抑郁焦慮不良情緒是增加冠心病患者中、遠期并發(fā)癥發(fā)生的重要危險因素,如心血管事件再次發(fā)生、生命質量降低、死亡率的增加等,術后存在的抑郁、焦慮狀態(tài)明顯增加CABG術后心臟事件的發(fā)生率,是獨立的危險因素[1-4]。Doering 等報道對于女性患者,術后存在抑郁狀態(tài)甚至還會降低自然殺傷細胞的功能,影響免疫功能,增加感染機會[13]。本研究中術后1年隨訪時部分患者(6例,8.7%)已經發(fā)生心血管事件,提示心血管事件是術后1年隨訪時抑郁焦慮的危險因素,但發(fā)生心血管事件之前是否存在抑郁焦慮狀態(tài)不可預測。因此,兩者之間的關系還有待于進一步明確。

前瞻、隨機、對照研究表明以家庭為基礎的干預計劃能(home-based intervention program ,HBIP)明顯改善患者術后存在的抑郁焦慮癥狀[14]。對于CABG術后存在抑郁焦慮狀態(tài)的患者還應進一步隨訪,制定康復和治療計劃,以提高手術效果,減少心血管事件的發(fā)生。

參考文獻

[1]Connerney I, Shapiro PA, McLaughlin JS, et al. Relation between depression after coronary artery bypass surgery and 12-month outcome:a prospective study[J]. Lancet, 2001, 358:1766-1771.

[2]Blumenthal JA, Lett HS, Babyak MA,et al. Depression as a risk factor for mortality after coronary artery bypass surgery[J]. Lancet, 2003, 362:604-609.

[3]Mallik S, Krumholz HM, Lin ZQ, et al. Patients with depressive symptoms have lower health status benefits after coronary artery bypass surgery[J]. Circulation, 2005, 111:271-277.

[4]Goyal TM, Idler EL, Krause TJ, et al. Quality of life following cardiac surgery:impact of the severity and course of depressive symptoms[J]. Psychosom Med, 2005, 67:759-765.

[5]李西慧,王忠杰,肖鋒,等. 冠狀動脈旁路移植圍手術期抑郁、焦慮狀況調查[J]. 中國心理衛(wèi)生雜志,2007,21(3):186-189.

[6]舒良. 自評抑郁量表和抑郁狀態(tài)問卷[J]. 中國心理衛(wèi)生雜志,1999, (增刊):194- 195 .

[7]吳文源. 焦慮自評量表[J].中國心理衛(wèi)生雜志,1999,(增刊):235-237.

[8]Rymaszewska J, Kiejna A, Hadrys T. Depression and anxiety in coronary artery bypass grafting patients1[J]. Eur Psychiatry, 2003, 18 (4) :155-160.

[9]Hallas CN, Thornton EW, Fabri BM,et al. Predicting blood pressure reactivity and heart rate variability from mood state following coronary artery bypass surgery[J]. Int J Psychophysiol, 2003, 47(1):43-55.

[10]Vaccarino V, L in ZQ, Kasl SV, et al. Gender differences in recovery after coronary artery bypass surgery[J]. J Am Coll Cardiol, 2003, 41 ( 2 ) :307-314.

[11]Burg MM, Benedetto MC, Rosenberg R, et al. Presurgical depression predicts medical morbidity 6 months after coronary artery bypass graft surgery[J]. Psychosom Med, 2003, 65(1):111-118.

[12]Reich P, Regestein QR, Murawski BJ, et al. Unrecognized organic mental disorders in survivors of cardiac arrest[J]. Am J Psychiatry, 1983,140:1194-1197.

[13]Doering LV, Martínez-Maza O, Vredevoe DL,et al. Relation of depression, natural killer cell function, and infections after coronary artery bypass in women[J]. Eur J Cardiovasc Nurs, 2008,7(1):52-58.

