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征收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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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土地; 土地流轉; 流轉原則; 流轉方式
一、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概念界定
(一)農村土地
對于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研究首先需要界定農村土地的內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農村土地指農民集體和國家所有但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各類土地。范圍主要有: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業(yè)用地與國家所有依法歸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業(yè)用地。
(二)土地流轉
土地流轉包括兩種情況:土地所有權的流轉和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土地所有權的流轉包括土地的買賣、贈與、征收等。在我國目前土地流轉的實踐中,所有權的流轉基本上是從集體所有流向國家所有,即只允許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yōu)閲宜?,主要是國家進行征地時土地的所有權由集體所有轉變?yōu)閲宜小?/p>
(三)農村土地流轉
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轉讓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農村土地所有權的轉讓主要是國家通過征收的程序將農村集體土地轉變?yōu)閲型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主要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因為我國現行立法原則上不支持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進行流轉。
二、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則
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則是指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貫穿于整個流轉過程的總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準則,在土地流轉中,發(fā)揮著指導、約束、和補充功能。
(一)農村土地所有權流轉的原則
農村土地所有權流轉的原則主要是土地征收過程中應該遵守的原則。主要包括依法原則、合理補償原則。
1、依法原則
我國現行《憲法》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同時,在《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2、合理補償原則
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土地征收的要給予補償,我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補償的標準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
1、依法原則
依法原則指土地流轉必須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主要是依照《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依法原則要求流轉的期限合法、流轉的用途合法、流轉的程序合法。
①流轉的期限合法。
《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都做出了硬性規(guī)定。這就要求流轉雙方在協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時,不能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也就是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最長的期限:農地為三十年,草地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②流轉的用途合法
對于流轉的土地,流入方必須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物權法》第一百二十本條規(guī)定: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這就要求:流轉的土地,非經法定程序批準,不能用于非農業(yè)生產。
③流轉的程序合法
流轉的程序合法主要是指流轉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流轉雙方應該簽訂書面的流轉合同,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fā)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fā)包方提出申請。受讓方再次流轉的,必須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2、意思自治原則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本條所體現的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意思自治原則。
3、堅持有利發(fā)展、穩(wěn)步推進的原則
在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變的前提下,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要求,積極穩(wěn)妥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對農村勞動力轉移較充分的村,鼓勵整體集中連片流轉;對農村勞動力轉移還不夠充分的村,鼓勵農戶相互流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fā)展專業(yè)大戶、農業(yè)專業(yè)合作社等規(guī)模經營主體。
三、農村土地流轉的方式
農村土地流轉的種類根據人的主觀意愿,土地流轉可分為主動的土地流轉和被動的土地流轉。
(一)主動的土地流轉
主動土地流轉指在平等的基礎上,根據本人的意愿將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使用權,遵循一定的程序轉讓給他人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行為。我國農村土地的主動流轉主要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其可以分為:低層次的土地流轉、市場行為的土地流轉和資本化的土地流轉。
1、低層次的土地流轉
低層次土地流轉主要發(fā)生在農戶與農戶之間,是比較初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類型形式,主要包括互換、代耕代種。
2、市場行為的土地流轉
市場行為的土地流轉是指通過市場手段,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從而得到一定的收益的行為。目前我國主要有四種類型:一是出租,二是土地使用權買賣,三是土地信托,四是反租倒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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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有權行政主體基于公共利益以法定程序征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土地并承擔補償責任的法律制度。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42條明確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近年來,過度征收、違法征收甚至野蠻暴力征收農民土地的現象屢見不鮮,農村土地征收糾紛已經成為農民維權活動的核心內容。在城市化進程中,城郊集體土地成為土地征收糾紛的重災區(qū),并繼而向農村推進。違法征地、暴力征地使得征地糾紛成為目前社會糾紛中極其突出的熱點問題。農村土地糾紛已取代稅費爭議而成為影響農村和諧的主要因素。
二、農村土地征收糾紛產生的根源
中國農村土地征收之所以糾紛不斷,主要根源在于:(1)地方財政制度弊病促使“征地忙”。2001年后,隨著稅費改革推行,農民負擔開始逐步減輕,并使稅費矛盾趨向緩和。長期依靠稅費收入的地方財政被迫進行結構性轉嫁,土地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2)部分地方政府追求政績,盲目招商引資。(3)集體所有權主體虛位,農民維權能力薄弱。(4)征地程序設置不合理,透明性和公正性不足,農民在征地程序中的平等協商權、知情權沒有得到保護。(5)征收補償安置制度不合理,拖欠情況嚴重。(6)征地裁決機制不健全,糾紛解決機制不暢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沒有發(fā)揮作用。
雖然中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等都規(guī)定,國家征收土地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在土地管理法中又規(guī)定,建設用地只能為國有土地,因此任何集體土地要進行開發(fā)建設必須先轉化為國有土地。這實際上意味著供應土地可以出于任何目的,也使政府征收土地的目的難以被有效限定在公共利益之上。在實踐中,地方政府絕大多數土地征收都屬于商業(yè)開發(fā),而非公共利益。土地的增值被政府和開發(fā)商所分享,這刺激了政府儲備大量土地備而不用,大量征地引發(fā)大量糾紛也就不足為奇。
三、完善土地征收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