篇8

【關鍵詞】漢密爾頓焦慮表;急性左心衰竭;焦慮障礙;臨床;心血管硬化

急性左心衰伴心血管硬化作為現階段心內科常見幾種急危重癥,不僅發(fā)病急,造成患者痛苦難耐,更易使得患者心理出現焦慮障礙。再加上發(fā)病率較高,這些都加大了該類疾病的臨床治療難度。本文結合我院近段時間所接收的50例急性左心衰伴心血管硬化患者資料,對其進行詳細分析與研究,結果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選取我院2011年1月―2013年1月這段期間內,我院接收的50例急性左心衰伴心血管硬化焦 慮患者,依據標準將其劃分成為對照組與觀察組。其中男性患者共有35例,而女性患者共有15例。觀察組患者其年齡均在59―79歲內,平均年齡為68.8歲;對照組患者年齡均在59―76歲內,平均年齡為69.6歲。兩組病患資料并無明顯性差異。

1.2治療方法

觀察組:對該組病患選擇常規(guī)性治療,并輔助以抗焦慮治療以及認知行為治療。而在藥物治療方面則選擇使用小劑量三環(huán)類藥物,其中12.5―25mg多慮平,每天服用1次;重建認知行為則依據相應梅肯鮑姆過程來分三個階段實施:(1)觀察:該過程首先要做的即是讓患者學會如何有效觀察自己的行為。(2)開始內部對話:對于早期求助者來說,醫(yī)護人員的接觸使其學會開始注意并適應他們所作出的不良行為,同時也開始看到所存在的種種不同適應行為。(3)學習新技能:這過程又被稱作矯正過程,其目的是教授病患一些行之有效,又切實可用的應對技能。確保每次談話時間都維持在30分鐘以內。而對照組患者則選用常規(guī)心內科方法進行治療。

1.3評定焦慮障礙

在患者治療前、后1周至2周時間內,選擇使用漢密爾頓焦慮表進行相應評定,其中HAMA全部項目均選擇0―4分的5級評分法進行評定。其各級標準為:4分:極重;3分:重;2分:中等;1分:輕;0分:無癥狀。

2 結果

觀察組25例病患通過治療,其焦慮障礙好轉率達到59.7%。而對照組患者自身焦慮情緒并無明顯緩解。依據表1、表2,結合漢密爾頓焦慮表判定評分,其治療效果要明顯好于對照組患者,統(tǒng)計學有顯著性差異(P

3 討論

當前,國美對于急性左心衰伴心血管硬化焦慮障礙所作出報道并不多,且結果也不統(tǒng)一。而在國外相關報道中,因冠心病并左心衰所造成患者產生的焦慮障礙要占全部患者的80%,其中56%患者患有輕度抑郁。總的來說,急性左心衰伴心血管硬化患者所伴有的焦慮障礙,其發(fā)病率要明顯高于正常人群。其中部分病患表現為行為或軀體方面癥狀,像緊張、乏力、害怕、失眠、食欲減退、活動遲鈍等等。而這種情況因常常被忽略而導致患者病情加重進而影響了最終治療效果?;颊叽竽X顳以及額葉功能下降易導致發(fā)生焦慮障礙,而這種焦慮情緒若在患者自主神經不穩(wěn)情況下時,極易引發(fā)患者冠狀動脈異常動力以及動脈痙攣等問題,從而使其心肌缺血不斷加重,心功能日益下降,心衰加重。另外,焦慮可使得患者交感神經張力不斷增高、心率加快、血壓升高以及心肌耗氧量增加;而患者血壓升高之后使得其心臟負荷不斷增加,從而加重心衰。所以在治療期間,心內科醫(yī)生及時識別并采取治療措施對于治療和解決患者焦慮障礙有著非常重要作用。理想的抗焦慮藥物不但可以消除患者焦慮,而且經過一段抗焦慮治療之后可使得患者心率特性明顯提高,并增強其自主神經穩(wěn)定性,從而最終減少和降低患者因心率失常而發(fā)生的猝死現象。三環(huán)類藥物中,多慮平抗焦慮效果以及抗抑郁效果相對較好,使用時應控制在小劑量12.5―25mg,每天1次。再輔助以心理認知治療,對治療患者焦慮障礙有著突出療效。所謂認知治療則是幫助患者改變以往不切實際的信念,來做出一些假設或自動化思維。但因這些都會對患者自身情緒以及生活功能造成一定影響,所以采取認知治療的首要目標就是幫助患者找出自身不合理的信念,并積極與其對抗。簡單說即采取更為實效的行動以及想法來平衡患者情緒。另外通過教導患者運動,可以降低患者自身畏懼情緒魄力以及一些過度關切身體癥狀。但需注意,其治療期限應控制每日1次,時間維持30分鐘以內。