完善中國農村土地征收糾紛解決機制,必須從源頭、過程、結果三個方面,同時著手,方能力求標本兼治。首先,要堅持“政府僅能在公共利益需要情況下征收土地”這一基本原則,對于非公益性用地,應盡快完善農地入市的有關制度,以農民自主出讓土地為核心要素。在目前所有制情況下,政府將集體土地變更權屬關系改為國有,只能也應當是“公共利益”,如果政府是出于非公共利益的原因使用土地,也應當按照農地入市的規(guī)則進行。關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有多種主張,為避免政府以各種各樣的辦法“演繹”公共利益,“包裝”公共利益,比較多的是主張立法予以明確,先給出概括定義,然后明確列舉。筆者主張,即便是公用事業(yè)用地亦不當然優(yōu)先于農業(yè)用地,學校、醫(yī)院等用地依然需要進入市場機制。對公共利益的目的認定需要在征地程序中構成單獨的環(huán)節(jié),并且需要經過聽證,若有爭議,應以法院的認定為最終裁決。其次,建立與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居民平等協商的機制,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申訴權。征地前,有關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關部門應對擬征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并且賦予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權利。任何征地項目和拆遷項目都要與被征地農民集體、被征地農戶和被拆遷居民充分協商,補償安置工作沒有落實的,征地和拆遷不得進行。再次,完善征地補償制度,建立公平、公正、可行的土地征收糾紛裁決制度。農民失去土地使用權所遭受的損失和預期的利益都應當得到公正的彌補,從結果上看,補償是充分的、合理的、及時的。征地補償必須考慮對失地農民的安置,在幫助農民維持簡單生計的基礎上,保證農民失地后選擇就業(yè)、改善生活條件等基本需要,使之獲取良好的居住、就業(yè)和生存保障(包括教育、就醫(yī)、養(yǎng)老)。補償還要“遵循控制耕地非農化趨勢的原則,以確保工業(yè)化和城市化對農地的占用納入合理利用和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實現生態(tài)經濟持續(xù)協調發(fā)展?!睉敻鶕恋氐膮^(qū)位和相應的使用權市場轉讓價格制定的補償數額。土地補償費、青苗及建筑物、構筑物補償費等主要補償項目的補償價格參照當前土地市場的價格,實行公平補償。除了上述補償外,還應適當增加補償費用,具體包括:(1)殘地損失,主要是被征地塊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設或公共工作所遭受的損害;(2)土地區(qū)位價差;(3)其他間接損失,如個人營業(yè)損失及適當的精神損失等;(4)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在具體確定土地補償標準的程序上,既可以推行價格聽證制度,也可以由法院在具體個案裁決中決定。應該設立專門的機構對土地征收糾紛予以裁決,該裁決機構獨立于批準和實施征地的政府機構,裁決人員既可以是專職的、具有充分任職保障的、中立的官員,也可以仿效商業(yè)仲裁采取委員會制,組成人員可以由官員和專家組成。對裁決的申請時效、程序、裁決期限等都應當有詳細的規(guī)定,更為重要的是應當將裁決的受理范圍擴大,不僅僅是補償和安置問題,對聽證、公告、征地實施等程序的異議都可以提請裁決機構解決。對裁決機構做出的裁決不服,可以針對原征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必須指出的是,農村土地征收,必須遵循和諧社會理念,建立和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采取多項措施解決農民生活和生存問題。目前中國社會保障機制尚沒有覆蓋農村,對失地農民的安置也僅側重于金錢補償,如果缺乏計劃和理財的能力,有限的補償款將很快花光,農民將陷入赤貧狀態(tài),對生活和生存都將構成嚴重威脅,同時對社會秩序和安定局面也將造成重大影響。因此,必須建立和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建立養(yǎng)老保障制度和失地生活保障制度,并將失地農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養(yǎng)老、醫(yī)療、就業(yè)等保險進行推廣。此外,還需要采取各項有效措施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存問題,比如采取留地安置、社會養(yǎng)老保險安置、土地入股安置和生產資料置換安置等多種形式,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筆者以為失地農民的保障,將最終通過調整和優(yōu)化社會保障政策,實現城鄉(xiāng)社會保障制度的對接來解決,政府可以通過對土地轉讓征收特別稅來加速這一變革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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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振安區(q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振安區(qū)農村二輪土地延包至今已有18年,但圍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確一直伴隨期間,時常發(fā)生。特別是在最近幾年因城市化發(fā)展、國家惠農政策的逐步完善使土地價值倍增,一方面國家征收征占、企業(yè)租賃土地讓農民獲得了巨大利益,另一方面國家強化對農村土地承包的各種惠農政策,都提高了農民對土地的重視程度,致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呈現出集中多發(fā)趨勢。經調查分析,振安區(q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類型及產生原因包括以下幾種:
一、承包權取得糾紛
一是無地無合同農戶,在農村土地一輪承包期間農戶取得了承包土地,但因當時種地需要交納“三提五統(tǒng)”、農業(yè)稅等,很多從事其他產業(yè)的農戶和不在本地居住的農戶,對土地長時間的棄耕撂荒,也不交納各項稅費,村組便將這部分土地收回又發(fā)包給其他愿交稅費的種地農戶,在二輪延包時村委會將這部分繼續(xù)被棄耕撂荒的土地都簽訂在愿意經營的種地農戶的家庭承包合同內,現在這些棄耕撂荒的農戶向村組要求承包土地;二是有地無合同,部分村民組沒有嚴格按照二輪延包政策執(zhí)行土地發(fā)包,不該分配到土地的農戶被分配了土地,不該收回土地的農戶被收回了土地,造成無權經營土地的農戶實際經營著土地,有權經營土地的農戶卻手里沒有土地,被要求糾正錯誤,但村組卻無法調整到合法狀態(tài),便僅在合同上進行了數字完善,并且村委會不愿將完善后的合同發(fā)給農戶,怕農戶看到合同后對照自已的實際狀況從而引發(fā)矛盾糾紛。隨著時間推移,多數農戶了解了相關情況,現在少地的農戶向村組要求分地并要求發(fā)放家庭承包合同,這種情形一直持續(xù)到現在。
二、國家征地補償糾紛
農村土地按等級劃分,等級與土地產量掛勾,地的等級越低,產量就越少,如果農戶分配到的是低等級的土地,為彌補產量不足只能多分土地,以土地面積增加而保證產量,土地等級、產量等情況在農村土地合同上進行了標注,如果低等級的土地被國家征收征用,土地補償費只按實際征收面積發(fā)放,并不是按照土地等級標準發(fā)放,形成征收同樣面積的不同等級的土地都領取一樣數額的補償費的現象,這就造成集體與農戶在土地補償費分配數額方面發(fā)生糾紛。
三、機動地發(fā)包糾紛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在未用于承包給新增人口或者個別調整承包地之前,應當通過招標、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過三年。然而有的村組集體將機動地長期對外發(fā)包,而且發(fā)包收入歸集體所有,違反了規(guī)定,導致新增人口不能及時取得承包土地而引發(fā)糾紛。
四、黑地、帳外地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本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集體經濟組織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然而有的村組卻隱藏土地不上帳,亦即所謂的“黑地”、帳外地,故意隱瞞,少報土地面積的目的就是用于對外發(fā)包搞創(chuàng)收,增加村組集體經濟收入。從臺帳上看機動地面積不超,但實際上機動地面積遠超過規(guī)定的標準,現農戶要求將這些超標的土地按戶平均分配。
五、土地面積不準的糾紛
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上記載的土地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因當時測量土地用的工具簡單,人員素質不高,業(yè)務技能不強,加上農村土地地形不規(guī)范,測量的土地面積誤差較大,絕大多數表現為測量面積小于實際面積,此外農戶多年的耕種,因拓邊攢沿兒使土地范圍逐年擴展,更加劇土地面積不程度的擴大。農戶在土地征收、流轉、涉農補貼等方面提出異議。
六、避義務的糾紛
當時為少交各項稅費,農戶與村組達成一致,土地承包合同上故意少寫面積,而實際上經營的土地面積卻很多,現在看到國家取消各項稅費并向農戶發(fā)放各類補貼,農戶因此要求按實際土地面積重新改寫合同。
七、仗權多分土地的糾紛
個別村組干部或分地小組成員在丈量分配農村家庭承包土地時,利用權力為自家及其親屬、朋友等多分多量土地,但在家庭承包合同上卻不記載多出的土地,而實際上卻是破壞公平公正原則,私分多占。在事情被發(fā)現后,其他農戶要求多地農戶交出土地,引發(fā)糾紛。
八、土地流轉糾紛
農戶之間流轉土地時不簽訂流轉協議,只是口頭約定,容易產生糾紛,且無據可查。有的流轉協議不規(guī)范,內容欠缺,如流轉方式不明確、無流轉期限、價款過低、雙方權責關系不清等,在未約定的事項出現后雙方爭議,引發(fā)糾紛。
九、村組越權發(fā)包的糾紛
村組在發(fā)包集體的土地時沒有履行民主程序,在沒召開民主議定會議的情況下與承包方簽訂發(fā)包協議,等集體多數成員發(fā)現后,合同往往已履行一定的時間,承租方已經對土地進行了投入,但集體成員對合同的內容有異議,不同意村組越權發(fā)包,要求解除承包協議。
十、賣房“賣地”糾紛
農村很多農戶在賣自家的住房時,一并將自家的承包土地包含在內共同作價?!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規(guī)定:承包地不得買賣。所謂“賣地”是無效的,需要另行簽訂土地流轉協議。但農民法制意識不強,結果在若干年后賣方反悔,向買方索要土地經營權,從而引發(fā)糾紛。
十一、以租代征的糾紛
企業(yè)與農戶簽訂土地流轉協議,在土地上進行非農建設,農戶在發(fā)現企業(yè)無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審批手續(xù)后,要求返還土地并賠償損失。
十二、反租倒包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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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社會保障
中圖分類號:F323.24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10-0033-02
一、中國農村土地征收糾紛的基本特點
土地征收是有權行政主體基于公共利益以法定程序征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土地并承擔補償責任的法律制度。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42條明確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近年來,過度征收、違法征收甚至野蠻暴力征收農民土地的現象屢見不鮮,農村土地征收糾紛已經成為農民維權活動的核心內容。在城市化進程中,城郊集體土地成為土地征收糾紛的重災區(qū),并繼而向農村推進。違法征地、暴力征地使得征地糾紛成為目前社會糾紛中極其突出的熱點問題。農村土地糾紛已取代稅費爭議而成為影響農村和諧的主要因素。
二、農村土地征收糾紛產生的根源
中國農村土地征收之所以糾紛不斷,主要根源在于:(1)地方財政制度弊病促使“征地忙”。2001年后,隨著稅費改革推行,農民負擔開始逐步減輕,并使稅費矛盾趨向緩和。長期依靠稅費收入的地方財政被迫進行結構性轉嫁,土地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2)部分地方政府追求政績,盲目招商引資。(3)集體所有權主體虛位,農民維權能力薄弱。(4)征地程序設置不合理,透明性和公正性不足,農民在征地程序中的平等協商權、知情權沒有得到保護。(5)征收補償安置制度不合理,拖欠情況嚴重。(6)征地裁決機制不健全,糾紛解決機制不暢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沒有發(fā)揮作用。