參考文獻:

[1] 嵇霆,朱晉鳴,李巖. 急性左心衰102例院前急救的臨床分析[J]. 安徽衛(wèi)生職業(yè)技術學院學報. 2010(01)

篇9

[關鍵詞] 學生與學校 民事 行政 法律關系

我國所有公辦學?;旧隙季哂惺聵I(yè)法人資格,只有民辦學校的性質是“民辦非企業(yè)”,而“民辦非企業(yè)”完全是新形勢下造就的一個“新生事物”。實踐中,由于事業(yè)單位與相對的國家行政機關有著密切的、復雜的政策關系,調整事業(yè)單位的各種關系主要是依靠政策,其載體大多為政府文件。事業(yè)單位的調整必然依賴和受到政策的制約。因而,事業(yè)法人在實現、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方面,存在著與其他類型法人諸多不同與實際困難,這點在我國現行體制下表現尤為突出。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明確規(guī)定:“構建政府、學校、社會之間新型關系?!薄案倪M非義務教育公共服務提供方式,鼓勵公平競爭?!薄巴七M政校分開,管辦分離?!薄奥鋵嵑蛿U大學校辦學自?!庇纱丝梢?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的研究與探討,是當前不得不引起重視與研究的問題。

一、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學校法律地位

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實施,所有學校都屬于事業(yè)單位的觀點面臨嚴峻挑戰(zhàn)。雖然《民辦教育促進法》規(guī)定了“民辦教育事業(yè)屬于公益性事業(yè)”。但是該法同時也明確規(guī)定“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對教育服務市場開放的承諾之一就是對非義務教育,允許其他成員國來華合作辦學,允許外方控股。根據我們在教育服務方面的承諾,我國非義務教育,將融入國際教育大環(huán)境中,直接參加教育的國際競爭。而義務教育、特殊教育、遠程教育則由政府全額資助,不對外開放。

因此,我國的教育不僅迎來了大發(fā)展的良好機遇,也面臨著激烈競爭。這必然促使我國的教育改革,樹立新觀念,建立新機制。

義務教育、特殊教育、遠程教育既然由政府全額資助,不對外開放,那么可以繼續(xù)作為事業(yè)單位,但非義務教育對外開放,參與教育的國際競爭,再作為事業(yè)單位則不妥。

因此,不同類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就應當有所不同。

二、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現狀

《教育法》明確提出了學校具有八個方面的權利,同時規(guī)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高等教育法》以《教育法》為基礎,結合高等教育實際,確定了高校享有的辦學自。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在政府與學校的管理關系中,學校在對內管理方面已經獲得了相應的自。但在學校與市場“接口”的辦學活動中,政府行政干預過強,市場機制不足,獨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制衡機制只是形式上的建立,實質上不可操作,缺乏依法自我發(fā)展、自我約束的活力與能力。

針對學校法律地位的缺失的現實,教育部制定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試圖在這方面有所突破,但由于《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在法律體系中屬于部門規(guī)章,存在著與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沖突、操作性差、人民法院審判時在適用上無拘束力等缺陷,其立章原意無法實現?!秾W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僅僅解決了學校對學生不負有民法上的監(jiān)護責任的問題。

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幾種觀點

學校與學生法律關系,是人們在實施教育與被教育行為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社會關系?;谖覈逃w制與立法現狀,目前有關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在學術界存在著不同的觀點。

1.民事合同法律關系觀點

這種觀點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所確立的教育關系僅僅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學校與學生之間實際上存在的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教育消費民事合同關系。

2.行政法律關系觀點

這種觀點將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界定為行政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在職業(yè)學校與高校表現較為明顯。

而事實上剛好相反,職業(yè)學校與高校均屬非義務教育,按照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的承諾,政府不予資助,對外開放,面向市場,參與教育國際競爭,非義務教育、民辦教育的行政法律干預將逐漸被淡化。

而義務教育和特殊教育是不對外開放的,由政府全額資助,行政法律關系會更加濃厚。

3.雙重法律關系觀點

有學者通過對學校學生管理過程中的關系進行綜合分析,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雙重關系,即部分為民事法律關系,部分為行政法律關系。

雙重法律關系觀點是基于民事合同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兩觀點的綜合,即不完全贊同前面兩種觀點,也不完全排斥前面觀點。

4.特別權力關系的觀點

學校特別是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性質,長期以來占主導地位的是大陸法系公法學說中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

行政法學界又提出了幾種學說,其中較有影響的,是把特別權力關系區(qū)分為基礎性關系和管理性關系。提出了對涉及到基礎性關系的行為,應列入可訴;對于一般的管理關系,屬于學校內部管理權,則不列入司法審查范圍。

四、我國學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定位

目前,我國的公立學校,是擁有一定“行政職權”的組織。學校作出的許多決定對于學生來說是具有強制性、確定力和執(zhí)行力。

我國的學校和學生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分為:義務教育學校及其學生與非義務教育學校及其學生;公辦學校及其學生與民辦學校及其學生等。不同類型學校的學生與學校的法律關系是不一樣的。筆者認為非義務教育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關系、民辦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關系和義務教育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關系、公辦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關系應當分別考察。理由是:投資主體(舉辦者)不同、是否對外開放,參與國際競爭不同。

1.非義務教育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關系是民事合同法律關系

國家既然“鼓勵非義務教育公平競爭”,無論是公辦非義務教育學校還是民辦非義務教育學校,作為獨立的法人,依法提供教育產品;學生依法繳費,接受教育服務;學生自由選擇學校,學校自由選擇學生。

在學生安全方面,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學校對學生負有的是教育、管理、保護和告知責任,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民事責任上的過錯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在學校責任和歸責原則方面是一致,它表明學校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教育、管理、保護等方面的責任應當承擔民事法律關系上的民事責任,行為過錯的后果將直接引起民事責任的承擔,此時學校與學生之間是民事法律關系。

因此,對于學生人身安全能夠引起人身損害賠償的事件,以及學校、學生的財物的損毀、滅失、拖欠學費等債務糾紛,應當是民事法律關系。

2.義務教育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關系應當認定為行政法律關系

《義務教育法》明確規(guī)定:“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guī)定予以保障?!薄案骷壢嗣裾捌溆嘘P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薄翱h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由此可見,實施義務教育是政府的法定義務,是政府行為。

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由政府全額資助,不對外開放,不參與國際教育競爭。學生就近入學、計算機隨機派對,免除學雜費;學生和學都沒有自由選擇權。政府、學校、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必須為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提供條件,適齡兒童也必須接受義務教育,否則政府、學校、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應該是違反《義務教育法》的行為。

因此,筆者認為,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是依據《義務教育法》授權的行政主體。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與其學生之間是行政法律關系。

《義務教育法》還規(guī)定:“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可見,“社會組織和個人”只是為義務教育“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鑒于此,政府應當禁止社會力量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已經舉辦的收歸政府辦學。

五、如何看待學校與學生之間管理與被管理關系

學校在行使依據法律賦予的管理權的過程中,學校與學生之間產生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即“特別權力關系”。但是權力與權利是這兩個不同的概念。權力是政治范疇,權利是法律范疇;權力是政治上的強制力,權利是法律賦予法律關系主體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權利主體一般是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權力主體則只能是國家機關。與權利相對應的是義務,與權力相對應的是責任。

因此,筆者認為“特別權力關系”并非法律關系,學校不可能享有“政治上強制力”的權力,只能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學校在行使法律賦予的管理權的過程中,與學生之間產生的這種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仍然是一種法律關系。我們不能一看到管理與被管理就認為是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固然在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產生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但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并非都是行政法律關系,不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不能認定為行政法律關系。

為厘清各類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當盡早制定《學校法》。不論是公辦學校還是民辦學校,義務教育學校還是非義務教育學校均可建立起相應的法律關系,有效地做到有法可依,從而更好地保障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能保證學校正常管理工作的運轉,以及相應管理權的有效行使,全面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3]盧祖元,陸岸.高校與學生的雙重法律關系.