雖然中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等都規(guī)定,國家征收土地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在土地管理法中又規(guī)定,建設用地只能為國有土地,因此任何集體土地要進行開發(fā)建設必須先轉化為國有土地。這實際上意味著供應土地可以出于任何目的,也使政府征收土地的目的難以被有效限定在公共利益之上。在實踐中,地方政府絕大多數土地征收都屬于商業(yè)開發(fā),而非公共利益。土地的增值被政府和開發(fā)商所分享,這刺激了政府儲備大量土地備而不用,大量征地引發(fā)大量糾紛也就不足為奇。
三、完善土地征收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
完善中國農村土地征收糾紛解決機制,必須從源頭、過程、結果三個方面,同時著手,方能力求標本兼治。首先,要堅持“政府僅能在公共利益需要情況下征收土地”這一基本原則,對于非公益性用地,應盡快完善農地入市的有關制度,以農民自主出讓土地為核心要素。在目前所有制情況下,政府將集體土地變更權屬關系改為國有,只能也應當是“公共利益”,如果政府是出于非公共利益的原因使用土地,也應當按照農地入市的規(guī)則進行。關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有多種主張,為避免政府以各種各樣的辦法“演繹”公共利益,“包裝”公共利益,比較多的是主張立法予以明確,先給出概括定義,然后明確列舉。筆者主張,即便是公用事業(yè)用地亦不當然優(yōu)先于農業(yè)用地,學校、醫(yī)院等用地依然需要進入市場機制。對公共利益的目的認定需要在征地程序中構成單獨的環(huán)節(jié),并且需要經過聽證,若有爭議,應以法院的認定為最終裁決。其次,建立與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居民平等協商的機制,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申訴權。征地前,有關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關部門應對擬征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并且賦予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權利。任何征地項目和拆遷項目都要與被征地農民集體、被征地農戶和被拆遷居民充分協商,補償安置工作沒有落實的,征地和拆遷不得進行。再次,完善征地補償制度,建立公平、公正、可行的土地征收糾紛裁決制度。農民失去土地使用權所遭受的損失和預期的利益都應當得到公正的彌補,從結果上看,補償是充分的、合理的、及時的。征地補償必須考慮對失地農民的安置,在幫助農民維持簡單生計的基礎上,保證農民失地后選擇就業(yè)、改善生活條件等基本需要,使之獲取良好的居住、就業(yè)和生存保障(包括教育、就醫(yī)、養(yǎng)老)。補償還要“遵循控制耕地非農化趨勢的原則,以確保工業(yè)化和城市化對農地的占用納入合理利用和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實現生態(tài)經濟持續(xù)協調發(fā)展?!睉敻鶕恋氐膮^(qū)位和相應的使用權市場轉讓價格制定的補償數額。土地補償費、青苗及建筑物、構筑物補償費等主要補償項目的補償價格參照當前土地市場的價格,實行公平補償。除了上述補償外,還應適當增加補償費用,具體包括:(1)殘地損失,主要是被征地塊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設或公共工作所遭受的損害;(2)土地區(qū)位價差;(3)其他間接損失,如個人營業(yè)損失及適當的精神損失等;(4)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在具體確定土地補償標準的程序上,既可以推行價格聽證制度,也可以由法院在具體個案裁決中決定。應該設立專門的機構對土地征收糾紛予以裁決,該裁決機構獨立于批準和實施征地的政府機構,裁決人員既可以是專職的、具有充分任職保障的、中立的官員,也可以仿效商業(yè)仲裁采取委員會制,組成人員可以由官員和專家組成。對裁決的申請時效、程序、裁決期限等都應當有詳細的規(guī)定,更為重要的是應當將裁決的受理范圍擴大,不僅僅是補償和安置問題,對聽證、公告、征地實施等程序的異議都可以提請裁決機構解決。對裁決機構做出的裁決不服,可以針對原征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必須指出的是,農村土地征收,必須遵循和諧社會理念,建立和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采取多項措施解決農民生活和生存問題。目前中國社會保障機制尚沒有覆蓋農村,對失地農民的安置也僅側重于金錢補償,如果缺乏計劃和理財的能力,有限的補償款將很快花光,農民將陷入赤貧狀態(tài),對生活和生存都將構成嚴重威脅,同時對社會秩序和安定局面也將造成重大影響。因此,必須建立和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建立養(yǎng)老保障制度和失地生活保障制度,并將失地農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養(yǎng)老、醫(yī)療、就業(yè)等保險進行推廣。此外,還需要采取各項有效措施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存問題,比如采取留地安置、社會養(yǎng)老保險安置、土地入股安置和生產資料置換安置等多種形式,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筆者以為失地農民的保障,將最終通過調整和優(yōu)化社會保障政策,實現城鄉(xiāng)社會保障制度的對接來解決,政府可以通過對土地轉讓征收特別稅來加速這一變革的進程。
Analysis of solving the dispute during the rural land acquisition
ZHENG Yu1,CHU Yin2
(1.Bureaucracy of Hua Dong Forestry ,Jinghua 321001, China;2.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Beijing 100091,China)
篇5
縣國土局下屬事業(yè)單位涉及資金來往的具體有:
1.云府土地儲備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主要負責制定、修訂本縣國有建設用地儲備管理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和管理辦法;負責實施本縣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的的回收、收購和置換與已被征用征收土地的收儲工作;負責籌措并運行土地儲備資金工作,按時上報資金活動情況?,F在編人員5人。
2.耕發(fā)土地整理開發(fā)中心。為國有企業(yè)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縣土地開發(fā)整理、建設用地復墾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工作,做好項目立項、驗收相關材料組件上報,落實項目監(jiān)管,以及項目資金撥付等工作。同時負責土地開發(fā)整理、建設用地復墾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各類檔案管理及系統(tǒng)報備等工作?,F在編人員5人。
3.統(tǒng)一征地事務所。為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主要負責土地征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編制全縣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制訂土地征收政策處理辦法和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征收中的征地調查、征地協議簽訂,擬定征地方案、征地補償等征地事務;協助農轉用、土地征收方案上報省政府審批工作,現在編人員2人。
4.土地勘察測繪隊。為自收自支事業(yè)單位,負責全縣建設用地項目的勘測定界工作;負責全縣建設用地項目的勘測定界工作;負責全縣收儲土地的測量和地籍管理測量工作;負責外業(yè)測量后的內業(yè)圖件處理工作,保管和利用有關技術圖紙,及時歸檔測繪檔案,保全測繪數據,管好測繪圖件工作,現在編人員4人。
二、內部審計內容
重點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審查,通過對單位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和分析,促使單位節(jié)約開支,提高經費管理水平,提高效能,同時也促進單位的廉政建設。
三、內部審計的方式
采用委托縣審計局、內審協會組織單位和本系統(tǒng)內具有審計資質人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審計。
四、“三年輪審”和2013年內部審計工作安排
2013年:云府土地儲備中心。
篇6
立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滯后性規(guī)定造成了農村土地的權屬糾紛難以調處。按照現行法律的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為30年,且遵循“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基本規(guī)則。這種制度設計在城鎮(zhèn)化推進以前確實具有其進步意義,至少能夠調動務農者的生產積極性。但是伴隨著城鎮(zhèn)化建設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流動加劇,國家惠農政策在二輪承包期內又經歷了巨大的調整,土地流轉糾紛常態(tài)化趨勢愈加明顯,農村土地確權的難度加大,流轉的權屬基礎不穩(wěn)定。農村土地權屬糾紛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制度上的三大缺陷:一是農村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未實現分離導致農村土地經營背離了城鎮(zhèn)化推進的現實需要;二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設計的彈性不足導致農民產生農村承包地私有化的錯誤認識;三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實際滯后于法律制度的初始設計導致土地流轉中糾紛重重。擔保物權視角下,集體土地財產權面臨的立法限制也阻塞了農村土地流轉的融資渠道。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農村集體土地除了“四荒地”和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廠房用地可以用于抵押擔保以外,其他均不能進行抵押擔保,這使得城鎮(zhèn)化背景下農村土地流轉巨大的融資需求滿足渠道受到阻塞。盡管十八屆三中全會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限制進行了松綁,但現實中,由于農村土地市場的未同步發(fā)育,金融機構出于經營風險的考慮,基本上不愿意將資金投入到農村土地流轉項目上來??梢灶A見的是,即使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發(fā)育充分情況下,農村土地價值實現的渠道被打通,但由于嚴格的用途管制制度存在,農村耕地經營權擔保融資的額度也是非常有限的。按照最新的政策精神,一旦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實現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勢必又造成農村兩種不同用途的土地價值之間的嚴重失衡,可能會進一步加劇建設用地對農用地的擠占。因此,在城鎮(zhèn)化背景下,要解決農村不同用途的土地之間的價值失衡問題,依賴的不僅僅是農村土地市場的培育和完善,更要依賴于完善的農產品流通體系的構建,由此破除在農村所有用途的土地之中農用地的價值劣勢。