[4]馬懷德.公務法人問題研究.

[5]李靜蓉,雷五明.論學校與學生的行政法律關系[J].湖北大學學報.

[6]褚宏啟.論學校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J].教育理論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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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高等學校在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具有雙重行政主體地位:既是教育行政法律關系的行政主體又是行政相對人。

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高校在法律上享有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長期以來,我國對高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從民法的角度來定位的,在1986年實施的《民法通則》中,根據高校從事的業(yè)務活動,將之歸人事業(yè)單位序列,高校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參與社會活動。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條對高校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規(guī)定:“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薄案叩葘W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實際上,高校在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中從事各種性質的活動,自然應受不同性質的法律調整,在不同領域內有不同的法律地位。高校的法律地位除了民事關系中的法人地位之外,還包括行政關系中的法律地位。本文擬從行政法律關系的角度對高校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地位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教育行政關系及其與教育民事關系的區(qū)別

從當前看,傳統(tǒng)的教育領域內的社會關系,依據主體地位的不同以及相互關系內容的不同,正逐漸分化為如下兩類關系:一類是以權力服務為基本原則,以對學校的行政管理為主要內容的教育行政關系;另一類是以平等有償為基本原則,以財產所有和流轉為主要內容的教育民事關系。

教育行政關系是教育行政主體(主要是國家教育行政機關)在實施教育行政的過程中與行政相對方(主要是學校)發(fā)生的關系??梢哉f,國家教育行政職權的參與及其行政職能的行使,是教育行政關系發(fā)生的先決條件。教育行政關系反映的是國家行政職權與教育的縱向關系,其實質是國家如何領導、組織和管理教育活動。作為行政法律關系,這一關系的主體及其權利和義務都是由法律預先確定的,當事人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行政主體在與行政相對方發(fā)生關系時,以國家的名義出現并行使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在行政相對方不履行規(guī)定的義務時,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其履行,而行政主體不履行職責,行政相對方只能請求履行或通過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述或訴訟等方式解決。因此,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的關系具有不對等性。行政主體為關系的一方據主導地位,行政主體的一切行政行為,都不可避免地會對行政相對方產生直接的權威性的促進、幫助或限制、制約作用。

教育民事關系是平等民事主體的學校與行政機關、企事業(yè)組織、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之間在教育活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以平等、有償為原則的社會關系。在這類關系中,當事人之間的地位是平等、自愿的,并且一般是等價、有償的。這類關系涉及面頗廣,例如財產、土地、學校環(huán)境、人才培養(yǎng)合同、智力成果轉讓、畢業(yè)生有償分配乃至學校創(chuàng)收中所涉及的權益。都會產生民事所有和流轉上的必然聯系。當然,其中相當一部分社會關系應當由民法加以確認和調整,因而并不屬于教育法調整的范圍。

二、高等學校在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的雙重行政主體地位

高等學校在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由于實施教育行政職權的主體、對象及權限范圍的不同,其行政主體地位表現為兩類情形:一是以國家教育行政機關為行政主體,以高校為行政相對人的教育行政關系;一是以高校為行政主體(法律授權主體),以學生為行政相對人的教育行政關系。也就是說,在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高校有時以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身份出現,有時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出現,于是具有了雙重行政主體地位。

(一)高等學校在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政相對人地位

行政關系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在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國家教育行政機關是行政主體,高校是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即國家教育行政機關是管理者,高校是被管理者,其管理與被管理的內容主要由一系列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所規(guī)定。由于高校的自身特點的不同,教育行政法律關系較一般社會行政法律關系有自身鮮明的特點。

高等學校與國家教育行政機關的關系,都是圍繞發(fā)展國家的教育事業(yè)、提高民族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這個目標而進行的。因此二者之間的關系,既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又有相互制約的因素。作為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高等學??梢酝ㄟ^申訴、復議或訴訟等渠道,對教育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實行監(jiān)督,而教育行政機關則要尊重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將管理和引導有機地結合起來。