二、集體土地財產權債權屬性的立法偏差
集體土地財產權債權屬性主要是從土地使用權流通環(huán)節(jié)考量土地的財產價值。由于在農村土地與國有土地之間的流通價值的法律定位懸殊,造成現實中地方政府土地財政的依賴性不斷加大,同時也加大了地方政府債務的風險系數。
1.立法中農村集體土地的定價機制背離了土
地發(fā)展的規(guī)律,直接產生了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性。《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土地的價值衡量標準,至少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立法確定的征收集體土地的行政化定價機制與國有土地市場化定價機制的截然分離,從根本上就拋棄了農村土地外向型流轉的市場化運作的可能,為政府權力凌駕于農村土地權利之上制造了合法依據,由此便使得在國家征地和城鎮(zhèn)化過程中,可能的侵權方恰恰是國家或者地方政府,決定補償標準的也是國家或者當地政府,這樣合作剩余的分配就會發(fā)生嚴重偏離,②也勢必會造成農村土地上的權利配置不均衡,一定程度上剝奪了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組織的自;二是按照征收農村土地按照原用途即農業(yè)用途加以補償,為城鎮(zhèn)化建設中政府低價取得農村土地制造了合法的依據,這也是造成舊型城鎮(zhèn)化會選擇土地城鎮(zhèn)化道路的根本原因,低成本的土地運作可以造就高附加值的政府績效調動了地方政府的征地熱忱,一定程度上剝奪了農戶和集體組織的土地發(fā)展權;三是土地征收補償費用計價依據的滯后性沒有考慮到農業(yè)產出率提高的因素,使得農民和集體組織在土地征收中無法分享現代農業(yè)的發(fā)展成果,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間接造成了農民對政府征地行為的抵觸情緒。
2.立法中的土地用途管制不均衡產生了土地
利用事實上的不公,約束了農村土地交易價值的有效實現。按照《土地管理法》對土地用途的分類,土地主要分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在這種分類指導下,城市的土地幾乎都是建設用地,而農村的土地則主要是農用地和少量的用做宅基和公共設施建設的建設用地以及“四荒地”。而所謂的土地用途管制主要管制在兩個方面:一是控制耕地向建設用地的轉化規(guī)模和速度,二是控制未按規(guī)劃用途利用土地的行為。由于國有建設用地和農用地之間天然懸殊的市場價值差事實存在,這就造成了這種用途管制體現在農用地上的約束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土地用途變更的限制,另一方面則是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約束。而對國有土地而言,土地用途管制的限制卻只有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但毋庸置疑的是,當下土地交易價值的最大擴容空間最關鍵的還是體現在土地用途變更上。從這個意義上,立法事實上為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增值設置了兩種完全不同的空間。可以說,土地用途管制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農村土地交易價值的實現,造成國有土地與農村土地價值實現的巨大不公。當然,這并非說明當前法律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設計本身具有不合理性,而恰恰是為了說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最終是要實現用途管制在兩種不同性質土地之間的約束均衡,尤其是要在消除農村土地價值實現的渠道壁壘上作出進一步的細化規(guī)定。
3.立法對農村土地流轉行為的規(guī)制不足為農
村經濟健康發(fā)展留下隱患,損傷了土地流轉主體進行土地流轉的積極性。當前的土地立法對土地流轉行為的調整至少存在兩個方面的缺陷:一是缺少一部完整的調整土地流轉行為的法律導致土地流轉秩序混亂。我國至今尚未出臺一部系統(tǒng)調整土地流轉行為的法律,而調整土地管理行為的基本法律《土地管理法》中更是對土地流轉問題只字未提,只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用12個條款作出了規(guī)定。但2002年頒布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盡管規(guī)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但同時又規(guī)定對交由他人代耕時間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由此造成的最大問題是沒有考慮到城鎮(zhèn)化推進過程中農村社會和農業(yè)人口轉移的實際。相當一部分農民以嘗試心態(tài)外出務工而將承包地私下交由他人代耕,因此形成的口頭協議并不在法律強制要求采用書面形式之列,正因為立法的明示許可,給農村土地流轉尤其是農戶之間的私下流轉糾紛發(fā)生埋下了隱患。二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的法律限制事實上降低了農村土地的利用效率。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進行無償分配,同時農戶出租、出賣宅基地后不得在申請宅基地。而且各地出臺的宅基地使用管理辦法基本上也都規(guī)定不允許本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在本集體取得宅基地的權利。就是說,立法對宅基地使用權取得采用是權利一次用盡、限制流轉的原則。城鎮(zhèn)化加速發(fā)展帶來農村人口流動性加大的條件下,農村住房的空置率提高,但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農村空宅即使閑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也無權對該房屋進行物權變動,這在農村就形成一種耕地緊缺與宅基地浪費并存的局面。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wěn)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盡管只是在試點地區(qū)審慎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的抵押、擔保、轉讓,但是這或許是為將來農村宅基地流轉開了一個政策的口子,這一政策的具體實行或許仍需要法律制度的同步改革,否則農村宅基地買賣的亂象會進一步加劇,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會加劇“小產權房”買房的現象。
三、因集體土地財產權立法偏差導致權利保護失衡
(一)集體土地的物權屬性弱化導致物權人權利救濟手段缺失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屬性的弱化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獨立性不夠;二是支配性不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獨立性不足集中反映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的規(guī)定上———“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由此可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獨立性不足的根本還在于立法為之設置了行政依附性的門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支配性不強則集中反映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的規(guī)定上,依此規(guī)定,除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外,其他土地的承包人則只有應得收益的繼承權,而并無土地承包繼承權。法律對尚在承包期內的繼承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繼承權的剝奪,說明被繼承人生前無法支配剩余承包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凸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支配性不強的問題。宅基地使用權物權屬性的弱化則集中表現為私權性特征不明顯和財產權屬性被淡化兩個方面。《物權法》對宅基地使用權以準用性的立法規(guī)則將宅基地使用權的調整轉歸由《土地管理法》和各地的宅基地使用管理辦法規(guī)定?!段餀喾ā肥撬椒ǎ锻恋毓芾矸ā泛驼毓芾淼牡胤叫苑ㄒ?guī)、規(guī)章屬于公法范疇,作為私法領域的宅基地使用權問題卻需要遵從公法的安排,顯然是立法上公權對私權的又一次資源侵占,本質上說,宅基地使用權的物權屬性從立法的根子上就被淡化處理了。各地方立法中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都采用了統(tǒng)一的不允許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態(tài)度。當流通性缺失時,宅基地使用權自然不能算是一種完全意義上的財產權了。當宅基地使用權作為財產權的屬性被淡化后,其基本的物權屬性也就被弱化處理了。農村土地弱化的物權屬性導致了土地權利人尋求物權保護的手段缺失。從物權保護的角度,物權的保護方法主要有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兩種形式。就物權請求權而言,由于農村土地確權工作并未普遍推開,請求確認土地權利無物權登記的基礎,所以農民對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物權保護請求往往受到諸多的現實制約。而集體組織在面對政府征地發(fā)生的所有權糾紛處理過程中更是處于無話語權、無決定權甚至無知情權的尷尬處境。不僅如此,無論是農戶還是集體組織行使物權保護權利時,都沒有一個代表性的有力維權組織主體。在無組織化維權的法律掣肘下,集體土地權利物權保護的基礎注定是薄弱的。在確權不到位的情況下,農村土地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多數時候只能通過行使債權請求權來實現。
(二)集體土地權屬的模糊化導致土地流轉糾紛的處理失范