在我國傳統(tǒng)的計劃體制下,國家教育行政機關對高等學校的管理往往是以單純的行政手段為主,國家實行統(tǒng)包統(tǒng)分的管理模式,即國家實行統(tǒng)一辦學與管理、統(tǒng)一培養(yǎng)計劃、統(tǒng)一培養(yǎng)規(guī)模;包經費、包招生、包培養(yǎng)、包分配,幾乎包攬一切。在當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管理模式已遠遠不能適應發(fā)展的需要,這就要求必須對現行的高等教育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在管理權限上,國家可側重于高等教育立法,制定高等教育發(fā)展的目標和戰(zhàn)略、確定高等學校設置和教學質量評估標準、建立教師招聘和考核制度等方面的宏觀管理。其他一些問題,諸如專業(yè)設置及調整、辦學規(guī)模與層次、資金籌集與分配、課程設計與安排等可交由學校負責。換言之,就是國家對高等教育要改包攬為宏觀調控,擴大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這就意味著行政部門必須轉變職能,向高等學校放權。高等學校應享有主要包括招生自主權、培養(yǎng)自主權、設置專業(yè)自主權、使用經費自主權、聘任自主權等在內的辦學自主權。

(二)高等學校在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政主體地位

國家教育行政機關作為行政主體,高校作為行政相對方這一教育行政法律關系我們容易理解。然而高校作為教育行政法律關系的行政主體的身份并不為一般人所熟悉。從行政法角度,行政主體有兩大類:一是國家行政機關;二是授權主體。而授權主體主要有五種:授權的行政機構、授權的行政性公司、授權的事業(yè)單位、授權的企業(yè)單位、授權的其他社會組織。高校就屬于被授權的事業(yè)單位。也就是說高校依照法定授權可取得行政主體資格,代表國家行使教育行政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高等學校對受教育者有進行學籍管理等權力,有代表國家對受教育者頒發(fā)相應的學業(yè)證書、學位證書的職責。高等學校作為公共教育機構,雖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行政機關,但其對受教育者進行頒發(fā)學生證書與學位證書等權力是國家法律所授予的,在這一范圍內,高校是行政主體?!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8條第3項規(guī)定的招生權利,第4項規(guī)定的學籍管理、獎勵、處分權利,第5項規(guī)定的頒發(fā)學業(yè)證書權利,第6項規(guī)定的聘任教師及獎勵、處分權利等,無論是從行為的單方意志性、強制性,還是從對相對方的約束力和權利、義務的巨大影響力來看,都更具有行政權力的性質。當然,法律這里使用的是“權利”而非“權力”,“權利”是否等于“權力”有待討論。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l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學業(yè)證書制度。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頒發(fā)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钡?2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校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yè)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fā)學位證書?!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20條第1款規(guī)定:“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蛘呓浥鷾食袚芯可逃蝿盏目茖W研究機構根據其修業(yè)年限、學業(yè)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發(fā)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钡?2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和博士。公民通過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學其學業(yè)水平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學位標準,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授予相應的學位?!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3條規(guī)定“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第4、5、6條分別規(guī)定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標準。第8條規(guī)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研究機構授予。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準公布?!本C上所述,我國實行國家學位制度,高等學校頒發(fā)學位證書的權力來源于法律、法規(guī)的明確授權,從這一點上來講,高等學校的學位授予行為屬于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應納人具體行政行為的范疇。當然,高等學校頒發(fā)畢業(yè)證書的行為亦屬類似情況,在此不再贅術

三、研究高等學校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地位的意義

研究高等學校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地位對于明確高校的職責、權限、確定其行政法律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一)有利于明確高校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作為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學校應由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它的法律地位。我國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了社會組織作為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應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督逃ā犯鼮槊鞔_地對學校的權利和義務作了規(guī)定。根據這些規(guī)定,我國高校享有的權利主要有:1.按照學校章程自主管理;2.組織實施教學活動;3.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5.向受教育者頒發(fā)相應的學業(yè)證書;6.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7.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8.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在享有上述權利的同時,高等學校應履行以下義務:1.遵守法律、法規(guī);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zhí)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3.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4.接受國家行政機關委托執(zhí)行的義務;5.承擔違法后依法受到處罰的義務等。

(二)有利于明確高校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