按照《物權法》的基本精神,不動產物權的取得采用登記的方式。但農村土地物權的取得都是依靠合同、直接行政劃分甚至是自然形成的方式,這帶來的直接問題就是土地權屬的模糊。立法上對農村土地權利的規(guī)定也是邊界模糊的,最突出的問題當然還是集體土地所有者主體虛化、集體土地權利內容邊界模糊以及對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等。當農村土地物權的邊界處于模糊化的狀態(tài)時,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糾紛處理往往就缺失了統(tǒng)一準則,處理的結果也難以令人信服。土地確權工作之所以推進難度大,就在于過去的用地和農戶間的土地流轉行為過于隨意,而由于歷史原因,農村內部進行的土地登記造冊行為又不規(guī)范,由此造成了土地確權時沒有可供查詢的依據,土地確權進程一延再延。在集體土地確權工作沒有完成之前,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狀態(tài)至少在法律上是模糊的。但是隨著城鎮(zhèn)化發(fā)展,農村土地流轉的頻率加快,因為流轉而起的糾紛也逐漸增多,如果在無標準化準則可供遵循的情況下,單純依靠村干部個人權威或者人情倫理等手段來完成糾紛調處,其結果的權威性就會喪失,可能會為更深一層的農民土地糾紛埋下隱患。事實上,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流轉雙方產生糾紛的原因主要在兩個方面:因土地流轉價格的剛性而起或是因土地整理中的地上物補償不公而起。其中后者就是因土地產權模糊而起的問題。在農村土地連片流轉的情況下,往往由村集體組織代表農戶整體與土地流入方商定土地流轉的具體問題,而連片流轉過程中涉及的部分地間的公共設施、墳頭等地上物如何計量計價,因為過去沒有翔實的登記憑證,最終由此在流轉雙方之間引發(fā)爭議的不在少數。
(三)集體土地流轉權利的局限性導致公權與私權配置失衡
集體土地流轉權利的局限性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自由打折。這一方面是來自法律對農村土地流轉的底限設置,另一方面來自于土地流轉市場平臺不健全的現實制約。二是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限制;三是因農村土地流轉受限而派生的土地融資擔保功能不足。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從農戶角度是受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約束的,但是反過來在土地整理和爭取建設用地指標的過程中又被間接地國有化征收了。當然,無論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是宅基地使用權都未被允許設置為抵押物,即使在法律放開的條件下,由于真正意義上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并不成熟,農村土地價值實現渠道不暢,現實操作中的農村土地的融資擔保功能也不可能得到充分發(fā)揮。正因為在農村內部進行土地流轉存在著諸多的制約,在農村內部的土地流轉行為無從體現土地的交易價值,而這部分土地一旦轉化為國有用地,僅僅因為一個國有化確權行為的完成就能使土地價值瞬間增值百倍,所以,農村土地上的私權才會屢屢受到政府公權的侵犯,當公權凌駕于私權之上時,公權和私權之間的平衡狀態(tài)也隨之被打破。只有將公共利益和私人權益平等對待,找到合理的平衡點,才是化解土地矛盾的根本途徑。
四、新型城鎮(zhèn)化發(fā)展中農村集體土地立法改革的建議
(一)農村土地立法中站位糾偏
解決好當前立法中對農村集體土地立法的站位偏差問題,要從根本上去除公權至上的錯誤思想,關鍵還是要消除土地權利的城鄉(xiāng)二元化差異,實現國有土地權利與集體土地權利的對等,最終是要將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一樣作為城鎮(zhèn)化發(fā)展的要素,糾正當前將國有土地作為要素而將集體土地作為要件來對待的法律態(tài)度。從土地權利取得上,堅持土地所有權取得方式同一化,嚴格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利用列舉式或排他式的方法明確公共利益的法律邊界。從土地用途管制的角度,必須實現立法平等化,將規(guī)劃和土地用途轉用的雙重規(guī)則同等適用在國有土地和建設用地上,縮小征地的法律適用范圍。從土地價值實現的方式上看,要減少行政行為對集體土地價值實現過程的過度干預,引入市場機制,在集體土地定價過程中,主要依靠市場手段完成定價行為,而非通過剛性的法律價值準則來確定土地交易價值。從土地權利保護的角度,對不同性質土地的權利人應給予同等的法律保護,而不應對國有土地權利人使用的是物權保護方法,對集體土地權利人則采用債權保護方法。
(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立法改革
1.實化農村土地產權的主體
從所有權層面來說,盡管集體組織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要厘清其邊界的難度較大,但是至少目前不同法律之間對集體組織邊界確定的表述不一的問題則是完全可以通過法律修訂加以完善的。在立法修訂過程中,應該結合農村的實際,把村民小組這一已名存實亡的主體從立法中予以刪除,將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劃分為鄉(xiāng)鎮(zhèn)和村兩級,對能夠代表每一級集體組織的機構作出法律的標準性界定,而并不是明確指向到某一個機構。從使用權層面,結合城鎮(zhèn)化發(fā)展的實際需要,應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分為二,即承包權和經營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可以進行二次分離,對承包權和經營權進行分別確權,以保護承包人和土地實際經營人的各自利益,降低在土地流轉中糾紛發(fā)生的幾率。在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承包人原始取得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但若承包人將土地經營權流轉出去以后,所流轉的也只是一定期限內的土地經營權而非土地承包權,土地流入方在流轉所得的經營權范圍內取得可以對抗包括土地承包人和所有人在內的一切人的抗辯權。
2.充實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的具體內容
從立法上充實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的內容最重要的還是解決好三個問題:一是如何解決好農村土地權利的物權實現問題。首先應修改《物權法》對農村土地采用準用性規(guī)范的立法方式,對農村土地權利的內容、行使和保護等相關問題的規(guī)定應在《物權法》中直接予以體現。其次要修改《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部分對農村土地私權設置公權制約的條款。對承包地調整、土地轉包等行為的審批權應下放給集體組織,政府只需備案即可。二是如何解決好農村土地的流通性限制問題。農村土地的流通限制問題源起于農村土地的財產權確認不充分,由于農村土地產權價值無法得以完全實現,就更進一步為行政權干預土地私權提供了便利。法律為農村土地流通限制松綁的措施應該包括:放松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限制;在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土地市場化交易機制在農村土地領域全面建立;構建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之間的雙向流通機制;完善政府行為干預農村土地權利的權力監(jiān)督制約機制。三是如何解決好農村土地權利的配置失衡問題。農村土地權利的配置失衡主要表現在國家行政權過度滲透入農村土地的私權領域。由于私權處分性不能得到保障,連帶引發(fā)的國土與農地在產權確認、流轉自由、用途管制、價值評估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權利分配不均。
3.完善農村土地產權保護制度體系
我國當前關于農村土地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是不成體系的,立法的思路是較為混亂的。在土地征收領域,因為涉及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在政府與集體組織之間進行的所有權讓渡談判中,由于集體組織的虛置,農村村民委員會就在實質上扮演了雙重角色,一方面是依附于基層政府半行政化組織,基于此,必須扮演好接受政府委托完成征地行為的受托人角色,另一方面還要扮演集體土地所有人的人角色,④這就產生了“制”模式下的雙方問題,極易發(fā)生權濫用的情形。同時,由于征地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地位既成,乃至又造成了村干部與基層政府官員共同腐敗的案件屢屢曝光,權力尋租從一個行政領域的問題演繹為行政領域與村民自治領域共同存在的問題。在土地流轉領域,盡管法律作出了保護農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guī)定,但是弱化了物權屬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導致承包人并不完全享有對這一財產權利的獨立支配權,一方面要受到來自村集體的民間約束,另一方面還要受到來自法律的制度限制。而一旦發(fā)生流轉糾紛,又會村集體和國家行政機關的調處機構和機制都不健全,導致農民這種非市場主體與組織化的市場主體進行權利博弈時處于明顯失利的位置。同樣,由于宅基地流轉的法律管制,農村宅基地在民事個體之間的流轉在法律上幾無可能,但不同的是,倘若出于政府征收的需要,則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就會被強制流轉。當法律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戶流轉行為采取禁止態(tài)度的同時,又允許了政府肆意地從農民手中拿走這一權利,宅基地使用權的物權支配性就成為難以解釋清楚的悖論。綜述之,對農村土地權利保護的現有立法基本呈現出一種矛盾的局面:農村土地所有權轉移領域的制行為模式與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領域的自主行為模式共存,農村土地財產權的確認與流通性限制并存。為此,構建農民土地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體系,立法上還需要做幾個方面的改革:一是強化農村土地財產權的物權保護;二是改變對農村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流轉中政府、集體組織和農戶采用差異性保護措施的立法態(tài)度;三是放松對農村土地流轉的立法管控。
(三)農村土地交易方式立法改革
1.設立統(tǒng)一的土地交易市場機制
農村土地財產權難以實現的最直接原因在于農村土地交易的渠道不暢,并由此引發(fā)了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之間的同地不同價的價值懸殊。立法改革的任務應該重點圍繞三個方面的問題進行:一是農村土地交易平臺的搭建,改變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流轉采用“招拍掛”方式而對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采用的是流轉雙方協商的交易方式,實現土地交易機制的城鄉(xiāng)一體化?;谵r地用途管制的限制,同步還要完善農產品流通平臺,通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整體運作,實現農產品價值增值,為農地價值增值提供配套基礎。二是逐步消除農村土地入市交易的法律障礙,在充分確權的基礎上,允許農村建設用地的自由流轉,破除只有國有建設用地方可入市流轉的陳舊規(guī)定,真正建立起按照土地用途和天然稟賦衡量土地價值的土地價格形成機制。三是各項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上要真正體現私權優(yōu)先的基本思想,切實保護集體組織和農戶的土地財產權,預防政府對農村土地資源的過度擠占,對占補平衡的土地利用制度要作出細化規(guī)定,確保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都不下降。
2.建立一元化土地價值衡量機制
造成城鄉(xiāng)土地價值差異過大的原因是法律的衡量準則二元化,為體現土地財產權的公平性,必須盡快修改《土地管理法》第47條,在定價基準上,把土地價值衡量入向基準改為出向基準,征收農村土地的補償價格主要應按征地用途計算。在定價方式上,必須破除政府為農村土地定價的行為模式,因為政府既不是農村土地的所有人,也不是農村土地使用權人,更算不上是市場主體,由其為農村土地定價的行為方式無論從邏輯上還是法理上都是異常荒唐的。如果立法上不能消除二元化的土地定價方式,農村土地產權交易的公平性就不可能得到保證,將來為新型城鎮(zhèn)化發(fā)展埋下的隱患也就越來越多。
3.建立健全行政權力對農村土地私權干預的預警和監(jiān)督機制
農村土地財產權利的立法不公本身就給政府行為侵犯集體和農戶土地財產私權制造了條件,這絕不是單一的法律效果公正問題,更顯現出立法自身的品位不高。如果立法不能堵住行政權力對農村土地私權滲透的缺口,最終的結果必然使公權失去制約,土地糾紛頻發(fā),官員的職務風險也會加大。當前立法中的站位不準,造成土地行政管理權力的高度集中,進而使土地行政執(zhí)法權缺乏自律性,必須在立法上盡快解決限制國家公權對土地私權過度干預的預警機制和他律性監(jiān)管機制,方能避免土地行政執(zhí)法中的權力尋租和腐敗。為此,需要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等可以通過村民自治解決的問題交由農村集體組織自行管理,而政府權力應該僅僅局限在土地確權頒證和用地行為合法性監(jiān)管等需要公權介入的領域內。為削減行政權力對農村土地的過度影響,除了要完善目前征地管理中必須遵循的規(guī)模限縮、占補平衡、增減掛鉤等基本原則外,還應將協商民主的要求列入立法之中,這是實現兩類不同性質土地權利在法律上平等對待的關鍵之舉。
五、結語
篇7
【關鍵詞】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法律規(guī)制;政策體系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1 2)05-0045-04
水庫移民是人類社會尚未解決好的世界性難題。它不僅涉及大規(guī)模的人口遷移,而且影響到經濟社會系統(tǒng)的重建。因此,要想做好移民工作,離不開政策的指導和支持。本文主要探討了我國政府基于扶貧和可持續(xù)發(fā)展為目標而對大中型水庫移民實施的后期扶持政策及其體系構建問題。
一、我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體系
后期扶持是我國為解決水庫移民遺留問題、保護移民權益、維護庫區(qū)社會穩(wěn)定而采取的一項特殊政策,它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經歷了庫區(qū)維護基金、庫區(qū)建設基金和庫區(qū)后期扶持基金等幾個階段。2006年,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以下稱《后扶意見》)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頒布實施,掀開了構建后期扶持政策體系的新序幕。時至今日,我國已初步建立起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地方性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及其他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組成的移民政策體系。
(一)法律
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專門的《水庫移民法》,對移民權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憲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水法等法律來共同承擔的。這些法律對水庫移民財產權益的保護,主要分三個層級。
1.根本法規(guī)制。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對水庫移民權益的規(guī)制主要集中在對移民財產權利的保護上。《憲法》第13條規(guī)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睉椃ǖ纳鲜鲆?guī)定,為水庫移民財產權益的保護提供了原則和精神。
2.基本法規(guī)制。作為調整財產關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則》第75條規(guī)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薄段餀喾ā返?2條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薄锻恋毓芾矸ā返?4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彼畮煲泼褚馕吨x開家園,失去住宅和土地,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為水庫移民財產權益的保護提供了具體依據。
3.專門法規(guī)制。作為調整水事關系的專門法,《水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對后期扶持作出規(guī)定。該法第29條規(guī)定:“國家對水工程建設移民實行開發(fā)性移民的方針,按照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扶持相結合的原則,妥善安排移民生產和生活,保護移民的合法權益?!彪m然只是一項原則性規(guī)定,但明顯提升了后期扶持的法律地位。
(二)行政法規(guī)
為適應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的需要,我國先后頒布了一系列水庫移民法規(guī),這些法規(guī)主要分為兩類。一是通用型,適用于所有水工程移民,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后扶意見》;二是專用型,即為某項重大工程移民量身定制,如適用于三峽工程的《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適用于南水北調工程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這些法規(guī),對后期扶持的對象、期限、方式、資金保障等問題進行了規(guī)制,是開展移民后扶工作的主要依據。
(三)部門規(guī)章
為落實后期扶持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了一些行政規(guī)章。2003年1月,財政部頒布了《庫區(qū)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對庫區(qū)建設基金的性質、來源、征收標準和年限、使用原則和監(jiān)督管理作了明確規(guī)定。2003年3月,水利部頒布了《中央直屬水庫移民遺留問題處理規(guī)劃實施管理辦法》,明確了移民遺留問題處理的管理體制和規(guī)劃編制工作程序,并對規(guī)劃實施中的項目管理、年度計劃、年度預決算和資金管理等提出了具體措施和辦法。2003年11月,財政部又下發(fā)了《關于庫區(qū)建設基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庫區(qū)建設基金使用的具體范圍、預決算和會計管理等作了明確規(guī)定。2004年3月,水利部印發(fā)了《庫區(qū)建設基金縣級報賬制實施辦法》,從資金管理、報賬支付程序、報賬憑證和監(jiān)督檢查四個方面對庫區(qū)建設基金縣級報賬提出了明確要求。2004年5月,水利部印發(fā)了《庫區(qū)建設基金會計核算辦法》,規(guī)定了庫區(qū)建設基金會計核算的原則、科目和程序。
(四)地方性法規(guī)和規(guī)章
為落實國家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地方各級人大和政府制定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取得了較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如《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山西省移民工作管理辦法》、《福建省大中型水電站移民安置暫行辦法》、《重慶市實施(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辦法》、《湖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湖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江西省移民建鎮(zhèn)工程質量責任制若干規(guī)定》,等等。
篇8
請求轉發(fā)《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工作方案》的請示
縣政府:
為了全面認真解決第二輪土地承包工作的遺留問題,進一步完善我縣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要求,按照渝委[2004]6號和足委辦[2004]11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穩(wěn)定和完善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使農戶的承包地塊、承包面積、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四到戶”,做到“四相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入戶率達100%;將承包合同、清冊全部集中到街鎮(zhèn)鄉(xiāng)管理(街鎮(zhèn)鄉(xiāng)、村各一份),建檔率達100%;規(guī)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行為,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二、工作原則
(一)突出穩(wěn)定,注重完善。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是保持農村基本制度不變的前提下,把工作重點和注意力放在完善上。保持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的連續(xù)性,不能隨意變動或推倒重來;不夠完善的,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續(xù)完備的要求做好規(guī)范工作;對還沒有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的,要按照有關政策抓緊完善土地承包關系工作。
(二)尊重民意,民主決策。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必須尊重群眾意愿,確保農民合法權益。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群眾路線,深入細致地做好群眾思想政治工作,不搞強迫命令。要堅持政策,結合實際,尊重歷史,解決遺留問題。
(三)依法推進,積極穩(wěn)妥。認真貫徹落實第二輪土地承包的有關政策,不得違反規(guī)定,各行其是。嚴格按照工作流程穩(wěn)步推進,確保不出現新的矛盾。
(四)加強管理,完善制度的原則。要建立健全相關機構,明確職責,完善各種管理制度,使土地承包管理向規(guī)范化、制度化、現代化方向發(fā)展。
三、實施步驟
本次工作分為準備、清理核實、審核完善和驗收總結四個步驟。
(一)準備工作。組建班子,制定實施方案,開展宣傳培訓,印制宣傳資料和各種表格。
(二)清理核實。經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制定實施方案,形成書面決議。調查清理土地承包情況,分戶填寫《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并由承包戶主和村民小組長或社長簽字確認。對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已發(fā)到農戶的《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進行登記,與農戶承包土地的實際情況逐一核對,若有不一致的要作詳細記錄,查明原因。已發(fā)到村組、但未填發(fā)到戶的空白《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全部交回街鎮(zhèn)鄉(xiāng)。對以前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進行登記和審核,審驗內容不完善的視為不合格。未發(fā)包的土地應首先用于解決符合政策規(guī)定沒有承包土地的人員。村民同意保留的可以保留,但不得超過總面積的5%。街鎮(zhèn)鄉(xiāng)要幫助村組妥善解決承包合同糾紛,盡量讓群眾滿意,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審核完善。清理登記結束后,及時將《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和未發(fā)包土地情況張榜公示,接受村民監(jiān)督;對群眾反映的意見、建議要作記錄,反映的問題要及時核實、查清和答復。登記調查員將《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和《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整理復制三份,經村民小組長或社長與承包戶戶主簽字確認后,報村民委員會和街鎮(zhèn)鄉(xiāng)審核并簽注審核意見;《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由農戶、村和街鎮(zhèn)鄉(xiāng)農業(yè)服務中心分別保存,《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由村民委員會、街鎮(zhèn)鄉(xiāng)農業(yè)服務中心分別保存。村民小組或農業(yè)社與土地承包農戶要簽訂一式三份的《土地承包合同》,發(fā)包方、承包方和街鎮(zhèn)鄉(xiāng)農業(yè)服務中心各保存一份。村民小組、承包戶要求對《土地承包合同》進行鑒證的,由街鎮(zhèn)鄉(xiāng)農業(yè)服務中心進行鑒證。
凡符合核、換、補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條件的,由農戶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申請書,家庭承包方式的經街鎮(zhèn)鄉(xiāng)農業(yè)服務中心審批、其它方式承包的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縣農業(yè)局申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該證由各街鎮(zhèn)鄉(xiāng)農業(yè)服務中心統(tǒng)一組織填寫,一戶一證,以鋼筆用碳素墨水書寫,字跡工整,不得涂改。
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的,不需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應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原因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街鎮(zhèn)鄉(xiāng)要將《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中的資料用電子表格分戶錄入微機,以便管理和查詢。
(四)驗收總結
1、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將農村土地承包資料整理歸檔,分社立案成卷,作為永久性檔案由街鎮(zhèn)鄉(xiāng)農業(yè)服務中心分村統(tǒng)一保管。檔案資料包括:《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土地承包分戶花名冊》、土地承包調查登記文字材料、《土地承包合同》及鑒證文書、《農村土地經營權證》審驗、農村土地承包調整方案、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記錄及決議、上報審批文書、清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宣傳、培訓等資料、各級有關土地承包的文件、清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檢查、驗收和總結材料、其他相關資料、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相關制度等。
2、街鎮(zhèn)鄉(xiāng)自查及縣上驗收。各街鎮(zhèn)鄉(xiāng)組織人員,以農業(yè)社為單位進行檢查驗收,檢查的標準就是承包地塊、面積、合同和證書“四到戶”。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從12月1日起,采取“一聽、二看、三走訪”的辦法,對各街鎮(zhèn)鄉(xiāng)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此項工作結束后,要形成書面材料,于12月15日前報送縣農業(yè)局農經科,縣農業(yè)局匯總后書面報告縣委、縣政府和市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四、政策界限
(一)、已經進行了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地方, 承包地不得隨意變動,要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的穩(wěn)定,絕不允許借完善大范圍、大面積重新調整土地;重點是完善手續(xù),沒有簽訂合同的要補簽,沒有發(fā)放土地經營權證書的要補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二)、沒有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地方,要在11月15日前,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抓緊補課。
(三)、農戶承包面積全部退耕還林的,應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公告宣布證書作廢,并終止承包合同。承包面積部分退耕還林的,按原承包面積扣減退耕面積后換發(fā)經營權證。
(四)、承包地部分被國家征收或集體公益事業(yè)占用的,原承包地面積扣減征占面積后換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國家征收農戶絕大部分承包地,并對其全部農轉非,同時就地安置補償后所剩余的土地,原承包農戶愿意繼續(xù)承包的應當允許其繼續(xù)承包,并填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承包戶不愿意繼續(xù)承包的,可以交回發(fā)包方處理,但原則上不作補償。
(五)、少數沒有簽訂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也沒有發(fā)放承包經營權證書,且承包地撂荒兩年以上的農戶,要做好聯系工作,確實無法聯系上的,發(fā)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代耕。該農戶書面放棄承包權的,發(fā)包方可以按程序將土地調整或重新發(fā)包。
(六)、核、換、補發(fā)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律使用由市農辦統(tǒng)一印制的新證,農戶自愿要求以舊證換新證的,應予以更換。所用合同和表格以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的格式為準。
五、涉及具體問題的處理
1、關于退休職工戶口遷回農村后,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
退休職工享有退休金,其身份仍屬于國家職工范疇,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應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2、關于土地共有人問題。
在此次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工作中,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該以二輪土地承包時的家庭實際人口為準,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應加以備注。1998年以后到現在,承包戶中出生或遷入的人口,在此次完善中不作為承包經營權共有人填寫在經營權證上。如某農戶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承包人口為4人,即戶主、父親、母親、妹妹。這次完善二輪土地承包時,父母均已死亡。妹妹已嫁,戶口遷出,在新落戶地無承包地。該戶主已結婚生子,現共3人。這種情況,該農戶應填寫原承包人口即戶主、父親、母親、妹妹4人為共有人。
3、關于土地流轉優(yōu)先權問題
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先權。但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實際經營一年以上的除外。所謂同等條件是指流轉內容、流轉期限等方面的條件相同或者相近的情況。
4、關于國家征收農戶絕大部分承包地對其全部農轉非并就地安置補償后所剩余的承包地如何處理的問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精神和原則,對于剩余部分土地,如果原承包農戶愿意繼續(xù)承包的應當允許其繼續(xù)承包并填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如果原承包農戶不愿繼續(xù)承包的可以交回發(fā)包方處理,但原則上不作補償。
篇9
為了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規(guī)范我鎮(zhèn)土地流轉工作,維護農民土地權益,促進農村社會穩(wěn)定,推進高效農業(yè)的發(fā)展,增加農民收入,壯大集體經濟,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轉辦法》以及市委農工辦、市國土資源局、農業(yè)局、林牧業(yè)局、水產局等五部門擬定的《關于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的意見》要求,結合我鎮(zhèn)實際情況,制定如下工作意見。
一、規(guī)范提水養(yǎng)殖土地流轉的目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工業(yè)化、城鎮(zhèn)化和農業(yè)現代化建設進程的加快,我鎮(zhèn)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用于提水養(yǎng)殖等行為日趨增多,由于農村土地流轉不規(guī)范而引發(fā)的糾紛也急劇上升,嚴重威脅著農村的穩(wěn)定。同時,我鎮(zhèn)村級集體資源匱乏,集體經濟收入渠道單一。搞好規(guī)范土地流轉工作不僅是農村穩(wěn)定的需要,更是農村土地集約化經營、發(fā)展高效農業(yè)的新途徑,是增加農民收入的有效措施,是增加和壯大集體經濟的主要渠道,是解放農村勞動力的根本出路,最終達到農業(yè)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穩(wěn)定、村級集體經濟壯大目的。
二、規(guī)范提水養(yǎng)殖土地流轉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和工作要求
1.各村要制定農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和農業(yè)布局,搞好區(qū)域經濟。對劃定為基本農田示范區(qū)域、土地整理項目區(qū)域、高效設施種植業(yè)區(qū)域、糧食高產創(chuàng)建區(qū)域的嚴禁發(fā)展提水養(yǎng)殖。
2.堅持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基本經營制度的原則,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承包人行使經營權,任何個人不得私自流轉土地。
3.在堅持依法、規(guī)范、自愿、有償的原則基礎上,在符合產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的前提下,對提水養(yǎng)殖所需流轉土地,應當經過“個人申請、村委會核實、鎮(zhèn)土地流轉交易服務中心鑒證備案”的程序流轉,事先必須由村委會會同鎮(zhèn)土地流轉交易服務中心(農經站)制定土地流轉方案,由鎮(zhèn)土地流轉交易服務中心土地流轉面積信息,實行公開、公平、競爭、承包、使用、核實土地流轉面積,達到土地效益最大化。同時經管站應當將土地流轉情況報市土地承包主管部門和相關產業(yè)主管部門備案,嚴禁養(yǎng)殖戶與承包地農戶發(fā)生私下流轉行為。
4.加強村級土地流轉管理
(1)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正確處理好產業(yè)發(fā)展與風險防范的關系。凡是用于非種植業(yè),如提水養(yǎng)殖,造成改變土地現狀,流(轉)入面積≥30畝,用地單位或個人必須在項目實施前,簽訂提水養(yǎng)殖土地流轉合同時應注明土地復墾條款,并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每畝不低于200元,保證金按土地權屬關系,繳納至經管站實行專戶儲存,加強監(jiān)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同時要按照“建立土地流轉價格增長機制”要求,對流轉期限超過三年的,一般每三年為一時段分時段確定補償標準,保持可持續(xù)發(fā)展。嚴禁簽訂10年以上的(含10年)長期流轉合同。
(2)集體公共面積租金收取。包括溝渠、機耕路,打折面積等一律作為集體面積收取同等租金作集體收入。堅決杜絕任何人侵吞集體資金行為。
(3)凡是流轉土地面積≥30畝(含高效種植業(yè)),村集體征收土地管理費、矛盾協調費、風險基金、水環(huán)境資源管理費等費用每畝每年不少于100元(按簽訂合同面積),其資金一律解交到農經站。凡是新訂立的土地流轉用于提水養(yǎng)殖的合同,必須在合同中增加相關費用征收標準。
(4)凡是已流轉的土地租金偏低,流轉合同價低于800元,依據文件精神,原則上要實行增長機制,確保農民利益和集體利益不受損失。
(5)對已經到期的蟹塘,老百姓同意繼續(xù)流轉,一律到鎮(zhèn)土地流轉交易服務中心實行對外公開招標,不允許隨意發(fā)包。
(6)凡是未到鎮(zhèn)土地流轉交易服務中心備案的養(yǎng)殖戶,電力、廣播電視、電信、自來水等部門不得為其提供服務,已經服務到位的部門,停止服務。
(7)對今后仍不按程序進行土地流轉,不如實上報養(yǎng)殖面積的責任區(qū)負責人造成不良影響的對其進行教育、誡勉談話、直至免職。
三、妥善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1.高度重視土地承包及流轉管理工作。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及流轉管理是穩(wěn)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健康發(fā)展的一項重要舉措。各村、各有關單位應高度重視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管理以及糾紛化解工作,健全工作班子,明確工作責任,切實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管理工作的領導。
2.構建鎮(zhèn)村聯動調解體系。進一步加強經管、司法、公安、、綜治、國土、農技、多服(水產)、等相關單位以及與各村的工作協調,積極探索化解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糾紛的有效措施。鎮(zhèn)土地流轉交易服務中心要強化體系建設,村要明確土地管理工作信息員,全面構建鎮(zhèn)村大調解體系。
篇10
一、存在的問題和特點
從婦聯系統(tǒng)接待和處理維權案件來看,涉及到侵犯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及征地拆遷補償的問題成上升趨勢,從XX年到2010年縣婦聯共接待來信來訪238件,其中因征收補償費分配問題上訪的44件,占同期上訪案件總數的19%,其中XX年15件,XX年年12件,2010年9件,2010年元-4月份8件;從縣法院受理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件的情況來看,XX年至2010年5月共受理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件68件,均已審結。從2010年5月起,縣法院對該類案件暫緩立案至今。目前,擬向縣法院提起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的當事人主要集中在跳馬、黃花、榔梨轄區(qū),其中以跳馬的情況較為突出。據初步統(tǒng)計,目前向法院要求的案子逾百件,其中跳馬占一半左右,現有幾十位農村出嫁后向市、縣婦聯投訴。
(一)問題的出現存在四個方面
一是承包過程中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剝奪出嫁、離婚、喪偶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比較典型的是:①出嫁女承包地被強行收回。主要表現為出嫁女娘家土地被收歸集體,而嫁入地又未分到地。②離婚、喪偶的農村婦女土地被強行收歸集體。有的離婚后不論婦女是否能夠從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獲得土地,原有土地都被收回。
二是在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利潤或征用土地補償時,侵犯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權益。如有的地方通過村規(guī)民約等形式明確規(guī)定,婦女出嫁、離婚后承包經營權不受保護,不能享受本組村民同等待遇。主要體現在少分或不分給婚嫁婦女土地征收補償費。還有的對婦女土地補償費的分配隨意性大。農村婦女能否分得土地補償款,由村規(guī)民約、戶主代表會決定,即是同村同等條件下,往往也有不同的分配結果。
三是離婚婦女因離婚后不能單獨立戶,戶口還在夫家,政府按戶主發(fā)放土地征收費后,夫家從中卡扣,致使離婚婦女土地征收補償費難以到位。
四是部分婦女就土地征收補償費問題上訴到法院后,勝訴容易執(zhí)行難,官司勝訴了,但因“婚嫁女”問題的復雜性,執(zhí)行難度大,有的贏得了官司拿不到錢,還有的是第一批征收款贏了官司款還沒到位,第二批征收款又分完了又要重新上訴法院。截止目前為止,縣法院反執(zhí)結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件14件,尚存未執(zhí)結的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件有54件,案件執(zhí)結率反達20.59%,效果很不理想。
(二)審理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遇到的問題及困難
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難以界定:我國目前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界定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各地法院在具體實務中的操作不一致。而目前關于“出嫁女”、“上門婿”、新生子女、喪偶和離婚婦女、服刑人員、在校生等是否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問題,在實務中未能形成統(tǒng)一、規(guī)范的標準。
二是審理中存在無法采取有效財產保全措施、無法調查取證、無法正常開庭審理及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不統(tǒng)一的問題。
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經濟組織成員對有關法律和政策不理解,對抗法院生效文書的執(zhí)行。土地征收補償糾紛的產生往往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合法化”的村民會議自制剝奪經濟組織個別成員的權益,在征收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過程中,否定“出嫁女”、“上門婿”、新生子女、喪偶和離婚婦女、服刑人員、在校生等的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大多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均排斥或拒絕執(zhí)行法律。尤其個別經濟組織負責人煽動民心,組織經濟組織成員阻礙法院取證、庭審及執(zhí)行,影響惡劣。
四是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鄉(xiāng)鎮(zhèn)政府對法院涉及土地征收補償糾紛的審理和執(zhí)行工作不理解、不配合、不協助、不支持,甚至人為設置阻礙。在縣法院已受理的執(zhí)行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件中,曾出現有關部門不配合、不予協助甚至暴力抗拒法院執(zhí)行的情形,經教育、制裁后情況雖稍有所好轉,但形勢仍不容樂觀。
五是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案執(zhí)行難度大,補償款分配到村、組后被迅速分配到經濟組織成員手中,資金無法收回。而集體經濟組織又無其他經濟實體,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導致案件無法順利執(zhí)結。未能執(zhí)結的案件越積越多,逐漸形成惡性循環(huán)。而原告或申請執(zhí)行人在判決后因無法得到執(zhí)行款,便將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憤怒轉嫁到法院和辦案干警頭上,動輒上訪、告狀,辦案干警疲于應付各種匯報,嚴重影響干警辦案積極性,甚至影響縣法院全面工作的開展。
二、凸現的原因及分析
一是部分群眾法律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部分群眾甚至少數基層干部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guī)內容理解不深,認識不足,導致一些村民自治組織在討論制定村規(guī)民約時作出不利于“出嫁女”、“上門婿”、新生子女、喪偶和離婚婦女、服刑人員、在校生等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剝奪受害人的權利。
二是一些村規(guī)民約與法律不符。有的村組雖然落實了30年承包責任制,但仍按村規(guī)民約每隔3至5年調整一次土地,仍存在隨意終止或變更承包合同的問題,對婚嫁女、農嫁非婦女、喪偶婦女及未成年女性的土地承包權進行強制調整,嚴重地損害了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